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为了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改善,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以规范水利工程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制定和修改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依据1. 《水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 国家、省、市水利工程规划法规、规范;3. 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水资源总体规划;4. 地方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范围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选址、布局、设计参数、批复口径、施工工艺、环境保护等内容。
三、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程序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水利工程规划,并进行初步设计;2. 提交水利工程规划书以及相关材料到地方水利局进行审查;3. 经过审查合格后,报送至上级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4. 完成审批手续后,颁发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
四、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变更和废止1.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一经颁发,不得擅自变更;2. 如确需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批;3. 如水利工程规划不符合实际需要或相关法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废止。
五、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建设;2. 监督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地方水利局应当及时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3. 对于未执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单位,地方水利局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效力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定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七、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总结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管控,我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请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厅,电子版发至邮箱。
联系人:马琼*************
张胜欣*************
电子邮箱:*****************
附件1: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河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0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基础编码:01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1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鄂竟平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款修改为:“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重点
三、前期工作程序和相关法规
(一)前期工作程序方面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 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 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 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前期工作的特点
(七)注重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项目成败,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要看项目对国民经 济作出的净贡献,而从企业的角度,要看项目建成后 企业的生存能力,盈利能力、还贷能力以及可持续发 展的能力。因而注重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是前期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水利工程均有一定的社会
公益性,各效益的合理分摊,资金的筹措方案是国民
二、前期工作的特点
(四)方案比选贯穿于整个水利前期工作过程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水利项目在任何阶段、 任何有可比可能的专业都需2个以上的方案。如在 规划阶段涉及工程在所属流域的布局比选问题,在 项目建设书和可研阶段存在坝址比选问题,在初步 设计阶段又涉及坝线比选问题,另外坝型选择、枢 纽布置、各特征水位、灌溉面积、灌溉方式等均应 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此外,在方案比选过程中还 需考虑诸多因素,如在工程选址、坝型选择中,要 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各 种不同方案所涉及的水位特征、下泄流量、施工场 地布置、水库淹没损失等。
二、前期工作的特点
(六)前期工作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 水利工程的建设对工程所在地的经济、环境、地 形地貌、生活方式等都有可能产生影响;特别是一 些水库工程,涉及河道上下游关系、移民跨地区、 跨省安置问题。 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 投资方向等紧密相关,不少大的水利工程都经历了 几上几下的历程。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篇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篇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2012年4月目录1总则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3水工程建设方案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7结论与建议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l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10月31日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的修订任务。
1.2 主要工作过程2020年3月2日,我院作为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修订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初稿,我院组织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于3月16日完成《工作大纲》修改工作,确定了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进度安排等,并明确依照工作大纲的安排开展工作。
2020年7月28日形成《工作大纲》(送审稿)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导则》)。
2020年8月17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我院与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的《工作大纲》(送审稿)和《导则》(初稿)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意见认为“编制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全面,思路清晰,章节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并提出要完善导则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重点,兼顾其他规划要求,加强水工程相关影响分析等意见。
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工作大纲》(修订稿)和《导则》(修订稿)。
2020年10月27日,我院主持召开讨论会,编制单位在北京对《导则》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10月29日,水规总院蒋肖副总工程师听取了编制单位对《导则》修订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规划审批应遵循规范的审批流程,包括申 请、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
规划审批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 审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规划修改与调整的规定
修改调整原因
水工程建设规划需要修改或调整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变化、政策调整
、资源环境变化等。
遵循原规划原则
规划修改或调整应遵循原规划的原则 和目标,确保与原规划相协调。
该规划将城市的供水、排水、水环境 和水利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划和 管理。规划包括建设调水工程、污水 处理厂、水环境整治等措施。
要点三
案例分析
该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城 市的用水需求、水资源的分布和供应 情况,以及城市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在规划批准后,政府加强了对水务一 体化管理的监督和协调,确保了城市 的供水安全和环境保护。
水工程规划方案的审 查和评估;
规划同意书的申请和 审批程序;
规划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
水工程建设单位依据规划同意书进行工 程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 出具规划同意书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规划方案;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加强考核评估
为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考核评估,针对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规划实施方案。
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水 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提高水工程建设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规划同意 书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 进行工程建设前,进行 充分的技术论证和环境 影响评价,确保工程建 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黄河水利委员会
工程标准
护岸顶高程与当地滩面平;当当地滩面高于设计洪水位时,工程顶部高程采用设计洪水位加0.5米,但不高于当地滩面。防汛道路路面不高于滩面0.5米,路面宽4.0米,采用混凝土结构。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及《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现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编号:黄河水建规字[2014]01号
工程名称
内蒙古黄河流域无定河治理工程
建设单位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建设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巴图湾水库至大草湾河段
工程任务
工程任务为通过护岸工程建设,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显著减少塌岸损失。
工程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巴图湾水库至大草湾河段共布置护岸工程12段,总长度24.08公里,其中无定河干流有8段,长度22.30公里,支流纳林河汇入口有2段,长度1.58公里,支流东沟汇入口有2段,长度0.2公里。结合护岸工程布置防汛道路,长2.91公里。
水工程建设、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一、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要求执行,重点做好施工营地、矿石料场、弃渣场的选址及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工程建设要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4年01月23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7 结论与建议 (7)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示范文本)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空白)— 1 —— 2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34附件3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示范文本)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建设依据、必要性及建设目的。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地理位置以及附近已建、在建工程的关系等,并介绍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指标,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概况。
(第三部分)我单位委托××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要求编制的《××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稿)已完成,并通过了xxx组织的技术审查;同时该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了相关手续(项目代码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材料报送你局审批。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2.××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4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项目代码”为申请人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时自动生成的代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沪水务〔2024〕257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24〕257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技术评审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上述文件适用范围内的水工程,除已开工的项目外,均须按要求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3.上海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技术评审要点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6月7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模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处理 :
水利 部所属 流域 管理机 构 ( 以下 简称 流域 管理机 构 ) 和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 水行 政 主 管部 门按 照 分级 管 理
( ) 一 水工程 建设规 模 、 任务 符合 流域 综合 规划 和 防洪
规 划的总体 要求 ; ( ) 二 建设规模 等级( ) 别 和标 准符合《 防洪标准》 及其他 有关 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 ( )不影响其他 水工程 。或者 有消除影 响的补救措 三
施。
执行本 办法第九条规 定所需 的时间不 计算在前 款规定 的审查期 限 内,但审查签 署机关应 当将所 需时 间告知建设 单位。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 规划 同意 书签 署后 ,水 工程 的
工程 、 防 、 电站 ( 堤 水 含航 运水 电枢纽 工程 ) 在江 河 、 等 湖泊
上开发 、 利用 、 控制 、 调配 和保 护水 资源的各类工程 。 第 三条 水利 部负责水 工程建设规 划 同意书制度 实施
的监督管理 。
政 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 审查签署 机关 ) 提出水工程建 设规划 同意 书申请 , 并提交下列 材料 :
维普资讯
水利建设与管理 ・0 8年第 3 20 期
3
水 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 书制度管理 办法( ) 试行
及其 主要 一级支 流和太湖 以及 其他跨省 、 自治 区 、 辖市 的 直 重要江河上建设 的水 工程 ; ( ) 际 边 界 河 流 (河 段 ) 湖 泊 上 建 设 的 水 二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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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录
附录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附录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编号:XXX水建规字[XXXX]XX号
附录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编号:XXX水建规字[XXXX]XX号
附录二和附录三编号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编号为“XXX水建规字[XXXX]XX号”。
其中,“水建规字”前为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简称。
例如:审查签署机关为长江水利委员会时,“水建规字”前应当填写“长江”;审查签署机关为河北省水利厅时,“水建规字”前应当填写“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没有简称,可由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拟定名称填写。
“[ ]”内为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年份;“[ ]”后为阿拉伯数字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