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医院用人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编、集体、招聘人员。

第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实行待岗:1、因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2、个人申请转岗,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3、试用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4、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落聘或岗位撤并、科室减员后未明确岗位的:5、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第四条辞退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医院成立待岗人员管理中心,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待岗人员。

待岗管理中心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财务科、科教科、总务科等职能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待岗人员考勤、培训等日常管理;2、协调做好待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3、协助办理待岗人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作程序1、科室以书而形式将本科拟待岗人员名单和待岗原因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个人申请转岗,须以书面形式写岀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英中个人申请转岗,有合适岗位安排的予以转岗,未有合适岗位安排的按待岗对待。

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可直接研究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下发<z市人民医院员工待岗通知书》送达科室。

待岗起始日期以《待岗通知书》时间为准。

4、科室负责通知待岗人员,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5、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待岗人员管理中心报到,填写《z市人民医院待岗员工登记表》。

逾3个工作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超过15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间的待遇1、在编员工以及与在编员工同等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1)1~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髙于30%保留津贴和护士10%工资):(2)4-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80%:(3)从第7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z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下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没有具体工作任务而在岗等待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工作安排,不得懈怠、逃避工作。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工作素质,为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待岗人员要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安排,不得歧视待岗人员。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不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待到规定下班时间或者经单位批准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不得泄漏给他人。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要时刻保持与单位和同事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困难。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要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示个人风采,增进工作氛围。

第三章待岗人员工作评价和考核第十七条单位应对待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应客观公正,不能对待岗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对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单位重新评估。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严肃院规院纪,建立对全院职工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待岗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的,擅离职守、脱岗、脱班三次及以上的,群众意见较大的;2、在工作场所打牌、酗酒闹事、打架、干扰破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3、对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打架、服务态度恶劣的;4、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违反医疗原则的;5、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分配的;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机构改调、人员定编定岗及科室优化组合中被减员,本人又找不到新岗位的;8、不认真贯彻路线、方针、政策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的;9、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损害单位社会声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0、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推诿患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重大医疗抢救通知不到位的;11、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12、在患者名下“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治疗”,以及少收或不收各种费用的;13、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假诊断,假报告的;14、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的;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私自收受各种“红包”“回扣”和“好处费”的;15、未经医院许可将患者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手术、住院,从中谋利;16、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私收费的;17、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被群众举报并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执行办法1、违反上述条例1至7条的,待岗1至3个月;2、违反上述条例8至17条的,待岗4至6个月。

3、受到待岗处理者取消当年晋职晋级评先资格;4、科室负责人受到待岗处理的,一律免去行政职务。

四、待岗人员的待遇待岗人员待岗期间,领取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待遇从原渠道解决。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暂时不参与正式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歧视和任意调整。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上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证对正式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需要离岗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上交和存档。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人员隐私,禁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过失或失职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有权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待岗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领导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说明。

(二)待岗人员按照安排着手准备工作。

(三)待岗人员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待岗人员离岗请示和批准。

(五)待岗人员回岗工作交接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级领导与待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二)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和可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 违纪行为: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3. 职业道德:待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传播、泄露公司机密或他人隐私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待岗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因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学习培训、调休等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待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疾病、伤势等原因,经医院认定需休息或治疗的人员;(二)因家庭原因,经医院批准需请假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人员;(四)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待岗人员的登记、备案、跟踪管理;(二)定期了解待岗人员的身体状况、学习培训情况,确保待岗人员按时返岗;(三)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四)协调待岗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医院工作不受影响。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提交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请假申请,并按医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二)配合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身体状况、学习培训等情况的跟踪管理;(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待岗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按时返岗,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待岗人员待遇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按照国家及医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医院规定享受培训待遇;(三)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待岗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修订。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状态的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调整、因病休假、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如下: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1)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2)待岗人员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职;(3)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1)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经医院审批后,方可休假;(2)病休假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3)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按时参加体检,恢复健康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1)暂时离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或完成工作任务;(2)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3)暂时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或培训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与待遇第六条待岗人员的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晋升、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1.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 待岗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离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待岗、内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待岗、内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关于本所聘用制人员待岗、内退人员的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此次我所在推行聘用制工作中安善未聘人员。

坚持以内部消化的原则,统筹考虑,采取多种形式。

现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待岗1、待岗人员包括:指在双向选择(或实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聘、辞聘、拒聘,并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落实工作部门的人员。

2、待岗审批程序2.1本所未聘人员名单由人事科提交主管所长,经主管所长同意后填写“待岗人员通知书”,报人事科并通知本人到人事科报到。

2.2“待岗人员通知书”下达或经所长办公会同意待岗决定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报到,一周内由行政保卫科将办公桌椅、办公用品收回。

2.3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妥善安置、便于管理”的原则,所内待岗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管理,统一组织学习、培训和待岗安排。

由人事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随时向各部门应聘岗位推荐,由各部门据情聘任。

引导待岗人员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积极争取重新聘任,鼓励待岗人员自谋出路。

3、待岗人员待遇3.1自待岗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中“津贴”、“未纳入奖金”、“目标管理奖”、“岗位津贴”四部分:自第四个月起停发上述四项工资以外,领取其余部分的80%为待岗工资;自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其标准按天津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水平而定。

3.2待岗人员每天到人事科报到,按实际出勤天数领取误餐费。

待岗期间参加阶段性工作(十一天以上)领取当月“津贴”。

3.3所内各部门需增岗时,应公开岗位条件,优先聘用所内待岗人员。

3.4待岗人员参加阶段性工作、试工期间连续计算待聘时间。

3.5待岗期间停发奖金。

3.6一年内享受所内职工劳保福利待遇。

3.7不参加晋级调资和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3.8待岗人员技术职务自然停聘,重新上岗后再重新聘用,技术职务停聘期不计入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

3.9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要根据用人部门实行试工期,试工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3.10对在有部门招聘情况下本人不应聘或不服从所里其它安排的待岗人员,限期调离或辞职,半年内不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待岗人员,保障其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二、定义1. 待岗人员:指因岗位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在编职工。

2. 待岗期限:指待岗人员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时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待岗人员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待岗人员享有休假、年休假、病假等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1.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3.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2.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3.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六、违规处理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2.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总结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明确待岗人员的权益和职责,为单位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框架。

同时,也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其重新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和待岗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待岗人员的个人成长。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行为、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维护医院形象。

第四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服从医院的管理,听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

第五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不得向患者索取财物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医院的公共财产、设备和设施,不得私自挪用、损坏医院资产。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第九条医院待岗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分为以下几类:(一)实习医生:指在医院实习学习的医学生或卫生专业学生,受聘于医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实习。

(二)护士:指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护理资格证书。

(三)药剂师:指在医院从事药物管理和配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药剂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医务人员:指在医院从事其他医学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检验师、放射师等。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主动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听从医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如接到工作指令需及时反馈和执行。

第十二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医院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秘密和患者的隐私信息,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和医疗帮助。

第十四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之间的客观事实,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和合作氛围,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员工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待岗制度是指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员工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工作,但仍保留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待遇。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待岗:1. 因医院业务调整,需暂时减少部分岗位人员;2. 因个人健康原因,经医院批准,需要休养;3. 因家庭原因,需暂时离职照顾家庭;4. 因医院其他原因,经医院领导批准,需要待岗。

第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应保持与医院的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及待岗期间待遇要求。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待岗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医院领导审批待岗申请,批准后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

第十条待岗协议应明确待岗期限、待遇、解除待岗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基本工资:按照医院规定发放基本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 其他福利:根据医院规定,可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医院按规定缴纳。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员工需恢复正常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恢复工作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医院可解除待岗协议:1. 待岗期间,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医院规章制度;2. 待岗期间,员工出现重大过失,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3. 待岗期间,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待岗协议。

第十五条待岗协议解除后,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学生毕业后尚未就业的人员等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机构等渠道注册登记,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待岗人员的优势和特长,给予待岗人员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主动,主动寻找工作机会,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八条:待岗人员如果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性岗位,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待岗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其实际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条:待岗人员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限制就业或其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相关保障制度,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和退休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改进。

第十三条:对于形成恶劣影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以上是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待岗人员就业和发展,提高待岗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同时,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积极解决待岗人员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管理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企业的安全和运营。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岗位需要安排待岗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和职责2.1 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需要,暂时或长期不参与实际工作,但仍然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

他们可能是因调岗、待岗后续安排或其他原因而暂停工作的员工。

2.2 职责待岗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任务和指示;- 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升个人能力;- 做好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协助上级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3.1 任命待岗人员的任命由上级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并书面通知待岗人员本人和相关部门。

3.2 待岗期限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期限需经过上级批准方可延长。

3.3 待岗人员名单的发布和更新公司应定期发布待岗人员名单,并及时进行更新。

名单中应包含待岗人员的姓名、部门、待岗原因和待岗期限等信息。

3.4 待岗人员的考核待岗人员应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其在待岗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待岗人员复岗或调整岗位的参考依据。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福利4.1 待岗人员的薪资和福利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与其原有岗位相当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若待岗期间超过规定期限,薪资和福利待遇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2 岗位调整和复岗安排对于待岗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复岗安排,以保证企业的工作需要。

五、附则5.1 不得滥用待岗制度任何人员都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申请待岗,也不得滥用待岗制度逃避工作责任。

5.2 违纪处理待岗人员如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3 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待岗人员,包括因工作调整、停薪留职、病假、产假、事假、休假等原因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因工作调整需暂时待岗的人员;(二)因停薪留职待岗的人员;(三)因病假、产假、事假、休假等原因暂时待岗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暂时待岗的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待岗期限、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医院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医院商业秘密;(二)待岗人员应保持与医院的联系,及时了解医院工作动态;(三)待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四)待岗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待遇:(一)待岗期间,医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给予待岗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三)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休假。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回归与复职第九条待岗人员回归岗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待岗人员提出回归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二)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待岗人员与所在部门签订复职协议,明确复职后的工作职责、待遇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人员复职后,应按照医院规定,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待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待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待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待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上岗的在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鼓励待岗人员积极提升自身素质,重新上岗。

第二章待岗人员界定与分类第四条待岗人员界定:待岗人员是指因医院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变化、个人原因等暂时不能在原岗位上工作,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五条待岗人员分类:(一)自愿待岗: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待岗,经医院批准后,可进入待岗状态。

(二)强制待岗: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医院安排待岗。

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措施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基本待遇:(一)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但不再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

(二)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素质。

第七条待岗人员职责:(一)待岗人员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响应医院召唤,参与医院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二)待岗人员应主动了解所在科室的工作动态,协助科室完成相关工作。

(三)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招聘、考核等活动,争取早日重新上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调整与上岗:(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待岗期间,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待岗人员进行调整。

(二)待岗人员待岗期满,如有合适岗位,医院将优先考虑安排上岗。

(三)待岗人员在上岗前需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待岗人员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待岗人员考核:(一)待岗期间,医院将对待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学习成果等。

(二)待岗人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其重新上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待岗人员激励措施:(一)待岗期间表现优秀的待岗人员,将在重新上岗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

医院职工待岗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职工待岗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其劳动关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二章待岗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待岗条件:1. 因医院工作需要,科室调整、重组等原因,需暂时调整职工岗位;2. 因职工个人原因,如健康原因、家庭原因等,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3. 因医院业务量减少,需暂时减少部分职工工作量;4. 其他经医院领导批准的待岗情况。

第五条待岗程序:1. 科室负责人根据待岗条件,提出待岗申请,经科室讨论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向职工下达待岗通知;3. 职工接到待岗通知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医院安排。

第三章待岗待遇第六条待岗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正式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2. 合同制职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 临时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待岗期间,职工的社保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社会保险继续缴纳,由医院按照规定缴纳;2. 待岗期间,职工本人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由医院代扣代缴。

第四章待岗期满与复岗第八条待岗期满后,职工应按照医院安排,复岗或调整岗位。

第九条复岗时,职工应按照规定办理复岗手续,并接受岗位培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工待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对待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或上级领导反映。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医院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
(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
(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
(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
(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
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
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待岗员工应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工作总结,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工作安排
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重新上岗。

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执行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

考核不合格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医院管理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做辞退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