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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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尊敬的单位领导:
随着2024年即将临近,我们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保
部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为了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范围本次申报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
职员工和退休人员。

申报基数将作为社保部门核算我单位社会保险
费用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标准根据社保部门最新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
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标准将根据我单位职工工
资水平和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核定。

三、申报流程 1. 填写表格:请按照社保部门提供的表格样式,填写《2024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表格中应包括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等信息。

2. 提交申报:将填好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等)提交至社保部门。

请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 审核确认:社保部门将对
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信息不实,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1. 确保职工知情权:单位应向职工告知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职工的知情权。

2. 及时跟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的跟进和协调,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
进行。

3. 按时完成:请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工作,以免影
响职工社保权益和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社保部门联系。

此致
敬礼!
xxx(单位名称) 2024年xx月xx日。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 本表适用于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及编外在职人员申报工资基数、调整基数;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3、本表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一式一份,社保机构留存。
附件2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单 位 名
序 号
个人编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单位编号:
填报日期: 年月 日 单位:元 属于首次申报 □
属于调整申报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平均 职工本 工资收入 人签名
备注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单位承诺
单位负责人:
温馨提示:
以上项目填写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古代后宫品阶(称呼)通俗文化中常以“三宫六院”指称后宫,人们往往也用“三宫、六院、七十二妃”或“后宫佳丽三千”来形容帝王在后宫的妻妾。

不过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的制度,对于后宫的品阶、称呼也不尽相同,今日就根据朝代来收集整理一下。

1.周朝《礼记·昏仪》里有记载天子除后外有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晋武帝就按照这记载,设立: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凡一百二十一人。

周朝以前,天子之妻皆称为“妃”,周朝开始则称为“后”。

所以按照高低品阶排列如下:1)后2)三夫人(贵嫔、夫人、贵人)3)九嫔(淑妃、淑媛、淑仪、修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充华)4.)二十七世妇(又称世妇,按周朝礼法,为二十七位地位相当的中等嫔妃)5.)八十一御妻(又称御妻,为八十一位地位相当的低等嫔妃)三夫人(来自网络)2.秦朝皇后的称呼就是从秦朝开始的,除了皇后以外,妾皆称夫人。

皇后(来自网络)《汉书·外戚传》:“汉兴,因秦之称号,妾皆称夫人,又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

”所以从高往下排就是: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

3.西汉汉初立,因秦之称号:皇帝之妻称皇后,妾皆称夫人。

并立八品(该八品也是沿袭秦时之制):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

汉武帝时增加婕妤、娙娥、容华、充衣。

汉元帝时又创昭仪,仅次于皇后;时后宫已达三千人,除皇后外,以下定制十四等:1)昭仪,视丞相,爵比诸侯王;2)婕妤,视上卿,爵比列侯(第二十等爵);3)娙娥,视中二千石,爵比关内侯(第十九等爵);4)容华:视真二千石,爵比大上造(第十六等爵);5)美人,视二千石,爵比少上造(第十五等爵);6)八子,视千石,爵比中更(第十三等爵);7)充衣,视千石,爵比左更(第十二等爵);8)七子,视八百石,爵比右庶长(第十一等爵);9)良人,视八百石,爵比左庶长(第十等爵);10)长使,视六百石,爵比五大夫(第九等爵);11)少使,视四百石,爵比公乘(第八等爵);12)五官,视三百石;13)顺常,视二百石;14)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均视百石。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年度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元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承诺: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就年(月—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确保应缴尽缴,我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且核对无误;如有不实,愿为此承担有可能引发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现象,责任自负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1、“缴费基数”指职工个人该月实际的缴费工资总额。

2、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个体户本人20%),失业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可不缴纳,但自愿的除外--不管农民工个人是否缴纳,都必须填写缴费基数;对缴费的,缴费金额必须填写,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0或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费率(全省各市县费率不统一),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只录入缴费基数。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3、“缴费对象(供选择)”,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对应,有:职工个人、个体户本人、个体户雇工、农民工(缴费)、农民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合计栏有两行,上行“金额合计”统计该单位该月所有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险的缴费基数之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各险缴费金额之和。

下行为“人数合计”,其中“分险种人数合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栏是指“缴费金额”有数字的个数相加。

外来工(农民工)住院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栏是指有“缴费基数”的个数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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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金额合计”等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项下“缴费金额”的加总。

5、“费率”根据相关规定填写。

6、选择“正常申报”的,“缴费月数”默认为1;选择“稽核补缴”的,其中,仅补缴基数、不补缴月数的,“缴费月数”为0,既补基数、又补月数的,按实际月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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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缴费性质”中“稽核补缴”包括税务稽核和参保单位自查补缴;“年度结算”则仅指参保单位对当年内少缴基数在当年12月份进行的一次性结算补缴;“后延补缴”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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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社保缴纳流程及表格

社保缴纳流程及表格

附件1:网站注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一、网站注册:用人单位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站公告栏“单位用户网站注册认证的通知”中下载《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用户注册申请表》,填写后同时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近办理注册手续。

二、网上申报授权申请:用人单位已在网站通过注册的,可至水西门大街61号507室或拨打电话86590933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功能(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无须再申请)。

三、授权确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部(以下简称“征缴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对经核准的用人单位予以网上申报功能授权。

四、申报登录:经授权的用人单位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入“单位办事区”“社会保险征缴”“缴费基数申报”。

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业务前,须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点击“单位办事区”,再点击“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在网上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项目逐一进行核对,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

无论有无修改,均需点击“确定年检”,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否则视为未年检。

六、年度缴费基数申报:1、花名册下载:点击“缴费基数申报”,再点击“花名册下载”,下载本单位应申报人员花名册。

2、基数录入:用人单位按文件要求录入应申报人员缴费基数,在录入时,请不要在表格中添加与基数无关的任何字符。

3、基础信息核对及录入:此次《花名册》中的“通讯地址”(指个人能接收到信函的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项目,用人单位需逐项核对或录入,除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至少填一项外,其他项目均为必填栏目。

4、花名册装载:缴费基数录入完毕后,点击“花名册装载”子栏目(菜单),装载花名册。

装载前应将Excel表的首行删除并检查表格的下方是否有与基数无关的合计项。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含表格)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含表格)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2011年12月已按照《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304号)申报2012年缴费基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内容(一)单位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

2012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用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个人申报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4月6日到6月25日,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淮海西路188号)。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1、网上申报范围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2、参保单位4月6日到6月25日期间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缴费基数预申报”菜单按照要求如实统计填写《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3、参保单位在6月25日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并加盖电子印章(K盘),在网上报送《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表_附件1

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表_附件1

附件1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根据聊人社字〔2020〕83号文件规定,我单位承诺,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如实申报,应计入缴费基数的部分全部计入,并将每名职工2019年度全年工资总额与2020年缴费基数对全部职工进行了公示。

无漏报缴费人数,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保险费的现象。

全部数据和内容真实有效,职工全部认可,并在《职工缴费花名册》上签字。

如有不实或事后审计查出问题,或出现职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我单位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繁昌县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

繁昌县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

繁昌县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
参保单位名称:申报年月:2018年7 月至2019年6月单位:人、元
注:(1)“参保人数”以当月社保系统中导出的数据统计参保在职、退休人数;(2)本表随单位调整后的年度基数申报数据报盘一同报送;(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参保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累加之和,参保单位不得按省平工资上下限核定后申报;(4)退休人员已全部纳入我县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待遇的参保单位,表格中涉及退休人数、(月平均)退休工资总额可不填列;(5)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摘要:一、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简介二、职工工资总额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三、职工工资总额与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关系四、如何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五、注意事项正文:一、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简介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是用于记录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表格。

单位需要按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填写并提交此表格,以便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管。

二、职工工资总额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是:职工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加班费三、职工工资总额与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规定一个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单位需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在此范围内进行申报。

同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也会根据缴费基数的大小有所不同。

四、如何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职工工资总额在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时,单位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统计单位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2.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值,以便确定缴费基数。

3.根据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

4.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填写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

五、注意事项1.单位在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时,应如实反映职工工资总额的真实情况,不得随意篡改。

2.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公示证明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公示证明

附件1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公示证明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我单位将审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数据进行量化分解到每位参保职工后,向职工进行了公示,并依照政策规定组织所有参保职工本人进行签字确认。

在此对职工2017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情况作出以下承诺及证明:
1、公示过程均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过程合法有效。

2、所公示的职工2017 年度工资总额及2018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经过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3、对签字确认内容真实性及可能对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影响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工会意见(章)单位意见(公章)
年月日。

(福州)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

(福州)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养老、工伤、生育)
单位法人(负债人): 劳工(人事)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社保审核: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社保机构两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退缴费人一份(仅供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使用)。

2、参加工作年月、参保年月、建立个帐年月栏目均为填写第一次参加的时间。

3、个人身份:工人、农民、学生、干部、灵活就业、无业人员、其他方式。

4、用工形式:原全民固定工、原全民带集体混岗工、集体工、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其它。

5、户口性质:城镇(非农村户口),农村(农业户口)。

6、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和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仅限统筹外转入只员填写。

7、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社平工资的300%;
执行日期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0年7月-12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228.16元;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本表应认真填写完整所有栏目,核对无误后再申报。

咨询电话:87305912、87305920(工伤、生育险)。

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2014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我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申报2014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本花名册填报信息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有关规定在我单位显著位置公示5天以上,没有任何问题,能够保证本花名册申报情况真实有效。

若因我单位违反规定申报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名称(签章):工会(签章):单位编号:所在区(市):
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填报人:年月日注:1.此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工资总额按月均填报,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2.参保人员认为本人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与参保单位统计申报数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单位
人力资源部门查询,对于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申报、公示以及瞒报或虚报工资收入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参保人员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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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单位名称(签章):工会(签章):单位编号:所在区(市):
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第页共页填报人: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工资总额按月均填报,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2、企业从业人员认为本人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与企业统计申报数不一致的,应及时向企业劳工部门查询,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申报、公示以及瞒报或虚报工资收入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公示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单位已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的有关文件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本单位等名参保人员的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进行了公示。

特此证明。

申报单位(签章):申报单位工会(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申报单位工会负责人(签章):
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我单位已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在申报过程中履行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公示等程序,并未产生任何异议,能够保证所申报的所有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是真实有效的。

我单位若违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因我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南京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模板】

南京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模板】

附件**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用人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人、元《**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一、申报时间2020年5月8日至6月20日二、申报情况(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1. 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19年底从业人数。

2. 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1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二)本期申报1. 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

2. 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三)单位缴费水平1. 2019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9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 2020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20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3. 用人单位(企业)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调整因素(一)扣减因素1. 2019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19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 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

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9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3. 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4. 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

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信息
项目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年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社会保险费明细
1. 基本养老保险费
项目数额(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2. 基本医疗保险费
项目数额(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费
项目数额(元)
住房公积金费
三、申报说明
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上述社会保险费明细。

确保填报准确无误并进行合理自查,并保留有关发票、凭证、账簿等原始凭证。

四、申报提交
请将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以PDF格式电子文档发送至相关税务机关。

如有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注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填报、漏报、误报等不真实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罚,请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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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
我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申报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本花名册填报信息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并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有关规定在我单位显著位置公示5天以上 ,没有任何问题 ,能够保证本花名册申报情况真实有效。

若因我单位违反规定申报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名称(签章):工会(签章):单位编号:所在区(市):
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填报人: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 ,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工资总额按月均填报 ,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2.企业从业人员认为本人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与企业统计申报数不一致的 ,应及时向企业劳工部门查
询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申报、公示以及瞒报或虚报工资收入的 ,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第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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