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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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 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 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 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 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 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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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 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 法》的特点表现为: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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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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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令人遗憾的是,“空中花园”和巴比伦文明其他的著名建筑一样,早已湮没在滚 滚黄沙之中。我们要了解“空中花园”,只能通过后世的历史记载和近代的考古 发掘。
诺亚方舟(Noah's Ark)是出自圣经《创世纪》中的一个引人入胜的传说。由于 偷吃禁果,亚当夏娃被逐出伊甸园。此后,揭开了人类互相残杀的序幕。人世间 充满着强暴、仇恨和嫉妒,只有诺亚是个义人。上帝看到人类的种种罪恶,愤怒 万分,决定用洪水毁灭这个已经败坏的世界, 只给诺亚留下有限的生灵。
印度法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的概述 划分的等级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等级深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土地国有 私人的财产受到保护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契约关系简单 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
印度法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 严格维护种姓内通婚 夫妻制度,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 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 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经藏
论藏 律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 佛教教义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外国法制史
古代东方奴隶制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 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 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两 河流域法。
楔形文字:《辞海》解释为 “钉头文字或箭头文字。”
楔形文字
书写工具
文字变化 字母对照表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是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的一种古老文字,因为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泥板上刻画而成,很象木楔,故称楔形文字。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1世纪,在两河流域广泛使用。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编写的法律的总称,包罗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得国家所适用得法律。

此法律起源于两河流域之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有学者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但范围过窄。

如称其为古“近东法律”,又过广泛,因为犹太法和埃及法不属于楔形文字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大约有3000年摆布的历史,有其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具体过程。

前3000年摆布,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一些奴隶制小国,称为城市国家,法的形式是习惯法。

小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后来乌尔国家实现统一,称为乌尔第三王朝,其创始人乌尔纳姆编纂了适用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除序言共29条,序言提到乌尔纳姆权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图在人间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

其主要内容规定:禁止巫术,主人要给捕捉奴隶者必然报答;伤害他人要罚款及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随后出现的小国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有拉尔萨的法典三件,即《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等,都用楔形文字书写。

从内容看,社会上雇佣、租赁、借贷不动产及奴隶的买卖十分流行。

法典以罚金、补偿的方式来取代过去实行报复的手段,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内容。

技术、体系比《乌尔纳姆法典》更进一步,《俾拉拉玛法典》和《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还有序言和结语,都对《汉穆拉比法典》以影响。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2章楔形文字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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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法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 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 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 人身雇佣等。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 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和谷物连同利 息一并还给贷与人。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 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利贷 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 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 汉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 在法 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 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17条)。 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 在债权人家中做工, 也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 )。 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 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第89条),债权人如违反这 一规定,便丧失所贷出的一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 产者的权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三、法典的特点 1.贯彻了“权力主义” (1) 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树 立汉穆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 最高立法目的。 (2) 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 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 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 (2) 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 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 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会导致一系列权利 的丧失。 3.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早期东方 法的特点。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2讲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2讲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此为确立真正福祉及仁政于国内的常 胜之王汉穆拉比所制定的公正的法律.
我,汉穆拉比,无敌之王.我未尝蔑视 恩利尔所赐予之黔首,而马都克委我以牧 养黔首之任,我亦未尝疏忽,我为黔首寻见 安全之居地,解决重大之困难,以光明照耀 彼等.我以萨巴巴及伊丝塔所赐与我的强 大武器,以埃亚所赋与我的智慧,以马都克 所授与我的威力,驱逐上下之敌,消弥纷争, 使国家得享太平……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前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建立(前 2113~前2006),制定《乌尔纳姆 法典》。
安(An)和恩利尔(Enlil)将乌尔的王权交 予了南纳(Nanna)之后,那时宁松(Ninsun) 所生的儿子,乌尔纳姆为了他所钟爱的生养他 的母亲,按照公正和真理的原则……然后,伟 大的勇士、乌尔之王、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乌 尔纳姆,以南纳的力量、城市之主,遵照乌图 (Utu)的真理,在这片土地上建立公正;他 驱走憎恶、暴力、倾轧,他将神庙的供养费定 为90古尔(Gur)大麦、30只羊以及30塞拉 (Sila)的黄油。他推行铜制塞拉量器,确立一 个密拉(Mina)单位的重量,以及多少西克勒 (Shekel)单位的重量等于一密拉……禁止欺凌 孤儿寡妇,禁止富有者虐待贫困者。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位女奴妄自与女主人相比, 有不敬的言语,那么要用1夸脱的盐冲洗她的嘴巴;
第二十八条,作伪证者,必须缴纳15西克勒的白 银;
第二十九条,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则必须做出补 偿,以该案件的诉讼标的为限额;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前20世纪初,阿摩利人建立伊新和 拉尔萨王朝,制定成文法。

C楔形文字法-外国法制史(上海财经大学 姚少杰课件)

C楔形文字法-外国法制史(上海财经大学 姚少杰课件)

• 195—214条,人身伤害。按照社会等级, 条 人身伤害。按照社会等级, 阿维鲁(自由民)、穆什凯努( )、穆什凯努 阿维鲁(自由民)、穆什凯努(半自由 )、奴隶 互相间侵害处罚各分等级。 奴隶, 民)、奴隶,互相间侵害处罚各分等级。 同等实行同态复仇。 同等实行同态复仇。 • 215—240条,技术人员的待遇、报酬, 条 技术人员的待遇、报酬, 以及造成危害的处置方法。 以及造成危害的处置方法。 • 241—277条,租赁与雇佣。 条 租赁与雇佣。 • 278—282条,奴隶买卖。买奴 个月的悔 条 奴隶买卖。买奴1个月的悔 约期。 约期。 • 全法典死罪条文约有 多条。广泛使用 全法典死罪条文约有30多条 多条。 残害刑
• 60—66条,椰枣果园专业种植,园艺师 条 椰枣果园专业种植, 开园租种, 年地租。 开园租种,免4年地租。 年地租 • 67—111条,商业法。合伙商人在神庙盟 条 商业法。 誓立约,均分利润。商业契约、 誓立约,均分利润。商业契约、凭证要 妥善保存。商品质量等有严格规定。 妥善保存。商品质量等有严格规定。 • 113—119条,债法。书面(泥版)契约, 条 债法。书面(泥版)契约, 双方盖印。买卖要交付象征物, 双方盖印。买卖要交付象征物,以权杖 指示出卖。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提供3年为 指示出卖。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提供 年为 期的人质(债权人应保证人质安全), 期的人质(债权人应保证人质安全), 谷物限制利率33.3%,白银 谷物限制利率 ,白银20%。 。
• 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060——1955年。 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 年 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法典, 有序言和29个条文 可以辨认的有23条 个条文, 有序言和 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 条。 • 汉谟拉比(Hammurabi)法典,于公元 汉谟拉比( )法典, 年刻于玄武岩石柱上。 前1762年刻于玄武岩石柱上。 年刻于玄武岩石柱上

外国法制史论述

外国法制史论述

外国法制史论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其他还有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19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 A.禁止巫术 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 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 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 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 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法典基本内容A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

法典宣布国王是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

为了证明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权结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现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伦的太阳。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
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 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 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 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 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 军役为条件;拒绝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2,“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 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 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 3,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 市土地及私人土地。
刑罚:主要有三种:死刑,仅适用于犯通奸罪的妇女。 赔偿金(罚金),以盐洗嘴(适用于侮辱主人的女奴) 其他法典:拉尔萨王国《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 伊新《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埃什嫩那《俾拉拉马法典》
全盛时期:《汉谟拉比法典》 萧条和衰落时期: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 第一王朝被赫梯所灭,后亚述帝国重新统 一了两河流域,但其成功,全凭武力,楔 形文字法从此走向衰落,但一直适用到公 元前三世纪波斯帝国统治时期。
契约制度: 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 关于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
•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无契约,即无婚姻—契约当事人
128条: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条 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130条:假如双方以订立契约,即使女方还居住其父家,婚姻关系也算 条 假如双方以订立契约,即使女方还居住其父家, 成立。 成立。 妇女并非婚约的权利主体,而是家长权的客体: 妇女并非婚约的权利主体,而是家长权的客体:聘金 婚姻关系:夫权主义盛行,男性家长把妻、子女完全置于个人控制和 婚姻关系:夫权主义盛行,男性家长把妻、 保护之下,代理他们的一切法律行为,可以自行惩罚其家庭成员,支 保护之下,代理他们的一切法律行为,可以自行惩罚其家庭成员, 配家庭的财产,并有权将自己的妻、子女出卖或作为债务抵押。 配家庭的财产,并有权将自己的妻、子女出卖或作为债务抵押。 离婚:出于男子的意志, 离婚:出于男子的意志,但离婚权的行使是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有无错 的具体情况。妻子一般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将受到严惩。在丈夫被俘, 的具体情况。妻子一般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将受到严惩。在丈夫被俘, 旷日持久不归而妻子无法生活等特殊情况下,亦可改嫁,或取回嫁妆, 旷日持久不归而妻子无法生活等特殊情况下,亦可改嫁,或取回嫁妆, 归其父家。 归其父家。

楔形文字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楔形文字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引言
鉴于楔形文字法存续的时间长、 实施的地域广,很难以统一的标 准进行归纳,我们以《汉穆拉比 法典》为主要依据,以古巴比伦 王国的法律制度为样本做一简单 介来自。2.1 君主专制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 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 身,并且国王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古巴比伦 王国形成了一套以国王为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 治的制度体系。但官僚机构尚不复杂,官吏的分工也不明确。
二是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的许多 条文针对各种盗窃行为予以相应的严厉惩罚,如盗窃神庙或宫廷 财产处死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亦处死刑。法典肯定了奴隶制, 视奴隶为主人的财产,可以任意买卖和出租,甚至可以杀死奴隶, 伤害他人奴隶的后果和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相同。法典对盗窃他 人奴隶,特别是盗窃宫廷和穆什凯努的奴隶将进行严厉制裁。
楔形文字法
1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引言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 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 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 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 (消亡时间存在争议)。这些奴隶制国家 包括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 家,他们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在经 济、文化、政治等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因而决定了他们在法律上具有某些共通之 处。
(3)法典的基本内容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比较详尽,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概括起来大致有四个方面。
一是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法典宣布国王是最 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为了 证明国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典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将君权和神 权结合起来,以神权维护君权,法典序言把这一思想充分加以表 现,宣布汉穆拉比是授命于神的巴比伦太阳。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讲义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讲义

1、楔形文字法A、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期发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部古老文字,是由苏美尔人发明;B、两河流域是人类是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的发源地;这些地区的城市国建最初采用习惯法,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C、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创制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D、楔形文字法主要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椑拉拉马法典》、、《李必特尹丝达法典》、E、公元前18世纪,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最为繁荣、国势最为强势时期F、《汉穆拉比法典》文明于世,又称为“石柱法”;2、汉穆拉比法典:A、该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B、君主专制制度,国王依靠他的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治;C、军人分为“里都”和“巴衣鲁”(重装兵和轻装兵)D、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又称为“卑贱者”,奴隶和牛等价,视为财产;E、自由民分为充分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自由的自由民;F、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称为:“阿维鲁”——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G、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称为:——穆什凯努;H、财产法——属于公社的土地数量很大,约占耕地总数的85%,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的10%左右;I、契约制度——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生雇佣等,其中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J、买卖契约的标的: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包括奴隶;借贷契约的标的:钱款、谷物;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K、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L、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子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自由的继承权;M、犯罪和刑罚制度;N、犯罪种类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O、法典几乎没有涉及:国事罪、宗教罪P、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诬告、伪证、法官擅改判决Q、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R、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处罚:血亲复仇、同态复仇;S、侵犯家庭罪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养子不认养父母等T、刑罚的种类有:死刑、体刑、烙印、罚金、驱逐;刑罚轻重与罪行的大小、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有关;U、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地方司法权分别由国王下属大小官吏来行使,V、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证据主要有: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3、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A、结构体系关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B、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C、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俾拉拉马法典》中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占70%D、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E、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4、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A、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B、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C、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贡献;D、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E、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6世纪苏美尔人用芦秆刻在泥板上古代两河流域奴隶制国家通用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系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about 2113B.C.-2006B.C.)《乌尔纳姆法典》29条条文,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但法典的影响还在,基本都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

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鼎盛状态)《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严格意义上的楔形文字法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必要(巴比伦王国的统一)(2)经济关系发展,调整新型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结构体系:序言、正文、结语序言:汉穆拉比颂扬自己,宣称“君权神授”,立法权属于自己(神明的代表)正文:共282条。

正文内容已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基本问题。

古代东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结语:告诫人民遵守,不可废除变更法律(神保佑守法者,而惩罚不遵守法律之人)法典正文是关于当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序言和结语则表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和观念。

法律价值观: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

内容:1国有和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标志着奴隶制经济的全省)(弱于全盛时期的希腊、罗马)(灌溉农业所代表的古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公有制表现为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实物租税、军人兵役,占有王室土地=担负义务)(法典规定了不履行占有土地义务的处罚,且土地不得作为标的买卖)公社为主的统治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履行对公社的义务法典对于土地私有制的有限保护、对于动产私有制的严格保护(奴隶主)2社会结构家庭奴隶制:奴隶主随意处置奴隶、对他人奴隶侵犯的赔偿(奴隶=财产的一部分)自由民:阿维鲁穆、穆什钦奴(依附王室)自由民中的阶级分化,下层容易沦为债务奴隶军人(不完全权利,但是法典中对于军人财产给予特别保护)3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无契约即无婚姻父权、夫权4债权法契约、侵权行为之债保护借用人权利、限制出借人权利的倾向(高利贷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奴隶增多动摇了巴比伦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统治者用这种方式来稳定经济秩序)对于债权关系调整,古代东方法中并不多见。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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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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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习惯法,并走向成文法。 2、BC.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建立);出现《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注:
1、当时的法庭技术尚不发达,另外信仰的作用不可忽视,对人的心理有重要的影响。
二、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 1、划分东西方的标准 (1)地理标准 (2)文化标准:罗马教会/帝国的分裂,世界分为东西方(近东、中
东、远东) (3)政治、经济标准:如日本 2、经济基础 (1)东方:公有制为主,以农耕文明为主,缓慢、简单、粗陋。 (2)西方:商品经济开始发展 3、民主政治 (1)东方:君主专制主义 (2)西方:民主/贵族共和国 4、宗教影响
西方法从宗教中抽象出理性/正义的价值目标 5、法律渊源
东方多集中于君主;西方多元、分散
(本章完)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一、概念 古代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BC.3000-BC.6世纪。 2、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美索不达米亚。
二、产生与发展 1、BC.3000-2500:苏美尔人,阿卡德人,建立城市国家(同希腊);
第一编 古代法
古代法综述
一、古代奴隶制法的主要组成 1、古埃及法:BC.4000的习惯法;BC.3000美尼斯(Menes,埃及第一王
朝)的成文法;公元前6世纪因被征服而中断;原始文献稀缺。(注 1) 2、古巴比伦法:BC.3000,《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 穆拉比法典》 3、古印度法:BC.700,婆罗门教,《摩奴法典》 4、希伯来法:BC.11世纪,《摩西十诫》 5、古希腊法:BC.20世纪-5世纪 6、古罗马法:BC.8世纪-AD.3世纪-AD.476-AD.6世纪《查士丁尼法 典》
自由民 穆什钦奴:下层可能沦为奴隶
军人:属于穆什钦奴;人身依附,经济依附(土地从国王处取 得);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但以子女服兵役为条件;严格保护军 人的人身和财产。 (3)婚姻、家庭、继承法 ①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无契约无婚姻”;(注1) ②丈夫可以纳妾,可以随意提出离婚——夫权; ③家内继承原则:诸子均分,女儿取得嫁妆;遗嘱继承,限于家庭范 围内;(注2) ④家长制。
注:
1、古代法的婚姻理论基础多建立在契约理论之上,至今西方部分国家仍然如此。 2、古代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现代除实行“世袭贵族制”的国家,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
与“诸子均分”相对应的是“长子继承”,此两种继承方式会造成不同的财产再分配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同。两种继承方式与生产方式和资源禀赋有关。 遗嘱继承的发达必须以财产权的完善与独立为前提,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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