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流程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流程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学校。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机构,对学校的经营管理和
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
需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民办学校法定代
表人变更登记的流程。
一、确定变更原因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通常情况下是由于现任法定代表人因
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该职务。例如因年龄原因或者工作调动等情况。在开始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前,需要学校对变更原因进行确认,并且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学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决议通过后,需要制定书面决议文书,并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签
字确认。此举也是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的具体办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相关材料:
-变更申请书
-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书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履历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书
-学校章程
-其他相关证件
2.递交材料:
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但是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
3.公示期:
审批通过后,需要进行公示期的公示工作。主要是让社会各界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人员可以进行申诉。
4.办理登记手续:
公示期结束后,可以前往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的时间也相对较快,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宣传变更信息
在办理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后,学校需要及时将变更信息进行宣传,包括向学校师生及家长发出通知,以及在校园网站和宣传栏等地方进行公示。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书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书尊敬的教育主管部门:
我是XXX幼儿园的举办者,特此向贵部门提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
变更申请书。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考虑,我决定将幼儿园的举办者变
更为XXX集团。在此,我将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举办者资
质及经验以及后续的幼儿园管理计划。
一、变更原因
作为幼儿园举办者,我非常重视每个孩子的成长和全面发展。然而,由于个人能力和资源有限,我发现无法给予幼儿园更好的发展机会和
更高水平的教育资源。而XXX集团作为知名的教育机构,拥有丰富的
经验和资源,可以为幼儿园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因此,我决定将幼儿园举办者变更为XXX集团。
二、举办者资质及经验
XXX集团是一家领先的教育机构,拥有多年的幼儿教育经验和成
功的运营模式。集团致力于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注重幼儿的综合
素养发展。同时,集团具备举办民办幼儿园所需的相关资质和经验,
具备办理幼儿园变更手续的能力。
三、幼儿园管理计划
在举办者变更完成后,XXX集团将全面管理和运营幼儿园,确保
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具体的管理计划包括:
1. 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XXX集团将继续秉持“因材施教,关爱每
个孩子”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和良好的品德素养。
2. 师资力量:XXX集团将提供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团队,确保幼儿得到专业的教育指导。
3. 教学活动和课程设置:XXX集团将设计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和
课程,满足幼儿的学习需求,开发他们的潜能。
4. 设施及教育资源:XXX集团将投入更多资源改善幼儿园的硬件
设施,提供舒适、安全的学习环境,并引入优质教育资源,丰富幼儿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变更举办者的申请(示范文本,仅供参考)【模板】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教育局:
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的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民办学校经年月日理事会(董事会)研究通过,由于****原因,决定将学校的举办者由***(性别:*,身份证号:****)变更为***(性别:*,身份证号:****)。
特此申请,请求予以批准。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共计人(附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其中同意终止办学的成员人。同意终止办学的理事(董事)签名如下:
**民办学校(章)
年月日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书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书尊敬的教育主管部门:
我是某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经过充分考虑和协商,我们决定对我
园的举办者进行变更。现特向贵部门提交本变更申请书,请予以审批。
一、变更原因
经过多年的运营和发展,我们意识到原有的举办者无法满足幼儿园
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在积极征求意见和经过多方考量后,我们决定
进行举办者变更,以期为幼儿园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二、新举办者的背景信息
我们选定了一位经验丰富、资质合格的教育专家作为新的幼儿园举
办者。她具有十年以上的幼教管理经验,曾在多家幼儿园担任过管理
职位,并获得了相关资质证书和学位。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相信能为幼儿园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三、举办者变更方案
1. 变更时间:根据我们的计划,举办者变更将于2022年1月1日
起正式生效。
2. 变更方式:原有举办者将全面移交管理权力给新的举办者,并协
助其熟悉和顺利接管幼儿园的各项工作。
3. 变更责任:新的举办者将全权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财务决策等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变更后的影响
1. 现有教职员工:新举办者将尊重原有教职员工的劳动权益,对其
继续从事工作的意愿予以尊重和充分考虑。同时,新举办者也将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组织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
的教育服务。
2. 家长和学生:幼儿园的变更对家长和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产生一
定的影响,但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交接工作,并确保变更对学生
的教育和教学秩序带来最小的干扰与负面影响。
五、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 变更申请书:1份。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
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如此》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
史意义已经完毕,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X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展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关于变更举办者的意见(模板)
×××学校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
关于变更举办者的意见
×××学校举办者×××(如有多个举办者,按办学许可证上顺序依次填写,以下同),由于×××原因,现提出不再担任学校举办者。经与×××(如有多个,按照联合办学协议中出资份额中从多到少依次填写,以下同)友好协商,并就举办者变更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同意学校举办者由×××变更为×××。
拟任举办者(此处简述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
×××(此处填写拟任举办者名称)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担任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要求,并在变更完成成为举办者后,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举办者义务,支持学校依法健康发展。
举办者签字:(举办者为法人,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自然人,须由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拟任举办者签字:(拟任举办者为法人,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拟任举办者为自然人,须由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签字日期
民办学校移交流程和注意事项
民办学校移交流程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理事会、董事会及成员亲笔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不符合
要求退回→重新提交资料)→发放证件→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资料→书面审查、实地评估(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发放证件→办结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
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案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案
随着教育市场的不断扩张,民办学校已经成为了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股重要力量。然而,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民办教育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
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指的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其他相关方对于该学校的举办者身份进行确认时,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该问题的核心是举办者身份的确认,这通常包括对学校的法人身份、经营权、办学资质等方面的确认。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民办学校经营管理争议、股权变更、管理团队变更、拍卖等情况下。特别是在民营经济的加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攀升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更是愈演愈烈。
针对这类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教育部颁布了《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规定》、《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置、资格认证、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教育部还发布了《学校法人治理管理办法》、《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和管理。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在积极介入,相关法院已经组织了一些专门的审判团队,从事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同时,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教
育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都可以对学校的举办者身份进行认证和确认。
然而,尽管已经有了一些针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确认纠纷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其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解决各方利益的分配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资本投入、股权管理等方面时,纷争往往更加复杂。此外,也需要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监管,提高民办学校诚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力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3.20
•【字号】榕教审〔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榕教审〔2024〕2号
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
你单位提交的《福州日升中学变更举办者相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日升中学举办方由“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和“海安恒发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学校举办者变更为福建省福州第四中学后,新举办者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章程实行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双方进行法人资产交接后,新举办者需按举办权转让协议和董事会委托清算的法人资产结果(含公示),承继履行学校既往办学过程产生的权责与义务,保证学校法人资产的权属明晰,妥善处理举办者变更前后学校的债权与债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稳步健康发展。
二、同意福州日升中学决策机构成员由陈鲁文、周安达源、胡孝栋、付敏、郭
加添、潘向红、范有洪变更为陈鲁文、林宇、胡孝栋、付敏、郭加添、潘向红、范有洪的备案。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以案释法讲座PPT
02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 批机关核准。
0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 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 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 ,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 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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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民办学校举 办者身份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而 应当通过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2.一审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投资办 学资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等民法理 论直接被继承,二审法院则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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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近年来,民办教育事业呈现出火爆的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这个行业,成立自己的民办学校。然而,在经营多年后,由于各种因素,举办者出现变更成为在民办学校颇为常见的事情。本文将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序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举办者变更的原因
1、投资回报不达预期。由于民办学校的成本庞大,需要
投资大量资金才能运营,如果收益不如预期,举办者可能会考虑将其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寻求其他方式来获得回报。
2、举办者个人因素。有些民办学校创始人可能因为自身
健康问题或者其他情况不得不退出,这时候就需要有人来接手。
3、举办者短视经营。有些举办者可能只关注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学校的长远发展。如果学校因为短视而陷入困境,举办者就可能会选择出售或者转让学校。
4、政策变化。政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学校需要重新
规划经营方向,举办者可能会不愿意或者不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
二、举办者变更的程序
1、协议调整。举办者变更可以采取协议调整的方式,在协议调整中,双方签署一份变更协议,明确新举办者的身份和权力。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举办者变更方式。该方式涉及到的程序和手续较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主体交替。主体交替是指举办者之间的更换。可以采取内部交接,亦可采取外部选拔的方式,新的举办者需要提交一份转变申请,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举办者变更的影响
1、对学生的影响。举办者的变更可能对学校的办学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成长。同时,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引发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变更,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状况。
著名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书-经典示范版
举办者变更协议书
甲方:YYYY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市XX区XX镇XX路
电话:
乙方:XX市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X市XX区YY路XX号
电话:
为更好促进XX市XX区YYYY School(下称“School”)办学,满足YYX业主及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代替甲方举办School,协议如下:
一、School名称、性质和规模
第一条School名称:XX市XX区YYXSchool
School地址:XX市XX区YYX花园内
第二条School属民办教育性质,School的定位和目标是举办优质教育。
第三条School规模:建筑面积YYXX平方米,办学规模为XX个班。
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提供现正在办学的School给乙方,办理好人、财、物等相关
移交手续。
(二)在工程保质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协议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对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防水、水电安装等非使用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并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检查养护维修实施前,应提前通知School,School方应予以配合。
(三)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乙方或乙方School使用该物业的租金和办学服务费。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审核乙方对该物业的装饰、办公教学设备的布置。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该物业的损坏,甲方有代项目方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各项涉及甲方名义宣传的活动进行审查,凡使用甲方各种称谓、荣誉、商标标识或其它图案进行宣传活动的,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
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
审批事项流程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教育机构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五、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由民办学校(幼儿园)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决议
4、拟任校长和举办者的身份、履历、学历等证明文件
5、转让协议
6、拟任举办者承诺书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贺黛球139****919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教育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教育局成职幼教科(李爱武151****3168幼儿园)
宁乡县教育局成职幼教科(周景华139****6922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新生的教育力量,不断壮大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然而,在民办学校管理者的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权利转让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定义和重要性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是指在民办学校的运作中,举办者将其管理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的协议。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举办者可能需要将其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权利进行转让,这时便需要签订相关的权利转让协议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而这份协议的效力认定,则是协议签订的关键。
针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遵循《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举办者转让权利所涉及的事项涉及教育、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到学生、教师、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针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协议是否有效签订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应当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必须是完全的民事主体;二是合同需要明确表达出意思和内容;三是合同需要有具体的陈述和要求;四是合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如果协议竞得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那么此协议不能生效。同时,协议签订双方需要具有相互承诺和相互依赖的合同意愿,才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协 议 书-举办者变更
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鉴于:
1、******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成立于***年*月,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为甲方。
2、甲方***有限公司为乙方***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方持有甲方100%股权。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变更举办者事宜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恪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学校举办者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二、双方一致同意***学校原举办者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学校委派人员并承担管理等职责。
四、双方应当协调配合,完成***学校举办者变更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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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
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结束,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
额。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
(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民政部门开始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学校此时只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此时《民法典》(《民法通则》)无非营利法人概念。
(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2003年09月01日生效,同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废止。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
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2004年3月5日发布《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围实施。2004年10月28日民政部下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所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此时开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与“出资是否属于捐资”开始产生冲突问题。教育部门相关政策认为民办学校有一部分属于捐资,有一部分不属于捐资,但都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民政部门认为凡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都应属于捐资行为,不得获取办学收益。只是此时民政部门政策无“法(律)”支撑。
(六)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修订,但并未实质性解决矛盾冲突。
(七)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次修订,并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此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解决了“合理回报”与民政部门政策的矛盾。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然原文保留。
(八)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第六章“附则”中指出: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