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的州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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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解析

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解析

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解析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建立了庞大的地方行政制度,创造了一套完善的官僚体系,为国家的长期繁荣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行政区划和行政机构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分为两级,一是直接管辖的中央政府,二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地方行政机构。

明朝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按照地理位置来划分的,主要分为京师、直隶、中省、东南省、湖广省和西南省等六大行政区域。

明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巡视、提调和州县。

巡视是明朝设立的一个重要的省级机构,负责地方行政的巡视和监督工作。

提调是地方行政的中级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文教事务等工作。

州县是地方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各种行政和司法事务。

二、官员选拔和管理制度明朝在官员的选拔和管理方面,具有许多独特的制度。

例如,明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举行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员。

此外,还设立了各种考试和评估机构,如府试、会试、殿试等,保证了官员选拔的公正、公平和选拔优秀人才的目标。

对于官员的管理,明朝也实行了许多制度,如考核制度、监察制度、道德教育等。

其中,考核制度是官员管理的核心内容。

明代每年都要进行官员考核,不合格者将受到措施,严重者则要被免职。

这种官员管理制度,不仅为政府提供了优秀的官员,也使国家行政机构更加健康和高效地运转。

三、税收和财政制度税收和财政制度是明朝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的财政制度主要通过税收来实现国家收入的规划和分配。

为此,明朝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收的收取和分配的公平和合理。

在税收的具体内容上,明朝的税制一般包括田赋、关税、丁税、粮饷等。

田赋是以土地为基础的税收,关税是对进出口物品征收的税收,丁税是对人口进行的税收,而粮饷是指国家为粮食调配财力的一种形式。

这些税种的实施,保证了明朝财政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四、地方行政的发展和变革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流变,地方行政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革。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明代地方机构的设置,虽然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又根据封建中央集权制发展的需要做了创新和调整,终于形成了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

在汉族居住地区,明代基本上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其间虽掺有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所占比重不大。

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明朝则根据传统的民族特点,设置了军政合一的边疆管理机构以及土司制、都司制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对维护明朝的君主集权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边疆开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三司”机构的设置明朝开国初年,地方机构设置一仍元朝旧制,设立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

行中书省的长官称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对辖区民、政、军、财诸方面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

行中书省的内属机构与职官编制,也大致和中书省一致。

这种机构设置,是与朱元璋所要建立的高度集中权力于中央的国家体制是相矛盾的。

洪武九年(1376年)明朝宣布改革行省领导体制后;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

(一)承宣布政使司它是明朝法定的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

明初定都南京后,南京及其附近地区(约当今江苏省)为朝廷直隶区,其余再设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北平等l2个布政使司。

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将北平布政任司改为北直隶,但又增设了云南和贵州两个布政使司。

这样,除南、北两直隶外,共有l3个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与左、右参议(从四品)无定员,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

布政使职掌一省行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

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

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

布政司下还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等办事机构。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对于理解明代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组织结构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州县一级,设立有州、府、县和县治。

州是地方行政的最高级别,大部分州都是一个省的中心,行政权力较为集中。

府是大城市的行政中心,比州的级别稍低。

县是明代地方行政的基本单位,行政权力下放到了县级机构,辖区人口较少。

县治是县级政府所在地,通常是一个县城或县城周边的市镇。

其次,在乡村级别,设立有乡、里、坊和村。

乡是乡村行政管理的基本单位,乡的级别次于县。

里是乡村的子单位,相当于现在的村庄。

里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乡村事务、税收和法律纠纷等。

坊是城市和镇的行政单位,和里类似。

坊主要负责城市和镇区的管理,例如市场、商业和交通等。

村是最小的行政单位,在乡村中具有很大的自治权。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也有一些特点。

首先,明代实行分官制,一个地方行政机构由多个官员组成,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责。

例如,在州县一级,有知州、知府、知县等官员。

知州负责州级行政管理,知府负责府级行政管理,知县负责县级行政管理。

在乡村一级,也设有多个官员,如乡官、里官等。

这种分官制有助于明代政府实施分权,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

其次,明代地方行政机构还设有监察机构,以监督行政官员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和监察院。

御史台是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国家各级官员进行监察,包括地方行政官员。

监察院是地方行政机构的监察机构,由监察御史组成,对地方行政官员进行监察,保障政府的廉政。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还包括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和官员考核制度。

明代实行科举制,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提高了政府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明代还设立了官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对地方官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奖惩官员,使官员更加尽责和勤政。

此外,明代地方行政机构还注重发展民间自治机构。

明朝县官权力有多大为何顾炎武说:明亡于县官

明朝县官权力有多大为何顾炎武说:明亡于县官

明朝县官权力有多大?为何顾炎武说:明亡于县官?县政权是明代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县政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安危。

在总结明亡的根本原因时,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顾炎武就曾指出,是明县政的极端腐败激起了明末农民大起义,从而导致明朝的覆灭。

他为此而写下了著名的《郡县论》。

足见,研究明县制实为研究明亡的关键。

1、明代县衙的组成明代的县共有1171个(未含属州,属州与县平级),分为若干等级。

其划分标准有两种。

一是以缴纳田赋的多寡为差,把县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即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

一是以县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主要标准,把县划分为“繁简”两种,即“县粮三万石以上或是王府、省会、军事地、驿道要冲,俱为事繁”,“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

日后,县官由简迁繁,品秩虽没变化,但仍可视为升迁,反之,由繁迁简则视为降黜。

明代县政府俗称县衙,一衙之内的所有官员最多不超过四人。

其中,县的长官称为知县,亦俗称县令。

知县的品秩曾有差别,吴元年定,上县知县从六品,中县正七品,下县从七品,不久俱定为正七品。

北京城郊的大兴、宛平二京县,因其地位特殊俱为正六品。

知县的佐贰官二人,其中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

还有属官典史一人,因典史没有品位,故亦称“未入流”或“流外官”。

县官四人只是最高限额,实际上,县的官员常常是不足额的。

如无县丞,或无主簿,则由典史分领丞簿职;如县编户不及二十里(明代里甲制度,110户为一里),则县丞、主簿并裁,仅剩典史一人。

县级官员的分工是,知县为一县之长,县内事无巨细均在其管理权力之内。

《明史·职官志》说:“知县掌一县之政。

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

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

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

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

明朝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

明朝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

明朝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统治形式既有中央集权的一面,又有地方自治的一面。

这种独特的统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明朝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从继位开始,明太祖朱元璋就明确提出了“专惩贪污,另设冗官”和“节省用度”等政策,以打击腐败和减轻负担,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

这种有效的财政管理手段,使得中央集权迅速得以确立。

与此同时,朱元璋也大力推行反腐斗争,使得地方官员的负面行为受到严厉制裁,减少了地方的权力滥用。

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得明朝中央政权的力量逐渐强大起来。

然而,明朝在中央集权的同时,也重视地方的自治。

地方官员被授予相对独立的权力,有较大的自主权。

尤其是在行政、军事、经济等方面,地方自治的权力更加凸显。

明代的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但其在地方行使职权时,相对独立,不受中央的干预。

这不仅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机会,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明朝时期,体现地方自治的重要手段是“州县制”和“地方自卫军”。

州县制严格规定了地方的行政区划,使得地方政府机构清晰明确,各项职责分工合理。

而地方自卫军是地方政权的武装力量,他们不仅负责地方的安全防卫,还参与地方经济的建设。

这种地方自治的体制安排,使得地方官员有了相对稳定的地方权力基础,更好地为地方百姓服务,推动地方社会的发展。

然而,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并非完全矛盾。

事实上,明朝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将两者结合起来,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

例如,明朝设立了巡抚制度,通过巡抚来监督地方官员,确保其行政行为符合中央的要求。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朝廷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各级官员的政绩,使得地方官员可以在中央权威的压力下履行职责,不会滥用权力。

综上所述,明朝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充分体现了“中央统一,地方自治”的原则。

这种统治格局既保证了中央政权的稳定与权威,又为地方政府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明朝治理模式的特色,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为后世政治体制的探索与创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一、行省制度明代行政区划制度以行省为基础,全国共设有十三个行省,每个行省辖区相对较大。

行省的长官称为巡按制,由京官担任。

巡按制负责管理行省的军事、财政、民政等事务,是地方官员的最高主管。

二、州县制度行省下设州,州下设县,州县是明代的基层行政区域。

州的长官称为知府,县的长官称为知县,它们是地方行政的重要组织。

知府、知县是地方行政的主要负责人,他们负责行省政策在地方的具体实施,管理地方政务,维护社会稳定,并在兼辖地区开展军事、财政、民政等工作。

三、乡、村制度州县辖区下设乡、村,这是明代地方行政制度中的基层组织。

乡一般由若干个村组成,乡的长官称为乡官,村的长官称为村官。

乡官、村官是地方行政管理的基层负责人,他们负责处理属地内的一些实际问题,如农田水利、稽查赋税、维护治安等。

四、举、保制度明代还有举人制度和保甲制度,也是地方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人制度是明代科举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科举选拔优秀人才为地方官员。

保甲制度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明代分为保和甲两个级别,保是一定范围内的居民组成的社区,甲是保的下一级,每个保辖区下设数个甲,保、甲各有组织,负责维护治安、提供人员力量等工作。

五、县试制度明代实行了县试制度,这是明代选官考试制度的一种形式,也是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试是指在县级范围内选拔官员的考试,通过考试结果来选拔、任用,以提高地方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六、地方自治明代地方行政制度中还包括地方自治和由民选官员组成的官民自治组织。

地方自治体现为地方首领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可以参与地方行政的许多决策。

官民自治组织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由官员和民间有声望的人士组成,他们对地方的治理和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和参与。

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行省制度和州县制度是最为重要和核心的组成部分,其它制度在这两个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和发展。

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地方行政组织架构,使得地方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和高效,有助于维护明朝的统一和稳定。

明朝国家机构和地方制度

明朝国家机构和地方制度

明朝国家机构和地方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之一,它的国家机构和地方制度也是非常有特点的。

明朝的国家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而地方制度也有一些特点。

一、中央国家机构明朝的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六部、三省、中央官制等。

1、六部六部是明代官方的主要政治机构,它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每个部门的职责和作用都不一样,比如吏部负责考试选拔官员,户部负责财政管理,礼部负责外交礼仪等。

2、三省三省是明代虽然地位更高的国家机构,分别是内阁、东厂、西厂。

内阁是运政处理经济政治外交问题的最高机构,东厂负责监察处理内部政治违法行为,西厂负责处理外国贸易、情报、刺探等安全问题。

3、中央官制中央官制包括大内、外戚、皇亲国戚等,这些机构与六部、三省合作共同维持了明朝的政治和社会秩序。

二、地方制度明朝的地方制度与国家机构一样十分重要,它可以分为州县制和羁縻制两种。

1、州县制州县制是明代最主要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的核心是州县长官,同时还设有补充民政等政府机构。

州县制是明代中央集权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抑制地方权利,确保国家的统一性和统治力。

2、羁縻制羁縻制是明代的一种特殊地方制度,羁縻指的是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与中原地区都不一样。

为了稳定这些地区的局势,明朝设立了宣抚院、都察院、经略司等机构,负责处理当地问题,维持社会秩序。

总结:明朝的国家机构和地方制度对中国历史具有重要影响,它们是中国古代政治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些机构和制度,明朝可以维持政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统一和发展。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

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犹如元朝的“腹里”。

1、南北两直隶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

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苏,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

北直隶称京师,包括今之河北辽宁两面三刀省的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

顺天府、应天府都设有府尹为长官。

与其他近畿诸府州皆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2、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明初改元之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在原则上是“府县两级制”。

府县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辖于省,与府相同,谓之直隶州。

小州则属于府,与县相同,谓之属州。

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为府州县三级制。

加“布政使司”区,成为“省”、“府”、“州”、“县”四级制。

明代晚叶在“布政司”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原为中央御史之临时兼职,后成为常驻官,于是在形式上竟成为“督抚”、“布政司”(省)、府、州、县,五级制了。

然而实质上仍以府(或州)、县两级地方行政为基础(如秦汉之郡县,隋唐之州县),上加省级,可称为“三级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衔是“承宣布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布政使”二人,秩从二品。

布政使原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监司性质,放多事不公要陈报中央诸部,不要取得总督巡抚的许可。

不过因其总揽一省(布政使司区)之大政,遂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长。

(2)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监察与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员,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

在“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

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

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这(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

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

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王朝,其地方行政体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以县为基础,分为九级官制,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体制。

一、县的建制与州县体制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以县为基本单位,县的建制与州县体制密切相关。

明代初始,采用州县体制,全国辖县为三百六十三个,隶属于三十个州。

后来,明朝根据实际情况对州县体制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将三十个州调整为十五个州,减少了州级行政单位的数量。

二、地方行政的九级官制明朝地方行政体制的核心是九级官制,也称九品官制。

按照官位高低和职权大小,官员被分为九个等级。

从高到低依次为御史大夫、通判、知府、知县、州佥事、知州、治中、府佥事、县佥事。

这种九级官制体现了明朝地方行政体制的等级性和层次性。

三、官员选拔与考试制度明朝地方行政体制重视官员的选用和选拔,实行科举制度。

明代科举制度分为乡试、省试和殿试三个环节。

通过乡试和省试选拔出进士,然后参加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以确定是否授予进士及第。

进士中的优秀者才有机会出任地方官职,这种选拔和考试制度使得地方行政官员能力得到一定保证,也大大提高了地方行政的运行效率。

四、巡抚制度的实行明朝在地方行政体制中还引入了巡抚制度,以加强对地方行政的监督和管理。

巡抚是由皇帝任命的地方行政监察官员,其职责是巡视各地方行政单位的工作,并及时反馈情况给朝廷,以便提出改进措施。

巡抚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加强了地方行政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度。

五、地方自治与民众参与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还注重地方自治和民众的参与。

地方行政单位设立有民意机构,如乡官、社官等,以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

此外,地方行政单位中的知县等官员也需要与当地百姓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民情民意,及时解决各种问题。

综上所述,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以县为基础,通过九级官制、科举制度、巡抚制度等一系列机制,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行政体制。

明代的管理制度

明代的管理制度

明代的管理制度一、组成部分1.中央政府明代中央政府由皇帝和内阁组成,内阁下设六部、九卿等机构。

六部分别是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别负责文武官员的选拔管理、礼仪事务、财政收支、军事组织、刑法司法以及公共工程等事务。

九卿则分别是太常寺、太仆寺、太府寺、太监寺、宗正寺、卫尉寺、光禄寺、鸿胪寺、大理寺,负责朝廷的各项礼仪和仪仗事务。

2.地方政府明代地方政府设置有州县制,以州县为基本行政单位,直接对地方进行管理。

州县设立知府、通判、县令等官员,分别负责地方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地方政府还设立有各种专门机构,如县学、州学、县试、提学等,负责地方的教育和选拔管理。

3.官员体系明代官员按照朝廷的政令和法度,分为文官和武官两类。

文官分为乡试、府试、会试、殿试等级别,武官则分别为武举、武学等级别,通过科举和武举的选拔机制,为官员的选拔和管理提供了规范和制度保障。

4.科举制度明代科举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选拔官员的制度,广泛实施于明代的政治生活中。

科举制度分为乡试、府试、会试、殿试等四个环节,通过各种考试来选拔官员,为政府的管理提供了一支经过严格选拔的人才队伍。

二、运行机制1.皇帝为核心明代政府的核心是皇帝,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掌握朝廷的政治大权。

皇帝通过制定法令和政令,来统一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事务。

2.六部九卿六部和九卿是明代政府的执行机构,下设各种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朝廷的各项事务。

六部分别负责朝廷的文武官员管理、财政收支、军事组织、刑法司法以及公共工程等事务,九卿则负责朝廷的礼仪和仪仗事务。

3.州县制明代地方政府实行州县制,以州县为基本行政单位,设立知府、通判、县令等官员,负责地方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地方政府还设立有各种专门机构,如县学、州学、县试、提学等,负责地方的教育和选拔管理。

4.科举制度明代科举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乡试、府试、会试、殿试等环节,为政府的管理提供了一支经过严格选拔的官员队伍。

明朝官僚制度与地方政治

明朝官僚制度与地方政治

明朝官僚制度与地方政治介绍:明朝官僚制度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政治体系,它在明代历经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本文将探讨明朝官僚制度在地方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

几个朝代的对比:明朝的官僚制度与前几个朝代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

与秦朝的郡县制不同,明朝采用了州县制,实行三级政府组织结构,以省为最高级,县为最低级,各级官员由朝廷直接任命。

这种体系保证了朝廷对地方政权的直接掌控,减少了地方豪强对地方政权的影响。

中央-地方政治关系:明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权的掌控是官僚制度的核心之一。

朝廷通过派遣巡视官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确保地方官员遵循朝廷的政策和法律。

这种中央集权的做法有时会导致一些问题,比如地方官员容易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相对较多。

然而,总体来说,明朝的官僚制度在维护中央的权威和稳定地方政权方面取得了成功。

地方政治的特点:在明朝的地方政治中,地方官员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他们不仅执行中央政策,还负责地方的经济发展、土地管理和治安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地方官员根据自身能力和贡献的大小,可以晋升到更高的官职,甚至直接进入朝廷任职。

这种晋升机会使得地方政治变得竞争激烈,同时也推动了地方治理的进步。

地方财政与官员收入:在明朝的地方政治中,财政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地方官员负责管理地方的税收和财务。

由于朝廷对地方财政的严密监管,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薪酬和征收赋税。

因此,地方官员的收入往往与地方的财政状况密切相关。

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可能采取贪污腐败的行为。

然而,明朝的官僚制度通过建立监察机构和打击贪污行为的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的滋生。

地方政权对社会的影响:明代官僚制度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地方社会。

地方政府负责维护社会秩序、解决争端和纠正不当行为。

此外,地方政府也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管理、税收征收和商业经营等手段,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

地方政府在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难以替代。

明朝的地方行政明朝的州县制度与治理

明朝的地方行政明朝的州县制度与治理

明朝的地方行政明朝的州县制度与治理明朝的地方行政:明朝的州县制度与治理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体系对于国家的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朝时期,州县制度成为地方行政的基本单位,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各州县的治理和监督。

本文将就明朝的州县制度及其治理进行探讨。

一、州县制度的设立与演变明朝制度的设立可以追溯到唐代,但明朝的州县制度在实行上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改革。

明朝的州县制度的设立主要分为两个层级,即州和县。

州是一个相对较大的行政区划单位,下辖若干县,而县是具体的地方行政单位。

州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相比之下较为稳定。

往往州的划分是根据行政区域的自然界限以及人口分布等因素来决定的。

明朝时期,为了强化对地方的控制,各州还设立了巡抚使的制度,由巡抚使负责管理和监督所辖州的治理。

县的设立则比较灵活,人口和地理条件都是县级行政区划的考虑因素。

每个县级单位都由县令来管理,县令是明朝地方行政的重要官员之一。

县级单位还设立了一些监察机构,以加强对地方吏员的管理和监督。

在明朝的地方行政中,州县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连接中央政府与地方的桥梁,对于统一和稳定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朝州县制度的治理明朝的州县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行政区划体系,它还包含了对地方治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明朝时期,政府采取了许多手段来确保各州县的治理效果。

首先,明朝推行科举制度,大力选拔人才为官,这也包括州县官员的选拔。

官员的任命将以其政绩和能力为主要依据,这样有助于有效地治理州县,提高地方官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其次,明朝实施了严格的监察制度,以确保地方行政的廉洁和高效。

每个州县都设立了监察机构,监察官员将对地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违纪行为将及时进行惩处。

另外,明朝采取了一系列的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对于地方财政的治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明朝实行的均田制和府县制,有助于稳定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的发展。

此外,明朝还实施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减少了地方封建割据的可能性,加强了对地方的统一管理和控制。

明代山东行政区划

明代山东行政区划

明代山东行政区划明代山东行政区划在嘉靖年间经历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

明代初年,山东官署设在临清,称为临清衙门,行使山东省的行政和司法职权。

然而,明成祖朱棣不满城市的不便,决定将山东省会迁至济南,并将临清衙门改为临清府,成为山东的行政中心。

嘉靖九年(1530年),明穆宗朱载垕下令调整山东行政区划,并增设许多新的州县。

据史书记载,当时山东省共有山东府、兖州府、青州府、登州府、济南府、泰安府、临清府等七府。

这些府辖区由数个州组成,每个州下设若干县。

例如山东府下辖山东州、曹州、复州等州,分别有山东县、曹县、复县等县。

值得一提的是,青州府辖区非常庞大,包括今天的山东、河北、河南等多个省份,并且下设了十七个州,如博州、棘州、洪州等。

登州府也是一个重要的府州,下设登州、沂州、平州等八个州,成为山东东北地区的行政中心。

此外,明代山东行政区划的调整还包括设立新的州县。

嘉靖年间增设了靖江州、宿迁州、归德州等州。

这些新设的州县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控和开发。

嘉靖年间山东行政区划的调整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经过多次的试行和修订。

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各地行政地位和权力的控制,同时也是朝廷对山东地区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的需要。

总的来说,明代山东行政区划在嘉靖年间经历了许多调整和改革。

从临清衙门到临清府,再到济南成为山东省会,官署的迁移和行政区划的调整都体现了朝廷对山东地区的重视和管理思路的改变。

明代山东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改革不仅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也对山东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调整和改革为山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世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明朝行政区划

明朝行政区划

江西
77
高安县 —— 德化县 —— 星子县 —— 鄱阳县 ——
广信府 建昌府 抚州府 吉安府 临江府 袁州府 赣州府 南安府 武昌府 汉阳府 黄州府
上饶县 —— 南城县 —— 临川县 —— 庐陵县 —— 清江县 —— 宜春县 —— 赣县 ——
7 5 6 9 4 4 12 4 7 2 2 6 2 3 1 1 4 1 4 3 6 3 2 6 —— 6 11 —— 4 6 3 3
巡抚制度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 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 所以到宣德以后, 开始派部 (六
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 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 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 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其中,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 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 一省一巡抚。 有的一省几巡抚。 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 (驻今遵化市) 、 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省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 宣化, 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 三巡抚; 南直隶有两巡抚: 应天巡抚 (驻 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 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越江西、广东、福 建三省。 巡抚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 至今历史学界甚至仍有 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 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 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省州府列表
明朝省府州列表 直隶及承宣布政使司 县数 南直隶 97 府/直隶州 治所 属州 县数 8
应天府(今南京) 上元县 ——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明代的州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明代的州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明代的州县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辉煌的朝代,而明代的地方行政管理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明代的地方行政管理主要通过州县制度来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明代的州县制度及其特点。

一、州县制度的历史背景明代的州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唐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唐代的地方行政管理采用了县、县、乡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明代在唐代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进和完善,形成了独特的州县制度。

二、州县制度的组织结构明代的州县制度包括州、县两个层级。

州是地方行政的最高级单位,下设若干县。

每个县下面还有若干个乡。

州的行政首长称为知州,县的行政首长称为知县。

知州和知县都是由朝廷任命的官员,负责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

三、州县制度的运行机制州县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事任免、财政管理和司法审判。

1. 人事任免:明代的州县官员都是由朝廷任命的。

知州和知县的选拔非常严格,需要经过举荐、考试和面试等一系列程序。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州县官员具备政绩和才干,能够有效地管理地方事务。

2. 财政管理:明代的州县官员在财政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征收赋税、管理土地和资源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上报朝廷,汇报地方财政状况。

3. 司法审判:州县官员在司法审判方面也有重要职责。

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责任。

明代的司法审判非常严厉,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四、州县制度的特点明代的州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度集权:明代朝廷对地方行政的控制极为严格。

州县官员由朝廷任命,同时还有严格的监察机制,以确保地方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2. 人才选拔制度:明代对知州和知县的选拔十分严格,注重考核和选拔官员的能力和政绩。

这使得州县官员能够具备较高的才干,提升地方行政管理能力。

3. 社会控制:明代的州县制度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司法审判的严肃。

这种高度的社会控制使得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助于促进社会繁荣和发展。

明朝行政划分 -回复

明朝行政划分 -回复

明朝行政划分-回复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行政划分经历了多次变革,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体系。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明朝行政划分的问题,为读者详细介绍明朝行政划分的演变过程。

一、明初的行政划分明朝成立之初,继承了元朝的行政体制,但也做了一些改革。

明初将国家行政区域划分为直隶、府、州、县四个层级。

1. 直隶:直隶是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域,设有行宫、边防和中央机关等重要设施。

直隶达到地方行政的最高级别,辖地相对较广,其中包括首都北京所在的北直隶。

2. 府:府是直隶下的行政区域,辖地面积相对较大,主要是分布在各省边远地区。

府的建立,有助于明朝加强对疆域的控制。

3. 州:州在明初是行政区划的中间一级,类似于现代的地级市。

州下设有县,受州级官员管理。

4. 县:县是明朝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单位,也是最常见的行政区划。

每个县由一个县令负责,负责管理行政、司法和军事等事务。

二、明朝中期的行政划分明朝中期,行政区划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这主要是因为明成祖朱棣(永乐皇帝)重新规划了中国的行政体制。

1. 设立中央直辖区:明成祖将原本直属中央的直隶区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北直隶和南直隶。

南直隶包括首都北京及其周边地区,而北直隶则包括辽东、奉天等地区。

2. 重划府州县:明成祖对各地的府、州、县进行了重新划定。

将原有的府、州、县归并,减少了行政级别,以提高行政效率。

府和州被合并为府州,县仍然是县。

3. 设置湖广行省:明成祖将原属南京所辖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和属南京监司的扬州等地划归湖广行省。

这一行政划分的变革,增强了湖广地区的行政管理能力。

三、明朝晚期的行政划分明朝晚期是明朝的衰落时期,同时也是行政划分发生较大变革的时期。

1. 重新分设三司:明朝晚期,朝廷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将行政划分重新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三司(东、中、西三司)。

东三司辖山东、江苏、安徽等地区;中三司辖河南、湖北等地区;西三司辖陕西、甘肃等地区。

明清州县官

明清州县官

明清州县官群体•州县官群体的概况•州县官群体的政治地位•州县官群体的统治基础•州县官群体的价值取向•州县官群体的分类•州县官群体的任职资格•州县官群体的收入与地方财政制度州县官群体的概况一、父母之官和牧民之令二、堂皇之体和卑贱之躯三、道德之言和贪利之行四、伸缩之权和变化之术五、行为之异和心理之奇州县官群体的政治地位在中央集权制度下,一切制度都是按照“君者,出令者也。

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

民者,出粟米麻丝、做器皿、通财货以事上者也”的权力和义务分配原则而制定的,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一切听命于君主,否则便是“有违行君之令”和“欺君犯上”之罪。

州县官处在多层领导之下,有必须服从和听令于上级的义务,他们是奉朝命来治理一州一县,有治理一方的权力,然而,奉朝命而来治理州县的又不是州县官一人,遇事也难以独断专行,实际上是处在承上启下而又受到左右制约的政治地位。

以承上而言:州县官受到多重领导,大多数州县官有一种凡事不自由的感觉。

首先,中央经常派遣专人作为朝廷的代表,以各种名义监督或督促地方官的工作,构成一种牵制态势。

以明代而论,朝廷“以地方官不足信而假中朝之御史以为重,久之亦可为地方官矣。

则又出中朝之尊贵以临之,礼节滋费,而彼此牵制不得行其意”。

州县官之上,至少有“各省布政使二人,参政二人,参议二人,按察使一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又有都御使统之,岁命御史按之”。

多头上司的情况在清代有所改变,州县官直接向督抚负责。

其次,按典制规定:上官必须督查下属,州县对府道,府道对省,凡事都要逐件申报审核,抚、按盘查,部、院注销。

以启下而论:州县官实行的是本籍任职回避制度,他们持有相同的行移勘合,来到各自不熟悉的地方充任长官这些地方的下属和百姓等就是州县官启下的对象,与州县官有对立统一的利害关系。

首先,在秦汉时期,郡县长官有自辟僚属权,即地方长官可以自己组成本级政府的人事体系。

隋代以后,中央收回地方长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将其统一纳入中央政府控制之列。

明朝的地方行政与州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与州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与州县制度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与州县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在明朝的地方行政体系中,州县制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下面我们将对明朝的地方行政与州县制度进行探讨。

一、地方行政的组织架构明朝的地方行政的组织架构分为省、府、州、县四个级别。

省是最高级别的行政单位,为全国划分为十五个,设有巡抚、布政使等高级官员,负责对下属地方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府是较大的行政单位,辖区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

下面是州与县,州是府的下属单位,县是州的下属单位,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与现在的县级行政区相当。

二、州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明朝的州县制度有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州县制度在宋、元时期有所改进,在明朝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州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旨在有效管理地方事务,提升行政效能。

三、州县官员的职责与要求明朝的州县官员是地方行政的核心,他们负责管理州县内的各项事务。

明代设有知州与知县两个级别的官员,其中知州掌管州的行政事务,而知县则负责管理县内的事务。

这些官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行政能力和道德素质,以保证地方的治理水平。

四、州县的设置与调整明朝对州县的设置与调整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在明初,根据国情与地理条件,进行了一系列的县并设置。

不仅如此,明朝还规定了对于县的调整,包括升格、撤销、并入等措施,以便更好地管理地方事务。

五、明朝的地方行政的特点与意义明朝的地方行政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其中,明朝的地方行政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明朝通过设立巡抚、布政使等高级官员,形成了相对集中的行政体系;其次,明朝实行州县制度,地方行政管理更加规范与系统;最后,明朝的地方行政逐渐与农业生产结合,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行政管理体系。

总之,明朝的地方行政与州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通过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体系与规范的州县制度,明朝成功地管理了广大的地方事务,为中国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明代州府的官员设置

明代州府的官员设置

明代(1368年-1644年)的行政体系沿袭了以往朝代的基本架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和调整。

明代的地方行政单位从上到下主要分为省、府、州、县四级。

在州府级别,官员设置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职责,反映了明代中央集权体制的特点。

府级官员设置府是明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一般位于省份下辖,管辖多个县。

府的主要官员包括:1.知府:知府是府级行政区的最高官员,负责该区域的行政、司法、财政等多方面事务。

知府的职责包括维护地方治安、征收赋税、审理案件等。

知府一职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属于九品中正的官职。

2.同知:在一些较大的府或重要的地区,可能还会设有同知一职,协助知府处理行政事务。

同知的地位略低于知府,但也是由中央任命。

3.通判:通判是知府的助手,主要负责文书的审核、记录和存档等工作。

在知府缺席时,通判还需代理知府的职责。

州级官员设置州在明代是府之下的一个行政单位,有的地区设置州而不设府。

州的官员设置与府类似,但级别略低:1.知州:知州是州级行政区的最高官员,职责与知府相似,也是负责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但其管辖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几个县。

2.同知和通判:在一些较大的州或重要的地区,也可能设有同知和通判,其职责与府级的同名官员相似,但处理的是州级事务。

其他官员除了上述主要官员外,府和州还设有一系列低级官员和僚属机构,如教谕(负责教育)、提学官(监督地方学校和科举考试)、兵备道(负责军事)、刑狱道(负责司法审判)等,这些官员负责具体的行政、教育、军事、司法等方面的工作。

小结明代的州府官员设置体现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行政体系的特点,通过知府和知州等官员的设立,实现了对地方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同时,通过设置同知、通判等辅助官职,确保了行政运作的效率和法令的执行。

这一体系对后来的清代以及近现代的行政体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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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的州县吏治(原载《西北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摘要:明代州县处于官僚和社会夹击的两难境地,是吏治腐败的滋生温床。

国家政策的逼迫和自身利益的诱导,使催科赋税虐民过甚;馈送贿赂和过客索要,成为填不满的黑洞;进士举监分途,对州县吏治消极影响极大;狱讼的黑暗和吏胥乡官生员对政务的干涉,形成地方政治的严重弊害。

明朝之亡,根源在于州县的残暴和贪贿。

关键词:明代;州县;吏治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1)02-0101-08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以州县为界,上下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州县以上,其政治形态为官僚政治,有着一套以典章制度为规范的行为准则,而在州县以下,其政治形态为乡绅政治,有着一套以人情关系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州县为这两种规范的结合点,其矛盾尤为突出。

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到明代,州县的吏治产生了极大问题。

明代的腐败,首先是州县以下直至乡里的官吏腐败,直接危害社会,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导致了明朝的败亡。

而州县腐败的症结,就在官僚政治和乡绅政治的衔接上。

州县实为国家的政治基石,明代的州县地方制度和地方官员问题,是明代政治的重大问题,而史学界以往多有忽视。

论及明朝的政治问题,多着眼于中央而忽略地方。

实际上,皇帝专权,取消丞相而由皇帝直辖六部,以及宦官专政等等,固然有其弊端,但却不可能立即引起民变。

而州县吏治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值得引起史学界的高度重视。

一、州县守令的两难处境明代的知州(俗称太守)知县(俗称县令)在整个国家的官僚体系中十分特殊。

他们处于官僚体制和基层社会接壤的边缘,在整个官吏队伍中属于外围,离决策中枢较远,因而除了个别时期外,通常得不到权力中心的重视。

但他们所在的基层政府,又是整个王朝大厦的支撑者,承担着负载上层建筑的重任,因而皇帝和中央政府又不得不重视州县建制的职能。

对州县守令的轻视和对州县建制的重视,使守令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作为州县长官,一方面是远离政治中心的冷落,另一方面是职责的繁重和压力。

在明初,朱元璋由于出身下层社会,深知州县的难处及其对稳定政治统治的重要,极重守令之选。

但好景不长,从立国到仁宣之时,制度初立,已有内重外轻的迹象,当官者视州县为畏途,为宦者视京师为要津。

由于明初以严刑治官,使内重外轻的弊端不过于显,吏治尚称循良,不过,皇帝把注意力集中在京师和中央,已经留下了产生问题的空隙。

弘治以后为了强调地方亲民官的重要性,规定知府、知州见上司不行跪拜礼,仅揖手打拱而已,以重其职,但其调节内外关系的着眼点,局限在官僚体制内部的上下关系上,而对政府与社会的官民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

而正统至弘治,尽管朝廷越来越重视地方亲民官的职司,但主要考虑其对国家财政的供应能力,州县官员的职责转向催科为主,且受多方牵制,为政不易,吏俗渐猾。

正德以后,嘉靖、万历时期,州县不仅不复抚恤乡里,反而变本加厉,盘剥地方。

州县守令上有督抚巡按藩臬催逼索要,下有乡宦、生员、胥吏把持地方,州县难作,动辄罹罪,清廉者不容于方面上下,致使吏治大坏,终于激起民变。

明末农民大起义,小半出自天灾,大半出自人祸。

以往史学界所重视的宦官专政问题,党争问题,主要影响上层,进而波及吏治,与社会底层并无直接联系。

而州县吏治败坏,则是酿成社会动荡的直接原因。

天启年间的礼部尚书赵南星,列举了当时政治“四害”,其中两害就在州县,其余两害也与州县间接相关。

“救时要务事,除四害为急。

何谓四害?一曰干进之害,而曰倾危之害,三曰守令之害,四曰乡官之害。

”“除此四害,仕路庶几可清,民生庶几可疗矣”(赵南星《味檗斋文集》卷1《敬循职掌剖露良心疏》)。

“臣处闾阎三十年,习见有司贪酷者甚多”,“以致豺狼满地,小民愁苦无聊,起而为盗”,“故今日之忧不在建夷,不在安奢,而在郡县之内”(《明经世文编》卷459赵南星《申明宪职疏》)。

本来,从宋以后到明代,州县衙门都立有戒石,铭文为:“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但百姓却将其改为:“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着,上天难欺他又怎知。

”(赵翼《陔余丛考》卷27《戒石铭》)李自成一句“三年免征,一民不杀”,“迎闯王,不纳粮”,立即从基层动摇了明王朝的根基。

故研究明朝政治得失,制度优劣,必须重视其州县问题。

由于身处两难之地,明代的守令难当。

其繁难程度,可从袁宏道(中郎)的信函中见到一斑。

万历二十三年,二十七岁的袁宏道出任吴县知县。

作为著名文士,袁宏道深深体会到了知县的苦辛。

他在给友人丘长孺的信中说:“弟作令,备极丑态,不可名状。

大约遇上官则奴,候过客则妓,治钱谷则仓老人,谕百姓则保山婆。

一日之间,百暖百寒,乍阴乍阳,人间恶趣,令一身尝尽矣。

苦哉!毒哉!”对上司就像奴仆,对过客就像妓女,管钱粮就像账房先生,待百姓就像保人媒婆,知县难当的神态,跃然纸上。

更麻烦的是,知县面对的,不是习文知礼的鸿儒,而是目不识丁的愚民,与他们上任前所接受的教育和所形成的处事方式格格不入。

“令所对者,鹑衣百结之粮长,簧口利舌之刁民,及虮虱满身之囚徒耳。

”而事务之繁忙,处断之艰难,更是跻进官僚集团的士人始料不及的。

袁宏道在给同为知县的朋友杨廷筠的信中道:“吴令甚苦我,苦瘦,苦忙,苦膝欲穿,腰欲断,项欲落。

嗟乎,中郎一行作令,文雅都尽。

”在给好友沈凤翔的信中也道:“人生作吏甚苦,而作令尤苦,若作吴令,则苦万万倍,直牛马不如矣。

何也?上官如云,过客如雨,簿书如山,钱谷如海。

朝夕趋承检点,尚恐不及。

苦哉,苦哉!然上官直消一副贱皮骨,过客直消一副笑嘴脸,簿书直消一副强精神,钱谷直消一副狠心肠,苦则苦也,而不难。

惟有一段没证见的是非,无形影的风波,青岑可浪,碧海可尘,往往令人趋避不及,逃遁无地,难矣,难矣!”(均见《袁中郎全集》,香港,广智书局)显然,年轻气盛的袁中郎,书生气十足,在上任之前未免把复杂的县政看得太简单了。

在躬身实践中,才识得箇中愁滋味。

在上下夹击之中,州县只得上结长官,下虐小民,成为吏治腐败的滋生温床。

到明代中叶以后,州县的腐败已经达到“普及”程度,从守令到小吏胥役,清廉者廖若晨星,贪贿者蚁聚蜂集,成为政治痼疾,无药可救,终于把大明王朝送上了末途。

其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催科、馈送、仕进分途、狱讼、胥吏乡官干政等方面。

二、赋税催科的弊端催科是地方官吏的一大任务,保证正常赋税亦无可厚非。

但是,明代地方的催科,却演变成了害民之政。

从明朝全盛时期的宣德年间开始,上解税粮就已经成为地方官吏考课的“硬指标”。

宣德五年定:“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征。

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

”(《万历会典》卷12《考核一》)成化起,凡受灾地区,纳粮即可在三年大计时免除朝觐。

“六七品四十石,八九品三十石,杂职二十五石,俱听巡抚官拨缺粮仓,分纳完回任管事,免其赴部,惟选完须知功绩牌册,并通关差人缴部而已。

”(黄榆《双槐岁钞》卷1《给由赈济》)从此开始,考课地方官吏实际不再重视教化抚治,唯以催科为事。

到弘治十六年,再次重申:“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

”(《万历会典》卷12《考核一》)。

嘉靖时,也有同样规定。

“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

”(《明史》卷78《食货二》)万历时张居正推行的考成法,史界多有赞誉,但却忽视了其副作用。

考成法开了“带征”的先例,即除完成当年钱粮外,还要带征隆庆以来拖欠赋额七成中的三成,完不成则处以降罚。

对这种惟以催科为务的作法,也有一些官员痛责其弊。

如万历时户科给事中萧彦就曾奏请道:“察吏之道,不宜视催科为殿最。

昨隆庆五年诏征赋不及八分者,停有司俸。

至万历四年则又以九分为及格,仍令带征宿负二分,是民岁输十分以上也。

有司惮考成,必重以敲扑。

民力不胜,则流亡随之。

臣以为九分与带征二议,不宜并行。

所谓宽一分,民受一分赐也。

”(《明史》卷227《萧彦传》)但是,这种批评并未得到执政者的重视。

崇祯时,要求科道官必须从地方州县官中行取,同时又规定征科未完者不得考选科道。

“时有令,有司征赋不及额者不得考选。

给事中周瑞豹考选后而完赋,帝怒贬谪之,命如瑞豹者悉以闻。

于是(熊)开元及御史郑友元等三人并贬二秩调外。

”(《明史》卷258《熊开元传》)史谓“考选将及,先核税粮,不问抚字,专于催科,此法制一变矣。

”(《明史纪事本末》卷72)在种种压力下,州县官吏的职责,惟以催科为要。

“日夜从事,惟急催科”。

所谓教化,所谓赈济,所谓安民,所谓恤狱,全部被搁置一旁。

嘉靖时顾鼎臣上疏称催科之弊曰:“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

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

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

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于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

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

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焉。

”隆庆时吏科给事中贾三近曾上疏道:“今庙堂之令不信于郡县,郡县之龄不信于小民,蠲租矣而催科愈急,振济矣而追逋自如,恤刑矣而冤死相望。

正额之输,上供之需,边疆之费,虽欲损毫厘不可得。

形格势制,莫可如何。

且监司考课,多取振作集事之人,而轻宽平和易之士,守令虽贤,安养之心渐移于苛察,抚字之念日夺于征输,民安得不困。

”(《明史》卷227《贾三近传》)至于万历时的考成带征,其弊尤大。

“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征,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征折色矣。

”(《明史》卷78《食货二》)本色的折算,又由官府任意为之,极大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亲历带征的李乐直言道:“天下极冤最枉之事,莫如带征钱粮一节。

凡知县、知州在任,止该清理任内钱粮,任以前自有官在,这官既不清得,如何一并责备后官?行取文书一到,合干上司,俱另具一眼相待,惟恐得罪何人。

行取因钱粮不完,上司留着他在。

今日则更有可笑,如万历十年官,直要他追而上之,到万历四五年也要兼比来,如何做得去!天下只是这几个百姓,百姓只有这些皮肤,前面太宽,后面太紧,直是赶到大坏极乱不可救药便了。

”(李乐《见闻杂记》卷2)州县的催科,一方面是国家政策和官员考课逼迫而致,另一方面是包税制下经手官吏有利可图。

如上引顾鼎臣疏所言:“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

只有通过催科,官吏自己才能从中得益。

催科不力者,宦橐亦羞涩。

因此,催科不仅有来自上面的压力,还有来自自身的动力。

明代晚期,如海瑞一般可廉己自律者如凤毛麟角,屈指可数,而算计仕宦收入者则比比皆是,遍及州县。

正如高攀龙所言:“矻矻然朝夕之所望,与其父母妻子所以望之者,不过多得金钱。

至去其官也,不以墨即以老疾。

即去,其橐中装已可耀妻儿,了无悔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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