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
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预防生物安全事故,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二级实验室。
第三条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综合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二级实验室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生物安全管理第八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九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准入制度,未经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批准,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设备设施检测、维护制度,确保实验室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记录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活动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制度,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最新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规定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12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3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4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6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7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8检测、诊断等活动。
9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10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11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12科学规范”的原则。
13第四条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14类进行。
15第五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6(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17(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18能;19(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20详细记录。
21(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22第八条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3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24种和样本的任务。
25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6第十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27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28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29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30全工作。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解读-肖PPT课件
• 经过近年的努力,随着我国实验室生物 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健 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 强,也推动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水平的稳步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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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规定出台的背景
• (一)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 • 1、《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 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监督管 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 生物的扩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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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 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规定是国家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延伸 、细化和补充。重点和核心内容是二级实验室的备 案,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备案而备案,而是加强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促进各相关单位改善 实验室基础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 基于此,规定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条 例》内容进行了强调、重申,其实质是一个较全面 的二级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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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8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版)由十届全国人大修订通过。
• 2004年11月5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 各部委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都发布了重要的 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继 出台,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和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4
(一)法律、法规框架
• SARS疫情发生以前,我国虽然有几部传染病相关 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1989)、《国 境卫生检疫法》(198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6),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血站管理办法》(1998),但均未涉及 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称:实验室,下同)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XX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统筹指导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其实验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行属地化管理。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具体实施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初核,报市(地)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执行告知性备案。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可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核实备案。
对确需进行现场考核认定的情形,由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执行分级管理。
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一、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应该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七条执行变更重新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或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实验活动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时应自正式启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备案或变更备案材料,由实验室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初核后报市(地)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八条执行同一平台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地)卫生健康委要在省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平台进行实验室备案受理、核实。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机构内部所有实验室备案的申报工作,在指定平台上申报相应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备案承诺书,对实验室安全及涉密信息管理等负总责。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第八条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
㈡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㈢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㈣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㈤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㈥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使用及相关安全事项,旨在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研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实验室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2.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日常监督及应急处理等。
4.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主动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实验室安全要求,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讨论,定期进行安全自查。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1. 准入管理:a)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身份验证和实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b)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穿戴完整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实验室门口进行安全检查。
c) 访客需提前报备,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进入,并在实验室内严格遵守安全要求。
2. 实验室操作管理:a) 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对实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严禁随意操作。
b) 实验室操作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主管人员报告。
c)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实验记录。
3. 生物安全管理:a) 实验室工作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隔离控制,设置相应的生物安全标志。
b) 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级别规定操作,并将操作过程记录在实验记录中。
c) 实验装备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灭菌处理,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d) 各类实验物品、废弃物等应进行妥善处理,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1.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进行研究和开展实验的重要场所,在管理方面需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
以下是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实验室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空气流通、洁净度、卫生和安全等条件满足实验需求。
2. 实验室进出口设有门禁控制系统,仅允许授权人员进入,实验室人员应随身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
3. 实验室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实验室人员能够清楚地辨认和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4. 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柜、通风系统、排气系统等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实验室内的安全和舒适。
5. 实验室应设立应急处置设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实验室安全演练,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应对。
6. 实验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掌握危险物品的正确使用和处理方法。
7.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物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要求。
8.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9.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实验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0.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或不安全行为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11.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加强实验室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
以上是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循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健康。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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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系统规定(试行)
附件: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2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备案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简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填表日期:2013年2月22日
四川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实验室名称: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工作类型: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主要病原: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在选择的框内打√;生物危害标志: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填表说明:实验室名称: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工作类型: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主要病原: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在选择的框内打√;生物危害标志: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填表说明:实验室名称: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工作类型: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主要病原: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在选择的框内打√;生物危害标志: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填表说明:实验室名称: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工作类型: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主要病原: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在选择的框内打√;生物危害标志: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填表说明:实验室名称: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工作类型: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主要病原: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在选择的框内打√;生物危害标志: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继续阅读。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3篇)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实验室内部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的管理、实验操作的规范、安全措施的执行、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最高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四条实验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要配备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范的资料,并随时更新。
第八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和外部核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的设备设施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和实验仪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实验室应有统一的样品管理制度,确保撤实验仪器和样品的物种标识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配备安全用电设备,确保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进行消防设施巡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配备湿度和温度监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进出和安全门的出入管理制度,确保未授权人员无法进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保,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实验操作的规范第十六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实验服,戴上帽子、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第十七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按照实验方案和规范操作,严禁个人行为、违规行为或任意修改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卫生,定期清洁操作台面和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熟知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实验方法和技术,做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实验室试剂的储存情况,确保试剂的标识完整准确,储存条件良好。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系统实验室备案管理系统规定(试行)
附件: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系统实验室备案管理系统规定(试行)
附件: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审查标准
10
洗手装置设置是否合理
11
是否有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
12
是否有紧急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3
实验室的门是否有可视窗
14
实验室是否应急照明装置
15
是否有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
16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是否合理,交接是否完善
17
是否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是否建立组织体系
18
是否有专/兼职生物安全监督员
19
是否建立《生物安全手册》并定期开展生物安全检查
20
是否生物安全培训资料
21
工作人员是否有Leabharlann 物安全培训合格证22是否完善员工健康体检(报告、留样)
23
是否有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24
是否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25
是否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说明及操作规程和记录、供现场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手册、标识系统、文件控制、安全计划、安全检查、不符合项的识别和控制、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管理培训、实验室内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废物处置、危险材料的运输、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审查标准
序号
内容
是
否
备注
1
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是否分开设置
2
实验室主入口是否设置自动关闭带锁的门
3
实验室是否可开窗进行自然通风,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发[2005]7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06.07
【实施日期】2005.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发[2005]7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2005号]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十分重要和必要,环保部
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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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
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
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
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
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
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
(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应进行实验室
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
(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
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八条二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条例》、《名录》及相关规章、标准、规范等,开展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有关的实验活动,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安全员,负
责协助管理安全事宜;
(三)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检查情况。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档案,其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四)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内,只能同时从事一
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五)发放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临床症状或感染体征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同时
派专人陪同就诊。
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习。
发生被盗、丢失、泄漏或人体感染等重大事故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的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废弃物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临床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原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按照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卫生厅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专家组”和“四川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专家组办公室”,承担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二级实验室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
日完成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书”)。
备案登记书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在本规
定正式实施后180日内申请备案。
新建、改建和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在建成后30日内申请备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二级实验室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实验室所在地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组织机构框架;
(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五)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
室重要病原微生物所做的危险度评估报告;
(六)实验室人员名单、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室
人员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已备案的二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条例》、《名录》规定和已备案实验活动范围,开展相应级别的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实验室地址、实验活动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报变更内容。
终止备案
事项时,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实验室
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实验室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规范、规定
等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
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的检测、诊断、科研、教学、储存、运输和销毁等实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
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单位开展人员培训考核和
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
位和事故发生的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
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和采集样品的,应指
定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二级实验室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
案登记申请表
2、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
案登记书
附表1: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备案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四川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实验室名称: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工作类型: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在选择的框内打√;
主要病原: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
生物危害标志: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10
附表2: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
川卫BSL-2—**备(****)第***号
地区号年号流水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生物安全负责人:
实验室名称:
拟开展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实验活动类别:发证机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须注明实验活动类别)
年月日
(有效期五年)
—11—
备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编号(地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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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