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常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按照章节划分段落,为您提供准确无误的解释。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1.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原理中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1.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个人和财产利益。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公平和公正。
1.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原理中强调遵守合同、遵循善意原则、保护他人权益,以及追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事实效力:事实效力是指依法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原理中强调事实的重要性,要求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2.1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名誉荣誉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人格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2.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财产权利,鼓励合法的财产积累和自由的财产交易。
2.3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是指通过合同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
2.4 不当得利与不当竞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当竞争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2.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原理中强调履约诚实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
第十八章债权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二十四章合同总论 第二十五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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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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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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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民法
总论
概论 责任
方式
实务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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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期限
法人
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继承法等。作者江涛阐述 了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人格权、亲 属权等问题;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知识产权法概论、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为读者理解民法原理,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 第三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免责事由 第三十四章数人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六章特殊侵权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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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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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规范人们在经济、家庭、个人等方面的行为。
在实践中,了解并应用民法原理,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首先,民法原理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依法自愿达成合同、与他人建立关系等。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公平对待,保障各方的利益平衡。
平等原则则重视个人之间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充分理解并应用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事务中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民法原理在实务中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例如,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经济权益,自主决定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强调充分揭示、平等交易和质量保证等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受益权。
此外,在家庭关系中,平等原则、互助原则和良俗风化原则的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应该在实际操作中注重原则的灵活应用。
不同的案件和争议可能涉及多个原则的平衡和权衡。
解决复杂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项原则的利弊得失,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国情民情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相关案例和先例,逐步提高应用原则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同时,灵活运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才能更好地贯彻民法原则的精神。
作为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深化对民法原理的理解和应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云南开放大学2020秋网络终考民法原理与实务-0002
1.(2分)
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2.(2分)
依民法规定,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前提是()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C、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D、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认定
3.(2分)
近亲属对未成年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A、约定排他顺序
B、法定排他序
C、约定非排他顺序
D、法定非排他顺序
4.(2分)
下列属于非法人团体的是()
A、集团公司
B、企业的分支机构
C、公立学校
D、外资银行
5.(2分)
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所种果树之果实的收获行为
B、甲入乙果园擅自摘取果实的行为
C、甲为避免乙的果实受损而擅入乙果园所为的摘取行为
D、甲与乙约定以一定报酬为条件由甲帮乙收果实的行为
6.(2分)
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
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义务分类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3、无权代理:种类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一、债权总论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民法理论与实务
▲请分析题中所涉物的所 有权 ③于某将其已损坏的电脑 委托吴某扔掉。 委托吴某扔掉。吴某将之 搬出后认为还有用,遂拿 搬出后认为还有用, 回家经修理后正常使用。 回家经修理后正常使用。 于某得知后要求吴某返还 ④孙某清理父亲遗物时发现 玉石一块, 玉石一块,将之雕刻为玉雕 后被刘某5万元购得。后张某 后被刘某 万元购得。 万元购得 向王某要求返还其委托孙父 保管的玉石(市价1万 保管的玉石(市价
A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万。2005年6月6 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万 2005年 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 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A 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 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A以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 抵押,约定该宗使用权价值为327 327万 同日, 抵押,约定该宗使用权价值为327万。同日,双方到国土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82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82 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物为10 10亩土 万,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物为10亩土 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82万元 地,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2006年 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210 210万 2006年A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210万 被李某购得,李某另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 100万 被李某购得,李某另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万。 ▲请分析: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请分析: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第二章 物权 第二章
王某委托好友李某保管电脑。 王某委托好友李某保管电脑。陈某 以为是李某的电脑, 以为是李某的电脑,便和李某商量 甲将房屋卖给乙,得到10万元 甲将房屋卖给乙,得到 万元 一、物权概述 购买。李某将电脑以500元卖给陈 购买。李某将电脑以 元卖给陈 陈某继承其父的财产 二、所有权 某后告诉王某电脑不慎丢失, 某后告诉王某电脑不慎丢失,王某 张某采摘自家果林的果子 1、所有权的概念 碍于情面未要求李某赔偿。后王某 碍于情面未要求李某赔偿。 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给李某。 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给李某。 2、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的取得 无意中得知真相,要求陈某返还电 无意中得知真相, 国家没收罪犯丙的财产 (1)取得方式 ) 脑被拒。 脑被拒。 陈某捡到一手机,公告6个月后 陈某捡到一手机,公告 个月后 ▲原始取得 请分析谁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请分析谁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无人认领。 无人认领。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请判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 ○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 合理价格 ○财产已依法登记或交付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全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 民法概论1. 民法, 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 “民 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民事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 具有经济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 ①以财产关系为 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 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 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流转关系, 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
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 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如国务院及 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
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 自发形成的行为规。
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4.民法的性质有如下特点:(1) 民法是私法。
①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法; ②私 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的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的法; ③私法以私 人为主体, 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
区分私法与公法, 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 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的要求。
(2) 民法是权利法。
①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体系;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复习资料(含真题)
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题目1】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选项】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题干考点: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正确答案 B,C,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1. (单选题) 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配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10000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本题2.0分)A. 甲提出的离婚请求B. 甲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 甲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 甲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 D解析: 无2. (单选题)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本题2.0分)A. 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B. 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C. 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 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 C解析: 无3. (单选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本题2.0分)A. 群众性组织B. 政府机构C. 仲裁机构D. 调解机构答案: A解析: 无4. (单选题) 邓某(男)邢某(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其中包括房屋一套和五十万存款。
请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本题2.0分)A. 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B. 共有财产C. 离婚请求D. 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答案: A解析: 无5. (单选题) 请求公开致歉之诉属于( )(本题2.0分)A. 给付之诉B. 确认之诉C. 形成之诉D. 不可执行之诉答案: A解析: 无6. (单选题) 我国某公司与甲国一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本题2.0分)A. 甲国B. 我国C. 当事人选择D. 我国或甲国答案: B解析: 无7. (单选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
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详解1. 民法原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民法原理的概念–民法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它是指导和约束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原理的分类–学科性原理:包括民法学的对象、任务、方法和关系等原理。
–性质性原理:包括法律名分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等。
–总则性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2. 民法实务的基本知识与应用•民法实务的概念–民法实务是指运用民法理论和原则,处理具体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
–它是实践中将民法原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实践途径–民事权利是个人、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个人、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践操作–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法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结果。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行为的判定等。
3. 民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法•民事主体的认定与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内容。
–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证据,调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当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
–解决方法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判定与赔偿额的确定–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判定侵权责任并确定赔偿额。
–方法包括查明侵权事实、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确定损失的程度等。
4.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互动关系•民法原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民法原理为处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方法。
–在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民法原理。
•实际工作对民法原理的反馈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和总结新的实务问题和特点。
–这些反馈可以为发展民法学理论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
民法复习资料
(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制定的监护。
(3)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
3.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还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
判断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住所在管辖地、法律适用、权力行使等方面具有法律效果。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实务民法必看知识点总结
实务民法必看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原理1. 民法的功能民法是调整人民之间以平等的、自愿的方式进行社会交往的规则,其功能是通过规范公民之间的日常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2. 民法的权利平等原则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是权利平等原则,即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等的。
在实际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这一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
3. 民法的保护性原则民法的保护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宗旨,对损害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补偿。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在法律的指导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民事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2. 财产权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处理财产权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3.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合同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三、民事责任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合同责任纠纷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3. 不当得利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是指在无故获利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归还不当得利所得。
在处理不当得利责任纠纷时,要根据不当得利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不当得利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归还标准。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民事实务中,了解民法原理是非常重要的,它作为指导实务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首先,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等。
平等原则强调人人平等,不论种族、性别、财产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自由原则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自由的权利。
公正原则则规定了正当程序和公正裁决的要求。
其次,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婚姻家庭权利包括结婚自由、离婚权、继承权等。
此外,民法关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因过失或故意侵犯他人权益所产生的责任,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要求和程序。
在实务中,职业教育应该注重掌握和应用以上的民法原理。
这有助于职业教育从理论到实践的无缝衔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也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文化素养。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是实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它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关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问题。
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原理,可以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文化素养。
自考律师民法原理与实务大题
1.人格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3.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5.意思表示: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
6.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7.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9.遗嘱继承: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10.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11.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2.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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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益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益为核心,民法的系统以权益为基本框架,民法经过权益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保护私权益。
二、试述我公民法的基本源则民法的基本源则即观察、办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点的集中表现,反响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同原则:也称法律地位相同。
民事主体资格相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相同相待;民事主体相同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正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益义务及民事责任肩负。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保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希望、给对方供应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序次和平和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看法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有何差异?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吻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见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拥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的差异:1、着眼点不相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见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相同;3、效力不相同;4、发生的时间不相同五、效力存在弊端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见效要件,所以自始、绝对、确定、自然不依照行为人成立、改正和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掉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见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因行为人撤掉权的执行,使其自始不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编民法总论1. 民法的概念2. 民法的调整对象3. 民事财产关系4. 民事人身关系※民法与行政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的关系5. 民法的性质6.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与平等原则)7. 民事法律关系8.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9.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10.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11.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13. 物(概念,特征,分类)15.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1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7.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18.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9.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20.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23.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4.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4个设定条件要求25. 代理(概念,特征)27. 代理的分类(看熟)※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29.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0. 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31.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名词解释)(2010年考到简答题)32. 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用)33. 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3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8. 期限的概念、意义第二编自然人4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4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分类44. 监护的概念45. 监护人的设定46.宣告死亡的条件49. 法人的(概念,分类)※特征50.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应当成立的4个实质性条件5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5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53.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54. 合伙企业(种类、概念、特征)55. 人格权(概念,特征)※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内容※62. 收养人的条件第三编物权法63. 物权法的概念6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用)66. 物权的(概念,特征)67. 物权的4个效力※物权的分类里用益物权69. 物权的保护※70.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71.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2.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7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 共有的(概念,特征)75. 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76. 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形式)77.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78. 用益物权的(概述,特征)79. 用益物权的分类81. 担保物权的(概述,特征)82.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83. 质权的(概念,特征)85. 权利质权86. 留置权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89. 占有的(概念,分类※看熟)第四编知识产权法(2010年此编未考-其为2009年的范围)90.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101. 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104.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和实用新型)105. 发明的种类(2009年考到选择题)107.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必考】(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专利权人的义务【必考】(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2)缴纳专利年费(3)按国家要求推广专利※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专利权的民法保护“两个问题都必须要把握”114.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商标权的期限、续展118.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五种侵权行为※第五编债法总论123. 债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25. 债的分类(三,六为重点)127. 债的履行(概念,原则)128.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运用)129. 债的不履行(五类)130. 债的保全的概念131. 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特征,构成条件)133. 保证、抵押、留置、定金134. 定金的概念,分类135. 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137. 债的消灭抵消提存混同141. 合同概述,特征,分类142. 要约的概念,特征,效力143. 承诺的概念,特征,效力144. 缔约的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146.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147. 合同解除的条件1、法定解除2、约定解除150. 违约责任151. 违约责任的形式152. 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153.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看熟”,效力(运用)155. 侵权行为的概述,特征,分类“看熟”156.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重要)157.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小都可以出,判断:无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侵权责任的方式“选择题”158. 特殊侵权责任(职务侵权,尤其是环境污染侵权)注:“※”为较去年范围,今年新增的重点。
山东政法《民法原理与实务》期末考试复习题
1. (单选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发生在双务合同中特有的抗辩权( )。
(本题1.0分)A. 不安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先履行抗辩权答案: C解析: 无2. (单选题) ( )不属于添附的方式。
(本题1.0分)A. 混合B. 附合C. 加工D. 没收答案: D解析: 无3. (单选题) 自然人参与合伙关系,不可以用( )出资。
(本题1.0分)A. 劳务B. 资金C. 房屋D. 土地所有权答案: D解析: 无4.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 )(本题1.0分)A. 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B.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要约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
乙未按期答复C. 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乙打电话给甲订购若干。
D. 甲在报纸上刊登附有价目表的广告称: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
乙汇款给甲答案: D解析: 无5. (单选题) 下述民事权利中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是( )。
(本题1.0分)A. 甲对其发明享有的专利权B. 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C.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D.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答案: D解析: 无6. (单选题) 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
甲拒收,乙诉至法院。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本题1.0分)A. 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 甲、乙之问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C. 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D. 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答案: A解析: 无7. (单选题) 王某在公园捡回一只小狗,便抱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
则王某实施了( )。
(本题1.0分)A. 无因管理B. 不当得利C. 自助行为D. 善意取得答案: A解析: 无8. (单选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本题1.0分)A.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D. 经过公示答案: D解析: 无9. (单选题) 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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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得以“民法”命名得法律。
实质民法,就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一切法律规范得总与。
2、民法得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得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得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得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就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得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就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得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得人格或身份而形成得,不以主体得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得人身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得人身为其发生与存在得基础;②不体现主体得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得人身利益;③体现得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得人格而形成得以主体得人格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得社会身份而形成得以主体得身份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
3.民法得渊源,就是指民法得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1)民法得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与优先性。
包括法律与准法律。
法律,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得以法命名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立法文件。
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就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规范性文件。
准法律就是法律得具体化与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得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得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得间接渊源,即习惯与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
其中,习惯就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得行为规范。
法理,就其形式而言,就是指学者得学说与法官得判例。
4.民法得性质有如下特点:(1)民法就是私法。
①私法就是有关私人利益得法,公法就是有关国家与社会公益得法;②私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得法,公法就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得法;③私法以私人为主体,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
区分私法与公法,确认民法得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得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得要求。
(2)民法就是权利法。
①民法就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就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得规范体系; 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得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3)民法就是市场经济得基本法。
①民法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得法律形式;②民法得基本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得要求,就是规范市场活动得基本法律准则;③民法得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得基本法律制度;③民法得物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基本法律制度;④民法得合同制度,就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得基本法律制度;⑤民法得民事责任制度与债得担保制度,就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得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与衡平作用得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
包括如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得地位平等。
其基本含义包括: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得法律地位;③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得民事权益都受同等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就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得意思形成私法上得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得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与自己责任。
(3)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指私权受法律得特别尊重与充分得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4)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5)公平原则,就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得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她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得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得范围,损害她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得、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得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得特征包括:①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得社会关系;②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得社会关系;③就是受民法支配得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得要素,就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得条件,即主体、内容与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即民事主体,就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得人。
包括自然人(我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得权利主体所享有得权利与义务主体所承担得义务,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
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具体如下: ①物,就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得有体物。
②行为,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得行为,即为满足她人利益而进行得活动(如给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就是指人们脑力劳动创造得精神财富(如著作、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注册商标等)。
④人身利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得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得切身利益(如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
⑤权利,就是指享有财产性质得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7、民事权利,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得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得意愿实现一定利益得可能性。
其特征如下:①民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权;②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得可能性;③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8、民事权利得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得内容,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与继承权。
(2)根据民事权利就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
①人身权,就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得权利。
②财产权,就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得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得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等)。
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就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得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就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得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作用得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①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她人妨碍其支配客体得权利,具有排她性。
如物权、她物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等。
②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主体要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如债权。
③形成权,就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得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得权利义务发生、变更与消灭得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等。
④抗辩权,就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得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得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
(5)根据权利就是否完全具备实现得现实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期待权。
①既得权,就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得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得权利。
②期待权,就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得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得权利。
如附停止条件得权利等。
(6)根据并存得两个权利得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①主权利,就是指能够独立存在得权利。
②从权利,就是指必须以其她权利得存在为存在条件得权利。
如被担保得债权就是主权利,担保该债权得抵押权为从权利。
(7)根据权利形成得特点与权利目得得不同,可以分为:原权利、救济权。
①原权利,就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得权利。
②救济权,就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得权利。
如诉权与私力救济等。
9、民事权利得保护方法: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就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她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得方法。
如提起诉讼。
(2)私力救济,就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得权利。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等。
10、民事义务,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得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得利益而必须为一定得行为或不为一定得行为得法律约束。
其特点如下:①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②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11、民事义务得分类:(1)以义务人行为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①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就是指应当积极实施得行为。
如支付货款、瞧管保管物等。
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就是指应当消极实施得行为。
如不实施妨碍或侵犯行为得义务等。
(2)根据义务人得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3)根据义务人表达义务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明示义务、默示义务。
(4)根据义务人履行义务得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义务、随附义务(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忠实义务等)。
12、民事责任,就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得制裁性法律后果。
其特征如下:①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得法律后果;②以财产责任为主得法律责任;③具有补偿性;④在法律允许得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得法律责任。
13、民事责任得分类:(1)根据民事责任产生得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其她义务得民事责任。
①侵权责任,就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得义务,损害她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得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又称合同责任,就是指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得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其她义务得民事责任,就是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得违反其她法定义务得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涉及得民事责任。
(2)根据民事责任得归责原则得不同,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①过错责任,就是指为归责原则得民事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就是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得民事责任,即不论行为人就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得民事责任。
③公平责任,就是指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而承担得民事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得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得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