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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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三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对待工作、生活、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生活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风纪律、职业操守等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备不符合规程等行为。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失职、懒散、敷衍塞责,迟到早退,旷工,违规借调私用单位资源等行为。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指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他人权益,对上级领导和同事不礼貌,散布谣言,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六条对不同的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轻微者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道歉;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处理程序如下:1. 通知:单位应当及时向违纪人通知其违纪行为,并约定时间进行听证。

2. 听证:违纪人有权申请听证,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3.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结合听证会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违纪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 不服申诉:违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三章“三违”处罚、帮教及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根据“三违”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第三条本标准将“三违”分为通用部分、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类。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一节通用部分第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1、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2、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的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3、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的。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

5、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的。

6、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的。

7、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9、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汇报的。

1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1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16、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

“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

“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
沟通交流
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员工 提出对规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定 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三违”检查考核的管理与
06
监督
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制定“三违”检查考核标准和流程
负责制定具体的“三违”检查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 和标准化。
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并实施“三违”检查考核工作,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和抽查等,确 保考核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设立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监督奖惩的执行情况,确保奖惩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让员工 充分了解奖惩规定并自觉遵守相关规 定。
“三违”检查考核的改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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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定期评估与修订规定
定期评估
对“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规定 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符合。
设定考核标准
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 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组织实施考核
01 组建考核团队
选择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考核人员,组建考核 团队。
02 实施考核
按照考核计划和标准,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 客观、公正的考核。
03 收集考核数据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工作记录等方式,收 集考核所需的各种数据和信息。
对被考核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负责对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确保被考核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纠正
和查处违规行为。
受理投诉和举报
负责对“三违”检查考核过程中涉及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受 理、调查和处理,维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考核环境。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安全生产中的-“三违”

安全生产中的-“三违”

什么是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

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

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

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

违章的现象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侥幸心理。

有一部分人在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后,慢慢滋生了侥幸心理,混淆了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

省能心理。

人们嫌麻烦,图省事,降成本,总想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甚至压缩到极限,降低了系统的可靠性。

尤其是在生产任务紧迫和眼前即得利益的诱因下,急易产生。

自我表现心理(或者叫逞能)。

有的人自以为技术好,有经验,常满不在乎,虽说能预见到有危险,但是轻信能避免,用冒险蛮干当作表现自己的技能。

有的新人技术差,经验少,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急于表现自己,以自己或他人的痛苦验证安全制度的重要作用,用鲜血和生命证实安全规程的科学性。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The saying "the more diligent, the more luckier you are" really should be my charm in2006.重庆建合石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一、三违管理一三违分类与处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1. 严重三违:凡是触犯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三十条和专业“十条”红线禁令的,按照天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天矿司发〔2011〕4号执行;2. 一般三违:除严重三违以外的三违行为;凡符合条款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三违”行为,按照上限处罚;二三违帮教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手册二第二十章“三违管理”,实行三违一对一追查和帮教管理,推行警醒教育、三违亮相、现身说法等多渠道三违帮教形式;二、严重三违分类明目一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1. 违章指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2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免职或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的劳动合同:1未制定、未学习作业规程措施安排作业,或安排集体作业不明确安全责任人的;2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无对应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3新开工、停产复工工作未经安全验收安排作业的;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有效组织整改或隐患未排除、销号或假报整改安排作业的;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指挥作业的;6技术严重违规的;7隐瞒安全事故的;2. 违章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劳动合同:8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破坏隔离、警戒设施擅自进入安全隔离、警戒区的;9因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的;3. 违章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10无有效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11违章施焊的;12检修机械、电气、运输设备不停电、不停机或违规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13有坠落危险的作业,不制定、不执行防坠措施的;14酒后上岗的;二安全专业禁令、红线触犯专业红线、禁令的,参照以上14条执行处罚;三、一般三违分类明目凡是不属于严重“三违”明目的,即属一般三违,根据一般三违性质轻重,处罚责任人金额为100-500元;其归类明目如下: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大类;1.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4忘记关闭设备;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7奔跑作业;8供料或送料过快;9机器超速运转;10违章驾驶机动车;11酒后作业;12工作件固定不牢;13其他;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1拆除了安全装置;2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4其他;3. 使用不安全设备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3其他;4.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1用手代替劳动工具;2用手清除切屑;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5. 物体是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1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2易燃易爆场出现明火;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如在吊物下物业、在起重物体下停留;9. 机器运转时如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工作时精神不集中、东张西望等;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2未戴防护手套;3未穿安全鞋;4未戴安全帽;5未佩戴呼吸护具;6未佩戴安全带;7其他;12. 不安全装束1在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2操纵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3其他;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失误二安全管理I、隐患管理1. 管理人员不填写记录、记录不及时不全、不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的;2.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不及时验收、督促隐患整改的,验收隐患整改超过8小时的,隐患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复工的;3. 同一条隐患两次及以上查出未整改、或一次查出三条及以上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4. 发现隐患未按闭环原则处理的、隐患未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安全隐患整改单的、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5. 隐瞒隐患不报的;发现隐患未提出处理建议并整改隐患的;隐患未排除作业的;6. 现场开工前不排查隐患的,未执行安全确认制度的;II、培训管理7. 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新工人、特种作业培训、复训时间达不到规定的;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未经重新培训就独立工作;8. 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和规程、措施学习的;9. 措施或规程编制人员未向职工贯彻学习的、部门未坚持每月组织职工学习的;学习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或签字达不到要求的,学习、考试代签字的;10. 不按上级有关规定送派培训人员,出现缺员、顶替、重复培训的;11. 学习、培训、考试率未达到100%的,考试阅卷错误的;12. 各基层领导、职能部门和科室领导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未按要求传达、贯彻、落实的;13. 无部门领导组织召开班前会的;班前会没实行“2108”管理模式的;14. 不参加班前会就直接上岗的;15. 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协议书的;III、劳动纪律16. 临时作业场所没有开工票的、没有职能部门开工验收的、没有安排负责安全人员的、没有制定措施的、没有跟班领导的;17. 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18. 部门领导无故不参加、不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无故不参加安办会、作业会、碰头会和安全生产活动的;19. 部门领导未按规定坚持现场跟班的;20. 未按上级规定执行24小时值班上岗指挥调度安全生产和现场办公制度、无故空岗的,值班领导无交接班记录的;21. 在上班时间睡觉、做私活或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上与业务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的;IV、“三违”管理23.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其它三级一般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原则靠上限处理;24. 隐瞒三违真相或包庇责任者,不向有关部门汇报的;25. 发现违章不制止的;26. 为“三违”人员说情的;27. “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28. 违章作业致使本人或他人受伤;29. 对制止违章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30. 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的;不按照规定兑现处罚的;31. 对“三违”人员不进行帮教的;不按照规定流程帮教的;V、日常管理32. 劳动合同未明确职业危害类型、防治措施、后果和待遇的“三告知”要求的;33. 上报资料不按规范表格、不按时、不跟踪复查、不经专业分管领导审核的;34. 无证件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的;进入要害部门或场所参观、检查未作登记的;要害部门或场所的上岗人员未履行监督登记的;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业广场、要害部位、车间的;35. 两人以上在一起作业时,未明确安全负责人的;36. 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执行的;37. 安监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工作的;38.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到现场指挥抢救、勘察事故现场的;39. 用电缆捆绑、抬运物体的;40. 谩骂或殴打检查人员、上班时间相互谩骂者、打架的次要责任者;41. 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或工作票、未挂牌作业的;42. 对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图牌板有意破坏、涂改的;43. 未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的;4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场所应戴安全帽而不戴的;45. 特殊吊装无措施、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交通标志,危险地区不悬挂“禁止通行”标牌,夜间不挂红灯示警的;46. 职工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包括小孩进入施工地点的;47. 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有关工种不穿防护服、未戴护目面罩、防护手套、安全帽、未穿安全鞋、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以及长发露出帽外等,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风衣、长大衣进入生产现场的;48. 粉尘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防尘口罩,作业中未使用防尘口罩的;49. 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的;VI、其他50. 违反“会议纪要”和上级文件要求之一的;三爆破管理1. 火工品发放人员、放炮员在火药未使用前替换塑料袋;2. 拣到火工品不上交;3. 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4.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5. 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6. 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不切断架线电源,无护送人员或人员脱岗;7. 放炮员让别人代替填写小票或返回火药、雷管小票字迹不清,不按格式填写或让他人代领、代交火药雷管;8.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9. 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10. 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及时现场处理的;11.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12. 炸药库的照相设备不符合规定的;13. 炸药、雷管箱或炸药箱未上锁或乱丢乱放的;14. 汽车拉炸药、雷管不挂标志、不垫胶皮、不盖帆布的;蓄电池机车运送雷管时,无护送人员或脱岗的;15. 雷管未作导通检查或检查后未将脚线拧成短路的;16. 炸药库管理员发放不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的;17. 使用的雷管未编号、或刻号字迹不清、漏刻、错刻的;18. 代领、代交炸药、雷管的;19.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的;20. 使用漏电或失爆的爆破器的;21. 警戒员距离爆破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做其它工作的;22. 爆破前,爆破母线未扭接短路的;23. 爆破器的把手、钥匙,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或转给他人的;24. 爆破无安全措施的;25. 瞎炮、残炮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6. 派工龄不满半年的新工人担任警戒的;27. 爆破工对装炮情况不清的;28. 领炸药、雷管不填写三联单,或三联单手续不全、签字不齐的;29. 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当班不退还库房的;30. 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的;31. 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四机电作业1. 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参加机电设备检修项目,部门技术领导不签发或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 检修电气设备无措施、未挂作业牌;电气设备未坚持按计划检修的;检修后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检查设备后,未与检修人员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2. 各种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管理的;供电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志牌的;未严格执行设备领退制度的;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的;设备的旋转部分和传动部分未设安全防护罩或遮栏的;电气设备带病运行的;操作设备未按规程操作,各种保护不齐全和使用不正常的;3. 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无人监护安全作业的;高压停送电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制度和操作程序的;4. 无计划、无措施事故性处理例外停送电的;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停送电的;5. 电缆未悬挂的或悬挂质量达不到要求的;6. 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检查,虽检查未作记录的;7. 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轮或托辊的;8. 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9. 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作业;10. 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11. 变电所或配电点未坚持停电作业制度未向调度室汇报;12. 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13. 高压供电系统的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极、高压电缆接线盒的接地极,低压供电系统接地极不完好的,无接地连线或接线不合格的;高压防爆开关、变压器漏油的;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14. 未按规定调整电气保护整定值的;15. 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与标准或规定不符的;16. 各种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因润滑不良原因油质污染、缺油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的;17. 因管理原因选油牌号不对、错误采购质量差的润滑油、混装存放等方式引起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安全生产的;造成设备损坏的;18. 在使用中的设备因故障需更换零部件,原则上不准拆同类机电设备上的零部件,只能从库房领用;未经允许,擅自拆件的;特殊情况需拆件,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该件的;19. 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20. 私自打开闭锁送电;21. 电气设备停止运转后,离开时不断电;检修时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警示牌的;不验电、放电的;22. 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负责任;23. 操作机床不戴手套或有飞溅物不戴眼镜、在砂轮机上操作不戴眼镜、穿高跟鞋或拖鞋,女工不戴帽子;24. 未经允许擅自送电;25. 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制送电;26. 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27. 检修皮带运输机含更换托辊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28. 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29. 电钻、电刨子用完后不断电源或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30. 带负荷拉隔离闸刀的作业;31. 违章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有措施并经审批除外;32. 从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不穿屏蔽服;33. 无计划停电;停电作业不放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就触及导体;五运行调度管理1. 违章指挥;2. 不及时处理各类安全报警、预警;3. 假报、瞒报和不按规定汇报;4. 对布置的工作不跟踪、不落实;5. 违规、违章操作DCS控制系统;6. 在中控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7. 岗前、岗中饮酒、精力不集中;8. 运行原始记录弄虚作假;六防火管理1. 建筑未经防火审批或完工未经防火验收的;2. 未经批准乱建房屋或棚房的;3. 火焊氧气瓶和乙炔罐间距小于5米的;4. 未严格建立防火岗位责任制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5. 在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使用明火的;6. 不经防火负责人审批擅自动火、生明火炉违反工房管理制度,吸倒床烟,在宿舍使用煤油炉,电炉和乱拉乱接电线的;7. 用明火取暖的;8. 消防器材不齐全或失效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的;9. 违规用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生火的;10. 易燃可燃物混放的;11. 对重大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未统一放在要求的箱内,乱丢乱放的;12. 无防火措施从事电焊、氧焊作业的;13. 在禁止吸烟区域和防火部位吸烟或有烟头的;14. 保险盒不加盖或不用合格保险丝的;15. 物资库房电线不符合要求或物资混存的;16. 汽油洗件未与其他车间隔离的;七特种设备管理1. 安全阀失灵的;2. 超负荷起重或在起重臂、起重物下逗留作业的;3. 电动起重设备无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继续作业的;4. 储气罐不定期排污或排污无记录的;5. 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定期检验的;四、其他规定一因违章造成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20%;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公司批准,可一次性奖励100至10000元:1抢救事故有功的;2避免重大事故有功的;三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由公司研究确定给予相应处理;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三违”管理制度

安全“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治理制度一、“三违”的定义“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确实认由安全治理部依据界定标准对“三违”进展确认。

三、“三违”的治理全厂全部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举报“三违”,在生产作业中,对订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抢险救灾、削减事故损失等有关人员依据不同状况赐予 500—2022 元嘉奖,对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赐予重奖。

对“三违”人员的惩罚如下:〔一〕违纪行为发生一起一般违纪行为罚款 100 元;发生一起严峻违纪行为,罚款 200 元。

发生违纪行为给厂造成严峻损失或影响的,赐予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二〕违章行为1.发生一起一般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 500 元,班组当班其他员工罚款 100 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3 天,移交人力资源部进展思想教育,并在本车间公开检讨。

上岗后,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对责任人进展再教育,列为车间重点关注对象。

2.发生一起严峻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 1000 元,班组当班其他员工罚款 200 元,车间治理人员当月不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任人停工学习 7 天,移交人力资源部待岗,进展思想教育,同时,由综合治理部工会组织,人力资源部协作进展帮教活动。

车间主任伴随责任人在各车间进展公开检讨。

上岗后,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对责任人进展再教育,列为车间重点关注对象。

3.发生一次特别严峻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 2022 元,协议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留厂查看 3 个月,3 个月内只发根本生活费,所在班组其他成员罚款 500 元,班组长建议开除,并罚款 2022 元,车间治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沉淀,责任人停工学习 10 天,移交人力资源部待岗,进展思想教育,车间主任伴随责任人在各车间公开检讨,车间主任在厂安全办公会议上做检讨。

同时,由综合治理部工会组织,人力资源部协作进展帮教活动。

上岗后,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对责任人进展再教育,列为车间重点关注对象。

三违处罚规定及有关制度

三违处罚规定及有关制度

三违处罚规定及有关制度一、什么是三违?三违是指工作场所中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工作程序等三类行为。

三违行为是工作中危险的源头,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重要保障和控制劳动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三违处罚规定对于工作场所中的三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应的三违处罚制度,并依据不同的三违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是工作场所中的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因此,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职工应当进行以下处罚:•轻微违章:对于轻微违章,企业或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并进行谈话教育,提醒其注意安全生产。

•中等违章:对于中等违章,企业或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处罚,比如进行罚款等。

•严重违章:对于严重违章,企业或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且要彻底查清事故原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针对责任人要进行追究和惩戒。

2. 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是指不遵守指令、迟到早退、不服从管理、私设工具等职业无礼行为。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进行以下处罚:•轻微违章:对于轻微违章,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其以后注意遵守劳动纪律。

•中等违章:对于中等违章,可以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同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留查、停职等。

•严重违章:对于严重违章,除了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之外,也应当进行一定的监管、教育和改善。

3. 违反工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是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照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的行为。

对于违反工作程序的职工,应当进行以下处罚:•轻微违章:对于轻微违章,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提醒其以后遵守程序和规章制度。

•中等违章:对于中等违章,可以给予体罚、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且进行监管和改善。

“三违”行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_secret

“三违”行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_secret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制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规定背离安全生产规范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为“三违”行为。

其中,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等属于违规行为;未经安全许可、绕过安全防护设施等属于违章行为;不按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机械等属于违纪行为。

2. 明确责任主体和权限。

对于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3. 规定“三违”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程序。

包括发现“三违”行为后的报告、调查、处罚和整改等程序。

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核查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设立奖惩制度。

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和单位,依法予以惩罚,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5. 加强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宣传活动,加强对“三违”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

6.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

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落实责任到岗位,明确监督和检查的频次和责任人。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违”规定

“三违”规定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部、民爆地面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零容忍”反“三违”责任追究措施的执行,从而达到遏止“三违”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及规定。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也被称为“三违行为”。

“三违”处罚细则主要指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细则。

具体的细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三违”处罚细则的一些例子:
1. 轻微违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警告或口头批评,并要求及时纠正。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可能会给予相应的罚款。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或暂扣相关资质证书等。

4. 重大违规:对于重大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法律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刑事处罚等。

此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还会带来其他后果,如责任追究、经济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三违”处罚细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判断。

不同地区和行业也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处罚细则,以保障安全生产并维护法律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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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或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分心、疲劳或饮酒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形;
4.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设备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上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管理规定,安排或指示员工从事危险、违规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过安全评估或论证,盲目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2. 指挥员工违反安全规程、标准或规定进行操作;
3. 故意隐瞒或虚报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导致作业过程中的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
2. 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故意怠慢工作。

四、非法作业
非法作业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结构、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违标准(新版)

三违标准(新版)

三违标准(新版)第一篇:三违标准(新版)“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10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6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4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现分别列举如下:一、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灯房、浴池吸烟; 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16.班中打盹、睡岗;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 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检部;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反劳动纪律的;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或在铲车斗内进行其它作业,包括司机;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1.2.3.4.5.6.7.8.9.1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 11.消防器材不全;12.岗位式不在现场交接班;1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三违”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人不得有“三违”行为。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五条违章指挥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违章操作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于重复违章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1. 第二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2. 第三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3. 第四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阻碍、干扰违章查处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罚。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罚,应当经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地面一、严重“三违”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罚矿长100元/人证。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罚50元/人次。

3.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罚款200元/人次。

4.约时停送电的, 带负荷拉刀闸的, 罚款200元/人次。

5.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罚款200元/人次。

6.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罚款100元/人次。

7.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人次。

8.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罚款50元/人次。

9.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罚款200元/人次。

二、一般“三违”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 罚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检身员不检身的, 罚款200元/人次。

任何人不听劝阻强行下井的罚款500元/人次, 保卫科长罚款100元/人次。

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罚款50元/人次。

4.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罚款20元/人次。

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 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罚款50元/人次。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贵州宏和矿业有限公司洒坪乡洒坪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讨论稿)一、违章认定标准及危害(一)采煤口违章认定标准(18条)严重违章(9条)1、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危害:用溜子或皮带运大料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易顶倒支架或顶伤人员,造成事故。

2、超前支护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的危害: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其悬梁不能支撑顶板压力,易发生冒顶事故。

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危害:不执行先支后回,易发生冒顶事故。

4、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够的危害:一般工作面超前压力集中区在面前20m之内,若是超前支护不到位就会造成出口压垮,行人、通风受阻。

5、超前支护连续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危害:有失效支柱就有冒顶的危险,连续出现三棵支柱失效就会出现较大面积空顶,易造成冒顶事故。

6、空顶作业的危害:空顶作业就可能冒顶,易出现顶板事故。

7、顶板控制不力而在本区域工作的危害:顶板控制不力,易造成局部冒顶事故8、运煤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的危害: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机头、机尾易撬起,发生事故。

9、违反规程、规定、制度等,经分析属于严重违章的一般违章(9条)1、处理支架接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机移架的危害:不及时缩小空顶距,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和面前因空顶时间长易造成冒顶。

3、工作面超前支护防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危害:防倒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倒柱,可能会伤及人员。

4、超前支护支柱连续2棵初撑力不足的危害:初撑力不足就会造成顶板下沉,顶板易因压力大而破碎。

5、液压系统有3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危害:有漏液就会使液压压力降低,达不到额定压力,造成支架初撑力不足。

6、工作面调整支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7、拉架时站位不当的危害:易造成意外伤害8、超前支护段足顶不实的危害:足顶不实,不接顶就不能支护顶板,可出现旷顶。

反三违奖罚制度

反三违奖罚制度

反三违奖罚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奖罚原则1. 公平公正:奖罚决定应基于事实,公开透明。

2. 及时性: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对于模范行为应及时表彰。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旨在通过奖罚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违规行为。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1. 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 违章操作:对违章操作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3. 违反劳动纪律: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五、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模范:对于长期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无安全事故记录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举报奖励: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3. 安全创新奖:对于提出有效安全生产改进措施的员工,给予奖励。

六、奖罚程序1. 违规行为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和认定。

2. 奖罚决定: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奖罚决定。

3. 申诉机制: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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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通过对我局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

“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

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一、“三违”界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一)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局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

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0、新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二、一般“违章”24、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5、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26、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27、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28、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29、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0、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1、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

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33、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

34、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无跟车工的责任人员。

35、人车、罐笼超员的把罐工或跟车工。

36、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

37、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8、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39、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40、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41、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42、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43、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44、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45、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

46、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

47、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48、“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49、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1、未进行“三个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

5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

53、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54、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5、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56、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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