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Supervision measures for insurance sales practitioners (full tex t)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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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保险营销员行为指引内含保险营销员专业品质管理办法
会团体签订代理协议或采取任何形式私自设立代理网点。 (2) 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
经济或民事合同。 (3) 擅自以公司名义、信誉或其他方式做担保。 3.对一切未经公司授权而以公司或与公司相关的名义对外签订
的合同或协议,公司一概不予承认,且保险营销员必须承担由此而造 成的一切后果。
2.保险营销员须按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及其附件之有关规定 进行展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主动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 业证书》。根据产品的特点、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 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并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3.保险营销员对直辖、所辖团队进行管理、训练、督导,并带领 团队守法、守规、守纪、遵守保险代理合同相关规定, 做到专业经营。
第二章 公司行政管理规定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年度增员发展 计划与目标,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招募计划,以保障 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公司将立足于面向社会招募新人,培养 具有公司企业文化素质的保险营销员,使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增多, 不断壮大。 (一)保险营销员招募的基本条件
4.保险营销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保险公司) 的委托。
5.保险营销员不得未经公司批准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不 得从事非法传销、集资或以保险名义非法传销、非法集资。 (二)保险营销员职责
1.保险营销员被授权在其本人执业证书所允许的地区销售人身 保险,并将该业务涉及之文件提交公司或客户,协助客户缴交保费, 禁止收取现金。
1.年龄:21—55 岁(女性) 21—60 岁(男性)
2.学历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不要求具有工作经验 3.在应聘机构所在城市居住的时间:1 年或以上 注:学历可以根据当地监管机构要求作调整。 (二)招募提示 1.各机构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相关能力评估,以确定该保险营销员 进入何种计划(如千里马计划、经理人计划、精英计划)。 2.公司鼓励各职级保险营销员招募新人,在招募新人时应作严格 甄选。不得误导、诱使对保险行业无兴趣,或素质欠佳的社会人员加 入。所有准保险营销员需通过各机构内勤面试负责人面试评估后方可 加入公司。
保险公司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加强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销售领域风险管理,引导和约束保险营销员从业行为,提升保险营销员的信用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XX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基本办法(修订版)》、《XX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督察工作制度》和《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XX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为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包括个险销售、团体业务、银行保险及新销售渠道中的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机构及职责各级公司的销售督察、个险销售、团体业务、银行保险、业务管理、客户服务、单证管理和信息技术等相关职能部门是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机构成员。
其中,销售督察部门是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级及所辖公司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工作;销售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单证管理部门及电子商务部负责按时提供保险营销员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保险营销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信息技术部门(包括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和各级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信息的安全,在技术支持和设备支持等方面为信用评估系统顺利运行提供保障性的服务。
总公司销售督察部是公司总部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基本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营销员品质管理体系,制定公司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制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销售队伍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销售队伍分级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分级管理制度激励销售团队,提升业绩,优化销售结构。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业绩和能力进行合理分级。
二、分级标准1. 初级销售员:新入职员工或年销售额低于________元。
2. 中级销售员:年销售额在________至________元之间。
3. 高级销售员:年销售额超过________元。
4. 优秀销售员:特殊贡献或在高级销售员基础上有突出表现。
三、权利和责任1. 初级销售员:接受培训,完成既定销售目标。
2. 中级销售员:享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市场开发权。
3. 高级销售员:获得更多的市场支持,有资格参与重要客户的谈判。
4. 优秀销售员:享有特殊奖励,优先考虑晋升和重要任务分配。
四、晋升机制1.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绩评估。
2. 晋升条件:根据年度销售业绩和个人能力进行晋升考核。
3. 特殊贡献: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销售员,可特批晋升。
五、培训和支持1. 定期培训:为不同级别的销售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2. 市场支持:提供市场分析、客户资源等支持,助力销售员提升业绩。
六、激励措施1. 提成奖励:不同级别的销售员享有不同比例的提成。
2. 年终奖励:根据年度业绩给予年终奖励。
3. 特殊奖励:对于完成特殊任务或突出贡献的销售员给予特殊奖励。
七、管理和监督1. 业绩追踪:定期追踪销售员业绩,确保目标的完成。
2. 规章制度:所有销售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 监督和反馈:设立监督机制,及时收集销售员的反馈和建议。
本分级管理制度旨在激发销售队伍的潜力,实现销售业绩的持续增长。
制定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客户的利益,制定以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营销员资格1.保险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对资格进行核验;2.营销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在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营销员必须签订《保险营销员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薪酬、工作保险等方面的细节。
第二条工作范围1.保险营销员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其他非法活动;2.保险公司可以对营销员的工作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公司外从事保险销售。
第三条薪酬制度1.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的工作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薪酬,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2.营销员不得从客户处受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费用或其他待遇。
第四条保险产品宣传1.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产品的任何信息;2.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制约。
第五条营销行为1.营销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约定;2.营销员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销售行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营销员在工作过程中,符合聘用合同和相关规定,不违反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涉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违约责任;2.营销员因侵权等原因被保险公司辞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管理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评估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营销员的工作;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1.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保险销售人员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拟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学历证明;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6、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八条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公司统一保管,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如实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除责任等重要事项,不得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为客户办理投保、退保、理赔等手续。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6、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签名;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保险单证;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促进营销队伍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模式,推动主管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根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新人品质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和主管品质管理。
品质管理考评结果与基本法部分委托报酬项目挂钩。
第三条省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个险销售队伍建设的重点就品质考核的指标与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分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的营销队伍,不适用于收展队伍。
第二章新人品质管理第五条新人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新人品质考评内容为新人个人月度参会率和个人月度短险保费。
新人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新人津贴挂钩。
当月新人津贴实发数=当月新人津贴基数×新人品质系数第六条新人品质系数新人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
新人品质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系数+个人短险考评系数当新人品质系数为负数时调整为零。
个人参会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个人短险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第三章业务品质管理第七条业务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参加业务品质考评,业务品质考评内容为个人月度参会率。
业务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展业津贴挂钩。
当月展业津贴实发数=当月展业津贴基数×业务品质系数第八条业务品质系数业务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
业务品质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系数个人参会考评的具体办法如下:第四章主管品质管理第九条主管品质考评内容及委托报酬挂钩项目主管品质考评内容为主管个人月度参会率、主管个人月度增员、直辖团队月度短险举绩率、直辖团队月度长险举绩率、直辖团队月度健康率、直辖团队月度绩优率等。
主管品质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与直辖组津贴、处经理直辖津贴、直辖区津贴、责任津贴挂钩。
当月津贴实发数=当月津贴基数×主管品质系数第十条主管品质系数主管品质系数的区间为0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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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第六章委托报酬 (13)第七章考核 (24)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第九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曾触犯刑律;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担保证明以及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二、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
城区营销部、支公司应将新人的培训信息及时录入AMIS系统,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记录;四、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五、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一、至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的申请;二、保险营销员只能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
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人,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的,重新签约的直接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行双重担保制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须有一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给别人做过类似担保的自然人或一名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
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与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
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如某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业务员系列时,由新的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同一保险营销员先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业务主管承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的100%为限。
第十二条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违反规定等原因,对公司或保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公司可用保证金来充抵。
具体规定按《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营销员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异动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保险营销员在公司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他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其服务的保单应作为孤儿保单转入收展系列。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所有公司印发的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的客户资料,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
如上述有价单证丢失,保险营销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如保险营销员主动提出解约申请,应在办理完以上事项后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如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直接主管送给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解约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向公司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保证书》,并于办理手续齐全一个月后至公司领取保证金。
解约人员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不得再以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公司规定的委托报酬与奖励。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各级主管负有督促解约人员办理解约手续的责任,并应协助公司办理该手续。
如解约保险营销员未及时办理解约手续,仍以公司保险营销员身份去招揽业务或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如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七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八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二十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二十一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