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
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正)
正文: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
为了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改善,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以规范水利工程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制定和修改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依据
1. 《水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 国家、省、市水利工程规划法规、规范;
3. 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水资源总体规划;
4. 地方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范围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选址、布局、设计参数、批复口径、施工工艺、环境保护等内容。
三、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程序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水利工程规划,并进行初步设计;
2. 提交水利工程规划书以及相关材料到地方水利局进行审查;
3. 经过审查合格后,报送至上级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 完成审批手续后,颁发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
四、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变更和废止
1.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一经颁发,不得擅自变更;
2. 如确需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批;
3. 如水利工程规划不符合实际需要或相关法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废止。
五、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执行和监督
1. 执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2. 监督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地方水利局应当及时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对于未执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单位,地方水利局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0.04.21
•【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规计[2010]14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12.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本法规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本法规中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
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
规划)
篇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附件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
2012年4月
目录
1总则
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3水工程建设方案
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结论与建议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l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20年10月31日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的修订任务。
1.2 主要工作过程
2020年3月2日,我院作为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修订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初稿,我院组织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于3月16日完成《工作大纲》修改工作,确定了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进度安排等,并明确依照工作大纲的安排开展工作。2020年7月28日形成《工作大纲》(送审稿)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导则》)。
2020年8月17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我院与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的《工作大纲》(送审稿)和《导则》(初稿)进行了
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编制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全面,思路清晰,章节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并提出要完善导则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重点,兼顾其他规划要求,加强水工程相关影响分析等意见。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工作大纲》(修订稿)和《导则》(修订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2023-11-08
目录
• 引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概述 • 水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 水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引言
背景介绍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是在中国水法、防洪法和水工程 建设程序的指导下,为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 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建立的一项 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规划审批和监管,加强水工程建设的 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 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03
水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 审批
规划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遵循法律法规
水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应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行业技术标准 。
考虑资源环境
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生态环 境、土地利用等多种因素,确保与资 源环境相协调。
结合市场需求
该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全 省的水资源分布和供应情况、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在规划批准后,政府加强了对水资源 综合利用和管理的监督和协调,确保 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案例三:某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背景介绍
规划内容
2023年-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单选题(共45题)
1、
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2]57号),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不包括()。
A.法制机制体制
B.保障能力
C.监管队伍
D.安全文化
【答案】 D
2、在帷幕灌浆施工中,当某一比级浆液的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浆时间已达()min时,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改变或改变不显著时,应改浓一级水胶比。
A.30
B.60
C.90
D.120
【答案】 A
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临时占地由()提供。
A.发包人
B.承包人
C.地方政府
D.另由合同约定
【答案】 A
4、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
A.专业规划
B.流域规划
C.综合规划
D.战略规划
【答案】 B
5、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面积减少()%以上。
A.5
B.6
C.7
D.8
【答案】 A
6、在流场中任何空间上所有的运动要素都不随时间改变的水流称为()。
A.均匀流
B.恒定流
C.非均匀流
D.非恒定流
【答案】 B
7、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31号),下列部门中不受理申请和审査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是()。
A.水利部
B.流域管理机构
C.省水利局
D.市水利局
【答案】 A
8、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三、四位为()。
A.水利工程顺序码
B.专业工程顺序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示范文本)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空白)
— 1 —
— 2 —附件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3
4
附件3
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
(示范文本)
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建设依据、必要性及建设目的。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地理位置以及附近已建、在建工程的关系等,并介绍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指标,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概况。
(第三部分)我单位委托××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要求编制的《××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稿)已完成,并通过了xxx组织的技术审查;同时该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了相关手续(项目代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材料报送你局审批。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2.××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盖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项目代码”为申请人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时自动生成的代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9.07.30
•【字号】苏水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09〕2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
邮箱:*********************.cn
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综合提升模拟题库包含答案
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综合提升模拟题库包含答案
单选题(共20题)
1. 水准仪按精度不同划分为4个等级,分为普通水准仪和精密水准仪,其中,普通水准仪不能用于()。
A.国家四等水准测量
B.普通水准测量
C.国家二等水准测量
D.国家三等水准测量
【答案】 C
2. (2012年)面板堆石坝坝体分区从迎水面到背水面依次是()。
A.过渡区、垫层区、主堆石区、次堆石料区
B.垫层区、过渡区、主堆石区、次堆石料区
C.垫层区、过渡区、次堆石料区、主堆石料区
D.过渡区、垫层区、次堆石料区、主堆石料区
【答案】 B
3. 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规定,堤防工程竣工前的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确定。
A.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B.监理单位
C.质量监督部门
D.项目法人
【答案】 A
4.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对某水闸工程,以下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是()。
A.闸室地基开挖
B.闸墩混凝土浇筑
C.闸基防渗
D.加固处理
【答案】 B
5. 某水利工程,在水深3m 处的单位宽度上水平静水压力为()kN(水的重度为9.81kN/m3)。
A.9.81
B.29.43
C.44.15
D.88.29
【答案】 C
6. 固结灌浆采用单点法进行灌浆前应做简易压水试验,试验孔数一般不宜少于总孔数的()。
A.6%
B.7%
C.5%
D.10%
【答案】 C
7. 设计优化必须以保证()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A.工程进度
B.工程投资
C.工程使用功能
D.工程质量
【答案】 D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渝文审[2008]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渝文审[2008]8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7号)、《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江河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12.28
•【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
•【施行日期】2012.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 三 国际河流 ( 跨界 、 界河 流和湖 泊 ) 含 边 及其 主要 支 流上建设 的水工程 ;
( ) 域管 理机构 直接 管理 的河流 ( 段 )湖 泊上 建 四 流 河 、
设的水工程 。
前款第一项 中的主要 一级支流 和其 他跨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的重要江河 ,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 四项中的流
审查 签署 机 关 应 当 自收 到 申请之 日起 5个
工作 口内对 申请材 料进 行审查 , 并根据 下列 情况 分别作 出 ( ) 一 属于本机关受 理范 围 , 申请材料 齐全 、 符合法定 形 式的 , 当予 以受理 , 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 应 并
( ) 材料 不齐 全或 者不符合 法定 形式 的 , 当一 二 申请 应
( ) 预 可行性 研究报 告 ( 目申请 报告 、 项 备案 材料 ) 获得审 未 批( 核准 、 案 ) 要重新编 制的 。 单位应 当重新 申请水 备 需 建设
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 书。
水 工程建设不符合 前款规定条件 之一 的 ,审查签署 机
( ) 一 水工程 建设规 模 、 任务 符合 流域 综合 规划 和 防洪
规 划的总体 要求 ; ( ) 二 建设规模 等级( ) 别 和标 准符合《 防洪标准》 及其他 有关 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 ( )不影响其他 水工程 。或者 有消除影 响的补救措 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