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95号令修改后

合集下载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日常维护管理。

负责对小区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负责公共场所、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上下水管网、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的维护、清疏。

(五)车辆停放、交通秩序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和维护业主集体的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充足的管理经验和服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对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对小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定期向业主提供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业主集体的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维权与保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八条业主集体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讨论: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1.物业管理的概念与目的2.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3.各方责任与义务二、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物业公司的运营与管理3.业主大会的权力与决策4.物业服务部门的设置与职能5.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培训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1.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2.社区环境的清洁与美化3.安全管理与保卫工作4.绿化及景观管理5.健康与卫生管理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方式2.物业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3.物业费与服务内容的匹配4.物业费的公开透明与监督机制5.物业费的合理调整与补偿机制五、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1.政府监管职责与机构设置2.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情况3.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与解决方法4.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5.物业服务质量投诉与维权机制总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从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组织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监管与纠纷解决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通过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我们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备案方式申请人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或者“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备案时间要求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群众”的原则压缩备案办理时间。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一)物业管理区域信息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录。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7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典立1997年8月23日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提高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及管理标准,并对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物价、邮电、绿化、供电、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享有参与住宅区管理的权利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住宅区应成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以党建为引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洛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word版

洛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word版

洛阳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洛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洛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目录1 总则 (1)1.1 标准宗旨 (1)1.2 参照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成本测算 (2)1.5 重要提示 (3)2 居住物业服务 (4)【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4)2.1 基础管理服务 (4)2.1.1 物业服务合同 (4)2.1.2 服务人员管理 (4)2.1.3 基础条件设施 (5)2.1.4 物业承接查验 (5)2.1.5 项目管理制度 (5)2.1.6 供方管理 (5)2.1.7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5)2.1.8 沟通报告机制 (6)2.1.9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6)2.1.10 档案管理 (6)2.1.11 质量管理 (7)2.2 客户服务 (7)2.2.1客户接待 (7)2.2.2 信息公示 (7)2.2.3 投诉处理 (8)2.2.4 客户沟通 (8)2.2.5 社区文明建设 (8)2.3 物业共用部位管理 (9)2.3.1 制度建设 (9)2.3.2 标识系统 (9)2.3.3 装饰装修管理 (9)2.3.4 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10)2.3.5 房屋外观 (10)2.3.6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10)2.4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管理 (11)2.4.1 管理制度 (11)2.4.2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1)2.4.3 设备机房管理 (11)2.4.4 用电系统管理 (12)2.4.5 弱电系统管理 (12)2.4.6 电梯系统管理 (12)2.4.7 消防系统管理 (13)2.4.8 用水系统管理 (13)2.4.9 排水系统管理 (13)2.4.10 突发事件 (14)2.4.11 避雷系统管理 (14)2.4.12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14)2.5 公共秩序维护 (14)2.5.1 制度建设 (14)2.5.2 秩序维护管理 (14)2.5.3 交通及停车管理 (15)2.5.4 消防安全管理 (15)2.6 环境管理服务 (15)2.6.1 制度建设 (15)2.6.2 人员管理 (16)2.6.3 安全防护 (16)2.6.4 消杀除害 (16)2.6.5 文明公约 (16)2.6.6 保洁服务 (16)2.6.7 绿化服务管理 (17)2.7 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 (17)2.7.1 服务创新 (17)2.7.2 经营效益 (18)2.7.3 业主评价 (18)【二级物业服务标准】 (18)2.1 基础管理服务 (18)2.1.1 物业服务合同 (18)2.1.2 服务人员管理 (19)2.1.3 基础条件设施 (19)2.1.4 物业承接查验 (19)2.1.5 项目管理制度 (20)2.1.6 供方管理 (20)2.1.7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0)2.1.8 沟通报告机制 (20)2.1.9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1)2.1.10 档案管理 (21)2.1.11 质量管理 (21)2.2 客户服务 (21)2.2.1 客户接待 (21)2.2.2 信息公示 (22)2.2.3 投诉处理 (22)2.2.4 客户沟通 (22)2.2.5 社区文明建设 (23)2.3 物业共用部位管理 (23)2.3.1 制度建设 (23)2.3.2 标识系统 (23)2.3.3 装饰装修管理 (24)2.3.4 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24)2.3.5 房屋外观 (25)2.3.6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25)2.4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管理 (25)2.4.1 管理制度 (25)2.4.2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25)2.4.3 设备机房管理 (26)2.4.4 用电系统管理 (26)2.4.5 弱电系统管理 (27)2.4.6 电梯系统管理 (27)2.4.7 消防系统管理 (27)2.4.8 用水系统管理 (28)2.4.9 排水系统管理 (28)2.4.10 突发事件 (28)2.4.11 避雷系统管理 (28)2.4.12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28)2.5 公共秩序维护 (29)2.5.1 制度建设 (29)2.5.2 秩序维护管理 (29)2.5.3 交通及停车管理 (29)2.5.4 消防安全管理 (30)2.6 环境管理服务 (30)2.6.1 制度建设 (30)2.6.2 人员管理 (30)2.6.3 安全防护 (30)2.6.4 消杀除害 (31)2.6.5 文明公约 (31)2.6.6 保洁服务 (31)2.6.7 绿化服务管理 (31)2.7 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 (32)2.7.1 服务创新 (32)2.7.2 经营效益 (32)2.7.3 业主评价 (32)【三级物业服务标准】 (33)2.1 基础管理服务 (33)2.1.1 物业服务合同 (33)2.1.2 服务人员管理 (33)2.1.3 基础条件设施 (34)2.1.4 物业承接查验 (34)2.1.5 项目管理制度 (34)2.1.6 供方管理 (34)2.1.7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5)2.1.8 沟通报告机制 (35)2.1.9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35)2.1.10 档案管理 (35)2.1.11 质量管理 (36)2.2 客户服务 (36)2.2.1 客户接待 (36)2.2.2 信息公示 (36)2.2.3 投诉处理 (37)2.2.4 客户沟通 (37)2.2.5 社区文明建设 (37)2.3 物业共用部位管理 (38)2.3.1 制度建设 (38)2.3.2 标识系统 (38)2.3.3 装饰装修管理 (38)2.3.4 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39)2.3.5 房屋外观 (39)2.3.6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39)2.4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管理 (40)2.4.1 管理制度 (40)2.4.2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40)2.4.3 设备机房管理 (40)2.4.4 用电系统管理 (41)2.4.5 弱电系统管理 (41)2.4.6 电梯系统管理 (41)2.4.7 消防系统管理 (41)2.4.8 用水系统管理 (42)2.4.9 排水系统管理 (42)2.4.10 突发事件 (42)2.4.11 避雷系统管理 (42)2.4.12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43)2.5 公共秩序维护 (43)2.5.1 制度建设 (43)2.5.2 秩序维护管理 (43)2.5.3 交通及停车管理 (43)2.5.4 消防安全管理 (44)2.6 环境管理服务 (44)2.6.1 制度建设 (44)2.6.2 人员管理 (44)2.6.3 安全防护 (45)2.6.4 消杀除害 (45)2.6.5 文明公约 (45)2.6.6 保洁服务 (45)2.6.7 绿化服务管理 (46)2.7 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 (46)2.7.1 服务创新 (46)2.7.2 经营效益 (47)2.7.3 客户评价 (47)【四级物业服务标准】 (47)2.1 基础管理服务 (47)2.1.1 物业服务合同 (47)2.1.2 服务人员管理 (47)2.1.3 基础条件设施 (48)2.1.4 物业承接查验 (48)2.1.5 项目管理制度 (48)2.1.6 供方管理 (48)2.1.7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49)2.1.8 沟通报告机制 (49)2.1.9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49)2.1.10 档案管理 (49)2.1.11 质量管理 (50)2.2 客户服务 (50)2.2.1 客户接待 (50)2.2.2 信息公示 (50)2.2.3 投诉处理 (51)2.2.4 客户沟通 (51)2.2.5 社区文明建设 (51)2.3 物业共用部位管理 (51)2.3.1 制度建设 (51)2.3.2 标识系统 (52)2.3.3 装饰装修管理 (52)2.3.4 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53)2.3.5 房屋外观 (53)2.3.6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53)2.4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管理 (53)2.4.1 管理制度 (53)2.4.2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54)2.4.3 设备机房管理 (54)2.4.4 用电系统管理 (54)2.4.5 弱电系统管理 (54)2.4.6 电梯系统管理 (55)2.4.7 消防系统管理 (55)2.4.8 用水系统管理 (55)2.4.9 排水系统管理 (56)2.4.10 突发事件 (56)2.4.11 避雷系统管理 (56)2.4.12 室外共用管线、管路和道路管理 (56)2.5 公共秩序维护 (56)2.5.1 制度建设 (56)2.5.2 秩序维护管理 (56)2.5.3 交通及停车管理 (57)2.5.4 消防安全管理 (57)2.6环境管理服务 (57)2.6.1 制度建设 (57)2.6.2 人员管理 (58)2.6.3 安全防护 (58)2.6.4 消杀除害 (58)2.6.5 文明公约 (58)2.6.6 保洁服务 (58)2.6.7 绿化服务管理 (59)2.7 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 (59)2.7.1 服务创新 (59)2.7.2 经营效益 (60)2.7.3 业主评价 (60)【五级物业服务标准】 (60)2.1 基础管理服务 (60)2.1.1 物业服务合同 (60)2.1.2 服务人员管理 (60)2.1.3 基础条件设施 (61)2.1.4 物业承接查验 (61)2.1.5 项目管理制度 (61)2.1.6 供方管理 (62)2.1.7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62)2.1.8 沟通报告机制 (62)2.1.9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62)2.1.10 档案管理 (62)2.1.11 质量管理 (63)2.2 客户服务 (63)2.2.1 客户接待 (63)2.2.2 信息公示 (63)2.2.3 投诉处理 (64)2.2.4 客户沟通 (64)2.2.5 社区文明建设 (64)2.3 物业共用部位管理 (64)2.3.1 制度建设 (64)2.3.2 标识系统 (65)2.3.3 装饰装修管理 (65)2.3.4 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65)2.3.5 房屋外观 (66)2.3.6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66)2.4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管理 (66)2.4.1 管理制度 (66)2.4.2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66)2.4.3 设备机房管理 (67)2.4.4 用电系统管理 (67)2.4.5 弱电系统管理 (67)2.4.6 电梯系统管理 (67)2.4.7 消防系统管理 (68)2.4.8 用水系统管理 (68)2.4.9 排水系统管理 (68)2.4.10 突发事件 (69)2.4.11 避雷系统管理 (69)2.4.12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69)2.5 公共秩序维护 (69)2.5.1 制度建设 (69)2.5.2 秩序维护管理 (69)2.5.3 交通及停车管理 (69)2.5.4 消防安全管理 (70)2.6 环境管理服务 (70)2.6.1 制度建设 (70)2.6.2 人员管理 (70)2.6.3 安全防护 (71)2.6.4 消杀除害 (71)2.6.5 文明公约 (71)2.6.6 保洁服务 (71)2.6.7 绿化服务管理 (71)2.7 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 (72)2.7.1 服务创新 (72)2.7.2 经营效益 (72)2.7.3 客户评价 (72)3 公共物业服务 (73)3.1 基础管理服务 (73)3.1.1 物业服务合同 (73)3.1.2 服务人员管理 (73)3.1.3 基础条件设施 (74)3.1.4 物业承接查验 (74)3.1.5 项目管理制度 (74)3.1.6 供方管理 (74)3.1.7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75)3.1.8 沟通报告机制 (75)3.1.9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75)3.1.10 档案管理 (75)3.1.11 质量管理 (76)3.2 客户服务 (76)3.2.1 客户接待 (76)3.2.2 信息公示 (76)3.2.3 投诉处理 (77)3.2.4 客户沟通 (77)3.3 物业共用部位管理 (77)3.3.1 制度建设 (77)3.3.2 标识系统 (77)3.3.3 装饰装修管理 (78)3.3.4 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78)3.3.5 房屋外观 (79)3.3.6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79)3.4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管理 (79)3.4.1 管理制度 (79)3.4.2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80)3.4.3 设备机房管理 (80)3.4.4 用电系统管理 (80)3.4.5 弱电系统管理 (81)3.4.6 电梯系统管理 (81)3.4.7 消防系统管理 (81)3.4.8 用水系统管理 (82)3.4.9 排水系统管理 (82)3.4.10突发事件 (82)3.4.11 避雷系统管理 (82)3.4.12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82)3.4.13 空调系统管理 (83)3.5 公共秩序维护 (83)3.5.1 制度建设 (83)3.5.2 秩序维护管理 (83)3.5.3 交通及停车管理 (84)3.5.4 消防安全管理 (84)3.6 环境管理服务 (84)3.6.1 制度建设 (84)3.6.2 人员管理 (85)3.6.3 安全防护 (85)3.6.4 消杀除害 (85)3.6.5 文明公约 (85)3.6.6 保洁服务 (86)3.6.7 绿化服务管理 (86)3.7 创新、效益与业主评价 (86)3.7.1 服务创新 (86)3.7.2 经营效益 (87)3.7.3 客户评价 (87)1 总则1.1 标准宗旨制定本标准的主要宗旨是:1.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优化物业市场秩序;2.转变行政监管方式,保障市场主体权益;3.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健全服务评价体系;4.促进市场信息共享,推动信用体系建设;5.改善行业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器械配备
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出入口值守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次出入口每日6:00-22:00有1人值守,有交接班记录,对外来车辆有登记。
进出人员
管理
(1)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2)对外来人员、送货人员进行登记,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对大件物品搬出有记录。
车辆疏导
二级
人员配备
公共秩序维护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技能训练
公共秩序维护员接受过安全技能培训的比例为70%以上。
技能水平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设备。
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日常管理
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接待并提供物管服务。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
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报修投诉
受理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24小时回复。。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22020年4月19日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能够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能够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涉及物业所有人、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方。

二、物业管理主体2.1 物业所有人物业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或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业主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住房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住户住户是指在物业内居住或使用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物业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和服务工作,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3.2 业主责任业主有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3.3 住户责任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物业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四、物业管理费用4.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2 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物业管理费用应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运营、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4.3 物业费用的调整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应公开透明,提前通知业主,并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物业纠纷处理5.1 住户纠纷住户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调解,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2 业主纠纷业主之间的纠纷应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3 住户与物业管理企业纠纷住户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支持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依照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都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治理方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治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治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治理。

第三条市房产治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的组织、和谐、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治理工作,同意市房产治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治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治理方案。

前期物业治理方案应当报房产治理部门备案。

物业建成后,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治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治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业主的权益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能够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 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宅、所辖区域范畴;(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形;(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5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5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健全服务评价体系,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居住物业/公共物业)》,现予以印发,供物业服务各方主体参照本规范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2018年12月12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2002年5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
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

(95号令新修改增加)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
(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房屋管理、养护、维修等物业管理措施。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省物业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及标准,按《省物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暧、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每一位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合同,载明代办服务费条款。

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利用物业设臵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臵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7层及其以下)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8层及其以上)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按照房屋建设总投资的1%至2%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至3%缴纳。

维修基金存入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由售房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房产
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

逾期未补建的,应当缴纳补建总价款,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业主、使用人违法装修房屋以及有其他损害公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业主、使用人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并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