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巨灾保险之地震保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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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交强险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交强险制度比较研究


关 键 词 :交 强 险
中图分 类号

无过错原则


救 助基金
:F 8 4 0 6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2

2740
(2 0 0 9 )0 4 0 0 2 2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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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纪 7 0 8 0 年 代 伴 随着 经 济 的 迅 猛 发 展 我 国 台




营模 式 赔 偿 范 围 以 及 救 助 基 金 等方 面 还 存 在诸 多 亟 待

较 大 的 差 异 台 湾 地 区 的 交 强 险采 用 专 门 立 法 的 模 式 已


解决 的 问题


为 强 初 步形 成 了 以 《 制 汽 车责 任保 险法 》 核 心 以 其 他平


海 峡两 岸 交强 险立 法模 式 比较


的 属 保 条 法 体 制 由 国务 院制 定 的 《 例 》 于 《 险 法 》 下 位 法
, ,

同 时 台湾 地 区 行 政 部 门迅 速 出 台 了




保 仅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而 非 狭 义 上 的法 律 其 规 定 是 不 能 与 《
中 险 法 》 的 有 关责 任 保 险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为 强 化 对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的 立 法 保 护 保 障受 害 第 三 者 能 够 获 得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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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 定
” 。


国 家实行 机 动 车第 三 者 责 任强 制 保 险制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1.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啊,这就像是给我们的家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你想想看,要是地震来了,有了它是不是心里踏实多了?就像你有一把可靠的雨伞,下雨也不怕被淋湿啦!比如上次隔壁城市地震,那些买了保险的人就少了好多后顾之忧呢!2. 嘿,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可太重要啦!这简直就是我们在地震面前的救命稻草呀!你说要是没有它,一旦遭遇强震,那可咋办?就好比在大海中没有了救生圈一样危险!你看新闻里那些受灾的地方,要是有这保险制度,损失不就能少很多嘛!3. 哇塞,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呀,那可是我们的大救星呢!它就如同黑暗中的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方向!你想想,地震突然来袭,它能帮我们分担好多压力呢!就像朋友在困难时伸出的援手一样!比如那次小地震,有保险的人家就轻松多了呀!4.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这可不是一般的东西哦!它就像是给房子买了个平安符!难道你不觉得有了它会很安心吗?要是地震发生了,没有它可就麻烦啦!就跟开车没保险一样让人提心吊胆!你听说过那个村子地震后因为有保险而快速重建的事吧!5. 哎呀呀,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真的太好啦!简直就是我们的守护天使呀!你能想象没有它的日子吗?那可太可怕啦!就像战士上战场没带武器一样!你看那些经历过地震的人,有保险和没保险差别多大呀!6. 嘿哟,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呀,这可是个宝贝呢!它就像给我们的生活加了一道保险锁!你说要是地震来了没它,那不就惨啦?就像走路没有鞋子一样不方便!还记得那次地震中那些得到保险赔偿的家庭吗?7. 哇哦,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那可是相当厉害的存在呀!就像是我们的秘密武器!没有它,遇到大地震可怎么办呀?就如同在沙漠中没有水一样艰难!你看新闻报道里,有保险的帮助多大呀!8. 哈哈,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这可真是个好东西呀!就像给我们的家请了个保镖一样!你不想有这样的保障吗?地震时没有它,那可太糟糕啦!就像没有太阳的日子一样昏暗!比如那个地区地震后,有保险的多幸运呀!9. 哎哟喂,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可别小看它呀!它就如同我们的坚强后盾!没有它,地震一来可就抓瞎啦!就像船在海上没有了方向舵一样危险!你想想那些遭受地震灾害的人,有保险多重要呀!10. 哇,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这绝对是个了不起的东西呀!它就像是给我们的未来铺上了一块安稳的地毯!你难道不觉得有它很踏实吗?要是没有它在地震时可就难办啦!就跟没有灯塔的港口一样迷茫!你看那些地震后的故事,保险的作用多大呀!我的观点结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真的非常重要,能在关键时刻给我们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应该重视并积极参与!。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

国外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及借鉴一、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

在全球历史上发生的20次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中,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地震竟多达11次,地震所带来的损伤惨重。

以1976年唐山地震为例:该地震造成万人死亡、万人重伤,倒塌民房530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54亿元。

去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陆地35%的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

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

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另一方面,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

通过运用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快速满足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同时,保险作为管理风险的行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以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地震避难和自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事故的损失;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险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另外,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万一发生保险,也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从而提升灾后重建效率。

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非常必要而且紧迫。

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JUN 2018Reinsurance CO.Ltd,以下简称JER)。

根据规定,每次保险事故其责任额最高可达45000亿日元。

为避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各承保公司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必须全额向JER再保,而JER与政府订立超额损失再保险,当地震保险超过其所承受的保险责任时,由国会承诺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由政府负担。

中国台湾地震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则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分层保险责任承担机制。

由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业与“中央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成了共保组织。

共保组织的会员公司按照各财产保险的认受成份分配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灾害发生后,由共保组织负责承担第一层保险责任的赔偿,第二层保险责任的赔偿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再保险、巨灾债券、台湾当局按照一定的次序和比例进行赔偿。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营运机构是地震保险委员会(Earthquake Commission,以下简称EQC),职能除了保险费的收取、再保险的准备与支付保险金等地震保险经营活动外,还有针对防灾进行调查、研究与防灾教育的实施等职责,同时EQC还要负责管理自然灾害基金,其投资收入是EQC的主要收入。

任何理赔案件应直接向EQC提出申请,EQC将通过社会媒体公告设立地区办公室,并与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作进行理赔。

首先将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进入自然灾害基金,之后,EQC再向国外购买再保险,最后当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完全填补损失时,剩余部分由新西兰政府负无限保证清偿责任。

二、对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特点分析1.日本的特点首先是国家立法,日本于1966年制定了《地震保险法》作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的法律依据;其次是政府积极参与,为避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政府在承担再保险责任之外,还在资金融通方面给58。

国内外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与探讨

国内外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与探讨

国内外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与探讨国内外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与探讨地震风险相对于一般的风险属于巨灾风险,损失范围大,灾害程度严重,不仅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段时间内还会伴随有许多次生灾害。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是有效防范地震风险的措施之一,重点体现于:前期的“防重于陪”以及后期的“经济补偿”。

保险公司在承保地震巨灾风险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普及地震避难和自救知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巨灾事故的损失;同时,地震巨灾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1.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现状众所周知,日本、新西兰是世界地震频发国家的典型代表。

为应对地震灾害,日本于1966年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其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

1.1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现状(1)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地震灾害的消费负效用与负外部性特点,决定了日本政府必须在地震保险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中担任主要角色。

在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中,政府充当最终保险人的角色,而且发生的地震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责任相应也越大。

(2)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宏观上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风险管理制度上的设计,尽可能控制和减少风险。

首先,日本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在不断改进地下构造模型和提高预测精度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全国地震动预测地图》。

《全国地震动预测地图》为按地区实行差异费率提供了依据。

其次,国土交通省实施的住宅抗震性能评价制度为费率折扣的实施提供了衡量标准。

差异费率和费率折扣的实施都能够减少地震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

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民间保险公司是地震保险制度微观层面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民间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充分预测和评估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从而在对责任准备金的管理上实现了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结合。

地震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地震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损失金额占时价的30—80% 主要结构的损失占建筑物时价的3—20%
损失金额占时价的10—30%
保险金 额的 100%
保险金 额的 50%
保险金 额的 5%
资料来源: 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三)积累巨灾风险基金的新西兰 地震保险
1.积累巨灾风险基金
1997年-2007年美国巨灾风险债券各年筹资 额在债券累计总筹资额中的相应比例
32% 21%
4% 3% 4%
5% 4% 5%
8%
5% 9%
如图所示,巨灾风险债券的比例在不断上升。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二)政府、民间及再保险相结 合的日本地震保险
2.民间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 日本创造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由政府和
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 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 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日本再保险公 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分别向各保险公 司和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损失分级和赔偿金额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 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 会,三者分别属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 会机构。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 建,该委员会于1994年重组时,政府无偿拨 付了15亿新元。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 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 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经积累了超过50亿新元 的巨灾风险基金。
(四)台湾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 险制度
▪ 根据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地震保险的赔付资 金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包括由台湾各保险公司 共同组织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台湾 当局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台湾当局财 政和国际再保险市场。

巨灾保险各类险种名词解释

巨灾保险各类险种名词解释

巨灾保险各类险种名词解释
1. 地震保险:专门针对地震灾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地震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

2. 洪水保险:专门针对洪水灾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洪水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

3. 台风保险:专门针对台风灾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台风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台风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

4. 暴风雪保险:专门针对暴风雪灾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暴风雪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暴风雪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

5. 海啸保险:专门针对海啸灾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海啸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海啸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

6. 泥石流保险:专门针对泥石流灾害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泥石流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泥石流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

7. 火灾保险:专门针对火灾事故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火灾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8. 交通事故保险:专门针对交通事故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9. 航空事故保险:专门针对航空事故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航空事故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航空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10. 核事故保险:专门针对核事故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核事故发生时,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两岸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比较分析

两岸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比较分析

2016年3月·上海保险马海峰林燕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

本文采用制度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典型公司的案例素材,对两岸保险保障基金的目标、救助对象、缴纳费率和方式、基金公司的定位和权责等进行对比分析。

主要结论有: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值得安定基金借鉴,而后者的补偿限额值得前者学习;安定基金公司的中介定位和资金缺口的招投标制度值得大陆借鉴;两岸基金救助问题保险公司的介入时机都存在不足之处;为扩大基金规模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岸保险保障基金可构建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合作平台。

两岸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比较分析45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MAR 2016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其设立目标是应对保险行业的危机事件,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稳定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不例外。

但是,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两岸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通过比较分析和相互借鉴,能够促进两岸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并为进一步交流与合作奠定基础。

一、前言大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设的法律依据始见于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随后,2004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挂牌成立,并走上公司化运营的道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设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保险安定基金制度是指,当保险人有失去偿付能力可能之时,或者已经失去偿付能力而无法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负担契约责任时,通过设立基金或法人组织,担负垫付或保护保险人权益为目的的制度。

海峡两岸保险代理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保险代理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保险代理制度的比较
林兴登
【期刊名称】《浙江金融》
【年(卷),期】1999()4
【总页数】2页(P40-41)
【关键词】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制度;台湾;大陆;对比研究
【作者】林兴登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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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提要: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一年之内发生在我国的这样两次巨灾,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该文通过分析美、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一、问题的提出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

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

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

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

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

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

中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

中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

中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作者:胡明来源:《商情》2013年第14期【摘要】近来,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的生命财产屡屡遭受严重损失,巨灾保险需求日益增加。

本文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国外主要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

【关键词】然灾害巨灾风险捆绑式保险专项保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的经济损失大。

如何建立有效的巨灾防范机制,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减少巨灾带来的损失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巨灾风险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巨灾风险一般包括地震、洪水、冰雹和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

在许多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上,上述巨灾风险被列为除外责任。

保险理论也将这些风险称为不可保风险。

然而随着巨灾风险的频繁发生和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作为风险防范手段之一的巨灾保险逐渐建立起来。

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已基本趋于完善,并获得成功。

但是英、美两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承保主体、承包责任、费率厘定以及承包方式上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一、英国模式:市场主导的“捆绑式”保险英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是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地将巨灾风险纳入标准家庭以及中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个人或业主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灾风险。

英国的巨灾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的“强制”保险,捆绑是把所有巨灾风险纳入到一个保单中,“强制”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购买一般财产保险时必须购买全部险种。

从承保范围来看,英国的巨灾保险主要是以家庭和企业财产为承保对象;从保险费率厘定来看,英国的巨灾保险基本上是严格按照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厘定费率。

其中,财产所处的地区、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都会影响费率水平。

这对精算技术和核保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承保方式上,英国巨灾保险市场上,保单的销售是直接通过保险企业的分销网络完成的。

二、美国模式:政府主导的专项保险美国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中,承保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发起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

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2 5卷 第 3期
21 0 2年 5月
北 京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n l f e igU i ri f eo a t sa d A t n ui ( o i c n e dt n o r a o in nv s yo A rn ui n s o a t s S c l i csE io ) B j e t c r c aS e i
t s o h n u a c . T r u h h t d o a a ’ a h u k i s rn e Ne e ln ’ e rh u k i s r n e at p e isrn e r h o g t e su y f J p nS r q a e n u a c , e t w Z aa dS a t q a e n u a c ,
Caio naS e rh a e i u a c lf r i’ a qu k ns r n e,Ame ia ai n lfo d i u a c o r mm e,Brts o d i u a e a oi a t rc n n to a o ns r n e prg a l i h f o ns r nc nd Flrd i l hu rc ne is r n e,t a rfnd h c tsr p n u a c a no e s sane b h rv t n urnc ake ria n u a c he p pe i s tat a a to he i s r n e c n tb u ti d y t e p ia e i s a e m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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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 险制 度 比较研 究及 其对 中国 的启 示

国际地震保险制度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地震保险制度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地震保险制度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地震风险的国际地震保险制度比较,是研究普遍存在的国际地震保险制度,探讨不同地震保险制度对地震事故造成的灾害及损失进行赔偿的能力。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类缴费机制,将地震保险纳入国家财政资源组成部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地震灾害的蔓延。

美国的国家地震保险制度是最早发展的,但自1991年以来未能实施。

在美国,提供地震险的是私营部门,地震险实际上是特殊险种,是混合投资保险和纯保险的复合型保险。

这类险种通过个性化的风险选择来进行风险管理,以此达到最佳保障费用最低的目的。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始于1970年初期,是日本提供企业家地震保险的典型。

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主要是国家财政的负担,企业家的地震保险从地震灾害赔偿中获得收益,但大约30%的赔偿仍然由企业家支付。

其他参与者还包括它们的保险公司、银行、租赁公司以及企业家自己。

意大利的国家地震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经济活动损失的,该制度由意大利政府形成,以确保对灾害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收入和房屋损失,但不联系人身伤亡。

作为一种补贴,受灾者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抗震补助金,但是它们不能用于重构受损的住房、厂房和办公室。

意大利地震保险制度强调预防,因此企业家要进行定期的建筑物检查来确定它们的地震抵抗能力。

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可以说是比较年轻的,但其做法经历了有计划的步骤。

经济结构变革和财政改革引发了有关责任公共服务部门,如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巨大的变化,这意味着两者必须加强合作,以提供抗震赔偿。

随着对保险及自然灾害的不断发展,有很多的变化和改进。

目前,中国的地震保险权利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提供重点补贴结合政府和保险市场的合力抗灾,且政府本身要承担50%的全部赔偿金。

总之,国际地震保险制度的比较显示,不同国家的地震保险制度看起来都有一定的区别,但结果似乎有相似之处。

主要 distinctive 之处在于经济增长率和国家财政预算,特别是通过财政补贴或投资承担地震保险风险的能力。

两岸交强险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交强险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 在本法 无盈 无亏 原则下 ,
“ 一、 经‘ 财 三 十三条 第一项 规定 : “ 因汽 车交 其 收 益 主 要 系 来 自于 其 经 营 效 公 司应 具备 如 下条件 :
率 之 良与 否 , 故 其 收益 除订 定 具 政 部 ’ 核准设 立 之财 产保 险公 司 。 通事 故 死 亡 者 , 其 受 益 人 经 提 出 竞 争 性 之 业 务 费 用 所 产 生 者 之 二、 其营业范围包括汽车保 险且 证明文件 , 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 外, 其 投 资 收 益 亦 属本 法 保 险 结 财务 、 业 务 健 全 及 有 经 营本 保 险 金 额二 分 之 一 范 围 内, 请 求 保 险
通过提 高经 营效 率使 交强 险 经 受 害人 之 合 法 权 益 者 。 ” 同时 , 相 得紧急救助及基本保障。 营 取得 盈 利 。 关条 例 规定 了经 营该业 务 应该 提 大陆 在《 道交 法 》 和《 条例》 中
而大 陆 没有相 关 的法 律对 这 交的文件 : “ 申请经营本保险之财 提到 了救 助 基 金 建 立 的 依 据 、 资
不 亏损 ” 原 则 的 实 际 意 义 产 生 误 位 和个 人不 得从 事机 动车 交通 事 取 比例 , 但是 , 上 面两 个法 律法 规 解, 认 为在该 原则 之下 , 保 险公 司 故 责任 强制 保 险业务 。 ” 而 对 于经 的规定 中都没有 对 如何运 作 和管 不应 该盈 利 。大 陆交 强 险在过 去 营交 强 险 的保 险 公 司具体 要具备 理救助基金作出具体规定 。这并
完善。
竞 争性 减弱 。尤 其是 在 没有清 楚 提取 额 、 特 别 补偿 基 金 代 位 求 偿
( 二) 对 基本 经 营原则 规定 的 界定 “ 不 盈 利 不 亏损 ” 的经 营 原 中所 得 到 的金 额 、 基 ຫໍສະໝຸດ 的 利 息 收 差 异

大陆与台湾保险理赔之比较

大陆与台湾保险理赔之比较

大陆与台湾保险理赔之比较1. 引言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理赔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着其权益得到保障的程度。

在大陆与台湾地区,保险理赔的流程和标准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保险理赔进行比较,分析其差异与特点。

2. 大陆保险理赔流程与标准在大陆地区,保险理赔的流程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步骤:2.1 报案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

通常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平台或到保险公司的门店进行报案。

2.2 理赔申请材料准备在报案后,投保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保单、事故证明、医疗报告、财产损失证明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准备,并按照要求提供给保险公司。

2.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事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事故是否由投保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等。

审核结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通知投保人。

2.4 理赔支付如果理赔申请通过审核,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台湾保险理赔流程与标准在台湾地区,保险理赔的流程与大陆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报案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案。

报案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

3.2 理赔申请材料准备与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对理赔申请材料的要求更加严格。

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相关证据材料、医疗记录等。

在准备理赔申请材料时,台湾地区的投保人需要格外注意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3 理赔审核在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时间相对较长,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这是因为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非常注重细节,需要对事故经过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3.4 理赔支付在台湾地区,理赔金额的支付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即预付和最终支付。

预付金额是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金额;最终支付金额则是在所有理赔程序完成后,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剩余赔偿金额。

汶川地震理赔考量中国震灾保险制度

汶川地震理赔考量中国震灾保险制度

汶川地震理赔考量中国震灾保险制度
一、汶川地震理赔考量
2024年5月12日,川滇边境发生了8.0级大地震,全国人民震惊,
汶川地震更是令全国痛心,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安定稳定的生活又瞬间改变,这一次的地震更是让全国人民思考起来国家的震灾保险制度。

作为一
种应急措施,地震保险是国家在地震前担保民众安全以及抚恤受灾民众的
重要措施,因此,在汶川地震理赔过程中,必须考量国家的震灾保险制度。

汶川地震的发生,使我们明白了保险制度是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而汶川地震理赔的全面完善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灾民众的利益。

首先,
要完善震灾的保险体系,实施更完善的地震险,拓宽震灾保险的范围,提
高保险金额,增加保险服务的质量。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震灾保险,还
应该加强险种监管,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投保条件,规范行动规则,以防
止受害者受到保险公司的不公平待遇。

2、加强震灾保险施行
汶川地震的发生,更是让我们意识到了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汶川地震理赔中,加强地震保险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两岸职灾保险制度之分析

两岸职灾保险制度之分析

(一)大陸工傷法令發展背景
1、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高速增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农业社会
工业社会、城市社会
2、人口增加變動快速
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
✓ 2008年底总人口为13280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占 45.7 %,乡村人口占54.3%。 (台灣工業35.44%;農業 5.30%;服務業59.25%)
1212
兩岸職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三、法律依據
我國職災補償法律
1313
兩岸職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四、主管機關
我國
中央:勞委會 執行機關:勞保局 監理機關:監理委員會 審議機關:爭議審議委員會 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大陸
中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執行機關:統籌地區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 劳动能力鉴定機關:劳动能力鉴定委
共79 條共7章分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附则
11
兩岸職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三、法律依據
我國職災補償法律架構
2001年10月31日公布 2002年4月28日施行 1、解決未加保死亡或成殘補助 2、增給職災保險以外生活津貼 3、推動職災預防與職業重建
3.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 職業疾病
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
员会 医疗服务机构:协议 監督機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業務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財務 工會:用人單位 爭議處理:劳动争议處理、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4
兩岸職災保險制度之分析 五、適用對象
我國
大陸
1、強制加保 2、自願加保
1、境内的各类企业(獨資、 合夥、公司)、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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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多层 的地 震保险危险分散机制。台湾地
区的保险制度 与大陆地 区的保险制度相似 ,因此 ,深入研 究台湾地 区的地震保 险制度 ,对 于大陆探 索建立 巨灾保 险制度具有 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 词 : 巨灾风 险 : 台 湾地 震 保 险制 度 研 究 ; 比较 借 鉴 中图分 类号 : F 8 4 2 .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6 7 1 . 5 8 6 1 ( 2 0 1 5 ) 0 5 . 0 0 0 7 . O 1 对于 巨灾风险 ,各 国基本上 都是根据本 国实际情况对其 进行定义和划分 。在当今社会中 ,广泛被 人们 接受的是美国 保险服务局 ( I S O )以定量 的方法定义 [ 1 ] 以及瑞士再保险则
第 一 ,必 须 先 行 建 立 相 关 的法 律 来 推 行 地 震 保 险 制 度 。 根 据 台 湾 地 区 的 地 震 保 险 制 度 ,以及 诸 如 日本 等 国 的 巨灾 保 险制度来看 ,建立 巨灾保 险制度 的首要条件 是立法。经验表
明,缺少政府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是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的 我国仅有的 《 防灾减震法 》只是提 出 “ 国家鼓励单位和 个人参加地 震灾害保险 ” ,因此 ,我 国保险法在此 方面可 以
的 重 点 。 然 而 , 国际 上 对 于 巨灾风 险 的 定 义众 说 纷 纭 ,有 效 的 巨灾保 险制 度 亦 没有 准确 的界 定 。地 震 作 为 我 国频 发 的 巨灾风 险 。 因此 建 立 地 震 保 险 制 度 应 该 是 我 国建 立 巨灾保 险制 度 的 首 要 目标 。我 国 台 湾地 区在 2 0 0 2年 建 立 地 震 保 险 制 度 ,且 台湾 地
中国 科技 经济 新闻 数据 库
经济
海峡两岸 巨灾保险之地震保险制度比较
赵晨 希 西 南财 经 大学 ,浙 江 杭 州 I 3 1 0 0 0 0
摘要 :在 2 0 1 4年 8月 1 3日国务 院印 发关于 《 加快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 意见》之后 ,建立 巨灾保 险制度 成了保 险业界
将 风 险 分 类 并 用 美 国 的通 货 膨 胀 率 折 算 每 年 的 巨灾 损 失 。但 是 ,无论如何 ,地震作为 巨灾风险的基本因素 ,亦是我国频 繁 发 生 的 自然 灾害 ,可 见 建 立 地 震 保 险 的必 要 性 。 因此 ,建 立合 理 的地震保 险制 度是 迫切需 要的 。我 国台湾地 区早在 2 0 0 2年就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大陆的保险制度亦是效仿台湾地
区,因此借鉴 台湾地 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台湾地 区地 震保险起源 台湾 地区的巨灾保险起源于 1 9 9 9年 9月 2 1日,台湾 中
部发 生里 氏 7 . 3的 强烈 地 震 ,造 成 严 重 的经 济损 失 。为 了 避 免类似 的悲剧,台湾政府于 2 0 0 2年 4月 1日开办住宅地 震基本保险 。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 的保 险费率采全 国单一 费率 。每户投 保最 高保险 金额新 台币一百五 十万元 ,每 年保费为 新 台 币 1 3 5 0元 ;若保险金额低于新台 币一百二十万元 ,则每年 保费 按 比例减少 。由于住宅 地震 基本 保险是以重置 成本 为投保基 础 ,故 理 赔 时 不 需 扣 除 折 旧 。若 于 投 保 时 ,计 算 出 重置 成本 之 保 险 金 额 超 过 新 台 币 一 百二 十 万 元 ,超 过 的 部 分 可加 保 扩 大地震险 以确实保障地震发生时可能带来 的财产损 失。 2 台湾地震保 险责任 限额 之设置 台湾 的地 震保 险制度 设置初 期危 险分 散机制 之构架 分 为两层 : 第一层为住宅地震保 险共保 组织承担 。第二层为财团法 人住宅地震保 险基金承担或 分散 。而在第二层之 中,其风险 主要 由地震保险基金 自留 ,再保 险/ 巨灾债券或其他 资本市 场方案 ,以及政府承担 。其住宅地震保险危险分散机制之构 架与 总责任额 历次之调 整如下图所示
3台湾 地震保险具体保障 其承保 内容为:地震震动 ,地震引起的火灾、爆 炸、山 崩、地层 下陷、滑动 、开裂、决 口、海啸 、 海 潮高涨、洪水 。
前 项 危 险 事 故 , 在 连 续 一 百 六 十 八 小 时 内 发 生 两 次 以上 时 , 视为同一次地震事故 。除此之外,该保 险还有临 时住宿 费用 之补偿 ,因承保危险事故致保 险标 的物发生承保 范围之损 失 时 ,保 险 公 司 就 每 一 保 险 标 的 物 , 另行 支 付 临 时住 宿 费 用 新 台 币二 十 万 元 整 。 此外 ,保单 的还规定 了一 次事故全 国赔偿总额  ̄ I i l S U 若 一 次地震事故全 国合计应赔偿损失总额为 1 4 0 0亿元,则所有 赔款将被减半赔偿 。
第二屡 ( 新 台币 6 7 0 亿) 第二层 ( 新台币 6 7 2 亿) 第二层 ( 新 台币 4 8 0 亿) 第 二层 ( 新 台币 5 7 6 亿) ,
4我 国的现状 我 国是一个地震 灾害频发 的国家 ,地震活动强烈且地震 损 失巨大, 由此可见建立地 震保险制度 的迫切 性和必要性 。 然而 ,我 国的地震保 险,存在着很大 的缺 陷。首先 ,我 国没 有 专业 的地震 保险,仅有的家庭财产保险 以及企业财产保险 中只有地震保 险的附加条 款,而且其保障力度 以及保障范 围 都远远低于台湾地区。归根到底, 就是我国没有建立地震保 险 制度 。 在分析 了台湾地 区的地震保险制度之后, 笔者认为台湾 地 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可以在 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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