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惯例的特征、类型和作用
我国的宪法惯例
我国的宪法惯例
我国的宪法惯例包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设置、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下面是具体内容:
1. 国家制度:我国的宪法惯例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2. 国家权力机构设置:宪法惯例规定了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机构的职能和权力范围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3. 公民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惯例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遵守社会道德等。
4. 政府机构运行方式:宪法惯例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运作方式,包括政府决策的程序、权责的划分、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5. 国家管理制度:宪法惯例还包括国家管理制度的规定,如选举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
宪法惯例是宪法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共同理解和行为规范,既保持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又能根据国情和社会发展变化进行适应和发展。
宪法的主要特征
宪法的主要特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
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象征,宪
法具有一些主要特征,以下将对这些特征进行探讨。
一、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具有不可撤销的权威性,其规定必须被全
体国民遵守。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全国各地、各个社会成员。宪法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稳定性和持久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确保了宪法的
稳定性。宪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耐久性,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和社会
的变革。尽管宪法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必须遵循一
定的法律程序,确保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稳定国家的法律秩序。
三、权利保障和限制政府权力
宪法中通常包含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使得政
府不能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和利益。同时,宪法也对政府的权力进行
限制,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四、政治性和价值导向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往往反映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价值
观念。宪法中通常包含有关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元首、政府组织等
内容,并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导向,如人权、民主和法治等。宪法
的政治性和价值导向性使得宪法具有指导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五、全面性和系统性
宪法需要对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全面规范,确立全
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宪法不仅涵盖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还包括经
第一章 第五节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
一、什么是宪法惯例
是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之一。 是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之一。
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 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并且具有一贯性 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的必须遵循的习惯。 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的必须遵循的习惯。
二、宪法惯例的类型
有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三、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基本类型
1、体制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美国先例)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美国先例) 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德、法为先) 法为先)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英国为先)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英国为先)
2、基本类型
1、宪法习惯
是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 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 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宪法习惯 宪法习惯
①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它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 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对宪法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②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对宪法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③我国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习惯 2、宪法判例 不成文宪法国家一般都实行 成文宪法国家实行的并不多 我国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不存在
三、宪法惯例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
些?
大家都知道的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的地方性法律,或者是法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那么是需要被废除的,当然在宪法问题,本身他也存在着很多的规定,比如说,宪法惯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的地方性法律,或者是法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那么是需要被废除的,当然在宪法问题,本身他也存在着很多的规定,比如说,宪法惯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
二、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修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宪法规范特点
宪法规范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国民共同创制和共同遵守的最高法律。它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国家权威、实现政治体制正当性、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最高性: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和符合宪法的规定。任何其他法律和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宪法必须优先适用。这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正正义的基础。
2. 广泛性:宪法规范广泛,包括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宪法关系到国家全体人民的权益,是国家制度和政策的总纲,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3. 稳定性:宪法的修订一般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需要通过比较高的法定门槛,才能使宪法发生变动。这种稳定性保证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秩序和法治的维护。
4. 基本性:宪法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政策的基本问题,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基本准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是规范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的基础。
5. 法律性:宪法是一部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
有约束力。宪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宪法。
6. 人权保障: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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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是什么?
小编希望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一、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是什么?
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内容;效力;稳定性;适用范围。由于宪法惯例作为一种具有历史传统的习惯性做法一直被人们所遵循,所以不将宪法惯例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中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有时更能体现这些宪法惯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特别是有些宪法惯例的规范性的约束对象非常具体,不将其规定在宪法典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发挥这些宪法惯例的作用。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违宪审查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在许多国家中,最高法院可以对法律或者是重要的宪法事项进行违宪审查,这就产生了最高法院对违宪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的结果。——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二、宪法的修订历史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是指由历史上的传统和惯例所形成的一套体系,它
并非经过正式的宪法制定程序而形成的,也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文件。然而英国宪法惯例却对英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这一话
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一、英国宪法惯例的历史渊源
英国宪法惯例的前身可追溯到中世纪早期的不列颠岛,当时的阿
尔弗雷德大王就已经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被认为是英国
宪法的最初形态。在此后的数百年中,英国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君主
专制、议会制度和现代立宪制度相继涌现,英国宪法惯例也不断发展。
二、英国宪法惯例的基本特征
1.非正式性和灵活性
英国宪法惯例并非像其他国家那样有一套明确的宪法体系,而是由英
国历史上的传统、习惯和判例所组成的。这种非正式性使得英国政治
制度更加灵活,并能够适应历史和社会的发展。
2.权力分散和平衡
英国宪法惯例保障了各个政治机构的权力分散和平衡。英国议会制度
中的上下议院、各级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等机构都能够相互制约和平衡。
3.普世性和适用性
英国宪法惯例具有普世性和适用性,它适用于所有英国居民、政府机
构和法律实践,成为英国民众和政府行为的准则。
三、英国宪法惯例的主要内容
1.国王/女的权力
英国宪法惯例规定君主制是英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国王/女有权拥有各
种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成为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2.议会制度
英国宪法惯例规定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闻获
得国王/女批准后可以进行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工作等职责。
3.政府负责制
英国宪法惯例规定政府负责制是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即政府必须对议会和民众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制约。
宪法特征相关知识点总结
宪法特征相关知识点总结
1. 法律性
宪法的法律性是指宪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约束力。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权力范围,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主导地位,对其他法律有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2. 基本性
宪法的基本性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具有指导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总纲性质。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的设置,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基础和支柱。宪法的基本性不仅要求宪法的内容必须立法确定,而且宪法的修改和废止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3. 长期性
宪法的长期性是指宪法具有相对稳定和持久的特性。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性文件,其修正和变更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和条件,因此宪法的内容和体系不会频繁变动,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宪法的长期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和持续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4. 统一性
宪法的统一性体现在宪法是国家的总体性法律文件,对整个国家政治体系具有完整和一致的规范性。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范围,对整个国家政治生活具有统一性的指导作用。宪法对国家政治体系、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统一规范,保证了国家政治体系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5. 灵活性
宪法的灵活性体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不断适应国家政治制度发展和变革的需要。宪法的灵活性要求宪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的变化,对宪法的修改和补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宪法的灵活性有利于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要求。
中国的宪法惯例
中国的宪法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是中国法律体系
的“纲领性文件”。宪法的推行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石,规定了国家的
一贯性和完整性,规定了各种权利和责任。
宪法宣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中国人民共同建立、维护和发展
的共和政治国家。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
实行一党执政、依法治国、民族区域自治、人民民主专政等原则。
宪法不仅提出了国家政治结构和政治形式,还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
范围和内容,如全民投票选举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全民投票表决选择
国家机关的决定;全民投票选举和可接纳国家机关的决议;国家机关
审核对国内政治生活有重大作用的实行行政审查等等。
另外,中国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确保宪法得以实施,它们本身也具有
法律地位,可以强制执行。另外,中国有其他的惯例,如政府机构的
负责人及时报告政策制定,政府机构定期向民众报告政策执行情况等。
简述宪法规范的各个特点
简述宪法规范的各个特点
引言:
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宪政原则、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本文将从宪法规范的总体性、权威性、稳定性、广泛性和约束性等方面进行简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各个特点。
一、总体性
宪法规范是一国的基本法律,具有总体性的特点。它不仅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和职权分配,还涉及国家的权力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和最终决定权的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宪法规范相对稳定,一般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权威性
宪法规范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它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组织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国民个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宪法规范体现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权利保障,保证了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稳定性
宪法规范相对稳定,不容易被频繁修改。这是因为宪法规范涉及到
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组织,需要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以确保国
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在修改宪法时,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的程
序和程序规定的多数条件,以保障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宪法的稳定
性也体现了一种连续性和延续性,使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能
够更好地维持和发展。
四、广泛性
宪法规范广泛涵盖了国家政治体制、国家机构职权、公民权利等多
个领域的内容。宪法规范对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而全面的规定,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司法等多个领域。通过宪
浅谈宪法惯例的特征、类型和作用
一、宪法惯例的特征
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的宪法惯例,它通常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并且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所必须遵循的习惯。所以,被称之为宪法惯例的宪法规范本身也应该是在实践中为人们所遵循的宪法规范,脱离了实践指导意义的或者是从未对宪法实施活动产生过影响的抽象的宪法原则或者说是宪法的精神都不应该看作是宪法惯例。这一点表现在宪法文件中的宪法原则里,虽然其作为宪法规范的规范性特征较弱,但是,这些宪法原则的作用仍然应当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的范畴,而不应该随意归结为宪法惯例。
二、宪法惯例的类型
一般的将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被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宪法习惯是由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这些行为习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形成密切的关系,先发习惯慢慢成为实施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其中,有些宪法习惯在事实上具有赋予国家机关相应的国家权力的作用。如英国女王是一种虚位的国家元首,不参加内阁会议,政治上地位保持中立属于超党派,标志着国家的统一; 政治事务主要由内阁首相承担,内阁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共同进退; 英国女王不得拒绝内阁首相呈请的下议院重新改选的要求在解散任期届满前; 上议院是各上诉案件的终审机关,但是没有法官资格的贵族是不能参加审判的,这些内容都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宪法习惯。对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各个国家来说宪法习惯很容易形成和被承认。对于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来说宪法习惯也是存在的,有些宪法习惯甚至还可以被明确地写入成文的宪法中,这就使宪法习惯转变成了一种明示的宪法规范。如在美国,第一任美国总统华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Don't worry about things you can't get, stay away from things with negative energy. Life is not bad, so don't add
sorrow to yourself.(页眉可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的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的地方性法律,或者是法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那么是需要被废除的,当然在宪法问题,本身他也存在着很多的规定,比如说,宪法惯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有任何的地方性法律,或者是法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那么是需要被废除的,当然在宪法问题,本身他也存在着很多的规定,比如说,宪法惯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宪法惯例有哪些?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
二、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下列关于宪法惯例的表述
下列关于宪法惯例的表述
宪法惯例是指与宪法相关的,但又不同于宪法本身的一种法规。这种法规来自多年来形成的习惯,以及国家根据宪法
做出的立法和决议。它们的目的是补充,修改或强化某种宪
法要求,以保护国家的利益和重视公民的权利。
宪法惯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国家执行宪法要求的基础。它
们规定制定法律和政令,以及当局可以采取何种行动,以确保宪法权利受到保护。例如,宪法可能规定某项住房权利,而
宪法惯例可以规定住房权利如何实施,以确保难民、少数群体和其他受侵犯人群获得特定的保护。
宪法惯例也涉及公共机构的一般标准和程序,以及全国政府的一般性立法行动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共机构的高
度透明度,防止滥用执政权力。例如,宪法可以规定政府有
权从公民中征税,而宪法惯例可能要求政府必须提供公众审议期,允许公民提出意见,而不是秘密通过。
宪法惯例可以用来维护宪法的安定性,并确保每一代都能够秉持其原则。例如,宪法惯例可能规定,尽管宪法不缅涉对某
些事项的投票,但只有票数超过一定的比例时,所投票的结果才有效。通过这种方式,宪法惯例可以确保少数派不会出于
违反宪法的目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改变宪法规定。
因此,宪法惯例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国家正确执行宪法,并确保基本权利得到保护。它们也可以确保国家机构的透明
度,确保宪法保持稳定,并且不会被少数人所改变。它们不仅支持宪法,而且深受习俗和政治秩序的支持。
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
作为一国之根本大法,宪法的功能和意义远远不止于规定了国家政治
制度、统一了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保障人民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坚强后盾。那么,什么是宪法?它的
产生源于何处?它有哪些特点和功能?今天,我们就来科普一下宪法
的有关知识,以期帮助广大读者加深了解。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指规范国家基本制度、权力机关和公民权利义务的总章程。
它是一种法律,属于国家高规格法律的范畴。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
的最高特点在于它是国家根本大法,也就是国家最高法律。
二、宪法的产生源泉
宪法的产生源泉有三种:一是人力源,即由制定宪法的人所决定;二
是历史源,即由国家历史、民族传统和政治文化所形成的文化认同;
三是自然源,即由法理学上的自然法和人权理论所提供的理论支撑。三、宪法的特点和功能
宪法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宪法是授权在于全体公民的根本法律,其权威性最高。
2、稳定性:宪法制定的原则和规定是不可改变的,并且不随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而变动。
3、吸收性:宪法应该吸收先进的文化、制度、模式和经验,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4、普遍性:宪法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为所有公民服务,不分国籍、民族、宗教或性别。
宪法的主要功能:
1、宪法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地盘法,规定如何建立政治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和组成国家政府。
2、宪法保障了人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3、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后盾。
4、宪法是权力的制衡和约束,通常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宪法是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石。
宪法规范有几种特点?规定是什么?
宪法规范有几种特点?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宪法是非常看重的,因为宪法对于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宪法的内容其实有很多,我们的宪法上规定的也非常多。对于规范方面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宪法规范其实是有特点的,那么宪法规范有几种特点呢?宪法的规定是什么呢?
我们国家对于宪法是非常看重的,因为宪法对于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宪法的内容其实有很多,我们的宪法上规定的也非常多。对于规范方面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宪法规范其实是有特点的,那么宪法规范有几种特点呢?宪法的规定是什么呢?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故而,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
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
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
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惯例
我国宪法惯例的意义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宪法惯例是指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实践经验,产生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惯例。通常来说,宪法惯例是根据宪法的文字解释,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司法解释形成的,它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能够填补宪法文字上的漏洞。
宪法惯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宪法惯例为宪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其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受到高度重视。然而,宪法的术语和表述并不可能覆盖所有具体情况,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惯例的产生和运用就是为了填补宪法文字上的空白。通过解释和实践,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做法和规则,并根据惯例来解决具体问题。
其次,宪法惯例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我国宪法惯例的形成往往来自于实践,包括司法判决、行政执行等。法官和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和事务时,会参考以往的类似案例和经验,运用宪法惯例来进行裁决和决策。这样一来,宪法惯例不仅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还能够保持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同时,宪法惯例也能够促进法律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使法律实施更为稳定和可靠。
此外,宪法惯例的运用还能够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当特定的宪法问题在实践中出现时,宪法惯例往往能够提供及时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可能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获得,也可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解释得到。不论是哪种形式,它们都能够为我国宪法的适用提供一种可行的路径,并且能够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惯例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惯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弥补宪法文字上的缺陷,还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并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和运用宪法惯例,使其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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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惯例的特征
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的宪法惯例,它通常是在实施宪法的长期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并且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一般被视为实施宪法中所必须遵循的习惯。所以,被称之为宪法惯例的宪法规范本身也应该是在实践中为人们所遵循的宪法规范,脱离了实践指导意义的或者是从未对宪法实施活动产生过影响的抽象的宪法原则或者说是宪法的精神都不应该看作是宪法惯例。这一点表现在宪法文件中的宪法原则里,虽然其作为宪法规范的规范性特征较弱,但是,这些宪法原则的作用仍然应当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的范畴,而不应该随意归结为宪法惯例。
二、宪法惯例的类型
一般的将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被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宪法习惯是由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这些行为习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形成密切的关系,先发习惯慢慢成为实施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其中,有些宪法习惯在事实上具有赋予国家机关相应的国家权力的作用。如英国女王是一种虚位的国家元首,不参加内阁会议,政治上地位保持中立属于超党派,标志着国家的统一; 政治事务主要由内阁首相承担,内阁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共同进退; 英国女王不得拒绝内阁首相呈请的下议院重新改选的要求在解散任期届满前; 上议院是各上诉案件的终审机关,但是没有法官资格的贵族是不能参加审判的,这些内容都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宪法习惯。对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各个国家来说宪法习惯很容易形成和被承认。对于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来说宪法习惯也是存在的,有些宪法习惯甚至还可以被明确地写入成文的宪法中,这就使宪法习惯转变成了一种明示的宪法规范。如在美国,第一任美国总统华盛
顿创立了总统不可以连任三届的范式,他之后的美国历任总统都自觉地遵守着这一宪法习惯。但是,罗斯福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战争形势连任了四届美国总统,而打破了自华盛顿总统以来不得连任三届的先例。为了维护美国民主法制的传统,美国国会在1947 年提出第22 条宪法修正案———无论何人,当选美国总统不得超过两次,这一宪法条例与1951 年生效。该修正案将过去仅仅作为宪法习惯的总统不得连任三届的默示的宪法规范变成了由成文宪法条文所确定的明示的宪法规范。建国以来,在实施我国历部宪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习惯。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首先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然后成立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宪法起草委员进行组织讨论后提出宪法草案。从此以后我国的宪法修改都遵循了这一惯例。修改或制定宪法时,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首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其他的宪法惯例如从1954 年至今我国仍然保留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召开会议,出席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委员都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宪法惯例; 还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民众公布宪法的惯例。对于由谁公布宪法我国宪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自1954 年以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宪法之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民众公布宪法这个惯例就被沿用至今。另外一种重要的宪法惯例是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下级法院宣判受上级法院的判例制约,同一法院的先前判例对之后的判决产生约束作用。在许多国家中,国家最高法院可以对法律以及重要宪法事项进行违宪审查,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案件做出的判例就会对下级法院在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指导约束作用。由最高法院做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被作为宪法惯例来使用。如加拿大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违宪案件判例。但是宪法判例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并不存在。
三、宪法惯例的作用
宪法惯例( 不论是宪法习惯,还是宪法判例或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 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宪法惯例对实施宪法活动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拘束力。实施宪法实践活动时遵循的宪法惯例从法理上以及原则上来看都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将其变成规定在宪法典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的宪法规范的。宪法惯例是一种规范性的约束对象非常具体并且具有历史传统的习惯性做法,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宪法还一直被人们所遵循,更能体现这些宪法惯例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