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学籍管理方案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
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导言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中的注册身份和学习记录。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管理顺利进行。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庞大。为了保证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籍登记
1. 学籍登记程序
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面试及体检等要求。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2. 学籍登记内容
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历、专业、班级等,还需记录学生的奖励情况、惩罚记录、健康情况等。学校必须建立相关档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使用。
三、学籍变更
1. 学生信息变更
学生信息变更指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学校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
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原学校将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新学校在核实转学生资格后,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
学生有休学需求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如医院的证明材料等。学校将审核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复学并办理学籍复学手续。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07
•【字号】京教基二[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1]1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学和借读。转学、借读一般应在开学前后一周办理。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高中学校接受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的,由学校根据本市有关班额规定及学生实际水平,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
二、关于休学、复学。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三、关于退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情形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委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四、关于享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各区县教委要将接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的学籍统一纳入所辖正规特殊教育机构,并参照《办法》和市教委《关于修改制发北京市中、小学生毕(结、肄)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基〔2008〕6号)精神实施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年05月26日 16时27分 87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中小学校” “学生” “学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各区县教委: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高中新生按照本市当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五条 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籍注册
2.招生学校应当根据孩子家庭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籍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孩子家庭及孩子个人信息;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孩子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向招生学校开具入学学籍注册证书;
4.有关各学校应按照孩子家庭提供的信息及学籍注册证书,登记孩子学籍并建立孩子的学籍档案。
三、学籍变动
5.孩子学籍的任何变动,家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查孩子家庭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如符合要求则签发确定孩子学籍变动的文件;
7.孩子报名就读另一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出具入学时的学籍注册证书或其他与学籍有关的文件。
四、其他
8.孩子学籍的相关事宜,家庭应如实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9.一旦发现家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的情况,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撤消孩子学籍注册证书;
10.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定期对各学校孩子学籍进行抽查,并要求各学校配合检查孩子学籍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起每年对学校校友、孩子在校学习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对有必要的孩子进行学籍变动审核。对于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问题,本办法不尽做详细解释,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另外,孩子学籍变动过程中,除当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外,各地市教育部门也有责任监管。凡是逃课、休学或其他原因影响到实际学习的孩子,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
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北京市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
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以保证在校生合法权益为核心,体现
质量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使用
第四条学校应在入学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认真审核
学生入学资格。经审核合格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学籍。
第五条学籍是在校生的明,是学生学习、成长、实践活动、综
合素质评价的记录和材料,是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人的明、户口薄、相片等必要证明材料,签署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责任书。
第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填写个人信息,遵守学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学业成绩和获得的相关证书、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保管自己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对学
生学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依法保密学生个人信息。
第三章学籍的变动和转学
第九条学生学籍在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居住证明并经原
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可转入本市其他学校。
第十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得不离校,在取得原学校经书面允许
的解除学籍的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在转校前,应确保其在原学校的各项事宜已妥善
处理,如有未处理的事宜,应先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后,方可转学。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15
•【字号】京教基二〔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二〔2021〕1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工作对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保障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3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
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
___《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北京学籍政策
北京学籍政策
《北京学籍政策》
一、北京学籍的定位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法律凭证,是教育局管理教育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对学生
的一种权威识别,反映学生学业成绩完成情况。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相关规定:全市小学、初中、高中每年组织“普通学籍”登记管理,具有法律效力。在北京市教育局划定的事项范
围内,确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籍,并统一规范学籍的使用。
北京市的学籍被确定为学生身份的唯一核心权威凭据,是学生和家庭持有的唯一一份智慧证书,旨在保障学生权益,保证教育资源公平分配,推进相关教育工作,从而为提高成年人素质奠定基础。
二、北京学籍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来到学生所在学校招生处办理
北京学籍申请材料包括:居住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健康检查表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申请人的资料,确认无误后办理学籍
学校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将根据《北京市法定学籍登记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学校提交市教育局办理学籍。
3.市教育局审查完毕,录入学籍网站,办理学籍
市教育局审查完毕,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网站,并准备学生的学籍证书。
完成以上三个步骤,学校就会将学生的学籍证书送到家庭及学校,以此完成学籍办理工作。
三、北京学籍的作用
1.学籍确认学生的身份
学籍是教育局针对学校在校学生登记管理的法律凭证,可以准确识别学生的身份,为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生入学、放学提供凭证,也为学校管理和调查学生活动提供依据。
2.保障学生在学校活动及学业成绩完成情况
学籍反映学生学业成绩完成情况,是学校用以评定学生升学、申请助学金、就业等各种事宜的依据。有了学籍,家长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与学校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发挥学生的潜力。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
导读:北京市非户籍义务教育时期适龄儿童数量正逐步超过本市户籍小孩。《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新方法规定,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12月24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制定于1990年的旧方法同时废止。新方法扩大了义务教育时期承诺借读的学生范畴,明确规定,外地生在公办校和民办校就读都应有学籍。此外,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得为学生办理退学,中小学在对违纪、违规学生处罚时不得再使用“开除”。
接收借读生范畴扩大
市教委基教处处长李奕介绍,旧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于1990年2月16日实行,20年过去,当时的一些立法理念差不多发生了变化。
新方法扩大了义务教育时期学校接收借读生的范畴。以往,只有父母双方出国、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淌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等4类情形的学生可申请在本市借读。但新方法解除了这些限制,凡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年,只要出具暂住证、户口本,经暂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可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联系借读,并免交借读费。
李奕同时表示,目前公办校资源有限,完全放开接收借读生不太现实。在过渡时期,依旧依靠民办学校接收,要紧是通过审批合法的打工子弟学校。
外地生借读均有学籍
李奕介绍,目前,北京市非户籍义务教育时期适龄儿童数量正逐步超过本市户籍小孩。作为流入地政府,北京有责任做好所有适龄儿童青年义务教育工作。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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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
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考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