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承担。
• 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 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三章 产地检疫
• 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 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 理。 • 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 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申报点的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 范围和检疫对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2.3.1申报时间 (加强宣传) • 2.3.1.1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 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 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 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 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 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农业及畜牧业的重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已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本文旨在对
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执行该法规。
二、办法内容概述
办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1. 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
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
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
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
三、办法重要规定解读
1. 动物检疫机构职责与权利
本办法对动物检疫机构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动物检疫
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对已检疫动物、动物产品、
动植物检疫证明及相关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检疫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
本办法对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作出了细致规定。检疫证明中必须包含有关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动物产品进口检疫证明的填发应当符合我国对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法规的规定。
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
本办法针对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对动物检疫硬件、技术和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
本办法对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作了详细规定。具体规定了动物检疫的应急预案、动物检疫标本采集和送检等方面。
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200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经2010年、2019年修订(改),对规范动物检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形势的变化和2021年动物防疫法的修订,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检疫监督工作实际,为适应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有效衔接,农业农村部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版《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新《办法》的章、条数量一样,都是10章、53条。但修订后的内容调整变化较大,为了便于准确把握新《办法》,并熟练运用到实际检疫监督工作中,作者从检疫制度设计、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新修订《办法》的重点内容,供广大同仁借鉴。
1 检疫制度设计
1.1 检疫规程 规定了动物检疫规程,明确了动物检疫的对象、范围和程序。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先后出台了17个动物产地、屠宰检疫规程。每个检疫规程均明确了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1.1.1 检疫范围 检查的动物种类,如家畜家禽、实验动物、蜜蜂、犬、猫等。
1.1.2 检疫对象 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检疫对象。
1.1.3 检疫程序 检查的步骤和流程,以及每个环节检查什么、怎样检查、检查结果处理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浅析
葛策 读 政 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浅析
王金 华 ,朱
中图分类号 D 2 . 92 4 文献标识码 A
航
( 宁省动 物卫生监 督 所 ,辽 宁 辽
沈阳
1 1) 1 05 0
17 — 6 2 2 1) 3 0 2— 2 29 9 (0 0 — 0 9 0 6 O
畜 牧 兽医
毫 济 赡
浅谈经济学
王会 东
( 辽宁省畜牧业经济管理站,辽宁
中图分类号 F0 3 文献标识码 A
沈阳 1 02 l3)
1 7- 6 2 2 1) 30 3— 2 6 2 99 (0 O0 - 0 0 0
文章编号
工业化 、机械化 、电子化 、信息化使畜牧业 和其他 的经济部 门一样每天都在发生变化 ,今天 的畜牧养殖场长必须和工厂经理一样 ,懂 生产技 术,精通经济管理 ,有知识 ,讲效率 。经济 问题 广泛而细微 ,博大而精深 ,大到全球贸易 、国民 经济发展 、通货膨胀、失业 、环境污染、能源短 缺 、税 收政策 ,小到企业 的利润 、家庭 的收支 、 老 百姓 菜蓝 子 的米 面 肉价格 。报 纸 、广 播 、 电 视 、互联网每天都在谈 论着 经济形势 ,生活的每 天都与经济密切相关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 法》 以下简称 《 ( 动物防疫法》 ,加 强动物检疫活 ) 动管理 ,预 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保 障动物 及动物产 品安全 ,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 公共卫生 安全 ,在总结近年来 各地动物检疫 工作 实践和借 鉴其他 国家先 进 做法 的基 础上 ,农 业 部修 订 了 《 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办法》 。笔者将 ) 《 办法》 浅析如下 。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动物屠宰检疫流程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第6 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 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0—0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 02 ) 0 15
文 章 编 号 :0 5 9 4 2 1 )7 0 0 — 3 10 — 4 X(00 0 — 0 10
21 0 0年 1月 4 日 ,农 业 部 2 1 律层 面上 予 以 明确 的为 数不 多 的将 强动物检疫 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00 动 年第一次 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 《 动物检 行政 许可 职 能直 接授 权 给事 业 单位 物 检 疫 是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 疫 申报 是 检 疫管 理办法》( 业部 令 2 1 年 第 6 的规定 ,这 同时 也意味着动物 检疫 、 启动这一 行政 许可 的先 决条件 , 农 00 只有 号, 以下简 称 《 法》 , 办 ) 3月 1日起 已 监 督 工作 由各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货主 申报后 , 物卫生监 督机构方可 动 正式施行 。该 《 办法》 是依据 《 中华人 全权 负责 。 按规定实施 检疫 。因此 , 7条对检 第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法》 以下简称 《 ( 动 《 办法》 4条规 定 了检疫 范 围、 疫 申 报 点 的 建 设 、 管 理 做 出 明 确 规 第 物 防 疫 法 》 有 关 规 定 , 鉴 国 内 外 动 检 疫对 象 和 检 疫 规 程 由农 业 部 制 定 、 定 , ) 借 国家今 后也将在体系 建设规划 中 物检 疫工 作 的成 功 经验 , 原 《 物 调 整 并 公 布 。 在 动 目前 , 业 部 已相 继 出 台 加入检 疫 申报点的建设 内容。 农 地方各 检疫 管理 办法》( 农业 部令 第 l 4号 , 了生猪 、 反刍 动物 、 禽 、 家 马属动 物 的 级兽 医主 管部 门和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20 0 2年) 的基础上 修订而 成 , 并按 照 产地检疫规程 , 以及 生猪 、 羊 、 牛、 家禽 构 也 应 与 有 关 部 门 加 大 沟 通 协 调 力 行政许可 的要 求 , 设定 了动物检疫 的 的屠宰检疫规程;其它动物 的产地和 度 , 强化动 物检 疫 申报 点建设 , 按照 基本条件 , 一步 明确 了动物检 疫是 屠宰检疫规程将 陆续 出台。随着检疫 科 学设置 、 进 合理 布局、 方便群众 、 利于 配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与 原 《 法 》 比 , 办 相 增 工 作 的深 入 开 展 以及 检 疫 手 段 的不 断 工 作 的 原 则 设 立 动 物 检 疫 申报 点 , 更新 , 相关的检疫规程会逐步完善 , 并 备计算 机 、 印机 、 打 红外 测温 仪 等必 加 了 5章 2 5条 ,规 定 的内容也更 加 详 细 、 具 可 操 作 性 。 该 《 法》 更 办 的颁 进一步 明确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 , 做到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保 工 作 正常 运 转 。 确 布施行 ,对于 规范动物检 疫行 为, 加 全 国动物检疫工作 一盘棋 。 《 办法》 8 到第 1 第 条 0条针 对不 强动物 检 疫工 作 ,防控 重 大动 物 疫 《 办法》 5条第 2款 规定 : 第 动物 同种类 、 同用 途动物 的检疫 申报时 不 病, 确保动物 卫生和动物 产品安全 必 卫 生监 督机 构 可 以根据 检 疫 工作 需 限做 出具 体规 定 。需要 额外 说 明 的 只有进入流 通环节 的家养动 物才 将 起 到 更 为 重 要 的 保 障 作 用 。 接 下 要 , 定兽 医专 业人员 协助官方 兽医 是, 指 尤其 需 要 产 地 检 疫 , 法 捕 获 的野 生 动 物 合 来 , 者 就 《 法》 的 一 些 重 点 内 容 实施 动物检疫 。在现有 条件下 , 笔 办 中 进行解读 。 是 一部 分 县级 兽 医管 理体 制 改革 没 则 不 同 ,办 法 》 《 物 防疫 法 》 定 《 与 动 规 1 总 则部 分 有 完 全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 物 检 疫 人 员 动 致 , 求 合 法 捕 获 的野 生动 物 只 有 要 数 量 与 实 际工 作 量 不 相 匹 配 , 以满 经过检 疫后方 可饲养 、 难 运输和销售 。 《 办法》 总则部分共 6 。 条 足正常工作 开展需要 。 目前在部分 而 《 办法》 1 条规 定 了检疫 申报 第 1 《 办法》 2条规 定 了适 用范 围, 第 在一 定程度 的方 式 。原则 上 行 政 许 可 允许 的方 式 即: 办法适 用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领 地 区实行 的协 检员做法 , 本 域 内的动物 检疫活动。 该项规 定是与 上缓解 了这 一矛盾 。因此 , 此次 修订 均 为有效 ,但考虑到动物 检疫工作 的 《 动物 防疫法》 的适用范 围相一致 的, 时, 们借 鉴 了这 一经 验 , 协检 员 实际需要 ,办法》 规定检疫 申报采取 我 将 《 传真 、 电话等形式 , 应遵 但 国 内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的 检 疫 均 需 按 更 改 为 指 定 兽 医 专 业 人 员 , 职 责 是 现场 填报 、 其 循便 民的原则,尽量 以现场 申报和 电 《 办法》 规定执 行 , 而进 出境的动物 和 协助 官方兽 医开展检疫 工作 , 施检 实 动 物 产 品检 疫 应 按 照 《 物 防 疫 法 》 疫 工作 中的一 些具体技 术上 的操 作 , 话 申报 为 主 , 动 以利 于 工 作顺 利 开 展 。 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境 动植物检 但是无权 出具 《 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3 产地检疫部分 。 疫法》 定 , 界 由进 出境动 植 物检 疫机 《 法》 6条 规 定动 物 检疫 遵 办 第 《 办法》 中产地检疫部分共 8 。 条 第 1 4条 到第 1 7条规 定 了不 同 关执 行 。 循 过程 监 管 、 险 控制 、 风 区域 化和 可 追 溯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这 是 按 照 动 物 、 物 产 品 产 地 检 疫 的 要 求 。 以 动 《 法》 3 规 定 了管 辖 机 关 , 办 第 条 规定 , 强化动物检 疫工 出售或运输 的动 物为例 , 产地 检疫需 即:农业部主 管全 国动物 检疫工作 , 《 动物 防疫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作 的基 本 原 则 , 且 在 《 法》 规 定 符 合 以下 几 个 条 件 : 是 来 自非 封 锁 并 办 的 一 门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动 物 检 疫 工 中有 具 体体 现 。 区或 者未 发生相 关 动物 疫情 的饲 养 场 ( ) 二 是 按 照 国家 规 定进 行 了强 户 ; 作 ,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设 立 的 动 2 检疫 申报部 分 县 《 办法》 中检 疫 申报部分共 6 。 制免疫 , 条 并在有 效保 护期 内; 是临 三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 《 法》 7条 规 定 了动 物检 疫 床 检查健康 ; 办 第 四是农业部规 定需要进 动物、 动物产 品的检疫及 其监督 管理 动 检测 结果符合 工作。 该项规定 是指进 出境动 物检疫 申报 点的建设 。 物卫生监督机构应 行实验室疫病检 测的 , 合理设置 动物 要 求; 五是养殖 档案相关记录和 畜禽 和 国 内的动 物 检 疫工 作均 由农 业 部 当根据 检疫工 作需要 , 并 这一规定既体 门主管 , 国内动物检疫 的具体 实施机 检疫 申报 点, 向社会 公布动物 检疫 标识 符合农业 部规 定。 关是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 , 是 《 物 申报 点、 疫 范 围和检 疫对 象 ; 级 现 了过程监管 的原则 , 这 动 检 县 也突 出了风险 检 防 疫 法 》 明确 规 定 , 是 我 国 在 法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管 理 的 原 则 。 疫 员 需 全 面 掌 握 其 管 的 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解读如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同样可以要求狗贩出具这些动物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如果犬只已经在运输途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行程路线、动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以
及车辆备案信息。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农业农村部门同样需要介入调查执法。
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翟冬
【期刊名称】《农村实用技术》
【年(卷),期】2022()2
【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2002年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
前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需求,而且现行的动物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更好地服
务动物防疫,对此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管理办法》),规范了动物防疫管理,促进我国养殖业的发展。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翟冬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3.农业
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
知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目录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
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
解读二:总则 (5)
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
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
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
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
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一、宏观背景
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
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但这不
是本文论述的重点。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浅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特点
合 动 物 卫 生 要 求 。一 经 检 疫 出 证 ,则 意 味 着 将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其 应 负 的 责 任 统 统 转 嫁 给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如果 不 明确 动 物 养殖 、经 营 和 动 物产 品生 产 、经 营 者 的法 律 责 任
不 足
营 动 物 产 品 的 卫 生 质 量 及 消 费 安 全 负 责 。 无 论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是 否 符
应 当 按 照 农 业 部 规 定 向 输 入 地 省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续 . 填 写 《 物检 疫 审批 申请 表 》 动 ,取 得 《 疫 审 批 单 》 同 时 规 定 ,输 人 无 规 检 。
派 员 制 度 ,让 畜 牧 技 术 干 部 走 出机 关 。 服 务 群 众 。切 实 发 挥 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作 用 。 同 时 结 合 “ 下 乡 ” “ 普 j 、 科
之冬 ( ) 春 ”等 活 动 ,不 断加 大对 养 殖
以牲 畜 口蹄 疫 和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为 重 点 .加 大 防 疫 工 作 力 度 。落 实 防 疫 员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0
第一章 总
第三条 作。
则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 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8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 调整并公布。
9
第一章 总
呼伦贝尔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孙伟斌
1
《办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 行。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 部令第14条)同时废止。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
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过程监管是指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 营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 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养殖环节:对畜主是否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进行免疫接种,是否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进 行监管,如果没有,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Biblioteka Baidu
学习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PPT模版
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 便可以 将所有 需要设 置时间 间隔的 幻灯片 处理完 毕,只 要在最 后弹出 的对话 框里单 击按钮 “是” 表示确 认后, 所设置 的时间 间隔便 可以生 效LHJ+FHX 。
学习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前言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 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4
4
学习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的修订背景
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 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 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 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 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 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 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 等制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 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便可以将所有需要设置时间间隔的幻灯片处理完毕,只要在最后弹出的对话框里单击按钮“是”表示确认后,所设置的时间间隔便可以生效LHJ+FHX。
对新颁发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与建议
4一
中 国动 物 检 疫
21 0 0年第 2 7卷 第 8 期
对新颁 发 的 《 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的几点意见 与建议
(. 定市动物 卫生监督 所, 1保 河北保 定 中图分类号: 8 13 S 5. 3 文献标识码 : C
王振海 王健诚 , 0 1 0; . 7 0 02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 所, 河北石 家庄
008பைடு நூலகம் 5 0 1
文章编号:0 5 94 2 1 )8 0 0 — 2 10 — 4X(0 0 0 — 0 4 0
农业部于 21 0 0年 1 2 月 1日以 疫 合格证 明》 改为 ( ( 动物卫 生证书》 的 接在当地分销的, 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 21 0 0年第 6号部令 的形式, 发布 了新 话, 也许对未 来动物卫 生监 督 内容 的 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请换证 , …… ” 这里 修 订的 ( ( 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以下简 拓展会更加有利 。 ( 规定 的“ 以 乎不妥 , 可 因为既然是 称新 办法) 新 办法颁布后 , 。 对贯彻落 2 没有明确 动物 卫生监督机 构对未 “ 以” 可 换证 , 那么货主也 就“ 以” 可 决 实 《 动物防疫法》 、推 动检疫 工作开 加旋 畜禽标 识的监督措施 定不换证 。既然可 以不换证 , 以不 所 展 、 大检 疫力 度 、 加 规范 检疫 范 围都 《 禽标 识 和养 殖 档案 管 理办 换证 的做法 并不违法 , 畜 这必然会给建 有非 常重 大 的意义 , 是业 内的一件大 法》( 下称 该办 法) 是依据 《 中华人 民 立 良好 的动物 卫 生秩序 带 来很 多不 事。 特别是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 以 共 和 国畜牧 法》 和第 一次 颁 布 的 《 动 便 。 笔者 以为还 是使用“ 的字眼要 须” 指定人 员协助 官方 兽医工作 、 疫的 物 防疫法》 定的, 检 制 该办法 第 2 8条 明 求其 换证 比较好。 申报 时 限、 申报 形式 、 出具检 疫证 明 确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畜 32 新 办法 第 2 “ . 7条规 定 , 经检 疫 “ 的条件 、 补检 的条件 、 跨省调运 、 水产 牧 兽 医行政 主 管部 门所 属动 物卫 生 合格 的动物 产品到达 目的地 , 贮藏后 动物检 疫等方面 , 都做 出了明确 的规 监 督机 构具 体承 担 本行 政 区域 内畜 需继续调运 或者分销 的, 主可 以向 货 定 ,必将 为开 拓 我 国检 疫工 作新 局 禽标 识的监督管 理工作 。” 该办法第 输 入地 的动 物 卫生 监督 机构 重新 申 面 , 到里 程碑 的作用 。但是 笔者通 3 起 3条规 定: 任 何单位 和个 人不 得销 报检疫 。” “ 笔者以为, 检疫合格 的动 经 过认真学 习新办法 , 并拜读 了本 刊今 售 、 收购 、 运输 、 宰应 当加施 标识而 物 产 品经贮 藏 后需 继续 调运 或者 分 屠 年第 五 期 《 浅论 实施新 《 动物 防疫 管 没有标识 的畜禽 。’ 修订 的 ( 听 ( 动物防 销 , 自然应 该 持有 有效 检疫 合格 证 理 办法》 过程 中可 能遇 到 的具体 问 疫法》 7 第 4条规定 : 违反本法 规定 , 明 , 以不是“ 以 向输 入地 的动 物 “ 所 可 题》 一文 , 到 收获颇 丰 , 同身受 。 对经 强 制免疫 的动物 未 按照 国务 院 卫 生监督机 构重新 申报检疫 ” 感 感 ,应 该 同时 , 觉得 新办法还 存在着一些 美中 兽 医主 管部 门规定 建立免疫档 案、 加 是必须 申报 检疫 。但是 , 果货主符 如 不足之处 , 因此也将 我们 的意见和 建 施畜 禽标 识的 , 依照 《 畜牧法》 的有关 合 了新办 法第 2 7条 规 定 的条 件 , 出 议提 出来 , 妥之 处 , 各位 同仁 批 规 定处罚 。”畜牧 法》 6 条规 定 : 具检 疫证 明时 也 不宜再 收 取检 疫费 不 请 《 第 8 评指正 。 “ 反本法有关规 定 ,销售 的种畜禽 用 。因为原来产 品就是经过检疫合格 违 1 建议将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改为 未 附具种畜禽合格 证 明、 疫合格证 的, 检 是有检疫 证 明的, 经过冷 库贮藏 , 《 动物检疫证书》 明、 家畜 系谱 的, 销售 、 收购 国务院畜 并不 会增加 新的动物疫病 , 且动物卫 新办 法把 多个 检 疫证 明合 并 成 牧 兽 医行政 主管 部 门规 定应 当加 施 生监 督机构 对 其 实施检 疫 没有 可依 个 的思路 很好 ,不 但 使之 更加 简 标识而 没有标识 的畜禽 的, 或者重复 照 的 、 具体 的技 术规 程和 标准 , 就 也 明, 且也让相对人 和全社会 更易 了 使用 畜禽标识 的, 而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没有办法进 行检疫 , 必然会 为此承担 解 。但 是仍 然沿用 《 动物检疫合 格证 民政府 畜牧 兽 医行政 主 管部 门或 者 着 极大 的食 品安全风 险, 以亦应换 所 明》 的名称则值得商榷 。 工商 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 正 , 以处 证, 可 并明确不再收取费用。 第一 , 动物检 疫合格证 明》 《 本质 二干 元 以下 罚款 。…… ” 以翻 来覆 4 新办法 规定的补检 条件值得商榷 所 上是许 可类 证照 , 使用“ 合格 证 明” 的 去, 始终没有 找到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 在 日常动 物卫生监督 中, 经常会 叫法很 容易 让人 误解 为 是产 品合 格 对 未加 施畜 禽标 识 行为 实 施监 督 的 遇到应该检 疫而未实施 检疫 的情况 。 证 标 签类 的证 明, 够严 肃 , 不 无法 体 措 施 依据 。而 在动 物卫 生监 督 实践 新办 法对 此在 操 作程序 和 补检 条件 现许可类证照 的法律地位 。 中 , 别 是在屠 宰环 节 , 常会 遇到 方面 , 做 出了详 细规 定 , 特 经 都 为处 理此 第二, 动物检 疫合格证 明》 《 本身 应 该加施畜 禽标 识而未加施 的情况 , 类 案件提 供 了明确 的依据 。但是 , 仔 和 动物 或者 动 物产 品是 否合 格 不是 动 物 卫生监 督 机构 因 为没 有 明确 的 细研究新 办法 的规定 , 笔者 以为补检 对 等 关系 , 并不 是说 持有 《 物 检疫 监 督措施 , 以使得监 督处于很无力 条件 过于宽松 , 动 所 表现在: 合格 证 明》 , 后 动物 或者 动 物产 品就 的状态 , 而对 加施畜禽标 识的具体监 4 1 对 应该 检 疫而 未检 疫 的动 物 : . “ 合格 ”了,而只是证 明其 经过 了检 督 , 我们不 可能期望兽 医行 政主管部 正常动物 检疫需具 备 6 条件 , 个 即第 门或 者工 商行 政 管理 部 门来现 场 具 1 条规 定的来 自非疫 区、 4 已经 强免且 疫 , 行 了法 定 义 务 。 履 第三 , 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 实质 体实 施监 督 ,这 不能 不说 是一 个遗 有效 、 临床 健康 、 必要 的实验室检查 、 上就是 实施 检疫 以后颁 发的证件 , 所 憾 。 档案和 畜禽标识 、 乳用和种用动物符 以改为 《 动物 检疫证 书》 更准确 、 直 3 对经检疫 合格动物产 品就地分销 合健 康标准 。而 补检 的规定在 第 4 更 0 观, 也更能体现其应有 的法律地位 。 和贮藏后调运 的不 同意见 条, 内容仅 仅 3款 , 消 了非疫 区 限 取 另外 , 了应对未来 动物卫 生监 3 1 新办法 的第 2 条规定 :经检疫 制 、 免且在 有 效期 内、 验养 殖档 为 . 6 “ 强 查 督 工作 的快速 发展 , 果 将 《 如 动物 检 合格 的动物产品到达 目的地后 , 需要直 案三 项 内容 , 并对 是否 是 乳用 、 种用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0706018)[2]--卢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动物检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检疫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检疫规范,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动物卫生状况进行审查,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和实施]
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实施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执业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必要的工作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动物屠宰场、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相关企业和部门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而动物检疫
票证作为动物检疫的一项重要工具,起到了记录、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动物检疫票证的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制定
了《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物检疫票证的种类
根据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动物检疫票证主要分为入口检疫票证和
出口检疫票证两类。
(一)入口检疫票证
入口检疫票证是指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动物源性制品等需要进行检
疫的物品所需要携带的票证。同时,入口检疫票证还包括检验、检疫
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
(二)出口检疫票证
出口检疫票证是指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动物源性制品等需要进行检
疫的物品所需要携带的票证。出口检疫票证的签发由相关检疫部门负责,并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二、动物检疫票证管理的要求
(一)票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动物检疫票证上应标注携带物品的名称、数量、产地、厂商、批号
等相关信息,并由负责签发的检疫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检疫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物品的检疫结果、检疫人员等相
关信息,并在检疫完成后迅速办理票证备案、报送工作。
(二)票证的存储和使用
动物检疫票证需妥善保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遗失、损坏或被
伪造。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登记、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进行
清点和核对工作。
检疫人员在进行检疫工作时,必须凭借有效的票证才能履行职责,
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擅自使用、复制或伪造票证。
(三)票证的监督和审查
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票证应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确保检疫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2、出具检疫证明条件的设定。 本办法修订了出具检疫证明条件,并更注重过程监管和动物卫生状况。出售或 者运输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强制免 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 查健康的;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
8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办法》借鉴了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吸收了各地先进的检 疫监管措施,坚持了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有效追溯的基本原则,
突出了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的理念,
强调建立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观念, 力求从源头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通过检疫制 度的实施和检疫监管的执行,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追求的 提高动物卫生质量安全的目标得到有机和谐的统一。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
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意义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新《办法》的特点
《办法》的解读
2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3、现行的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4、OIE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3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根据《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
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
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
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亦即将发布 。 《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
5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物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基本保障。
三是设定了动物产品召回制度。 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民身体健康,是消 费者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的要求,设定了召回制度。
10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1、《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 防疫处 2008年12月21日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医政处负责 2009年1月1日 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医政处负责 2009年1月1日 4、《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防疫处负责 2009年1月19日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 2010年3月1日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2010年5月1日 7、《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监督处负责 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9、《动物疫情管理办法》防疫处负责 10、《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会同人事部制定)医政处负责 11、 《动物防疫补偿办法》 综合处负责 12、《动物及动物检疫收费办法》(修订)综合处负责 13、《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6
修订的办法完善了进一步审批制度、新设立了备案和召回制
度。并在八个方面做了较大突破。
9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一是完善了检疫审批制度。 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
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
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填写《动物检疫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动物养殖 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资料、种用动物个体养殖档案资料、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种用动物疫病定期检测报告、农业部规定需 要检疫的动物疫病近三个月流行情况证明等资料。 二是设立了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 这不是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动物、动
业部规定的。
跨省出售和调运动物的,除符合上述外,并须来自经国家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或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符合下列条件:产地无规定的动物疫情;生皮、原 毛、绒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实验 室检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蛋、奶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或无法证明 供体健康经抽检合格的。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7
《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
移动控制范围事关动物、动物产品出入何种区域,必须实施检疫并
出具检疫证明。参照动物移动监管的国际通行作法,其确定范围的依据 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对动物移动控制的需要,大多数国家
是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范围的,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
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 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将移动控制范围确定为出入县境。全世界通过动物移 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 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将 原设定移动控制范围缺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 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范围设定为出 入省境,并分别设定了省内流通和出入省境不同的检疫措施和出证条件。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 大流通、 大市场格局的形
成,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动物检疫管 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 公共安全的需要,。
4
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
12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3、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唯一的执法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和农业部19号文件关于推进兽 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建设和进 一步完善,办法》将动物检疫和监管机构具体明确为“动物卫生 监督所”,否则视为检疫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这样有利于 各地在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过程中统一名称和职责,从而避 免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上再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