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土地“阳光”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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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材料(国土局党委)

国土局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材料(国土局党委)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材料情系热土写辉煌──记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党委(2011年5月26日)武陵山下,澧水河畔。

在一座座青翠碧绿的山下,蕴藏着丰富的宝藏。

正是这丰富的土地和矿产资源支撑着革命老区桑植县经济的快速发展。

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有这样一班人,他们时刻守护着这片青山绿水,守护着这一方热土;他们服务国土资源工作,促进经济发展,造福一方百姓。

他们就是保护国土资源的忠诚卫士——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带领的一班人。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由原县国土管理局和矿产管理局合并而成,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10人,局党委下辖三个支部,52名党员。

近年来,该局党委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干部队伍建设,建制度、抓监督、强队伍、树形象,与时俱进,成效显著。

一、以抓党的建设影响和带动队伍建设该局党委对建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始终把抓好党建作为搞好国土资源工作的先导和关键来看待。

省以下国土资源垂直管理和机构改革重组后的国土资源局开门办理的第一件事就是马上建立党组织。

针对合并后存在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人心不稳,矛盾多、工作浮躁等问题,局党委通过找人谈话、搞民意调查、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会、发放意见卡等多种形式,稳定了队伍,化解了矛盾,夯实了工作。

在随后进行的定岗定编工作中,首先着重考虑每个岗位上党员的比例,让党的机体渗透到基层股室,避免任何一处出现“真空”。

通过认真落实,全局干部职工对党建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主动向组织靠拢,找组织交心,提建议、献言献策。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5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包括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用地的,都必须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二、建立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实施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供地内容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三、加强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地权限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2)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3)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道路指挥部、统建办、改制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二)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2)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擅自以协议方式供地的;(3)采取压低地价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实物地租方式供地的。

桑植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

桑植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

桑植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桑植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8日)尊敬的彭总,各位领导:首先,热烈欢迎各位领导不辞辛劳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关心支持革命老区的发展。

借此机会,现将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如下:一、县情概况我县地处湖南省西北部,是贺龙元帅的故乡,红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中国工农红军的摇篮之一,隶属张家界市。

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2.6万亩,辖9镇29乡1个林场,558个村(居)委会,共有28个民族,46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

我县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库区,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是全国500个资源富县之一。

全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的矿藏有30余种,矿床、矿化点142处,主要矿产有天然气、铁、煤、硅石等。

二、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在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县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197.52公顷,土地出让收入逐年增长,“十一五”达1.8亿元,今年前四个月实现土地出让收入8000万元,为我县城市建设积聚了大量资金。

(二)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秩序持续向好。

坚守42.6万亩耕地红线,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37.4万亩以上,“十一五”期间共争取各级投资近1亿多元,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项目40多个,增加耕地面积15000多亩,连续多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土地矿产违法违规形势逐步好转。

努力构建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体系初步形成。

尤其是近三年来,通过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卫片检查、整治矿山超深越界等专项行动,国土资源违法用地案件总数、面积逐年下降。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贯彻落实基本国策为主线,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已任,以“保增长保红线”为动力,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设与监管并重,保护资源开创新的局面(一)土地规划龙头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上半年,我局将县乡级规划编制扫尾及上报审批工作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列为中心重点工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县乡级规划成果按程序规范要求进行了调整,大幅度补充和完善规划了成果内容,将“十二五”期间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各乡镇近期重点建设项目都列入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规划期内绝大部分重点项目能有条件得以实施,规划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得以明显提高。

十二五期内增加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划面积近3.5平方公里,乡镇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面积1200公顷,配合地籍、耕保调整基本农田60余公顷。

使工业园区、山羊溪水电站、双门岛大桥等一大批重点项目能得以顺利实施。

县、乡两级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己于四月上旬提交市修编办评审,受到评审专家和各参会领导的高度肯定,五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复,六月十一日交省厅备案。

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也于四月上旬通过市级评审,编制成果得到了市局领导和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编制成果将于六月底之前提交省厅备案。

(二)主动服务经济大局能力进一步提高。

为了确保今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半年优先将县域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排序列入年度计划,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

积极配合黔张常铁路、张桑高速、洪刘二级公路、双门岛大桥、及淋溪河水电站项目、老官潭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生物质能开发项目预审,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

同时积极参与配合桑植县“十二五”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商业网点规划、峰峦溪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芙蓉桥乡白族旅游规划、县工业产业园规划、县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积极为重点工程的可研设计提供规划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湘财综〔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6〕4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

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验收。

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并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分割发证。

对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并按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必须按时足额补缴。

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缴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专户和延迟缴库。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湘财建[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第三条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其标准和等级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见附件1、2)。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张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确保土地价款依法征缴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办理程序(一)项目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致使土地价值增高的,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张规发〔2014〕15号)的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许可,并持规划部门规划条件变更告知函及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计算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价款结清告知函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二)已竣工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划部门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计算并补缴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局教案

国土资源局教案

5、土地矿产登记发证,无视法规, 人为操纵,违法审批。
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副 局长杨秀善在任职期间,他利用办理探矿 权、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 缓交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及人事任命等 方面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单独或伙同 其司机吴军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币155.4万元、 美元1.56万元、港币18万元、澳元8000元, 折合人民币共计191.5551万元。一审被判 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其 违法所得191.5551万元上缴国库。
政治上清醒,是对干部第一位的要求。一 个干部政治上犯糊涂,工作上、廉洁上是 很难不出问题的。现在,有的干部政治意 现在, 现在 识淡薄,民怨已起还不在意, 识淡薄,民怨已起还不在意,矛盾已酿毫 无察觉,面对歪风无动于衷, 无察觉,面对歪风无动于衷,听任错误思 想传播不加抵制。这种现象不加改变, 想传播不加抵制。这种现象不加改变,工 作要误事,干部会误身。 作要误事,干部会误身。
8、基建工程、人事任用,滥用职权, 打“交情”牌,钱权交易。
在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贪污受 贿案中,某公司经理林某为承建市土地局 家属楼工程请求马凤鸣给予关照,马凤鸣 向其索要位于南阳市长江路上价值166342 元的门面房两间。
二、国土资源干部必须清正廉洁
(一)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要政治清醒。 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要政治清醒。
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高洪 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在承揽基本农田整理招投标项目、 招投标代理权、工程监理权、土地拍卖权 过程中提供帮助,谋取私利,受贿人民币 60万元。在为他人办理征地手续、追加工 程款项目过程中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6万 元。高洪共计受贿人民币66万元。法院以 受贿罪判处高洪有期徒刑十年。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桑国土资…2011‟3号签发人:石绍河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报送《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县编委: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工作的部署,现呈报•桑植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

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我局坚持实事求是、以业务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减少业务交叉的原则,对我局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进行重新规划设置,力求做到职能定位准确,股室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依法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矿产资源等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测绘行业、地产市场、地质环境管理等职能,实施科学分类管理。

•规定‣共涉及以下三个方面调整:一、内设机构的调整(共设10个行政股室)1、强化耕地保护职能,取消事业机构县耕地保护办公室,与建设用地股合并设置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股。

2、将加挂在建设用地股的地产办单独设置地产管理股。

3、强化测绘行业管理职能,与地政地籍股合并为地政地籍和测绘行业管理股。

4、将政策法规股与监察室合并为法规监察股。

5、强化地质环境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增设地质环境管理股。

二、局属事业机构的调整(共设10个直属事业机构,11个派出机构)1、取消县耕地保护办公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

2、增设1个派出机构:工业园国土资源中心所。

3、增设桑植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桑植县国土资源档案馆两个自收自支事业机构。

三、编制调整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行政股室1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四、请示事项根据桑办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我局核定12名机关行政编制,内设7个行政股室。

随着省、市国土资源机构改革及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强化和扩大,现有行政股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我县国土资源发展已不相适应。

为此,经局党委研究,特请示将我局内设行政股室调整为10个,增加5名机关行政编制,以增强我局机关干部队伍的力量。

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湘08行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吕红军【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吕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某【代理律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被告】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二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二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一、关于桑植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某某某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桑植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用地调整的批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桑植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用地调整的批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桑植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
用地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24
•【字号】张政函[2008]268号
•【施行日期】2008.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桑植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用地调
整的批复
(张政函〔2008〕268号)
桑植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桑植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用地调整审批的请示》(桑政〔2008〕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桑植县城市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桑植县城市近期建设发展方向和客运站建设现状,在科学合理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同意桑植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用地调整。

二、汽车东站东移至喻家台,规划用地50亩,原总体规划东站吴家台38.7
亩用地可调整为商业用地;汽车西站调整至蚂蝗冲,规划用地12亩,调整后的汽车西站要处理好与朱家台中学的关系,尽量减少车站的噪音、交通等方面对学校的干扰,原规划汽车西站大理石场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对两处用地调整占有的城市绿地,将刘家湾林地调整为城市公共绿地。

三、要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并在沿张桑公路、张龙公路等出城沿线
做好绿化走廊,加强生态保护,增强城市景观风貌。

四、请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城市建设及城乡协调发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
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国土[建偿]字[1990]第22号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11.19
【实施日期】1990.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建偿)字[1990]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0]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今年四月和九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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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供应的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价款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符合整合条件,经批准整合的土地。

1、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上已经供应的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下已经供应的土地,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3、被整合地块是未供应的土地,地价款与土地提供单位结算,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三、土地使用者持划拨土地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办理出让的,按照土地所在位置、用途的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办理土地出让仍执行原出让金收取办法。

四、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竣工换证时,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2007年9月1日前办理了出让、划拨供地手续,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划拨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出让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涉及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2、若经批准改变了出让、划拨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出让土地用途调整的,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用途调整,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17日国土批〔1996〕44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土办函〔1996〕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土地管理部门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管房产,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变更登记;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过户登记。

如果地上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其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只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变更登记。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有的地方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在开发建设期内合法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出让金后,先核发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再换发使用年限与出让年限相一致的土地使用证。

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尚永祥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尚永祥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尚永祥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湘08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燕崔钦向佐兵【审理法官】陈燕崔钦向佐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尚永祥;王德后【当事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尚永祥王德后【当事人-个人】尚永祥王德后【当事人-公司】桑植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蝶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蝶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小蝶【代理律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尚永祥【被告】王德后【本院观点】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和尚永祥主张尚泰山的签名为他人代签,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该异议不成立;认为8××9号不动产权证所涉山林未与王德后山林相邻,没有争议,明显与本案查明的与王德后相邻且存在争议这一基本事实不符,该异议亦不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给尚永祥颁发的(2020)桑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权证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给尚永祥颁发的(2020)桑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权证是否合法。

经查,2018年10月15日,桑植县人民政府作出桑政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尚永祥持有的桑林证字(2010)第27号林权证与权属证明文件即档案不一致,并存在权属争议。

因此,颁证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桑植县人民政府给当事人尚永祥颁发的桑林证字(2010)第27号《林权证》权属登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湘国土资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5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今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对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健全完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料提交问题对申请省、市州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办法》已就相关资料提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作实际,拟出让范围(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拟出让范围实地核查报告可后期提交。

其中,后期提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包括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原探矿权范围不一致,不能利用原地质勘查报告需重新进行储量核实的情形,以及无需开展地勘工作或以往采矿活动证实有可供进一步开采的资源储量,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情形;拟出让范围实地核查报告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核查后提交,但须先提交拟出让范围核查申请表。

二、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程序问题按照《办法》规定,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取得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具体程序如下:(一)由探矿权人向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转采申请,同时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拍挂出让。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和委托后,组织对原探矿权人勘查投入成本或取得成本加勘查投入成本进行核定,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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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土地“阳光”出让树形象
近年来,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坚持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土地“阳光”出让,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打造了一支具有阳光形象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

一是坚持阳光程序。

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前,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拟订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方案,按规定时间及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和程序阳光透明。

二是实行阳光操作。

进入招标、竞买阶段后,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实施全过程阳光操作。

对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更新竞买人的报价。

挂牌期满,根据竞买情况确定竞得人。

对于公开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外,还邀请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全过程监督拍卖会现场,确保拍卖依法公开进行。

三是树阳光形象。

为使土地出让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实行出让方案集体研究决策,出让程序严格依法,出让过程公开透明,对所有竞买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近年来,由于坚持实行土地“阳光”出让,该局没有发生一宗引发竞买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针对土地交易工作人员的群众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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