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能源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01法律法规Law1.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 电力监管条例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Law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 煤层气产业政策7.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Law1.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01法律法规Law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黑环办〔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5〕58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各燃煤发电机组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保电价加价管理(一)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发电企业可以将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单独打包,直接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先期验收;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环保设施的,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指导、告知各燃煤发电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文件(附企业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CEMS比对报告)报省环保厅,以便申请环保电价加价。
(三)省环保厅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的验收文件(附企业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CEMS比对报告)等资料后,将验收结果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加价。
二、环保电价数据管理(一)由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数据审核。
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燃煤发电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管理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回应,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环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
国家发布环保电价办法:脱硫电价加价1.5分/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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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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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并将 气体 强制 输 送 到转 化 器 催 化 剂层 的各 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 有色 金属 冶 炼 的快 速发 展 , 金 川 公 司 通 过 多年 的生 产实 践和 自主 研究 创 新 , 对 困扰 硫 酸 系统
点 。环形 布 气 装 置 保 证 了 烟 气 在 各 区域 的 均 衡 分 布, 克 服 了传统 转化 器 单 侧 进 气 存 在 的 横 向布 气 不 均匀 的弊 端 , 有效 提 高 了设 备运 行 效 率 。从 检测 数 据看 : 其效 果 非 常 理 想 , 7 0 0 k t / a硫 酸 系 统 投 产 后 ,
转 化 率稳 定在 9 9 . 8 %以上 。
运行 的技 术 问题 进 行 了系 统 性 优 化 。在 此 过 程 中 形成 的一 系列 技术 装 备 创 新 成果 , 对金 川 公 司 二 氧 化硫 烟气 制酸 技术 进 步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对 行 业 具 有一 定 的借鉴 意义 。
1 8—23 .
邱德 良, 刘焕安 , 赵成永 .D S -1高硅 奥 氏体 不锈 钢
板 内衬硫酸干吸塔 [ J ] .硫酸工业 , 2 0 0 5 ( 1 ) : 2 6 - 2 9 .
何春文 , 彭 国华 .金川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硫 酸 三 系
统技 术 改 造 总 结 [ J ] . 硫 酸 工业 , 2 0 1 3 ( 2 ) : 2 3 - 2 6 .
控制系统 进行 修复 和 升级 改造 。改造 后 的旧风 机 用
于3 5 0 k t / a 硫 酸 系统 , 至今 运行 良好 。S O , 风机 改 造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闽价商[2014]19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4〕19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燃煤发电企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环保电价管理我省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环保厅函告省物价局,省物价局通知省电力公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省电力公司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项考核(一)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我省考核限值要求。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考核限值的,不予没收环保电价款;超过考核限值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超过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5倍罚款【排放限值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
对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可免于罚款,但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豫环文〔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加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一)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从执行环保电价之日起即按“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算环保电价。
(二)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烟囱入口前烟道(脱硫系统旁路未拆除的机组为混合烟道)或烟囱上按标准含氧量折算后的CEMS数据为准。
二、加强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一)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并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应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CEMS发生故障造成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按附表1要求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CEMS正常运行。
环保电价申请指南及核查申请模板
环保电价申请指南发电企业申请环保电价需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附属材料: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CEMS 比对监测报告(有资质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2、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报告(方天公司出具);3、CEMS 验收台账(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注:1、CEMS验收要求。
企业CEMS进行验收时,应重点关注测点位置是否具有代表性、仪表量程是否合适(建议净烟气仪表量程按照执行排放要求的3-5倍设置)、CEMS 设备及小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参数设置是否正确、每台CEMS的设置参数是否张贴在仪表上。
CEMS操作日志应能记录参数更改等行为,并保存一年以上。
2、母管制供热发电企业需整体申请电价。
鉴于母管制发电企业难以区别不同锅炉的蒸汽量,为严格监管,新建的母管制热电企业环保电价实行整体申请,即同一母管连接的所有锅炉环保设施应同步进行申请。
已经有部分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母管制发电企业,剩余机组和锅炉验收时应整体申请。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发电企业环保电价申请、验收和比对监测报告、CEMS验收台账、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报告后,首先查阅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数据是否能反映企业烟气排放等数据满足环保电价考核要求,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至现场核查通过次日起享受相应电价。
核查申请模板关于对××机组超低排放(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进行环保核查的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对××机组进行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为获得超低电价支持,现申请贵厅组织对××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情况进行环保核查,具体汇报如下:一、企业及机组基本情况二、环保设施改造情况(技术路线、时间节点等)三、CEMS比对监测情况,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省电力燃煤锅炉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情况等。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1.17
•【字号】苏价工〔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7〕1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经省环保厅审核确认,现将我省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予以确定并公布。
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2017年1月增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月17日附件
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017年1月增补)。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设备设施和技术指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环保设备设施的完好率、投运率和效率,实现清洁生产,避免发生环保事件;2 适用范围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 规定和程序3.1环保监督网络3.1.1 公司应建立环保监督网络,成立环保组织机构,明确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岗位的环保工作职责;3.1.2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纳入公司技术监督组织体系,制定和实施年度环保监督计划;3.1.3 公司每年与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协议应包含环保监督内容;3.1.4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完善环保监测和检查记录,将年度环保监督计划细化分解为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3.2 环保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原材料情况,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固体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生产、办公、值班场所的粉尘、噪声情况等;3.3 环保监督的内容3.3.1原材料的技术监督3.3.1.1监督每批入厂变压器油、发电机轴承润滑油脂、变桨轴承润滑油脂、齿轮油、汽油等;3.3.1.2 定期监督变压器底部油槽等废油清理;3.3.1.3发电机轴承油脂、齿轮油、箱变油等渗漏对环境的污染;3.3.2 环保设备设施技术监督3.3.2.1 环保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和相关运行检修记录;3.3.2.2 废水处理设施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设计要求,并达标排放或回用;2定期监督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各排口计量设施;3.3.2.3 噪声治理设施1厂区主要噪声源均应要安装噪声治理设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2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保证其正常性能; 3.3.3 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监督3.3.3.1废水排放1采样点的设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外排废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考核采样点为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2采样监测方法及监测项目和频率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3.3.3.2 噪声排放1生产、办公、值班场所和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2生产、办公、值班场所和厂界噪声监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3.3.4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监督3.3.4.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监督工作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3.3.4.2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设计;3.3.4.3建设项目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施工单位环保管理组织机构、施工过程中需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具体的环保措施、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专业人员等;3.3.4.4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噪声、各类废弃物、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促进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3.3.4.5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公司应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中电新能源;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3.3.4.6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公司必须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3.3.4.7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分期进行环保验收;3.4 环保监督资料和报表3.4.1 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3.4.1.1 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及要求,建议本单位环保监督管理制度;3.4.1.2 各类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如除尘系统流程图、脱硫系统流程图、脱硝系统流程图、全厂水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系统图、临时灰渣场地形图、厂界噪声测点布置图等;3.4.1.3 各类环保监督数据、资料、报表、水平衡图;3.4.2按照技术监督管理制度ZDXNY-06-14要求,按时向中电新能源上报环保监督工作情况;3.4.2.1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环保监督月报;3.4.2.2 每年7月6日、次年1月7日前上报上半年、上年度环保监督总结;3.4.2.3 每年1月7日前上报本年度环保监督计划;3.4.3所有环保监督数据应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妥善保存,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得外泄;3.5 环保监督的控制程序3.5.1通过日常监测和重点监测等方式,监督分析燃料、原材料的进厂基础数据,监测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政府要求;3.5.2 环保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监督服务,每季度向委托单位甲方提交监督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保设施异常,应加大监测频率和扩大监测范围,分析原因,提交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3.5.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均应按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3.5.4各单位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保设施异常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有可能构成环保事件风险的,应执行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制度ZGDL-07-03-03/G要求;3.5.5 各单位应根据环保监督技术服务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如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计划完成后,应书面报告中电新能源;3.6 环保监督考核指标3.6.1 中电新能源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于每年1月15日前确定各单位环保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体系;3.6.2环保考核指标3.6.2.1废水、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100%;3.6.2.2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3.6.2.3建设项目实现环保“三同时”,环保设备设施竣工验收率100%;3.6.2.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保护事件,不发生环保通报事件;4 职责4.1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管理岗;4.1.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有效性;4.1.2监督公司环保管理工作;4.2 制度执行人:主管环保监督的副总经理;4.2.1执行本制度,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反馈;4.2.2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网络,并保证其有效运作;4.2.3 组织制定和实施环保监督计划,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4.3安环部:制定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网络,制定年度环保监督计划,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环保指标情况,负责环保事件的统计、分析、报送;4.4生产部:负责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环保指标达标;4.5工程部: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保证环保设备设施设计、选型、安装符合标准,实现达标投产;5 持续改善5.1 检查与评价安环部每年组织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价,填写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放在本部门保存;5.2 反馈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5.3 修正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6 定义和缩略语6.1 环境保护设施:企业为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设施和设备;一般指水、气、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防治设施;6.2 环境保护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实现环境保护设施正常投运和污染物达标排放;6.3环境保护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也称突发环境事件;6.4 环境保护“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 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7.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7.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7.5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DL/T382-20107.6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127.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7.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7.9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6719-20097.10燃煤电厂电除尘器DL/T514-937.1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7.12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7.13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 7.1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DL5000-20007.1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7.16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7.17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7.18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112号7.1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办法中电投规章〔2013〕年第20号7.20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ZGDL-06-06-01/G7.21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制度ZGDL-07-03-02/G8 附件附件1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流程图附件2 年度环境保护监督计划附件3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附录1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流程图附录2年度环境保护监督计划XXXX年度环境保护监督计划单位盖章:批准:审核:编制: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2019年第一季度环保设施运行审核情况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2019年第一季度环保设施运行审核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宁环函〔2019〕200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2019年第一季度环保设施运行审核情况的函宁环函〔2019〕20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规程的通知》(宁环办发〔2017〕40号)要求,现将全区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2019年第一季度审核情况函告如下:一、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1、#2、#3、#4四台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煤质采样化验符合规定,CEMS满足现行运行标准要求,技术资料与档案资料齐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比对报告为合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火电燃煤机组10 mg/m3、35 mg/m3、50 mg/m3超低排放规定。
#1、#2、#3、#4机组2019年1月1日-3月31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例分别为99.65%、99.94%、99.68%、99.92%。
二、神华国能鸳鸯湖电厂#1、#2两台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煤质采样化验符合规定,CEMS满足现行运行标准要求,技术资料与档案资料齐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比对报告为合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火电燃煤机组10 mg/m3、35 mg/m3、50 mg/m3超低排放规定。
#1、#2机组2019年1月1日-3月31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例分别为99.95 %、99.8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发改价格[2015]310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火电污染治理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
火电污染治理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
环保治理进一步深入到火电领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办法》明确,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加价等环保电价政策。
目前,脱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钱,脱硝电价为1分钱,除尘电价为0.2分钱。
《办法》同时要求,发电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
环保设施运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单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进行考核。
超过限值1倍以内的,没收环保电价款,不予罚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对在线监测等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严惩。
此前,国家发改委已先后出台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等电价政策,此次更是运用价格政策对燃煤发电企业实行重拳治污,短期内火电企业的投资成本显然会迅速增加,居民和企业用户相应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这也许是污染治理需要全民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火电厂脱硫补贴
论火电厂脱硫电价补贴—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成本效益分析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在过去的几十年内一直保持相对快速增长,这种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
我国快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能源在内的资源快速消耗以及环境污染为代价,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以及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
加快资源与环境价格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我国的环境环境资源价格政策制定和实施才刚刚起步。
因此,对已有资源价格改革政策开展绩效评估,对完善相关政策,全面深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的《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
”并且针对燃煤发电企业陆续实施脱硫、脱硝以及除尘环保电价补贴等政策。
二、脱硫上网标杆电价背景针对燃煤机组的脱硫电价补贴政策是电力资源价格改革中最先实施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
2004年,国家发改委对各省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规定“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
2007年,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脱硫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脱硫加价、运行监管、脱硫产业化等方面完善了脱硫电价政策。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环保部进一步发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的环保电价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脱硫电价政策提高了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2013年的92%,全国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达到7.18亿千瓦,脱硫设施的投运率由2005年的不到60%提高到2014年的投运率95%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燃用无烟煤的660 MW超临界机组锅炉选型技术经济分析
燃用无烟煤的660 MW超临界机组锅炉选型技术经济分析孔亮;易宁;张健;贺清辉;刘雷;杨祖华【摘要】随着四川白马600MW超临界CFB示范工程顺利投产,燃用无烟煤的660MW超临界机组在锅炉选型时除W火焰锅炉,又有了新的选择.以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某电厂项目为例,对燃用无烟煤的锅炉选型从技术经济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参考.【期刊名称】《电力与能源》【年(卷),期】2015(036)006【总页数】6页(P858-863)【关键词】660 MW超临界机组;CFB锅炉;W火焰锅炉;锅炉选型;无烟煤【作者】孔亮;易宁;张健;贺清辉;刘雷;杨祖华【作者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西南电力设计院,成都610021;西南电力设计院,成都610021;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621考虑到贵州地区无烟煤着火稳定性差、着火温度高、着火时间长,燃烬率低等特点,目前新建及在建的660 MW超临界机组普遍采用W火焰锅炉(以下简称W炉[1-3])。
2013年4月四川白马600 MW超临界CFB示范工程顺利投产,标志着目前世界上第一台也是世界最大的超临界CFB锅炉正式进入商业运行,为今后燃用无烟煤的发电项目锅炉选型提供了新的选择[4-5]。
本文以安顺地区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某电厂项目为例,对燃用无烟煤的660 MW超临界机组锅炉选型从技术经济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
该电厂项目煤质情况如表1所示,设计煤种与校核煤种均为低挥发分、高灰分、低水分的无烟煤。
按普华煤质判别准则,属难着火、燃烧难稳定、极难燃烬、燃烧性极差、中等结渣、中等沾污、灰磨损性严重的煤种。
2.1 W型火焰锅炉W炉主要用于燃烧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小于10%的无烟煤和挥发分小于15%的贫煤,其特点在于,燃烧器沿炉宽方向错列布置在前后墙水冷壁组成的两个拱上;双拱炉膛配以下射式燃烧器,形成了W型火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0.29•【文号】发改运行〔2021〕1519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能源行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性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全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我国力争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对优化能源结构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是提高电煤利用效率、减少电煤消耗、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重要手段,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将煤电机组改造升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细,切实提高煤电机组运行水平。
二、扎实推进。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科学确定本地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目标和实施路径,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第三方综合评估论证后,于年底前形成操作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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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五条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设施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
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第八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CEMS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恢复正常。
第九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所有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
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第十四条省级电网企业应建立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DCS和CEMS主要参数,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作为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
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第十六条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电量。
第十七条环保电价按照污染物种类分项考核。
单项污染物超过执行标准的,对相应单项环保电价款予以没收和罚款。
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
超限值时段根据环保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涉及环保电价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环保电价,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及时向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所对应的日均电量。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定期组织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告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发电企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查结果对没有达到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发电企业没收相应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燃煤发电企业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及罚款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电力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奖励、在线监控及联网系统建设维护、环境污染防治、补贴环保电价缺口等减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燃煤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环保设施及CEMS,或环保设施及CEMS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燃煤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及CEMS,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拒报或谎报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所对应的电量,以及拒绝执行或未能及时执行或不按实际上网电量足额执行环保电价的,按照《价格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如实或未在规定时间向价格主管部门函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时下发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环保电价通知、未足额没收前述应当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鼓励群众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经查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鼓励新闻舆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