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化馆免费开放是指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服务,文化馆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参观、学习、娱乐等活动的机会。
为了保障免费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各类文化活动收入等渠道获得。
2. 资金分配:根据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具体需求和规模,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各项开放活动的顺利进行。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核算、统计等工作。
2. 资金申请与审批:文化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实际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等信息。
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 资金核算与统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监督与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三、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1. 公共性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广大群众免费参观、学习、娱乐等需求,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
2. 公信力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4. 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满意度。
以上是制作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和原则。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文化宫的规章制度
文化宫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宫的管理与运营,保障广大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宫是一个为市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锻炼、教育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文化宫的管理方负责文化宫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文化宫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市民、社团、单位等,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第五条文化宫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市民,为市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文化服务。
第六条文化宫应当尊重民族文化多样性,倡导文明礼仪,推动文化交流与发展。
第七条文化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行为。
第八条文化宫的管理方应当加强对文化宫使用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化宫的安全与保障。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九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不得私自更改使用计划。
第十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文化宫的开放时间,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文化宫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爱护文化宫的设施、设备,不得进行破坏、涂鸦等行为。
第十二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文化宫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斗殴、赌博等行为。
第十三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发生违规行为的使用者,文化宫管理方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对严重违规行为者进行制裁。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五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疏散通道、灭火器等。
第十八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保证使用者的舒适感,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
第十九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使用情况适时更新,保持设施设备的先进性与完善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文化宫的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化宫的安全。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高活动室的利用效率和文化室员工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活动室是提供文化活动场所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展览、会议、培训等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原则是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高效性。
第五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由室长负责,其他职员协助。
第六条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由室长审核并批准。
第七条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申请第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文化活动室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个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必须在批准后的一天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活动内容使用,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活动要求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和测试设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文化活动室内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文化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场地使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不得占用超时。
第十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四章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活动室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使用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档案,定期评估其使用情况,如对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限制或停用活动室等措施。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扶植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办事体系扶植中的感化,保障人公平易近根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举措措施条例》及国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设立的、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办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含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间。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当局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扶植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平易近当局和有关部分实施文化馆扶植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营业指导和指导。
第二章筹划和扶植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分别制订全国各级文化馆扶植筹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将文化馆扶植纳入本地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并包管文化馆扶植用地的须要。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对少数平易近族地区、边远贫苦地区的文化馆扶植予以重点搀扶。
第五条文化馆扶植的构造和范围,应按照本地经济社会成长水平和人口数量肯定,并相符国度规定的文化馆扶植标准。
第六条则化馆的扶植选址,应相符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利群众介入的前提。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分的赞成。
第七条文化馆根本功能空间应包含(应与文化馆扶植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本共享办事室、跳舞(综合)排练厅、材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帮助用房。
有前提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合。
第八条文化馆应设备开展公共文化办事必须的设备、器材和相干文化资本,并有筹划地予以更新、充分。
第九条文化馆举措措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及相干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然、完全和有效应用。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文化机构全体员工,包括文化机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第三条本文化机构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为宗旨,秉承“服务大众,弘扬文化”的原则,致力于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团队。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忠诚职守,团结同事,共同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文化机构设立领导组织机构,由机构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层管理人员协助机构领导开展工作,全面管理机构各项事务。
第六条机构领导有权制定机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安排各项人力资源,并对整个机构的运行状况负责。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机构领导制定的工作计划,监督下级员工的工作进度,协助机构领导处理各类问题。
第八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的领导机构团队,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发挥个人专业优势,为机构的各项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传达机构发展战略,总结工作进展,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文化机构应当全面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明确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制度。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资料,为员工的晋升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不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机构整体竞争力。
第十五条机构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合理激励员工,奖励优秀员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而设立的公共机构。
第二条中心的管理宗旨是“服务大众,倡导创新”。
中心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和职能,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文化服务,积极推动文化创新。
第三条中心的管理原则是“规范运作,公正透明”。
中心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源合理配置、流程规范、决策公正和监督透明。
第四条中心的管理任务是:(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文化活动,提供艺术展示、演出等服务,满足社会需求;(二)管理中心的日常运作,维护中心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三)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规划,推动中心的创新转型;(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事业;(五)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六)落实国家有关文化政策,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中心组织架构第五条中心设有机构领导和职能部门,具体组织架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六条中心的机构领导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其下属分管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中心的职能部门由各个专业部门组成,分别负责艺术展览、演出、活动策划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职权清单,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活动策划与组织第九条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活动策划方案,明确各项文化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第十条活动策划应注重内容的独特性和创新性,体现时代精神和文化价值。
第十一条活动策划应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应建立各项工作机制,明确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中心应维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环境的良好。
第十四条中心应制定设施设备的使用规范和保养维护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十五条中心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和更新计划。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条设立目的石油文化馆是一个展示石油文化、传承石油历史的场所,旨在弘扬石油文化、宣传石油知识、促进石油科普教育、传播石油精神。
为了保障石油文化馆的正常运营,维护石油文化馆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馆址及管理石油文化馆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馆内设有展厅、图书馆、影院等多个区域。
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分工清晰。
第三条参观须知1. 参观石油文化馆需提前预约,凭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2. 参观者需遵守观展秩序,禁止私自触摸展品。
3. 不得在石油文化馆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规行为。
4. 严禁触碰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拍照或录像。
第四条展品保护1. 展品为国家文物,严禁私自擅动或破坏展品。
2. 展品禁止接触液体、油脂等有污染物质。
3. 展品周围设有防护栏杆,请勿跨越触摸。
第五条安全防范1. 石油文化馆设有紧急出口和灭火器,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需保持镇定,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2. 石油文化馆内设有监控设备,如发现有可疑行为,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六条工作人员规范1. 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石油知识和文化背景。
2. 工作人员需遵守岗位纪律,工作期间不得私自使用手机、抽烟等。
3. 工作人员需积极为参观者提供服务,耐心解答问题。
第七条禁止事项1.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推销活动。
2. 禁止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张贴、散发广告等宣传材料。
3.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
第八条维权保护1. 参观者如遇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言语冲突等问题,可向馆长或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 石油文化馆承诺对遭受侵权、损失的参观者进行合理赔偿。
第九条修订程序石油文化馆的规章制度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管理层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生效。
第十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文为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该管理制度立足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促进文化馆各功能室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
二、功能室的分类和管理1. 文化馆的功能室主要包括展厅、图书馆、多媒体室、会议室等。
各功能室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使用规范。
2. 功能室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具和设备。
3. 功能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权限应在文化馆内部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4. 功能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未经预约或逾期未缴费的使用者将被禁止使用功能室。
三、功能室的使用规范1. 功能室的使用者应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使用室内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摆放位置。
3. 功能室的使用者不得擅自调整室内的温度、照明等设备,如需调整应与管理人员联系。
4. 功能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使用者应保持室内的清洁与整洁。
5. 功能室内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共利益的活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功能室的维护与设备更新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功能室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3. 功能室的维护工作应记录在册,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修和更新、投诉处理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功能室的安全管理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确保室内无消防隐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报警,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迅速撤离功能室。
3.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六、功能室的服务与支持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使用者更好地利用功能室设施和设备。
认真遵守馆里的规章制度
认真遵守馆里的规章制度首先,作为一名文化馆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要认真遵守馆里的工作时间规定。
大家都知道,文化馆是一个文化传播和展示的地方,每天都有许多人来参观和参与文化活动。
如果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到岗,那么将会给观众带来不便,也会损害文化馆的形象。
所以,工作人员必须要按时上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轻易早退、早退。
其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馆里的服装要求。
文化馆是一个文化场所,所以在穿着上要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工作人员应该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穿着破烂、暴露、花里胡哨的衣服,更不能穿着侵犯公序良俗的服装。
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文化馆员工的专业形象,才能赢得观众的尊重和信任。
此外,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还要认真遵守馆里的服务规范。
文化馆是为广大观众服务的场所,工作人员要友善热情地对待每一位观众,细心指引他们参观,详细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
在工作中,工作人员要积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不仅要做好日常的服务工作,还要主动为观众提供帮助,协助他们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使观众得到更好的服务体验,也才能让文化馆成为观众喜欢的地方。
最后,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还要认真遵守馆里的安全规定。
文化馆是一个公共场所,为了保障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工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排查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
同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处理,确保观众和员工的安全。
总之,认真遵守馆里的规章制度是每一位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的基本要求。
只有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转,保障观众和员工的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
希望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铭记在心,时刻牢记规章制度,做一个守规矩、守纪律的文化馆好员工。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的服务行为,提升文化馆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文化馆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依法、公正、诚信地提供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文化展览和展示;(二)文化艺术演出和表演;(三)图书阅览和借阅;(四)文化活动和培训;(五)文化咨询和解答;(六)文化产品销售;(七)其他与文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制定文化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公开提供服务评价方式和投诉渠道,接收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自身服务的自查和自评,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的地方。
第八条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文化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监督部门发现文化馆的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配备服务监督员,加强对文化馆服务行为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打击文化馆服务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文化馆服务行为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或散布违法、违规言论;(二)滥用权力、索贿受贿;(三)乱收费、乱摊派;(四)妨碍社会公众正常使用文化馆的服务设施;(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督促改进和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或违法行为的文化馆,应当督促其改进,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服务规范、质量优良的文化馆,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认真履行文化传承、传播、创新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Zhejiang Provincial Cultural Center Manag 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文化馆的主要职能文档文化馆是继承、发扬和传播地域文化的主要职能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馆作为文化展示的场所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馆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文化场馆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文化场馆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文化场馆、维护文化场馆秩序,保障文化场馆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场馆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展示、展览、演出、教育等文化活动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剧院等。
第三条文化场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文化场馆内工作、访问或参与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文化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文化场馆的管理工作,维护文化场馆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文化场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务公众,维护文化场馆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访问文化场馆的人员应当遵守文化场馆的规章制度,维护文化场馆的秩序。
第七条文化场馆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坏文化场馆设施、文物和艺术品。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二章文化场馆开放时间第九条文化场馆的开放时间由文化场馆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场馆门口和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文化场馆管理单位有权临时调整文化场馆的开放时间,但需提前通知公众。
第十一条文化场馆在开放时间内接待观众,不得晚于规定的闭馆时间离开。
第三章文化场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文化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文化场馆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文化场馆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确保观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第十四条文化场馆内不得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枪支等危险物品进入。
第十五条文化场馆内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禁止随地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在文化场馆内拍照、录音、录像时,需经批准,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观赏。
第十七条发现有人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反文化场馆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八条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文化场馆不负责因个人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观众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在文化场馆内,观众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文明参观,不大声喧哗,不破坏文物和展品;2. 遵守有关规定,不擅自触碰展品、文物;3. 遵守有序排队,礼让他人,不打闹、推搡;4. 不随地乱扔垃圾,保持文化场馆环境整洁;5. 尊重工作人员,遵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27•【文号】•【施行日期】199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化部199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强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宫规章制度
文化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宫的管理和运营,维护文化宫内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宫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的公共场所,旨在丰富市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
第三条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完善设施设备,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四条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对文化宫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升文化活动的品位,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文化宫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会计规定,做好资产管理,保障文化宫的正常经营。
第八条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文化宫的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文化宫的开放规定第九条文化宫的开放时间应当根据市民的需求合理安排,确保足够的开放时间供市民参与文化活动。
第十条文化宫应当公开宣传开放时间及相关服务内容,便于市民了解并参与。
第十一条文化宫应当保持场地清洁、设施完好,确保市民在良好的环境中进行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宫应当制定开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公示于文化宫内外,便于市民了解。
第十三条文化宫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文化宫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市民在文化宫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文化宫的组织管理第十五条文化宫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文化宫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并明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文化宫应当设立各类专业部门,包括活动策划部、市场推广部、后勤保障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文化宫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文化宫应当制定人员招聘、晋升、考核等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十条文化宫应当举办员工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意识。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一、会议室管理制度1.会议室使用范围:本会议室仅供内部员工或各部门之间进行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使用。
2.会议室预定:使用会议室前,必须提前预定,预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同时需提供会议目的、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详细信息。
3.会议室使用时间:会议室使用时间按预定时间为准,如需延长使用时间,请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4.会议室使用顺序:按照预定时间先后顺序使用会议室,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顺序,请提前沟通和协商。
5.会议室使用规范:(1)准时开会:请会议组织者和参会人员按时到会,不得拖延会议进程。
(2)会议签到:会议开始前5分钟由会议组织者负责进行签到,确保参会人员到场。
(3)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组织者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给参会人员。
(4)会议设备使用:使用会议室设备前,需事先查看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完毕后请及时关闭设备并保持整洁。
(5)会议室清洁:会议结束后,请保持会议室整洁,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箱。
二、多媒体室管理制度1.多媒体室使用范围:本多媒体室仅供内部员工进行多媒体展示、培训、演讲等活动使用。
2.多媒体室预定:使用多媒体室前,必须提前预定,预定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同时需提供详细的活动内容。
3.多媒体室使用时间:多媒体室使用时间按预定时间为准,如需延长使用时间,请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4.多媒体室使用规范:(1)准时开始活动:请活动组织者和参与人员按时到场,确保活动能够按时开始。
(2)设备操作:使用多媒体设备前,请先查看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完毕后请及时关闭设备并保持整洁。
(3)资料准备:活动组织者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或多媒体展示内容。
(4)多媒体室清洁:活动结束后,请保持多媒体室整洁,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箱。
三、展览厅管理制度1.展览厅使用范围:本展览厅可供内部员工或外部团体进行各类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使用。
2.展览厅预定:使用展览厅前,需提前预定,同时需提供详细的活动计划、参展作品或演出内容。
文化宫管理规章制度
文化宫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宫日常管理和人员行为的规范,维护文化宫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文化宫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文化宫全体工作人员和进驻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文化宫管理委员会是文化宫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文化宫的全面管理和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文化宫设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协调文化宫各部门的工作,收集和提供信息资料,制定和执行工作计划等。
第七条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宫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考勤统计、绩效考核等。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文化宫的经济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等。
第九条人事部门负责文化宫的人员管理工作,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
第十条文化宫还设立卫生保健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文化活动部门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文化宫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规定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文化宫员工应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保守机密,遵守纪律。
第十三条文化宫员工应遵守文化宫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得早退或迟到,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文化宫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处理文化宫的公共财物,不得私自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文化宫员工应遵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形象,做到言行举止得体,与他人礼貌相待。
第十六条文化宫员工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为文化宫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文化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文化宫要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完善,设立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文化部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群发[1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现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加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吸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国学场馆使用规章制度
国学场馆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学场馆的管理,保护国学资源,提高国学传统的传承和发展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学场馆是指专门用来展示国学文化遗产、开展国学教育研究、推动国学传承的场所。
第三条国学场馆使用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国学场馆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参观者等。
第四条国学场馆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国学场馆的管理工作,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国学场馆使用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场馆开放时间第六条国学场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5:00,逢节假日按照当地文化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开放时间之外,非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国学场馆。
第八条国学场馆临时关闭时,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确保人员安全和国学文物的保护。
第三章参观规定第九条参观国学场馆者必须遵守国学场馆的参观规定,不得擅自触摸、涂饰、破坏国学文物。
第十条参观者应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国学场馆内吸烟、乱丢杂物。
第十一条参观者应尊重国学场馆的工作人员,不得辱骂、恐吓、侵犯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第四章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国学场馆的使用者必须提前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者在使用国学场馆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场馆内的文物和设施,不得私自转移、丢弃国学文物。
第十四条使用者应遵守国学场馆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场馆内进行危险活动,不得私自改动场馆结构。
第十五条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国学场馆的保密规定,不得外传场馆内涉密信息。
第五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国学场馆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场馆进行巡视,确保场馆内的文物和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应做好场馆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国学场馆的管理人员应保护场馆内的文物,不得私自挪用国学文物,不得私自买卖文物。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学场馆使用规章制度的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权、解除使用权等处罚。
区文化馆规章制度
区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文化馆的正常秩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内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参观者等,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文化馆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场所,希望所有人员都能够在这里尊重他人,爱护公共财物,共同维护文化馆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文化馆规章制度是文化馆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规定。
第五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服务大众,严格执行工作职责,保障文化馆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机构内部信息,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售文化馆资源。
第七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以权谋私。
第八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必须尊重工作人员,遵守秩序,不得损坏文化馆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观展。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的工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服从上级管理,密切配合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文化馆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他人贿赂或行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必须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区,不得随意触碰文物,不得在文化馆内吸烟、喧哗等影响他人娱乐的行为。
第十四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共同维护文化馆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文化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工作区域和展品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文化馆的设施和展品安全。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文化馆内的设施和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用途。
第十七条文化馆的展品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悉心保管和管理,不得私自买卖或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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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文化馆管理办
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且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之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且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和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应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壹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管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关联文化资源,且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关联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文化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于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且征得上壹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拆除文化馆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新建设的文化馆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壹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的费用包括迁建补偿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壹条文化馆主要职能是:
(壹)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且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指导下壹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为下壹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培训人员,且向下壹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
(七)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
应于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和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文化馆的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向公众无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的,能够适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因举办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出租。
开展文化艺术服务收入和出租收入应用于文化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壹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措施、人员,保证文化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文化馆于举行群众文化活动时,应事先做工好安全预案,且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之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人事部门,依据文化馆性质、工作任务、所于地区经济、文化、人口情况等因素,确定文化馆编制数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
文化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配备和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文化馆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之上学历,特殊人才经考核后能够破格录用。
文化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75%。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馆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的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考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立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
于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馆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文化馆队伍定期培训制度,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和日常业务经费以及文化馆承担的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馆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向文化馆捐赠财物,捐赠人能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文化部每四年开展壹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进行评估。
对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
文化馆建设情况应纳入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评选和复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壹条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馆和文化馆从业人员,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