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04-2006-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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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2005年九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CNAS/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将于2005年9月20日开始受理实验室按新版准册的认可申请,自2005年11月1日起按新准则进行现场评审。

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标准有25个要条(4.1—4.15,5。

1—5.10)。

本标准有99条、44款、62目、201个小条目、71个注释如:5、6、2、2、1要素、条、款、目CNAS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方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缩写:CNAS)概述ISO/IEC17025:2005 2005/9/1发布-—2005/9/1实施(1)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实施日期(2)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总体结构重点提出:了解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总体结构。

引言:CNAS-CL01:2006与ISO9000标准的关系参考文件:了解与CANS-CL01:2006相关的文件1、引言重点提示:了解CNAS/AC01:2005《准则》的正式实施日期,正式实施日期为2005年9月1日,届时,CNAS安排的各类评审(即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均依据该《准则》进行。

2、范围重点提示:CNAS/AC01:2005针对的对象CNAS/AC01:2005与ISO9000族(1994)的关系。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2005年九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CNAS/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将于2005年9月20日开始受理实验室按新版准册的认可申请,自2005年11月1日起按新准则进行现场评审。

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标准有25个要条(4.1-4.15,5.1-5.10)。

本标准有99条、44款、62目、201个小条目、71个注释如:5、6、2、2、1要素、条、款、目CNAS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方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缩写:CNAS)概述ISO/IEC17025:2005 2005/9/1发布——2005/9/1实施(1)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实施日期(2)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总体结构重点提出:了解CNAS-CL01:2006《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总体结构。

引言:CNAS-CL01:2006与ISO9000标准的关系参考文件:了解与CANS-CL01:2006相关的文件1、引言重点提示:了解CNAS/AC01:2005《准则》的正式实施日期,正式实施日期为2005年9月1日,届时,CNAS安排的各类评审(即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均依据该《准则》进行。

2、围重点提示:CNAS/AC01:2005针对的对象CNAS/AC01:2005与ISO9000族(1994)的关系。

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是对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和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请注意使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2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3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4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5 ILAC-P10《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2.6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2.7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2.8 ISO/IEC指南99《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3 术语和定义本指南采用ISO/IEC指南99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 量值溯源要求的有关说明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4.1.1 CNAS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4.1.2 CNAS承认中国法定计量管理体系的量值溯源性,因为:a) CNAS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CNAS-GL004:2018《标准物质_标准样品的使用指南》 - 中国合格评定

CNAS-GL004:2018《标准物质_标准样品的使用指南》 - 中国合格评定
CNAS-GL004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指南 Guidance on Using Reference Materials
(IDT ISO Guide 33:2015)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 日 发布
2018 年 3 月 1 日 实施
CNA共 34 页
目录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及定义 ..................................................................... 3 4 符号 ........................................................................... 5 5 约定 ........................................................................... 5 6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及其在测量中的作用 ............................................ 6 7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 ................................ 11 8 精密度的评估 .................................................................. 12 8.1 通则 ........................................................................ 12 8.2 重复测量次数 ................................................................ 12 8.3 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要求.................................................... 13 8.4 测量 ........................................................................ 13 8.5 数据处理 .................................................................... 14 8.6 精密度的计算和评估........................................................... 14 9 偏倚的评估 .................................................................... 15 9.1 总则 ........................................................................ 15 9.2 偏倚校核的途径 .............................................................. 15 9.3 偏倚数据应用 ................................................................ 16 10 校准 ......................................................................... 17 10.1 概述 ....................................................................... 17 10.2 建立计量溯源性.............................................................. 17 10.3 校准模型 ................................................................... 18 11 为其它材料赋值 ............................................................... 18 11.1 总则 ....................................................................... 18 11.2 纯物质 ..................................................................... 19 11.3 称量法和容量法.............................................................. 20 12 约定标尺 ..................................................................... 21 12.1 总则 ...................................................................... 21 12.2 pH 标尺 ..................................................................... 22 12.3 辛烷值 ..................................................................... 22 13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选择................................ 23 13.1 总则 ....................................................................... 23 13.2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选择................................................. 24 13.3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选择..................................................... 26 13.4 与测量系统的相关性.......................................................... 26 附录 A ........................................................................... 28 附录 B ........................................................................... 29 附录 C ........................................................................... 32 参考文献 ........................................................................ 3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2号公告--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2号公告--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2号公告--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2号公告•【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2号公告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67号)和《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函[2005]82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外分包检测业务时需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录中选取,并在签署分包业务前核对其计量认证证书和/或认可证书,分包的检测项目应在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范围之内。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省份│├───┼──────────────────────────────┼─────┤│1│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锦绣大地检测中心│北京│├───┼──────────────────────────────┼─────┤│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中心实验室│甘肃│├───┼──────────────────────────────┼─────┤│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广东│├───┼──────────────────────────────┼─────┤│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广西│├───┼──────────────────────────────┼─────┤│5│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黑龙江│├───┼──────────────────────────────┼─────┤│6│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7│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湖南│├───┼──────────────────────────────┼─────┤│8│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中心食品实验室│江苏│├───┼──────────────────────────────┼─────┤│9│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江苏│├───┼──────────────────────────────┼─────┤│1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辽宁│├───┼──────────────────────────────┼─────┤│11│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12│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山东│├───┼──────────────────────────────┼─────┤│13│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心实验室│山东│├───┼──────────────────────────────┼─────┤│14│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山东│├───┼──────────────────────────────┼─────┤│15│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山东│├───┼──────────────────────────────┼─────┤│16│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17│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新疆│├───┼──────────────────────────────┼─────┤│18│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云南│├───┼──────────────────────────────┼─────┤│19│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CNAS-GL05-2006-CH

CNAS-GL05-2006-CH

CNAS—GL05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测量不确定度政策实施指南1.目的与范围1.1 本指南是根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 /IEC17025:2005)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订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和国际上有关应用指南制订的,是《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具体应用的实施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建立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程序,也可供认可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使用。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 (GUM). BIPM, IEC, IFCC, ISO, IUPAC, IUPAP, OIML, lst edition, 1995. 《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2.2 International Vocabulary of Basic and General Terms in Metrology(VIM). BIPM, IEC, IFCC, ISO, IUPAC, IUPAP, OIML, 2nd edition, 1993.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2.3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和定义》2.4 JJF 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2.5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确定度评估的基本步骤3.1识别不确定度来源3.1.1对检测和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来源的识别应从分析测量过程入手,即对测量方法、测量系统和测量程序作详细研究,为此应尽可能画出测量系统原理或测量方法的方框图和测量流程图。

CNAS文件一览表

CNAS文件一览表
07-4-30
42
应用说明
CNAS-CL33: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
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07-4-16
07-4-30
43
应用说明
CNAS-CL34: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
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07-4-16
07-4-30
44
指南
CNAS-GL01:2006《实验室认可指南》(2007年
06-6-1
06-7-1
8
规则
CNAS-RL05: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08-8-1
08-8-1
9
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
06-6-1
06-7-1
10
认可准则
CNAS-CL0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
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06-6-1
06-7-1
22
应用说明
CNAS-CL13: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06-6-1
06-7-1
23
应用说明
CNAS-CL14: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
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06-6-1
06-7-1
的评估指南》
06-6-1
06-7-1
51
指南
CNAS-GL08:2006《电器领域不确定度的评估
指南》
06-6-1
06-7-1
52
指南

CNAS-G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

CNAS-G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

CNAS—GI01检查机构认可指南Guidance on Inspection Body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认可指南1前言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有关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便于CNAS工作人员、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从事相关认可活动时参考,也可供对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CNAS简介2.1法律地位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心作为CNAS的法律依托单位,承担CNAS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2.2宗旨CNAS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负责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价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贸易发展的需要。

2.3任务经政府授权,CNAS的任务为:2.3.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2.3.2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2.3.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2.3.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2.3.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2.3.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2.3.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2.3.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2.3.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CNAS-GL02-2006 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

CNAS-GL02-2006 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

CNAS—GL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Guidance on Statistic Treatment of Proficiency Testing Results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1.目的与范围1.1 本指南对CNAS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根据统计处理结果对实验室进行能力评价的方法提供了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CNAS的能力验证活动,以及将结果应用于CNAS认可的由其他方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ISO/IEC 指南43-1:1997《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15483.1,IDT)APLAC PT001 《检测实验室间的比对》APLAC PT002 《校准实验室间的比对》《NATA 能力验证指南》ISO 5725:1994 1-6 《测量方法和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和精密度)》3.统计处理3.1统计设计3.1.1能力验证的结果可以多种形式出现,并构成各种统计分布。

分析数据的统计方法应与数据类型及其统计分布特性相适应。

无论使用哪一种方法对参加者的结果进行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a)确定指定值;b)计算能力统计量;c)评价能力;d)在某些情况下需预先确定被测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1.2 在统计设计中应考虑下列事项及其相互影响:a) 所涉及测试的精密性和正确性;b) 在要求的置信水平下检出参加者之间的最小差异;c) 参加者的数量;d) 待检样品的数目和对每一被测样品进行重复检测/测量的次数。

在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应考虑比对的周期;e) 估算指定值所使用的程序,及识别离群值所使用的程序;f) 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参考实验室必须能够给出优于参加者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尽量选择拥有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

CNAS认可标准及实验室应用培训

CNAS认可标准及实验室应用培训
CNAS-R03 ?申诉、投
• 定义
• 认可制度: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那么、准那么、程序和 管理。
• 注册号:CNAS授予已认可机构唯一代码。0356
•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说明相关经济体〔或国家〕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 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以下简称ILACMRA标识。
记录不够充分:很多检测记录没有。看 不出检测环境,工作过程不能详细记录下 来,无法溯源。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就会有 疑问。如可能,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 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 响因素,并保证该检测或校准在尽可能接 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
2〕记录的保存的时间。 保存期应满足客户要求和法规要求 不同领域保存期不一样;合同评审记录; 人员培训记录;评审记录;方法确认记 录,满足5.4.5的要求。
•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由 38 名代表组成: • 政府部门 • 实验室 • 实验室效劳对象 • 实验室结果使用方 • 技术专家 • 委员会的组成确保: • 各有关方的参与 • 利益均衡
认可与标准
合格评 定机构
国家认监委(CNCA) 授权
认可(CNAS)ISO/IEC 17011 能力证明
实验室 17025 /15189
检查机构 17020
体系认证 G62
人员认证 17024
符合性评价
企业/产品/个人/样品 ISO 9000/ISO14000/ 技术法规/标准
产品认证 G65
•CNAL—CNAS只是高层调整 •秘书处没有变化 •实验室认可流程没有变化 •实验室认可要求没有变化 •对评审员的管理模式没有变化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能力认可准那么?

实验室认可的依据

实验室认可的依据
3、CNAS-CL03:2006《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LAC G13:2000)
4、CNAS-CL04:2006《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34:2000和ISO/IEC 17025:2005)
以及在以பைடு நூலகம்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
2005以及在以上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
实验室认可的依据
CNAS开展实验室认可活动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准则:
1、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2、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15189:2003)

CNAS GL 《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 GL 《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RL01《 实 验 室 认 可 规 则 》 , 规 定 了 CNAS实 验 室 认 可 体 系 运 作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包 括 认 可 条 件 、 认 可 流 程 、 申 请 受 理 要 求 、 评 审 要 求 、 对 多 检 测 /校 准 / 鉴 定 场 所 实 验 室 认 可 的 特 殊 要 求 、变 更 要 求 、暂 停 、恢 复 、撤 销 、注 销 认 可 以 及
5.8.1 监督评审 ......................................................................... 19 5.8.2 复评审 ............................................................................. 20 5.8.3 扩大认可范围 .................................................................. 20 5.8.4 认可变更 ......................................................................... 20 6 其他事项........................................................................................ 21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GL001:2018
第 4 页 共 21 页
实验室认可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是 CNAS 对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医学实验室、司法鉴定/法庭科 学 机 构(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为 实 验 室 )等 开 展 认 可 活 动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的 解 释 ,供 申 请 或已获 CNAS 认可的所有实验室参考使用。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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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目的与范围1.1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5.6.1中规定“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对检测、校准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同时5.6.2对校准和测量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认可委员会制定了《量值溯源要求》(CNAS—CL06:2006),本文件是对《量值溯源要求》具体应用的解释和说明,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1.2 本指南适用于已经认可和申请认可的机构从事的校准、检测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5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6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7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8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术语和定义本指南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3.2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3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4 计量基(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3.5 国际计量基(标)准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6 国家计量基(标)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7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3.8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3.9 法制计量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

3.10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4. 量值溯源政策的有关说明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对量值溯源要求4.2.1、4.3.2和4.2.2条款的解释)4.1.1 CNAS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对此《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5.6.2.1.1中有明确规定。

4.1.2 CNAS承认中国法定计量体系的量值溯源性,理由如下:a) CNAS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c) 目前我国有资格提供GBW××××××和GSB××××××有证标准物质的机构,根据《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经过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溯源性有所保障。

4.2 关于CNAS对校准/检定/测试证书、报告的有效性承认与否的问题4.2.1 承认APLAC和ILAC 多边互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认可范围以内的校准证书。

4.2.2 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华南、华北、中南、西北、华东、中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省级计量检定测试技术机构;地市县级计量检定所)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3 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海洋计量站、国家纺织计量站等)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4 承认符合《计量法》的各级工业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如:航空工业第三零四研究所等)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5 承认符合《计量法》要求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

4.2.6 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资格的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样品。

4.2.7 承认APLAC /ILAC MRA成员认可的CRM提供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4.2.8 特殊情况下,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承认可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水平测试等途径提供溯源性证明。

4.2.9 不承认未经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

4.2.10 不承认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11 不承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授权范围以外出具的检定证书测试报告。

4.2.12 不承认无证或不能说明有效性的标准物质。

4.3 关于对校准/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的要求(对量值溯源政策4.4.2条款的解释)已认可和申请认可机构应尽量确保从外部校准服务机构(包括认可校准实验室和法定计量机构)获得的校准/检定证书符合下列要求:4.3.1校准证书应在认可校准实验室认可范围以内,并具有量值溯源信息(如:上一级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有具体的校准数据,有校准的技术依据,有测量不确定度及置信概率等信息。

4.3.2检定证书应在实验室的授权范围以内,并具有量值溯源信息(如:上一级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有检定的技术依据(检定规程)和检定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具有校准数据、测量不确定度及置信概率信息。

4.3.3测试报告应在实验室的授权范围以内,并具有量值溯源信息(如:上一级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有测试的技术依据和测试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具有测量不确定度及置信概率信息。

5. 关于对量值溯源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5.1评审员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通过初访和文件审核的方式对被评审方的溯源体系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文件资料应包括:量值溯源图、校准/检定/测试报告样本、有证标准物质清单等)。

5.2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会使用校准/检定/测试报告的数据,即可以根据数据判别仪器是否能用,是否可以降级使用等。

5.3 被评审方应能够向校准/检定机构提出自身对校准/检定/测试的需求。

5.4 当被评审方出具的检定/测试报告没有数据时,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举证,证明其能够正确使用检定/测试报告的结果(如:熟悉相应的检定规程,或已经过技术验证等)。

5.5 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培训计量、校准的管理人员,应能够正确绘制量值溯源图。

5.6 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索取校准/检定机构的资格证明(包括授权/认可范围)。

5.7 评审员可建议被评审方收集相应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5.8评审员应要求和鼓励各级校准/检定活动尽量依据和执行已有的各级计量技术规程或规范,以获得最安全、有效、可靠的校准/检定结果。

5.9 为了与国际接轨,满足APLAC-EA关于量值溯源的政策,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尽量寻求已获认可校准实验室的校准服务。

6. 有关背景情况和资料6.1 法定计量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6.1.1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符合要求的检定证书应具有以下信息:——授权文件的标识——检定“合格”的结论——量值溯源的声明——可进行量值溯源的证据(上一级的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体的校准数据——检定的技术依据(检定规程标识,检定规程是由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按一定的程序颁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是检定工作的依据。

目前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以JJG XXX命名。

各工业部门自行发布的检定规程通常在JJG后面缀以部门的中文名称,如:JJG(电子)XXX、JJG(航天)XXX等)——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检定合格印章(很多机构习惯用钢印)6.1.2检定结果通知书——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符合要求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具有以下信息:——授权文件的标识——检定“不合格”的结论——量值溯源的声明——可进行量值溯源的证据(上一级的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体的校准数据——检定的技术依据——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6.1.3检定合格证——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且检定结果符合规程要求的简单型强检计量器具,如:压力表,衡器等。

证书加盖检定合格印章。

6.1.4检定合格印(喷印、铅印、漆印)——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且检定结果符合规程要求的简单型强检计量器具,如:电镀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等。

6.1.5 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和测试结果通知书,是计量检定机构在无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的情况下,为满足客户要求所采取的一种“校准服务”活动,通常按照客户或特定的技术要求,采用与计量标准装置给出的“标准值”相对比的方法进行校准。

这种活动结果不给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否可以使用由客户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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