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2.19
•【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
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
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
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
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
B.就地查封
C.就地销毁
D.转移查封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
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
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
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
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
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
B.就地查封
C.就地销毁
D.转移查封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
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
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
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
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09 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8 月 6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环保法知识点
论述题
一、新环保法的五大亮点
1.定调关键词:保护优先
法条:环保法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理论:8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为主,9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现在的共识:保护必须走在前头;并且现在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并重的;定调以后还要依赖于具体怎么实行;
2.授权关键词:环保部门拥有执法权
法条: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以前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若地方政府保护,环保部门根本
无能为力;
而新环保法授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权;
3.狠罚关键词:按日记罚不设上限
法条:环保法第5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以前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太低;不足以对污染企业带来威慑力;现在的按日
连续处罚办法上不封顶,给企业带来威慑力
4.限批关键词:环保部门可以说不
若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的总量,环保部门将不批准其增设新的工厂;即不能在环境治理没有达标的情况下再继续增加污染量;
5.公益扩大了环境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主体
法条:第58条
环境污染的利益损害者很难找到,所以要由环保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
二、新环保法的五大原则
根据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首先,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其次,协调发展原则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的代名词,再次,这一原则已经体现在我国环境立法上,鉴于我国经济增长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的,从长远看,我们将为治理污染和环境恢复付出更高昂的费用;
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_办法_
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二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那么制定该办法的背景是怎样的?全文内容又是怎样的?下文将由小编为您详细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环境保护部
•【公布日期】2009.10.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参考《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四)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
新环保法政策以及全文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保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部紧接着公布五项细则,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20xx年最新环保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新环保法五细则出笼规范“按日计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这六种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27
•【文号】环政法函[2016]219号
•【施行日期】2016.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21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均明确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厅请示问题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均应依法查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影响对逃避监管违
法排污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判定违法情节轻重的因素予以考虑。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据此,如果排污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环保处罚标准
环保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环保处罚标准作为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管环保行为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环保处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环保处罚标准是指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通常
包括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的形式和金额、处罚的依据和程序等内容。环保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起到震慑和规范的作用。
在我国,环保处罚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法
规来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对于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环保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除了罚款和行政处罚外,环保处罚标准还包括了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环境犯
罪行为,如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甚至被判刑入狱。这些刑事处罚的加大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实际执行环保处罚标准时,监管部门通常会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对于发现
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和上诉。这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了环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环保处罚标准是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
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行,可以有效地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
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
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正确答案: D
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
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C
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
B.就地查封
C.就地销毁
D.转移查封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
后果的正确答案: D
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
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
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比例原则”视野下我国环境执法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完善
1421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实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对于这种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到底是秩序罚还是执行罚,学界争议很大
[1-9]
。
但学界普遍认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可谓一剂猛药。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继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本文认为,鉴于我国的按日连续处罚主要是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而非直接针对违反环境法上的强制性义务的行为,这种模式的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更接近执行罚。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改善了之前“按次计罚”造成的“违法成本低”问题,企业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或者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比例极大提升。2015年被按日连续处罚后的企业的反弹率(再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比例)是15.79%,2016年是9.81%,2017
年是3.23%[10]。实践中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数量有趋稳并逐渐减少的趋势:2015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为715件,2016年为1017件,2017年为1165件,2018年为754件,2019年为391件(图1)[11,12]。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15—2019年每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的数据计算[13
-17]
,按日
连续处罚案件数量占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比例(图2)、按日连续处罚案件的处罚金额占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金额的比例总体上都在降低(图3)。这些数据都表明,违法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明显减少,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的频率不断降低,充分显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已经发挥出强大的威慑效果。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上海森库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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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国环境监察
上海森库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上海森库木业有限公司为一家私营企业,地理位置位于上海奉贤柘林镇新寺老街东路4号17幢,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产品为各类地板木皮。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
首次处罚情况:
2014年10月11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海森库木业有限公司一台5吨锅炉使用低成本的木皮边角料作为燃料,水幕除尘设施损坏超过两周仍未修复,锅炉燃烧时烟囱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违法行为。随即,总队于同年10月24日以市环保局的名义作出罚款2.5万元的决定,同时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将自责令整改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处理:
2014年10月24日,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水幕除尘设施仍未修复,锅炉仍在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企业负责人申辩称,计划安排11月对损坏设施进行维修。执法人员依法对其10月25日至10月27日之间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7.5万元(备注:按日计罚和首次处罚共计罚款10万元整)。
后督察情况:
2014年11月19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更换了已经损坏的水幕除尘设施,新增一套水幕除尘塔,但仍使用废木材作为燃料,未发现冒黑烟情况。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2014年12月5日)缴纳罚款,总队依法加处罚款共计1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2日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收到决定书后立即缴纳罚款。(备注:处罚和加处共计罚款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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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