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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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促进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包括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第四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的领导,发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国际和区域交流与合作,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周边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与管理工作相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保护管理单位组成,指导、协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旅游资源的整合与开发,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法规出台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法规出台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法规出台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法规出台4月1日起,《“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法》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方法所称的“福州海丝遗产”是指鼓楼区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仓山区怀安窑址及接官道码头、马尾区迥龙桥(邢港码头)、东岐古码头、长乐市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登文道码头等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

第三条“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那么,确保“福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作为市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当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遗产保护的监视管理;县(市)区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立、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福州海丝遗产”。

第七条“福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文物局关于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福建部分)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福建部分)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福建部分)
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7]7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福建部分)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17〕70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保护管理规划(漳州分册)的请示》(闽文物
字〔2016〕622号)、《关于报送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保护管理规划(泉州分册)的请示》(闽文物字〔2016〕623号)、《关于报送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保护管理规划(莆田分册)的请示》(闽文物字〔2016〕62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万寿塔管理规划(2016-2035)》、《“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六胜塔管理规划(2016-2035)》、《“海上丝绸之
路·中国史迹”石湖码头管理规划(2016-2035)》、《“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江
口码头和真武庙管理规划(2016-2035)》、《“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洛阳桥管理规划(2016-203。

海丝条例学法手抄报素材资料

海丝条例学法手抄报素材资料

海丝条例学法手抄报素材资料海丝条例学法手抄报素材资料导语:海丝史迹的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那么。

开展海丝旅游效劳、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

海丝条例学法手抄报素材资料:(xx年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xx年12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三章利用与开放第二十四条海丝史迹的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那么。

开展海丝旅游效劳、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观范围、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效劳。

鼓励采用先进、合理的手段展示海丝史迹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

鼓励向社会公众或者优惠开放海丝史迹。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海丝史迹旅游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海丝旅游产品,开展特色旅游产业。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海丝史迹的研究及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加强海丝史迹名称、标识和品牌文化的建立、传播及保护;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传承和保护知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丝史迹灭失、损毁或者历史风貌破坏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丝史迹的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立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海丝史迹的缓冲区和建立控制地带内进行建立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报请批准,对海丝史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未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海丝史迹或者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四)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迁移、重建的。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西方互通的重要水上通道,其遗产涵盖了广泛的文化、历史、经济和技术等方面。

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不仅有利于传承与弘扬中华文化,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交流、提高经济水平和增强社会发展稳定。

为了保护和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需要优先考虑以下方面:
1.保护文化遗产。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修缮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其原有文化风貌和特色。

2.利用新技术加强保护。

发挥科技的优势,开发智能化保护与修复技术,以便更佳地维护古迹的原有风貌与特色。

3.开发旅游资源。

开发旅游业是弘扬“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与企业可以合作开发旅游资源,推广文化,扩大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

4.深化文化交流。

深化文化交流是推广“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增加共同的活动项目和展览,促进不同国家间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5.强化教育。

应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教育力度。

教育对提高公众对本地文化的认识有重要作用,人们将更深入地了解和珍视本地的文化遗产。

总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齐心协力,共同合作保护和发展这一独特的文化遗产。

福州:“海丝”精彩在继续——专访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杨益民

福州:“海丝”精彩在继续——专访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杨益民

杨益民市长 图/黄立新东南亚国家以及阿拉伯国家进行海外贸易,为海外贸易的全面兴盛创造了良好的43织化纤、轻工食品、机械制造、冶金建材)产值超千亿元。

同时,福州拥有23个重点工业园区,为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海洋港口优势。

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海域总面积10573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1310公里,江阴、罗源湾等世界知名的深水港湾,可供兴建5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的岸线有13.26公里。

同时,福州所辖的连江县是中国第二大水产县,海洋生物医药、水产品精深加工、滨海旅游开放利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2013年,福州市的海洋经济总产值已经突破2000亿元,达2182亿元,占福建总量的三分之一。

科教人才优势。

福州作为省会中心城市,科教发达,人才荟萃。

迄今为止,福州籍的“两院”院士累计达69人,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

福州还拥有福州大学城等智力密集区,拥有15所本科院校、46个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

开放合作优势。

福州是中国市场经济最发达、对外贸易最繁荣、利用外资最集中的城市之一,与世界217个国家和地区有着经贸往来关系。

累计有4000多家外资企业和2000多家台资企业进驻福州,其中,有93家世界500强企业、12家台湾百大企业在福州投资或设立了办事处。

生态环境优势。

福州是中国空气质量最好的城市之一,2013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4%,位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三位。

同时,福州也是全国最“绿”的城市之一,目前森林覆盖率为55.3%,位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二位。

荣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

目前,福州已经与东盟国家在经贸合作上先行一步,达成了一批双边产业合作项目,并取得了成效。

杨益民兴致勃勃地举例说:“比如,我们结合罗源湾水产养殖退养工作,发展境外水产养殖。

现在已有4家福州企业在印尼瑟兰岛、金马安、巴淡岛和缅甸维桑建设境外养殖基地,取得很好的效果。

下一步,还将继续拓展印尼一带的境外养殖空间,实现与东盟国家渔业经济上的互利共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榕政综〔2021〕38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榕政综〔2021〕38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榕政综〔2021〕3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海洋文明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我市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现已有圣寿宝塔、迥龙桥等8处海丝史迹列入保护名录。

根据《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与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新增罗星塔、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补充列入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保护机制,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罗星塔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简介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附件罗星塔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简介一、罗星塔位于马尾区罗星塔公园内,又称中国塔,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传始建于南宋,明万历年间塔毁,现塔为明天启四年学者徐火勃等倡建。

塔为八角七层楼阁式石塔,通高30米。

塔内有石阶通连至顶。

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 ?该遗址位于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黄岐半岛沿海,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1年初,定海渔民在此海域打捞出大批古代沉船遗物。

福建省博物馆、福州市博物馆和连江县博物馆等征集到1500多件沉船遗物。

1990年、1995年、1999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水下考古队调查、发掘该遗址,发现沉船残件,出土大量黑釉、青白釉、青釉等陶瓷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榕政办[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2〕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港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通商口岸,在“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段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优势,推动文化强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州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福州是一个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福州人擅长航海的特性。

汉代,福州就开辟了东冶港,并与中南半岛、日本等地开通了交通航线,成为当时东南海运的枢纽和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

唐中期,福州成为当时全国三大贸易港口之一。

五代,王审知开辟了甘棠港,与高丽、日本、东南亚及阿拉伯各国等进行贸易往来。

宋元时期,福州继续发展海外贸易。

明代,郑和七下西洋均以福州太平港为出发地。

中国与琉球朝贡贸易主要通过福州港进行。

福州在中国东南沿海的对外商贸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中起到了肇始和推动作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之一。

各有关区(市)政府作为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申报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的重要性,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号【批准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7.26【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8.10【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八号)《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7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四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四十一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视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省境内可移动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二、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市(地)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文物事业费和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征集费和考古发掘费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文物事业,对文物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的文物及地下文物古迹,因特殊需要无法避开而确需改变文物的土地用途和保护规划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经批准迁移、拆除的文物,建设单位应协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的记录、测绘、登记、照相等。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作者:何振良(来源大享网——专注海南民俗)内容提要: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我们宝贵的财富。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要保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利用文化遗产就是要利用其特有的价值。

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城市之一,拥有丰富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而且特色独具。

面对这么丰厚的人文资源,如何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科学整合,不断提高品位,恰当适度地合理利用,促进泉州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颇值得探讨。

拙文不揣冒昧,就这问题谈点初浅看法。

略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何振良文化遗产是祖先的杰作,是历史留给我们宝贵的财富。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要保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利用文化遗产就是要利用其特有的价值。

近年来,申报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国家、单位越来越多,在我国甚至出现了世界遗产申报热,许多地方都表示出强烈的申报愿望。

这是因为,每一项遗产的申报都伴随着很高的期望值。

除了人们越来越多地认为遗产的确立是对其文明残存的怀恋,以及对其文化保护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之外,更多的则是意识到世界遗产是一个十分宝贵的旅游品牌资源,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遗产保护讲究“静”保护,旅游发展讲究“动”开发。

如何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发展旅游与维护生态的关系是困扰着若干文化遗产拥有者(地方政府和单位)的课题。

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把保护资源放在第一位,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科学整合,提高品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保持泉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造福于子孙后代应成为泉州市政府及泉州人民的共识。

一、泉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概况“海上丝绸之路”是历史上连结东西方重要的海上通道,是一条沟通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对话之路,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世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城市之一,拥有丰富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资源和众多的文物古迹。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制定了《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第三条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主动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等工作。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现场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四条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划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行政执法、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物价、海关、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有关保护工作。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7【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展工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正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和文物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文:----------------------------------------------------------------------------------------------------------------------------------------------------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10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地方优秀的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下列历史实物遗存、传统景观风貌和地方文化艺术受本条例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名胜古迹、名人故居、名人墓葬、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二)由“三山两塔”(于山、乌山、屏山和白塔、乌塔)构成的古城景观风貌和空间格局;(三)“三坊七巷”(衣锦坊、文儒坊、光禄坊和杨桥巷、郎官巷、塔巷、黄巷、安民巷、宫巷、吉庇巷)和朱紫坊的传统坊巷格局和典型明清民居;(四)古河湖水系、温泉、古榕树及其他古树名木;(五)历史文化保护区;(六)脱胎漆器、寿山石雕、软木画、角梳等地方传统手工艺,闽剧、评话、尺唱、十番音乐等地方传统戏剧、曲艺,闽菜等地方传统饮食文化,以及健康的民俗风情和其他地方特色文化。

第三条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实行保养维护与建设发展相结合、专门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方针。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按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加强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第四条福州市文物管理局、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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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史迹。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丝史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二)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三)负责国有的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并将保护记录档案定期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服务、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的研究、宣传、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
(一)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
(二)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
(三)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
(四)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第十二条本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

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海丝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

第十五条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
(一)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
(二)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查、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安全保护、应急响应、年度通报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海丝史迹保护情况。

第十七条海丝史迹保护区域内禁止进行任何破坏史迹的建设活动。

确因保护需要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采用对海丝史迹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并依法报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报请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

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体量和高度,应当与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实施前经批准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现有规划的,应当进行改建或者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
(二)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
(三)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
(四)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勘查、划定海丝史迹的地下、水下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外工程建设中发现海丝史迹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海丝史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史迹原状的原则。

海丝史迹的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过程的监督指导。

不属于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非国有海丝史迹有损毁危险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与海丝史迹相关的旅游、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提升其历史文化内涵,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丝史迹承载的历史信息、艺术和科学价值,以及与其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挖掘、研究和宣传工作,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第二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等),展现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历史事件和福州海丝特色文化。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名称、标识、品牌的建设和传播,推动相关商标和域名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丝史迹保护预警机制。

对存在违反保护规划、危及海丝史迹安全隐患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意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修缮海丝史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关海丝史迹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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