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合集下载

宁波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草稿)

宁波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草稿)

宁波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草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建立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任务措施(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非法生产以及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和超效期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东府办[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继续全面整顿和治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积极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行业诚信自律、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2011国办发20号文

2011国办发2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发布日期】 2011-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六、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份。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食品整治办

食品整治办

食品整治办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食品整治办[2009]29号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规定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省(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抽检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请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方案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监督抽样单位。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办。

联系人:李业鹏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3.抽检检验方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代章)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为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进行互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0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进行互查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06号)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市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方案》(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262号)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组织互查组,对各区县开展的“严打非法添加”工作的各项落实情况进行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查时间
自8月22日至9月10日止,各互查组在此期间完成互查工作。

九部门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九部门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_ 、 、
1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2
食 品 中 可 能违 法 添 加 的 非 食 用 物 质 以及 禁 止 在 饲 料 和 饮 用 水 中使 用 的 物 质 ,工 业和 信 息化 、农 业 、 质
务 环 节 食 品 添加 剂 使 用 规 定 ,明 确允 许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品种 ,指 导 餐 饮 服 务单 位 规 范 食 品 添加 剂 使 用 ,不 得 虚假 宣传 、欺 骗 消 费者 。食 品 药 品 监管 局
的物 质 。
的 ,责 令停 产 、停 业 ;对 故意 非 法 添 加 的 ,一 律 吊
销 相 关 证 照 ,依法 没 收 其 非法 所 得 和 用 于违 法 生 产
经营 的 相 关 物 品 ,要 求 其 对造 成 的 危 害 进 行 赔偿 ; 对 上 述 行 为 ,同时 依 法 追 究其 他 相 关 责 任 。 对生 产 贩 卖 非 法 添 加 物 的 地 下 工 厂 主 和 主 要 非 法 销 售 人 员 ,以 及 集 中使 用 非 法 添加 物 生 产 食 品 的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 和 相 关责 任 人 ,一 律依 法 移 送 司法机 关 在 法 定 幅 度 内从 重从 快 惩 处 。 有关 部 门要 制 定依 法 严 惩 食品非 法添 加行 为的具 体 办法 。
律 法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禁 止 在 食 品 生 产 中使 用 食 品 添D N 以外 的 任 何化 学物 质和 其 他 可 能 危害 人 体 N 健 康 的物 质 ,禁 止 在 农 产 品种 植 、养 殖 、加 工 、收 购 、运 输 中使 用 违 禁 药 物或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体 健 康
完 善非 法添 加行 为案件 查 办机 制。要 强化行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就餐饮服务环节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管理推行“五专两公开一备案”制度。

1、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公开承诺餐饮安全,公开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餐饮服务单位要将省局统一印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卫生部发布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六个一律”、“重拳出击”宣传画等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提供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单位,除了要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要主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所用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依据。

2、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要做到专店购买,进货做到专账记录,贮存做到专区存放,使用做到专器计量,管理做到专人负责”。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餐饮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要求加大监督稽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或没有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餐饮经营活动;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

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是国务院牵头开展的一项政治任务,为确保打击非法食品添加和滥用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效。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问题的治理方案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问题的治理方案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问题的治理方案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针对全市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展治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遏制违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现象;通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全市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等加工食品的评价性检验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

三、工作任务(一)严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1.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国家标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严落实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2.强化企业失信惩戒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3.强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及时公布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二)靶向治理,加强监督检查1.加强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组成相对固定的食品生产监管人员队伍,通过专题培训、跟班学习、实地见习等方式,积累监管经验,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增设与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检验标准、标签标识等业务培训内容,提升食品添加剂监管能力。

2.加强重点食品监管,针对烘焙类、粮食制品、调味品、饮料、肉制品、水产制品等滥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问题突出的产品,强化监督检查,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

3.加强重点环节抽查,针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货、仓储管理、投料生产等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为落实整治方案要求,现就质检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导致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当前在加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

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增强紧迫感,紧密围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促进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质检部门的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生部 、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要 尽 快 制 定 餐 饮 服 务 环 食
( 强 化 诚 信 自律 。 业 和信 息化 、 务 等 三) 工 商
节食品添加剂使 用规定 , 明确允 许使用 的食 品 部 门要 加 强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行 业 管 理 , 动 诚 信 推
添 加 剂 品种 , 导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规 范 食 品 添 加 体 系建 设, 指 在食 品行 业 开展 “ 诚 信 、 质量 、 讲 保 剂使 用 , 得 虚 假 宣 传 、 骗 消 费 者 。食 品药 品 树 新 风 ” 动 , 导 企 业 树 立 安 全 发 展 、 信 经 不 欺 活 引 诚
自 信 息化 、 业 、 检 、 商 和食 品药 品 监 管 等 部 监 管 局 要 重 点 加 强 对 提 供 火 锅 、 自制 饮 料 、 农 质 工 门 要 依 法 加 强 监 管 , 求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在 产 品 制 调 味 料 等 服 务 的 餐 饮 单 位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要
李 振 ̄a -b -
营 的理 念 。2 1 年 年 底 前 , 监 管 部 门按 系 统 加 行 为 、 接 责 任 人 发 现 单 位 购 人 或 使 用 非 法 01 各 直 对 所 有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建 立 食 品安 全 信 用 档 添 加 物 未 及 时 向监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一 责 任 人 第 案 。 品 和食 品 添加 剂 等行 业 组 织 要 切 实 负 起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必须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型食 品企 食 大
( 强化科普 宣教 。 五) 各地区 、 各有关部 门要 并 抄 送 同 级 监 察 机 关 ; 实 加 强 本 系 统 监 督 执 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六政办[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一)种植养殖环节。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生鲜乳收购和奶站管理,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

要指导督促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执[2011]328号【发布日期】 2011-06-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 号)中“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三、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一)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附件4)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五、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见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市监食生〔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

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

下简称《 通知》精神 , ) 按照国务院 、 国家有关部委 惩 一批违 法犯罪分 子 ,坚决 遏制食 品非法添 加和
的统 一部署 和要求 , 合 自治 区实际 , 结 近期将在 全 滥用 食 品添 加剂行 为 ,建立健 全食 品添加剂监 管
严格规 范食 品添加 剂使用行 为 , 面加 全 区开展严厉 打击食 品非法添加 和滥用食 品添加 剂 长效 机制 ,
经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同意 , 将《 现 内蒙古 自治 区严 厉 打击食 品 非法添 加和 滥 用食 品 添加 剂行 为专 项 行动方案 》 印发给 你们 , 结合 实际 , 真贯彻 落 实。 请 认
内蒙古 自治区严厉打击食 品非法 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 落实全 国严厉打击 食 品非法 添加 和滥 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工 作 电视电话会议 和 《 国务院
( 强化 财 力保 障。 二) 各级政 府要将 2 1 年 医 评估 。建立 定期督导 机制 ,每季度开 展一次全 区 0 1 改任务所需 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 ,确保按 时足额 拨 范 围 内的集 中督导检 查 。 付 到位 。重点 落 实基层 医疗卫 生机 构 补偿 政策 , ( 加 强 宣传 引 导。医改工作 涉及 每个人 的 四) 确 保基本 药物 制度 和基 层综 合 改革 顺利 推进 , 按 切身 利益 , 会关 注度 较高 , 社 同时又是 一项极 为复 确定 的任务 和进度尽早 将基本公 共卫生 服务经 费 杂 的系统工程 , 需要社 会各界 和广大群 众的理解 、 和重 大公共卫 生服务专 项经费拨 付到基 层医疗 卫 支持 和参 与。在工作 中 , 持正确 的舆论导 向 , 要坚 生机 构 。建 立政府投入 长效机 制 ,完善 政府投 入 制 定周密 的宣传方案 , 加大宣 传力度 , 及时公布 医 方式 ,提高资 金使用效 益 ,将 医改任务 完成情 况 改工 作进展情 况 ,主动接受新 闻媒体 和社会各 界 ( 别是基 层 医疗卫生 机 构综合 改革 情 况) 特 和绩 效 的监 督 , 解答 社会各 界关心 的热点 问题 , 使改革 深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

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

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江口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江口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江口县发展改革和工贸局
江口县公安局
江口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口县农牧科技局
江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口县卫生监督管理所
江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