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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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管理和运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典当行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具备较强的财务实力;2. 具备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保管;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三、典当业务的规范典当行的经营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双方自愿原则:典当行业务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典当行不得采取欺骗、强制等手段进行业务;2. 典当贷款授信: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物品的价值和状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3. 典当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典当行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在合同约定到期或当事人未能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典当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典当物品进行处置;4. 保密原则:典当行应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典当交易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典当行的监管为了保障典当行的正常运营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应加强典当行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管部门的设立:各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典当行监管机构,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和执法;2. 监管执法手段:监管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典当行的合法经营;3. 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4. 信息公开和宣传: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业务知识和风险的宣传教育,在典当行和当事人之间建立透明的信息交流渠道。

五、典当行的违规和处罚对于违反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警告或责令改正;2. 暂停一定期限的典当行业务;3. 撤销典当行的经营资格;4.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其合法经营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典当行的成立条件,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典当行的成立条件,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典当⾏的成⽴条件,申请设⽴典当⾏应当具备的条件⼀、典当⾏的成⽴条件典当⾏的成⽴必须具备⼀定的条件:(⼀)确属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有⼀定的业务量。

典当业务之所以能在销声匿迹30多年后能得以复苏,是因为它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能融通资⾦、⽅便群众⽣活。

因此,典当⾏设⽴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性研究,以便决定是否设⽴典当⾏,以及在何时何地设⽴典当⾏。

⼀般⽽⾔,要想设⽴典当⾏,时间与地点的选择相当重要。

商业繁华地区、购物中⼼是典当⾏设⽴的理想场所,因为这些地区资⾦流动量⼤,市场对资⾦的需求⾃然也多,因资⾦周转不过来⽽急需资⾦的⼈相对⽽⾔也多。

长沙南江⼝典当⾏⽐长沙博⼭典当⾏业务量⼤,地理位置不能不说是⼀个很重要的原因。

当然,选择良好的地理位置并⾮易事,因为这种地⽅⼀是房屋租⾦⾼,⼆是很难找到。

所以,对拟开办典当⾏的单位或个⼈⽽⾔,必须慎重考虑、权衡。

何时设⽴典当⾏,也很有讲究。

如果明知银⾏存款⼤量增加、利率⼤幅度下跌,却开设⼀典当⾏,则为失策之举;如果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量增加,上马或准备上马的项⽬相当多,⽽银⾏空空如也,此时急需贷款的⼈肯定不少,银⾏贷款不成,⽽典当⾏却能为这些⼈解决燃眉之急,所以,此时设⽴典当⾏⽆疑是髙招。

但典当⾏不能乘⼈之危,髙利盘剥。

不过,由于我国⽬前的改⾰正处于探索时期,⼀些规章不够完善、不够配套,政策的变动性相对较⼤,所以,对开设典当⾏有利的时间因素不是不变的,这就要求灵活掌握、斟酌处理。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有资⾦。

典当⾏作为⼀种⾦融性商业机构,其应准备的⾃有资⾦为多少,则应视其经营规模的⼤⼩、业务量的多少等因素⽽定,⽽不能⼀概⽽论。

不过就⼀般规模⽽⾔,典当⾏的⾃有资⾦不得少于20万。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安全可靠的物品存放设施。

(五)有评估、保管物品等合格的管理⼈员。

关于配备具有⼀定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家的问题,由于⽬前典当业还刚刚复办,要求当铺配备有较髙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家固然不可能,典当⾏如遇古玩、字画等较难鉴别的当品时,可特约专家、⾏家鉴定,或请有关部门鉴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是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

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典当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

法制办会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关于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由于典当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需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督管理。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1.对设立典当行以及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从注册资本、股东条件、营业场所、人员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规定了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申请人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为保证典当行资本充裕,规定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是根据《典当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以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1.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资格要求:规定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资格要求,例如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注册资金要求等。

2. 资金和财务管理: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财务报告、资金监管等内容,要求典当行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3. 典当物品的鉴定和评估:规定典当行对典当物品的鉴定和评估方法、标准和程序,要求典当行具备一定的鉴定和评估能力,确保对典当物品价值的准确判断。

4. 典当利息和费用:规定典当行收取的利息和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要求典当行公示清晰、合理透明,并且不得提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5. 典当合同和服务规范:具体规定典当行与典当人之间的典当合同内容、权益保障、保密工作等,要求典当行提供专业、规范的典当服务。

6. 典当物品的保管和保险:要求典当行做好典当物品的保管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保险服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保值。

7. 典当行的经营管理:包括典当行的组织结构、人员资格、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要求典当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典当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以保证自身合规经营。

拍卖、租赁、典当的成立条件和申请流程

拍卖、租赁、典当的成立条件和申请流程

目录一、设立拍卖企业审批指南.......................................................................................................- 2 -(一)法律依据...................................................................................................................- 2 - (二)申请条件...................................................................................................................- 2 - (三)申报材料...................................................................................................................- 2 - (四)审批流程...................................................................................................................- 3 - (五)办理时限...................................................................................................................- 3 - (六)收费标准...................................................................................................................- 3 - 二、设立典当行审批指南...........................................................................................................- 4 -(一)法律依据...................................................................................................................- 4 - (二)申请条件...................................................................................................................- 4 - (三)申报材料...................................................................................................................- 5 - (四)审批流程...................................................................................................................- 5 - (五)办理时间...................................................................................................................- 5 - (六)收费标准...................................................................................................................- 6 - 三、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审批指南...............................................................................................- 7 -(一)法律依据...................................................................................................................- 7 - (二)申报条件...................................................................................................................- 7 - (三)申报材料...................................................................................................................- 7 - (四)审批流程...................................................................................................................- 9 - (五)办理时间...................................................................................................................- 9 - (六)收费标准...................................................................................................................- 9 -一、设立拍卖企业审批指南(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主席令第23号发布)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

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

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
一、抵押物典当行的申请条件
1、年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且没有其他年龄要求;
2、地址:抵押物典当行的申请人要求有固定的住址;
4、财产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近期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证明其财产能够支付典当费用;
5、工作证明:抵押物典当行的申请人要求提供本人的工作证明,认证其能够按时支付典当费用;
6、财产承认文件:申请人需要签署一份财产承认文件,表明其可以支付典当费用并承认其财产的权利归属。

二、抵押物典当行设立材料
1、营业执照:抵押物典当行需要提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必须由政府部门颁发;
2、章程:抵押物典当行需要制定自己的章程,详述典当行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及经营范围;
3、典当经营许可证:抵押物典当行必须申请财政部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印有抵押物典当行的具体名称和登记号码;
4、银行开户许可证:抵押物典当行需要向银行开立账户,需要提交银行资金保管许可证,证明典当行的资金受到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1994.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典当业管理,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市、县、自治县分、支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机关,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特种行业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二)具有足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在海口、三亚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市、县、自治县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善的财务制度;(五)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企业及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典当行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行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典当行出资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资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资本金的70%,一家企业在企业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每一个人在个人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经法定验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设立典当行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制度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制度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厅长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一)《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3号)规定:“市场体系建设处: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直销、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及更新行业管理工作。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审核通过:(一)设立典当行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所需材料(一)设立典当行1.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三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三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是指关于典当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细节操作的文件。

下面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1. 典当业务资格:规定典当业务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经过培训合格证明等。

2. 典当业务许可:规定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程序和条件。

3. 典当物品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典当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等。

4. 典当利率和费用:规定典当机构对典当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5. 典当贷款和赎回程序:规定典当业务的申请、审批、落实和赎回等流程,包括所需的材料和手续等。

6. 典当物品的评估和估价:规定典当业务中物品评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评估方法。

7. 典当期限和逾期处理:规定典当期限的最长时间和逾期处理的办法,涉及逾期利息、罚息、拍卖或变卖物品等措施。

8. 典当合同和协议:规定典当业务中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典当业务风险防控:规定典当机构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监管等。

10. 典当纠纷的处理:规定典当业务中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这些细则通常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典当业务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失效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08.08【实施日期】2001.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1—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典当行1—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 19960403【实施日期】 19960403【章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典当行管理,总行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颁发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

根据需要,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各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要求是:(一)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典当行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摸清现有典当行的数量,批准机关、成立时间、资本金额、业务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订出清理整顿方案。

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设立,并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典当行,可予以重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审查作出处理;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分支行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必须补办申请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查,按《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处理;凡自行成立的典当行,一律撤销。

(三)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

清理整顿中,必须坚持《办法》规定的标准。

对股本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可通过限期补足或合并、兼并等方式解决,届时股本金达不到规定限额的,予以撤销。

(四)清理整顿中,对典当行开展吸收存款、集资、资金拆借、信用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以及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业务的,必须坚决加以清理和纠正。

(五)各分行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对予以保留的典当行,经总行批准后再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在清理整顿结束前,各分行一律不得批设新的典当行。

2020年关于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

2020年关于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

2020年关于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条件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5.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设立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证明;5. 人员资格证明;6. 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说明;7.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典当业务经营第七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公开收费标准和业务流程;2. 建立完备的典当物品查验、鉴定、保管制度;3. 确保典当物品来源合法,不得收当下列物品: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b. 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c.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物品;d.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典当的物品。

4. 尊重当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当户个人信息;5.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当户提供的物品涉嫌违法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依法接受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我厅);(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三)设立典当行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一)设立典当行申请文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S)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

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我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注册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五)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法人股东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我厅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十)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须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十一)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行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

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

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提供典当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机构。

在一些国家,典当行也被称为抵押贷款公司或是抵押银行。

典当行主要提供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抵押贷款,即客户将自己的财产典当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客户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客户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赎回财物,同时还上所借的款项和利息。

设立典当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设立材料。

以下是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的详细说明:一、典当行设立条件:1.依法设立:典当行的设立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必须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和许可。

2.具备资金实力:典当行需要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包括一定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

3.符合相关规定:典当行需要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经营行为规范等。

4.具备专业人员:典当行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具有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员。

1.申请书:包括典当行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管理人员及其资质等基本信息。

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典当行的组织机构代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典当行是一家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机构。

5.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证明典当行已与法律顾问建立合作关系。

6.经营场所证明:包括典当行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

7.财务报告:包括典当行的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指标分析等。

8.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典当行的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9.备案手续:包括典当行的备案登记手续。

以上是典当行设立条件及设立材料的一般要求,具体条件和材料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申请人应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设立和经营涉及到资金安全和金融风险等重要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在设立典当行之前,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典当行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特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规范,以确保典当行能够安全经营、稳健发展。

典当行注册条件

典当行注册条件

典当行注册条件一、典当行注册条件1、拥有营业执照:典当行注册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指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凭证,并在法律范围内经营。

2、具备相应的金融资格:典当行注册必须具备金融资格,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格。

这些资格可以通过证书或者官方监管机构的认证而获得。

3、有充足的资金:典当行注册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作。

4、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经营资格,这个经营资格由官方监管机构认可,可以通过证书获得。

5、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人员:典当行注册需要拥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这个经营场所可以是一间办公室,也可以是一个小型的仓库。

同时,典当行还需要拥有相应的员工,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6、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典当行注册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包括经营技能、管理能力、资金投资能力等。

这样才能保证典当行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7、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8、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包括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9、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10、具备相应的财务报表: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相应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11、有效的经营报告: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有效的经营报告,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12、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13、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典当行注册必须拥有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以确保典当行的正常运营。

14、具备法律责任意识:典当行注册时,必须具备法律责任意识,即:典当行注册者及其员工必须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活动负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总之,典当行注册条件主要是拥有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金融资格、有充足的资金、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人员、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财务报表、有效的经营报告、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具备法律责任意识等。

典当行的适用法律(2篇)

典当行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行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行是指以物品抵押,以收取一定利息为条件,向当户提供资金的一种金融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典当行在满足社会融资需求、促进民间资本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典当行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典当行的适用法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典当行的法律性质典当行在法律上属于金融机构,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典当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典当行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典当行以营利为目的。

典当行通过收取利息、手续费等方式获取利润,具有商业性质。

3. 典当行在业务活动中,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三、典当行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典当行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具体包括:(1)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典当合同,应明确典当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典当期限、利息、手续费等条款。

(2)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典当行不得强迫当户接受不合理的典当条件。

(3)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不得非法占有当户的典当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的物权关系。

具体包括:(1)典当行对典当物享有抵押权。

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户的物权。

典当行不得非法占有、损害当户的物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典当行的担保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1)典当行可以接受当户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方式。

(2)典当行在担保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担保权。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最新典当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五章当票第六章经营规则及风险控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典当”字样。

典当行应当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招牌应当使用商务部规定的典当统一标识。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典当行应保守客户隐私与商业秘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和合格从业人员;(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七)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典当企业财务培训

典当企业财务培训

•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 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对典当企业经营的限制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部分 典当企业设立条件及要求
• (三)对注册资本金来源的限制
• 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 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八条
• (四)对股东出资能力的审核
• 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
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
•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 (2)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 (3)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4) 对外投资。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对典当企业经营的限制
• 3. 对典当企业资产配置的限制 • (1)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 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 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 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 银行贷款 •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 (3)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
• (4)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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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
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

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
等确
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

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

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

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
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审批45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
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
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
营记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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