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系统信用等级评价与衡量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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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等级评价管理规定银⾏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1.⽬的为加强对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客户融资担保⽅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总⾏经营部室、各分⾏、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

本办法适⽤于与我⾏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参照本办法执⾏。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为向银⾏申请办理公司或个⼈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或个⼈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进⾏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市场竞争⼒很强,管理⽔平很⾼,信誉状况很好,从⽽对降低我⾏融资风险有很⾼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发展前景、管理⽔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有部分处于优秀⽔平、部分处于良好⽔平,从⽽对降低我⾏融资风险有较⾼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强,发展前景好,管理⽔平⾼,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强,信誉状况良好,从⽽对降低我⾏融资业务风险有较⾼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发展前景、管理⽔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平,部分处于较好⽔平,从⽽对降低我⾏融资业务风险有较⾼的价值。

信用评级公司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级公司运营,提高评级质量,保障评级结果公正、客观、真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公司。

第三条信用评级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性:评级过程公正,评级结果客观真实;2. 客观性:评级依据科学合理,评级方法规范;3. 严谨性:评级程序严谨,评级人员专业;4. 及时性:评级结果及时发布,便于社会监督;5. 保密性:对评级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评级业务管理第四条评级业务分为初次评级、跟踪评级和复评。

第五条初次评级是指对评级对象首次进行的评级活动。

第六条跟踪评级是指对已评级对象在其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进行的评级活动。

第七条复评是指对已评级对象在其信用状况未发生变化时,根据评级对象申请或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的评级活动。

第八条评级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签订评级协议;2. 确定评级对象;3. 收集评级资料;4. 实地调查;5. 评级分析;6. 编制评级报告;7. 评级委员会审议;8. 发布评级结果。

第三章评级人员管理第九条信用评级公司应设立评级委员会,负责评级业务的最终审议。

第十条评级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丰富的评级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熟悉评级业务流程和评级方法;4. 具有独立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评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评级经验;2. 熟悉评级业务流程和评级方法;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4. 通过评级相关资质认证。

第四章内部控制管理第十二条信用评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级业务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评级业务管理制度;2. 评级人员管理制度;3. 评级资料管理制度;4. 评级报告管理制度;5. 评级信息披露制度;6. 评级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信用评级公司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腹有诗书气自华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公司合同信用评级标准

担保公司合同信用评级标准

担保公司合同信用评级标准一、引言担保公司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提供的信用担保服务对于各类借款人和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担保公司的信用能力,制定一套合理的评级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公司合同信用评级的标准和方法。

二、评级标准1. 还款能力评估还款能力是评估担保公司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级机构将评估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以及还款记录,综合判断其还款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资产负债情况: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进行详细分析。

资产负债比例和净资产比例将作为评估指标之一。

•现金流入流出情况: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现金流入来源和现金流出去向。

稳定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将有助于提高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

•还款记录: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过去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包括对各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还款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2. 盈利能力评估盈利能力是评估担保公司信用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盈利能力和盈利稳定性进行评估。

具体标准如下:•收入来源: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进行分析,包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情况。

•盈利能力: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的净利润、毛利润以及其他盈利指标进行评估。

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信用评级越高。

•盈利稳定性:评级机构将对担保公司的盈利稳定性进行评估,包括利润波动情况以及担保业务对盈利的影响程度。

3. 风险控制能力评估风险控制能力是评估担保公司信用的关键指标。

评级机构将评估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风险管理能力:评级机构将评估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防控等方面。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机构将评估担保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包括担保业务规模、资本充足性以及其他风险承受指标。

三、评级方法1.AAA级:担保公司的还款能力、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优秀,具有极高的信用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 总则
- 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 规定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

2. 风险评估与控制
- 描述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控的流程。

- 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策略。

3. 担保业务管理
- 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和操作规范。

- 明确担保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

4. 资金管理
- 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控流程。

- 制定资金流动性管理和投资策略。

5. 财务管理
- 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要求。

- 明确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

6. 信息系统管理
- 规定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

- 明确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应急响应流程。

7. 人力资源管理
- 规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 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8. 法律合规管理
- 规定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要求。

- 明确合规审查和监督机制。

9. 内部审计
- 规定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 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跟踪流程。

10. 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
- 规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频率和报告要求。

- 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报告和改进措施。

11. 附则
- 规定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

- 明确本指引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取得了经营担保业务的许可,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第六条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风险评估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期限;不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业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监督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担保服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风险较低的担保业务,切实提高担保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把握市场需求,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担保费率,并在担保业务明细中充分公示。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严格遵守风险防范原则,控制风险水平。

融资担保体系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体系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体系管理办法所谓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核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xx〕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xx〕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坚持政策导向。

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力争到2020年,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信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登记、注销、备案、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遵循信用评价行为准则,规范自身管理制度,维护行业信用评价秩序。

第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自身内部管理行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章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方可设立;已经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评价能力,设立的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设立规范的机构设置,明确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信用评价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能力,保证评价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信用评价结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报告,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评价过程中数据的保密和安全,杜绝信息泄露和滥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六)其他信用信息。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2010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并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所有其他员工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同时兼顾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四条公司内部管理应建立科学、高效、便捷的制度体系,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司内部管理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内控措施的建立与完善,防止各类风险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等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员工福利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设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市场拓展。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建立健全,包括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密切关注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与准确。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测、筹集、使用和监管等方面。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防止资金的滥用或挪用。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对外信贷的风险可控。

第五章客户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担保的资产具备足够的价值。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信状况的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及时预警和处理各种潜在风险。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招聘和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才。

担保公司的评级体系与信用评估方法

担保公司的评级体系与信用评估方法

担保公司的评级体系与信用评估方法担保公司是金融领域中一种重要的信贷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以减少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担保公司的评级体系与信用评估方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助于投资者和借款人了解和评估担保公司的风险水平。

本文将探讨担保公司评级体系的基本原理与信用评估方法,并分析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

1. 担保公司评级体系的基本原理担保公司评级体系主要是为了衡量和评估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以便投资者和借款人能够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能力。

评级体系通常由评级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评级机构会通过对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和债务偿付情况进行独立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评定担保公司的风险等级。

2. 担保公司的信用评估方法担保公司的信用评估方法一般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法。

2.1 定性评估定性评估是通过对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治理结构、业务规模和多元化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从而判断担保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评估结果通常采用字母等级,如AAA、AA+、AA、A+等,其中AAA 代表最高评级,表明担保公司具有极低的违约风险。

2.2 定量评估定量评估主要是通过担保公司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指标来进行评估。

常用的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担保准备金覆盖率、不良贷款比例等。

评估结果一般通过百分制或者三级评级等方式来表示,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

3. 担保公司评级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担保公司评级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担保公司评级可以为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担保公司信用水平的参考,帮助他们判断担保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实力履行担保责任。

借款人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以提高获得贷款的机会;投资者可以根据担保公司的评级结果来决定是否投资其发行的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

3.2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担保公司评级体系有助于规范担保市场的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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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 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较好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一定的价值。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中等,发展前景中等,管理水平中等,利润水平中等,担保履约能力中等,信誉状况中等。

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收益略差,担保履约能力一般,信誉状况中等,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BB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情况、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中有部分处于较差水平、部分处于中等水平,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B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净收益情况较差,担保履约能力较差,担保机构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B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信誉状况等各项情况都很差,担保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非常高。

3.2缩写担保公司:指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3.3分类无。

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本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实行打分卡评价方式,包括定量定性评价、预警与级别限定两个评价步骤。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定量指标算分,从规模实力、担保主营业务、风险管理、财务比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定性指标评分,从竞争能力、基础素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预警与级别限定是通过对指标值与预警阀值的比较,以及根据对各种特别情况的规定,从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高信用等级进行直接的限定。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6.1评价流程(1)调查人对拟准入担保公司进行定量和定性初步评价,初评结束后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分行/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由授信审查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中小企业事业部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2)调查人应按照年度对已准入担保公司进行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在年度核保时一并提交分行/管理部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6.2预警与级别限定(1)预警指标。

当预警指标值突破预警阀值时,将直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限定。

以下六种情况中,如果出现一种,则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如果出现两种及以上,则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①对客户直接贷款或直接融资额/实收资本高于25%;②股票与股权投资额/实收资本高于20%;③当年担保业务代偿率高于15%;④近三年平均代偿回收率低于40%;⑤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担保余额高于自身实收资本的10%;⑥担保放大倍数超过10倍。

(2)其他级别限定①若担保公司在履行我行或他行融资担保责任中存在过违约情况,则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②若担保公司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

③成立时间在1年以内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成立时间在2年以内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④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⑤注册资本金中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比例低于80%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

⑥若担保公司对客户收取保证金,且保证金管理制度不透明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

6.3 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和赔偿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其履约偿债能力产生显著影响,需要进行重新评价。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①担保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②担保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担保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③担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④担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归还到期债务;⑤担保公司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⑥担保公司的资产或资金受到重大损失;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⑧担保公司的领导层、高层管理者发生重大变动;⑨担保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或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法人资产结构及资本结构的变动事项;⑩涉及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或担保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经营和法律事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稳定的经营环境下正常持续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法中的评级工作采用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合规信息。

由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以上所列重大事项并不能涵盖因经营环境重大改变或突然事件的发生,或不能为我行所了解的内部信息和交易所导致的重大风险。

业务营销部门应密切跟踪评级对象的经营状况,若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或重大的经营状况变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并报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级。

6.4 信用评级的认定与分类管理(1)信用评级的认定信用评级工作由总行中小企业事业部牵头组织和最终核定,信用评级在经打分卡打分和综合评价后确定。

评级结果自评级审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评级结果是我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公布。

(2)信用评级的分类管理①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原则上,与我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的非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须在A级及以上,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须在A-级及以上。

②对符合准入条件且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的新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商业性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单笔限额3000万元,代偿期限不超过60天。

6.5风险评价指标(1)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过大则表明风险较大,担保机构面临较严重的资金危机。

本指标一般不超过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对于引入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按再担保承保比例核减后的担保责任余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放大倍数=当期担保责任余额/实收资本(2)风险准备金率:本指标衡量担保公司为面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所提取的准备金充足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风险准备金率=期末风险准备金余额/期末担保责任余额(3)流动资产占比:担保机构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代偿及还贷的能力,因此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计算公式如下:流动资产占比=流动资产/总资产(4)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指标衡量担保公司的盈利及成长性。

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5)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率反映了担保机构对代偿支出的追偿回收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代偿回收率=当期累计收回代偿金额/(期初代偿余额+本期代偿发生额)(6)担保业务收益率:担保业务收益率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收益回报水平。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业务收益率=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上年度累计担保业务金额(7)担保业务收入比重:担保业务收入比重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对全部营业收入的贡献占比。

计算公式如下:担保业务收入比重=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该指标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比例的一个合规性投资比例要求。

计算公式如下:其他投资的净资产占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总额/净资产7.检查监督(1)审计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价。

8.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8.1依据文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号令8.2相关体系文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11]149号)9.附录(1)定量、定性评价标准及要求①定量评价。

该部分评价满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得分中所占权重为75%。

定量评价得分为以下四部分的定量指标得分的累计。

②定性评价。

该部分评价满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得分中所占权重为25%。

定性评价得分为以下四部分的定性指标评分的累计。

③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得分=定量评价得分×75%+定性评价得分×25%。

信用等级和得分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10.记录无11.文件版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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