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卫医【2012】11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检查的通知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我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切实推进和指导各地开展好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医院日常管理,现就医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注重正确导向作用医院评审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医疗质量保障和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医院评审工作对于促进政府对医院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医院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医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运行效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二、科学规划,严格评审,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各地在实施医院评审前,应当制定完成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通过评审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针对个别地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把关不严、盲目争上级别等情况,我部将对各地医院评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新增的三级医院进行复核。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生部2012年版)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综合性医院,其他各类二级医院参照使用。
本标准共设置7章69节356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3节321条标准,用于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并作为对二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
第七章共6节35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综合医院的日常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评审后的追踪评价。
说明:1.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的地区性医疗机构;本标准中,“县医院”为政府举办的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应结合当地疾病谱特点,重点加强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健康的疑难病救治及危急重症患者抢救能力。
同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
2.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 10编码采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3.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 CM 3编码采用《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人民军医出版社,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医院功能任务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的诊疗工作,兼顾预防、保健、康复功能,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
(三)临床科室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1)
整理课件
28
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医疗机构应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 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整理课件
29
申请《印鉴卡》的条件
有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从事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第12条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48条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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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品名
剂型
规格
整理课件
18
近年中国/美国吗啡消耗量
近年中国/美国吗啡消耗量
中国 美国
2010年 971
22868
2011年 1006 23099
2012年 1278 24964
2013年 1648 25571
中国 美国
数据来源:INCB(国际麻管局2016年报告)
2014年 1458 23441
整理课件
2015年 1672 19625
整理课件
31
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
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文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 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苏卫医[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12〕33号)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疗机构、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为全面、准确了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数据,掌握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基本状况,为制定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是科学制定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加强管理的基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调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布置,认真落实,按时完成,确保通过此次摸底调查,清楚掌握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情况,摸清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数据。
二、全面部署,落实责任。
各市卫生局要认真落实此次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医政处作为牵头处室,明确专人负责,中医、疾控、社妇、农卫等处室要各负其责,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含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核实工作,各地信息统计中心协助做好信息统计、核实和汇总工作。
各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部署此次信息数据调查核实工作,并负责全市信息数据的统计、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梳理,摸清底数,并组织逐一填报,要求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后按时上报当地卫生局。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政医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政医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宝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1.08
【实施日期】201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政医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院:
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市重点医政工作督查总结,落实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三好一满意”“质量万里行”等专项活动督导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2012年全市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经研究定于近期对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政管理综合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直市管各医院;各县(区)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检查时间
2012年11月12日至30日(注:本次检查将密切结合市医改办对各县区2012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考核一并开展,各单位具体检查时
间将提前通知)。
三、检查内容
(一)“三好一满意”暨“质量万里行”活动
根据卫生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卫办医管函〔2012〕408号)和《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及《宝鸡市2012年度“三好一满意”、“质量万里行”活动督导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三好一满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一)督查对象。
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
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二)督查形式。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一)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协调本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我委与中医药局联合督查组督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就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8月3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201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37号)的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07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中医〔2012〕048号)。
现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对本市《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中《医疗机构月报》(沪卫统1-10表)、《医疗机构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进行了修订,并已报经上海市统计局备案。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查制度》中修订内容(一)《医疗机构月报表》(沪卫统1-10表)按照新的医疗机构月报调整部分指标(见附1)。
(二)《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表)1、调查表更名原《调查制度》中《医疗机构出院病人调查表》更名为《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1表)、《中医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2表)。
2、指标内容修订修订后的调查表指标内容将涵盖本市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全部内容(见附2)。
3、配套标准修订按照卫生部病案数据采集的有关要求,对病案首页中全市统一使用的《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及操作编码》、《医院病案首页收费分类》等规范进行了修订,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4、报送软件市卫生局信息中心根据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及标准代码、数据接口标准等内容,统一开发了新版《上海市医疗机构病案首页统计管理系统(2012版)》,下发供各医疗机构使用;采用自行研发软件的医疗机构,必须满足新版病案首页数据采集接口要求,产出数据格式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且按标准接口实施报送数据。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24
•【文号】国中医药通〔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一、综合(4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深卫医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2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校验的工作程序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区属二级以上医院及社会医疗机构医院的校验;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区属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校验。
(一)校验申请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期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算起。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此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上免费下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本校验期的执业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等。
3、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二)校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2、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涉及有关医疗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
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11
•【文号】卫办医管发[2012]57号
•【施行日期】2012.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
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动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增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操作性,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以及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二级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级细则》是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二级综合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二级细则》进行适当调整,报我部审核、备案后施行。
联系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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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cn
附件: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略)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乙等 ≥80%
≥50% ≥10% 100%
≥60% ≥l0%
❖ 3.1.2.1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 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C】1.有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采集 供临床检验及病理标本、发放特殊饮食、诊疗活
动及操作前患者身份确认的制度、方法和核对程
❖【B】符合“C”,并1.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 步骤来统一程序,支持在手术室之外的内 科和牙科等部门的操作,确保正确部位, 正确操作和正确病人。2.手术核查手术风险 评估执行率≥95%。
❖【A】符合“B”,并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 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 3.4.2.1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手 卫生相关要求。(★)
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 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 “C-合格”档的要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 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
❖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
❖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 PDCA 循环原理,P 即 plan,D 即 do,C 即check,A 即 act, 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现的过 程,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 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
A
B
C
D
优秀
良能 仅有制度或
成效良好 果
有效执行 规章,未执
行
PDCA
PDC
PD
仅 P 或全 无
❖ 第一章至第六章评审结果
项目 类别
第一章至第六章基本标准
C级
B级
A级
核心条款
C级
B级
A级
甲等 ≥9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不断深化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国家药物政策决策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统筹组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指导相关技术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开展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协调推动评价结果运用、转化。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安排,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本辖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建立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协调实施区域内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
5麻精药品处方审核及点评-姜兵
每月动态监测麻精药品使用 量,使用量异常增高时要立 即上报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 负责人,并查找原因
麻精药品处方审核及点评管理
麻精药品处方每月点评一次
“p麻门精诊药处品方病历量每的月30度%点,评不一足次1,0三0张 级,综全合部医点院不评少;于50份
p 麻精药品病历每月度点评一次, 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50份,麻醉 科20份,肿瘤科20份,其他科室 10份,科室病历数量不足的按实 际病历数全部点评,麻精药品病 历不足50份需全部点评。
题目
制订机构
时间
2018ASA实践指南:温和镇静和镇痛程序
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American Society) 2018
2018NCCN临床实践指南:成人癌痛(2018.VI)
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
2018
2017加拿大应用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性疼痛指南 加拿大Michael G. DeGroote国家疼痛中心
麻精药品处方审核及点评相关知识
癌痛评估原则
评估贯穿整个疼痛控制的始终
常规
量化
全面
动态
麻精药品处方审核及点评相关知识
癌痛的全程准确评估是确定正确镇痛方案的前提
指南要求持续评估患者疼痛情况:
2018版 NCCN成人癌痛指南1:
1 每次接触患者时,均需评估患者疼痛情况
2018版 ESMO癌痛管理临床实践指南2:
p 术后患者使用镇痛泵,每张处方为患者所需1次装量,用法应注明泵入速度和持续时间 p 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处方时,医师应先审核患者取药
间隔时间、核对患者/代办人身份信息、3个月内复诊或随诊记录等内容;同时应完整、 清晰填写患者的《麻精药品专用病历》、《麻精药品专用卡》中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全面掌握我省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工作管理状况,了解各市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鲁卫医字〔2008〕7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我省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不足,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下旬起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分组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已设置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备案等情况;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等工作情况;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情况,审批程序制定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等。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一)资料审查。
1、听取被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等工作情况汇报。
2、对受检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3、根据医疗机构信息库随机抽取25份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档案资料进行评估(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5家,专科医院5家,门诊部5家,诊所10家。
(二)实地检查。
督查组采取暗访形式,随机抽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一个县和一个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3-5家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情况、各登记项目核准与实际执业情况、与医疗机构信息库资料的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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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文件
穗卫医[2012]11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的工作要求,结合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广州市质量强市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依法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将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从2012年4月至9月进行。
将视工作情况,灵活安排检查时间,并将提前2天电话通知受检单位。
每个医疗机构受检时间半天。
二、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是民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医疗机构综合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质量、护理管理和安全管理4部分。
检查表是开展检查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将根据医疗机构类别、规模、专科特点等因素作调整。
四、组织形式:医疗机构自查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相结合。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发证的医疗机构的检查。
市卫生局检查组由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和护理管理等专家若干人组成。
五、其他要求: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表,抓紧组织全面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请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含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并附自查的检查表)报我局医政处。
附件:广州市医疗机构综合检查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