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线电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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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的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

通过国内与国外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的比对,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

因而这种权利具有了合法性、自由性和特殊自由性等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于成文法的局限,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本身的影响条件下,确定了自身的原则而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

但是裁量权本身和现实等原因导致行政裁量权的失控,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为它的滥用将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严重的行政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所以,通过立法、程序、司法和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规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和谐社会主义服务。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价值;途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现实地成为行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博弈的进程中得到发展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自由裁量权(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

究竟何为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制度、法治背景、监控机制等不同,各国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一,对其概念的界定也不同。

1、国外法学界的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裁量权的界定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和必须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行为不能被推翻”【1】。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做法及思考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做法及思考

江西省工此和患化委思会
方 案 》;幵 展 打 击 伪 基 站 、 “黑 广 播 ”专 项 清 理 行 动 ,
先 后 联 合 宜 春 市 公 安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印 发 了 《全市开展 打 击 治 理 “黑 广 播 ” 、伪基站>
调 频 广 播 电 台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方 案 》;在无线电发射设备 市 场 监 管 方 面 ,与 宜 春 市 工 商 、质监部门联合发文•,建 立 了 长 效 机 制 ,各 部 门 之 间 加 强 联 动 ,严厉打击各类犯
法 行 政 ,加人fi政 执 法 力 度 ,取 得 了 站 矜 成 效 。
2 0 1 6 年 至 2 0 1 9 年 ,1_£Yf无 管 局 加 人 对 违 规 设 H 使W无 线 电 发 射 设 济 的 行 政 处 罚 力 度 ,四年来依法
作出了 5 3 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I t 屮 ,4 2 次 f i 政 处 罚 >j无 人 值 邙 炎 的 一 般 IV*1序2 处 罚 案 件 (2 7 起 是利叩无线
江 西 雀 工 ik和 倌 息 化 受 员 会
( 3 )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净化空中电波秩序
行政处罚卷宗封面。
为 将 无 线 电 管 理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宜春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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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数 据 核 验 工 作 ,对 全 市 的 无 线 电 频 率 台 站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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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做法
( 1 )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配 齐 执 法 队 伍 ,提升依法行政 水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目录]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一)、社会根源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二)、法律的根源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三、后记[正文]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

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

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

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

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

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

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

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

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

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

浅论无线电行政执法的程序问题

浅论无线电行政执法的程序问题

3 中 无 电21 1 国 线 0年 2 l第期
依 法 行 政
Admiit t c r ig t a ns r i ac o d n o L w a on

人进 行询 问时往往 忽略在询 问开始时先介绍 自己的身份
有些 无线 电行政管理机 关 ,在运用一般 程序实施 无
和告 知当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并记录在 案 .导致 在案卷 线电行政处 罚时 .没有 履行 立案审批手续 而是 由执 法 里无法表 明执法人 员是否履行 了告知程序 。 人 员先行调查 ,后补办立 案审批 手续 这不仅违 反 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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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无线 电行政执法 的程序 问题
■ 内蒙古 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无 线电管理处 杜海 霞
近 年 来 ,随 着各 种 无线 电新 技 术和 新 业务 的广 泛 销 ,并可 以判决被 告重新作 出具体 行政行为 ”。在 无线 应 用 .电磁环 境 日益复 杂 ,违规设置 和使用无线 电台站 电执法过 程中 ,程序违 法意 味着在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
2 无线 电执 法 过程 中 可能 出现 的 程 . 序 问题
严格执行无线 电执 法程序 ,这是保 障和监督 无线 电 行政执 法机关有效 实施 行政管理 ,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 利
1 无线 电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
在 行 政 法 学 领 域 .一 个 合 法 的 行 政 行 为 必 须 具 备 3 的具体体现 。 目前无线 电行政管理机关在执 法过程 中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 五十 四条规定 若具 据 .不 得 阻 挠 ;在 向 案件 有 关 证 人 取 证 时 应 向 证 人 说 体行政 行为违反法定 程序的 ,可 “ 判决撤销 或者部分撤 明不 得 提 供 伪 证 或 隐 匿 证 据 。但 有 的 办 案 人 员在 对 当 事

对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探讨

对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探讨

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无线电管理 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定》等.规范了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在管辖、受理.调 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以及告知、听证,行政复 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 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 序的规定。为管理频率、台站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 我省加快了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辽宁省无线电
5建泣无线电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通信事业也在快 速发展壮大。目前,在法律法规的设置上,我国只有 一部无线电管理条例,而且是在1 993年发布的。该条 例立法时间早.年代久,很多规定及条款已经不适应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无 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给无线电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 难。例如:在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方面.《中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四项相关技术 指标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就可以生产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而在1 997年国家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生产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字【1 997]第1 29)中,规 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经过国家型号核准,方可生 产.销售和使用。对于没有通过国家型号核准.却又生 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的相关单位和个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处罚条款 里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而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 术监督局等单位则可以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进行处 罚.且处罚力度大,能够达到一定的震摄作用。所以, 通过与这些单位.部门的联合执法,我们就能利用他们 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弥补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 上的不足之处。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 个人工作总结近年来,各级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度有了明显进步,依法行政、优质效劳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工作获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无线电管理部门承当的监管任务不断加重,在当前的基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综合性和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作为一名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无线电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法学根底理论、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熟悉实体法,又要熟悉程序法,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设备,监管新的领域。

但目前我们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局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导致执法不够标准、严谨,适用法律随意性大。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过程中言语不文明、行为不端庄、态度蛮横粗暴,不能以娴熟的执法技能,丰富的法律知识,依法入情入理的去说服相对人。

一旦遇到硬的、横的或有权有势的管理对象又缩头缩脑,该罚的不罚或少罚。

〔二〕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有所存在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分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但在基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

个别执法人员长期凭经历办事,不能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无视了程序上的完备,认为程序问题只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分。

更有甚者,一旦自认为法律规定的程序“阻碍”了执法,就想方设法随意简化程序和成心违背法定程序,认为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太慢,遵守程序法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追究违法行为,只要实体上不出错,只要能及时、有效地处分违法行为,即使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就无所谓。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授权和情况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执法行为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特征,但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思考,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思考与分析,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赋予执法机关的,是一种合法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既然是一种权力,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凭借个人的主观意愿随意使用。

自由裁量权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

自由裁量权必须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存在滥用职权和腐败的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合法、合理、公正,并受到监督和制约。

二、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建设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引发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制衡和监督。

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和限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应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公正和合理性。

应当强化司法监督,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自由裁量权与执法效率的平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到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在确保执法效率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裁量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同时也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并举。

要尽量避免过度追求执法效率,而忽视了执法公正,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兼顾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的要求,实现两者的平衡。

自由裁量权通俗理解

自由裁量权通俗理解

自由裁量权通俗理解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个人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事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是在法律或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以便在特定情况下保护个人或机构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比如,公司的管理层可以自行决定员工的晋升和加薪,而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

同样的,家长也可以自行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认可。

然而,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公司中,管理层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和政策,不能随意决定员工的晋升和加薪。

同样的,家长也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不能随意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生活方式。

在司法领域中,自由裁量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可以使法官更加公正地判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使个人或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自主决策,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这种权利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随意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按详细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那么,根据详细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那么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开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详细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那么、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视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

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

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思考

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思考

关键 词 无线 电管理 自由裁量
中图 分类号: 9 21 D 2.
标准
文献标 识码 : A
重罚。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0 4 .l l0 .5 2 0 9 l- 2O 2 3
规范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 的意义和要 求 据 不完全统 计, 国现行有 效法律 、 我 行政法 规 10 2 0多部 , 行有效 的地方性法 规、 地方规 章及部 门规章 约 2 0 0 左右 。 l0 件 涉 及行政处罚条款 的占 9 %以上 , 予行政机关 处罚裁量条款 的有 5 授 9 %以上 。近年 来, 0 各地 政府进 一步推 动行政权 力阳光运 行, 规 范行政处 罚 自由裁量权 , 对提 高 行政 行为 的公平性 、 正性和合 公 理性 , 规范执法人员 的执 法行为 , 提高执法 质量 , 有效减 少 自由裁 量权 被滥 用和执法过程 中的腐败现象 , 进地方经济发展 软环境 促 优化 和社会文 明进 步 ,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二、 无线 电管理 行政处 罚 自由裁 量权的情 况 ( ) 一 无线 电管理 行政处 罚存在 自由裁量权 实施行 政处罚过程有三要 素: 发观和认 定事实 , 适用 的法律 , 作 出的处 罚决定 。《 条N> / 第四十三 条对五种 违反无线 电管理规 定的行 为, 了一些行政 处罚规 定, 作 无线 电管 理行政执 法人 员如 何正确 、 合理 使用 自由裁 量权 , 是一个值 得重视 的问题 。 ( ) 线电管理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 的分类 二 无 是根据情 节轻重 认定的 自由裁量权 。《 条例》 对行政 处罚 有 “ 以根据 具体情况 ” “ 节严重 的” 可 ,情 这样 的表述 , 并没有 明确 规定 以上表述 的法定条件 , 线电管理行政 处罚有对情节轻 重的 无 自由裁量 权 。 二是对 违反 《 条例》 规定事 实认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 条例》 规 定 了五种违 法行为 , 可以给予 行政处 罚。 分别 有“ 自 “ 擅 ” 干扰” 等 表述 , 确实不 了解 《 对 条例》 规定 产生 的违 法行 为, 还是 明知故犯 产 生的违法行为, 无线 电管理 行政处 罚有 对事实认定 的 自由裁量 权。 三是对行政 处罚种类 和罚款裁 量 的 自由裁量权 。《 条例》 规 定如 “ 给予警告 、 查封或 者没收 殴备 、 没收非法 所得 的处罚” “ , 可 以并处一千元 以上 、 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 吊销其电台执照 ” 有 , 可供选择的 多种行 政处罚种类和 罚款幅度 ,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 罚 可在法定 的处罚种类和 罚款幅度 内行使 自由裁量 权 。 ( ) 三 实施行政 执法 个人的 因素影响 自由裁量 结果 无线 电业 务种类 多, 技术 含量 高, 别对于 复杂 的无线电违 特 法行 为, 缺乏一 个统一的衡 量标准 。 行政执 法人 员又处在不 同的 地域 , 个人工作 能力 , ¨ 矢 识水平 , 以及个人情绪 等因素 , 都会产 生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草案)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草案)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草案)经济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无线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内容)本制度所规范的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法律适用性)本制度仅作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四)违法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违法当事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1】摘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此后,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主体能否正确行使这种权利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成败。

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形态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原因等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最后提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20世纪后,由于行政权的迅速发展,使得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

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则会导致行政主体把其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并滥用权力,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又严重危害基本人权与自由,从而出现社会不公正,因此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

有学者曾说“一个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史就是围绕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因素此消彼长的历史。

”为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好这把“双刃剑”,那么就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否则就会伤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中外学者对其的理解不尽一致。

1.国外学者的理解在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主要采用戴维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作的定义:“行政裁量权是指在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之间做出选择的权力。

”①德国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理论把行政自由裁量权界定为:在若干法律效果之间做出选择决定的自由。

法国行政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即行政主体拥有决定采取适宜的行为方式的权力。

根据国外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权力幅度之间的选择权。

2.国内学者的理解王m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一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这样定义:“凡是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

目录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1)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2)(一)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2)(二)立法的滞后性 (2)(三)行政行为的效率性 (2)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危害 (2)(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表现 (2)(二)行政自由裁量滥用的危害 (3)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4)(一)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4)(二)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 (4)(三)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体制控制 (5)(四)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5)(五) 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6)参考文献 (6)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有其积极的作用,也有其消极的影响。

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

但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为因素比重大,主观性强等特点,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显失公正的现象。

深入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丰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使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本文就如何合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怎样适当而合理地运作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以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着、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力,其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

可见,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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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中 自主 判断违章事 实与法律 的最佳 结合点 并 理 ,做 到 “ 同 情 况 相 同 处 理 , 不 同 情 况 不 同 处 相
据 此 作 出 或 不 作 出具 体 行 政 行 为的 权 利 。 理 ” ,才 能 真 正 发 挥 《 条例 》赋 予我 们 的权 利 。
1无 线 电 行政 执 法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必 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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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无线 电行 政 执法 中 的 自由裁 量权
■ 成 都 市 无 线 电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主任
成 都 市 无 线必要补充。
这 样 无 线 电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有 对 情 节 轻 重 判 定 的 自 由
1 中 无 电 0 第 期 6 国 线 27 l 0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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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权 。
公 正的 公众 可能认 为不公 正 ;特 别是 在公 正标准
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 吊销其 电台执照 。” 按照此 可 能 会 被 滥 用 。 滥 用 的 结 果 ,一 是 不 利 于 无 线 电 管 条款 的规定 ,无线 电行政执 法人 员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理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 二 是 助 长 一 些 行
列 穷尽 ,做 出非 常细致 的规 定 。而 且从法律 本 身的 罚 。 “ 即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对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种 特 性 来 说 ,由 于 法 律 制 定 后 客 观 事 务 还 在 不 断 发 展 时 ,可 根 据 案 例 的实 际情 况 ,在4 行 政 处 罚 中 自 由 变化 , 因 此 法 律 只 能 做 出 一 些 较 原 则 的规 定 ,提 出 选择 。 可 供 选 择 的 措 施 和 一 定 的 量 裁 范 围 ,使 行 政 主 体 能 ( )对 情 节 轻 重 认 定 的 自 由 裁量 权 。 《 例 》 2 条
( )随着无线 电设备 的增 加 ,空中电波秩序 日 1
2 无 线 电行 政 执法 中 自由裁 量 权 的种 类
根 据 《 例 》 第 4 条 ( 见 附 录 ) 的 规 定 无 条 3 详
类 趋复 杂 ,无线 电行政 执法 的执 法力度 和范 围不断扩 线 电行 政 执 法 自 由裁 量 权 可 以 归纳 为 以下 3 。 大 ,新 的违 章 案 件 层 出 不 穷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只 有 根 ( ) 对 事 实 性 质 认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无 线 电 1
国务 院 、 中央 军 委 发 布 的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无 线 电 长 ,违 法 使 用 无 线 电 设 备 的 现 象 比较 严 重 。 对 此 , 中 管 理 条 例 》 ( 称 《 例 》 ) 的 规 定 寻 求 无线 电 我 们 只 有 通 过 公 平 合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加 以 灵 活 处 下 条
” 对有下列 行 为之一 的单 位和个 人 ,国家无线 电管
( )就 《 2 条例》 本身而言 ,现代社会对无线 电 理 机 构 或 者 地 方 无 线 电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给
设备 的需 求不断增 加 , 《 条例 》 不 能 概 括 完 全 罗 予 警 告 、查 封 或 者 没 收 设 备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 ) 在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内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无 线 没 有形成之 前 对 于偶发 的、复杂 的事务 的公正处 3
电管理机构 在对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做 出行 政处 罚时 ,
理 是很难 把握 的。因此 ,自由裁量权 的滥 用 ,在
可 在法定 的处罚幅 度 内自由选择 。根据 条例》 第 客 观 上 也 是 存 在 的 。 4 条的规定 ” 节严重 的 可 以并处一千 元 以上 3 情 正是 因 为存 在着主 客观上 的因素 自由裁量权
宋 劲 松
张 晓 阳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律 、 法 规 规
( )从 无 线 电 行 政 执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来 3
定 的原 则 和 范 围 内 有 选 择 余 地 的 处 置 权 利 。 无线 电 看 , 《 例 》 于 1 9 年 发 布 之 日起 到 现 在 已 经 实 施 条 3 9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自由 裁 量 权 是 指 无 线 电管 理 机 构 依 照 了 1 年 , 成 都 市 的 无 线 电 设 备 使 用 量 呈 爆 炸 性 增 4
况 在 10 50 元范 围 内 自行 裁 定 罚 款 幅 度 。 00 00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特 权 思 想 ,滋 生 腐 败 影 响 整 个 无 线 电 管理 机 构 的形 象 。
据 《 例 》 ,按 照 公 正 合 理 的 原 则 ,灵 活 采 用 其 赋 管 理 机 构 对 当事 人 的 行 为 性 质 或 者 被 管 理 事 项 的 性 条 条 3 予 的 自 由裁 量 权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审 时 度 势 及 时 处 质 的 认 定 有 自 由 裁 量 的权 利 。 《 例 》 第 4 条 规 定 理 问题 ,才 能 与 不 断 变化 的现 实相 适 应 。
3 情 情 够 因 人 因事 做 出 更 有 成 效 的 管 理 。 就 无 线 电 管 理 工 第 4 条 中有 “ 节 较 轻 的 ” 、 “ 节 严 重 的 ” 这 样 作 而 言 ,也 需 要 无 线 电管 理 机 构 要 有 一 定 的 自 由 裁 语 义 的 词 ,而 没 有 规 定 认 定 情 节 轻 重 的 法 定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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