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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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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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16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川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四川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四川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现就我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重点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一)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建立毗邻省区间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深化与云南、贵州等省区区域合作,共同争取将赤水河区域规划列入国家级区域规划,推动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同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完善区域制造业创新体系和产业协作体系,改造提升现有制造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将泛珠三角区域打造成为中国制造2025 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牵头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成都分行、省新

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外事侨务(港澳)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全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打造生态农业产业带。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的培育支持力度。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明确产业承接发展重点。大力推进广州泛珠合作园区、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北部湾临海产业园、西南(自贡)无水港、广安(深圳)合作产业园、甘眉工业园等跨省区合作平台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中心”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中心”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中心”建设协调

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01

•【字号】川办函[2009]287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三中心”建设协调小组的

通知

(2009年12月01日川办函[2009]2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

省政府决定成立“三中心”(西部物流中心、西部商贸中心、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服务“三中心”建设各项工作,解决“三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魏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黄小祥副省长

王宁副省长

成员:薛康省政府副秘书长

彭琳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家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孙平成都市副市长

杨东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建明省经委副主任

周法兴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永湘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鲜雄省交通厅副厅长

XXX华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李维民省商务厅副厅长

邱建省建设厅总规划师

张建省地税局副局长

沈健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光伟省质监局副局长

吴应伟省物价局副局长

易军省招商引资局副局长张炜省国税局副局长

蒋文学民航西南管理局副局长窦志民成都海关副关长

李永和人行成都分行副行长王筠权四川银监局局长

李可四川证监局副局长

唐亚山四川保监局副局长

陈跃军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袁仲权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协调小组决策的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市(州)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的沟通,共同推动“三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刘捷兼任。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财综[2008]5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发布日期】2008.10.06

【实施日期】2008.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10月6日川财综[2008]5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所指的“受灾严重地区”,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地震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汶川地震范围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我省39个严重受灾县(市、区),即: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梓潼县、盐亭县、三台县、绵竹市、什邡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青川县、利州区、剑阁县、朝天区、元坝区、苍溪县、旺苍县、汶川县、理县、茂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汉源县、宝兴县、芦山县、石棉县、阆中市、南江县。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2

•【文号】财综[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

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

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9.11.18

•【文号】财综[2009]74号

•【施行日期】2009.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

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7.01.22

•【字号】川国土资发〔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7〕1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租赁)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成交价格均不得

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向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三十九条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后一月内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报省厅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

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

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

《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

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3

•【字号】川办发[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

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

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6.11.07

•【文号】财综[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

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及适用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价、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由省级出让登记和自然资源部委托并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

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17)205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对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评估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严格履行自律承诺,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

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16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 、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 目的技术改造项 目。凡违背政策规定继续
审批此类项 目的, 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 自 建设的项 目, 要坚决依法拆 除。
三、 制定 和完 善政 策 . 严格 市 场准 入
( 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 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
源消耗高 , 综合利用水平低 ; 企业数量多 、 规模小 , 产业集 中度低 ; 落后生产能力 比重大 , 产品质量档次低 ;
在行业准入和建筑市场使用方面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等 。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 ,引导水泥工业持
续健康发展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Co54 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 2o3 0 和《 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发 Co6 1 号) ( 2o3 1 精神 , 现就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建 政 设 部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验 总 局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二o o六 年 四月 十三 日 主题词 : 泥 水
4一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工业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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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一)收入解缴方式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关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川财预[1995]24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0]4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规划、市政、环卫、城管等部门,下同)除高校、中专院校及幼儿园的收费之外的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分别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行政性收费收入”类第4202款“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和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缴库。

2、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第8501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第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库。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各级地方金库。

土地有偿使用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解决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土地储备、开发性支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及按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规定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等必须的开支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以上述两个科目全部缴入金库。

3、城市水资源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类第7002

款“城市水资源费”科目缴库。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类第8802款“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科目缴库。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下增设第87090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反映此项收入。上述收入安排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相关支出,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7090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科目,列报此项支出。

6、经营城市有关权益性收入:对城市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或转让收入,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收入,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转让收入及其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权益收入,以及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捐赠收入等,均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川财办[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下增设

第870902项“其他城市经营收入”科目,反映上述收入。上述收入安排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相关支出,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70902项“其他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科目,列报相关支出。

7、按上述科目设置后,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第六款所列用于城市维护、土地整理及开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基金收支,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收入”下增设第870909项“其他基金收入”科目,反映第五、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基金收入。并在2004年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其他基金支出”类第8709款“其他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70909项“其他基金支出”科目,列报相应的其他基金支出。

8、对有关部门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活动中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按省财政厅《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财综[2003]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监督,将其纳入相关部门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9、有关国库收支报表科目的设置问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另行通知。

(二)缴库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

预[1999]93号)的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除此之外,上述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各项收入,已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入缴库;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其收取的各项收入除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总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外,其余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由征收机关在取得收入5日内,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三)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减免。

三、支出预算管理

(一)除中央和省规定应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下同)的60%,以及经营城市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40%部分,应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加工整理、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8号)规定,每年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依法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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