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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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

第一编民法概论

1、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得以“民法”命名得法律。实质民法,就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一切法律规范得总与。

2、民法得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1)民事财产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得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得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得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就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得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就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得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2)民事人身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得人格或身份而形成得,不以主体得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得人身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得人身为其发生与存在得基础;②不体现主体得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得人身利益;③体现得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得人格而形成得以主体得人格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得社会身份而形成得以主体得身份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

3.民法得渊源,就是指民法得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1)民法得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与优先性。包括法律与准法律。法律,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得以法命名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立法文件。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准法律,就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规范性文件。准法律就是法律得具体化与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得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得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2)民法得间接渊源,即习惯与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就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得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就是指学者得学说与法官得判例。

4.民法得性质有如下特点:

(1)民法就是私法。①私法就是有关私人利益得法,公法就是有关国家与社会公益得法;②私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得法,公法就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得法;③私法以私人为主体,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区分私法与公法,确认民法得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得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得要求。

(2)民法就是权利法。①民法就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就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得规范体系; 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得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3)民法就是市场经济得基本法。①民法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得法律形式;②民法得基本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得要求,就是规范市场活动得基本法律准则;③民法得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得基本法律制度;③民法得物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基本法律制度;④民法得合同制度,就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得基本法律制度;⑤民法得民事责任制度与债得担保制度,就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得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与衡平作用得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得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包括: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得法律地位;③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得民事权益都受同等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就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得意思形成私法上得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得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与自己责任。

(3)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指私权受法律得特别尊重与充分得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4)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5)公平原则,就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得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她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得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得范围,损害她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得、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得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得特征包括:①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得社会关系;②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得社会关系;③就是受民法支配得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得要素,就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得条件,即主体、内容与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即民事主体,就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得人。包括自然人(我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法人与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得权利主体所享有得权利与义务主体所承担得义务,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具体如下: ①物,就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得有体物。②行为,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得行为,即为满足她人利益而进行得活动(如给付财产、提供劳务等)。③智力成果,就是指人们脑力劳动创造得精神财富(如著作、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注册商标等)。④人身利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得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得切身利益(如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⑤权利,就是指享有财产性质得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7、民事权利,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得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得意愿实现一定利益得可能性。其特征如下:①民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权;②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得可能性;③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8、民事权利得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得内容,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与继承权。(2)根据民事权利就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

①人身权,就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得权利。②财产权,就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得权利。(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得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等)。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就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得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就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得权利,如债权。(4)根据民事权利作用得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①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她人妨碍其支配客体得权利,具有排她性。如物权、她物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等。②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主体要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③形成权,就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得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得权利义务发生、变更与消灭得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等。

④抗辩权,就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得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得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5)根据权利就是否完全具备实现得现实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期待权。①既得权,就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得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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