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新政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一)农民工问题事关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
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14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加工制造、冶金焦化、餐饮服务、大型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小砖瓦窑等小微企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全市查处欠薪案件要达到“三个清零”的工作目标,即:欠薪存量案件和大案要案必须限时清零,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清零,四季度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年底清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明确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妥善解决建筑施工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4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44号)和《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仍应按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性城镇人员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项目投保方式参保,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计价时参照规费计取方式计价,其中计费基数为工程项目人工费总额的75%,费率为1.5%;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根据施工现场工伤事故频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可进行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的调整。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鲁政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做好我省的农民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山东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藏政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6号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一)解决农牧民工问题是保证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批农牧民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区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进入我区城镇务工,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牧业、城镇带动农牧区的有效形式。
当前,我区城镇化发展正在加速,将有越来越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牧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重视解决好农牧民工的问题,对于推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具有重要意义,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二)维护农牧民工权益是建设平安西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牧民工权益和改善农牧民工就业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市)、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当前农牧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安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居住场所、文化生活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侵犯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解决好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广大农牧民工的积极性,推动城乡共同繁荣,促进平安西藏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每名农民工。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要逐月把农民工名册、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及时登记管理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三)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浙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现就我省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资偏低问题(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
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各级政府应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同时,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列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2 1/2 . 25 0 O 0 /g第 9 '
财政和人力 资源社会 保障部 门批 复 , 社会保 险经办 机构具 体 执行 。 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严 格按照批 准的预算 和规定 的程 社
序执行 , 定期 向本 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 障和财政部 门报告 。 并
社会保 险费由税务机关 征收 的 . 社会 保险基金 收入预 算批 复
统筹规划 、 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 高 、 监督 制约机制不够 完善等问题。为提高农 民工技 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 促进农村劳 动力 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推 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 体化
进程 . 经国务院同意 . 现就进 一步做好农 民工培训工 作提出如
下指导意见 :
一
方案 。 会保险基 金预算调 整 由统筹地 区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 社 提 出调 整方 案 , 经人 力资 源社会 保 障部 门审核汇 总 , 政部 财
总编 制 . 财政 部审 核后 . 由财政 部和人 力资 源社会 保 障部联 合 向国务院报告
七 、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组 织
( ) 原则 。 一 基本
1 . 统筹规划 、 分工负责。把农 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地方政府 分级管理 .职 能部 门各负其 责 , 民工 工作协调 机制统筹 协调的原则 , 立相互配合 、 农 建 有
保障部 门报 告 。 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 不得随意 调整 。 在执行 中因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支 出或减少 收入 . 应当编制社 会保 险基 金预 算调整
策措施逐步完善 . 培训力度不断加大 , 民工职业技 能明显提 农 高。 但也应 当看到 . 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 目 农 缺乏
群众务工资金没有兑现的报告
群众务工资金没有兑现的报告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按排。
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由我局牵头,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参加,组成了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监察股股长季明生同志带队,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协同各部门共同制定了《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按照《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11月15日至11月30日,我县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通过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
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11•【字号】冀劳社[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劳社[2006]6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农民工工作开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要求,按照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部署(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工资支付档案。
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网络。
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存入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落实责任,保障条件。
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
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公用经费。
对接收农民工子女人数较多的学校,要在教师编制方面给予倾斜。
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
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与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总工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3.14施行日期2006.03.14文号总工发[2006]18号主题类别农民工工作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6年3月14日总工发[2006]18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国务院最近制定下发的《意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高度,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贯彻《意见》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职责,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及其各项政策规定,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的解决,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4•【文号】银发[2006]287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件),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发5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国发5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银行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围绕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着眼于支持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深入基层,加强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状况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农民工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
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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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策 规 定
*
着力推动各类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各级 三方及 有关 部 门要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联系点 ,定期 主动上 门 指导服务 督促开展三年行动 。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 。 各司其职 。 分 T协作 , 相互支持 , 协调配合 , 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
结合建立 劳动用工 登记 制度 , 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的动态 做
监控工作 第四阶段 (0 8年 四 季度 )评 价表 彰 、 固劳动合 同制 20 : 巩
各级协 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 加强调查研究 .认 真 掌 握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的特 点和规律 ,不断研究完 善 相关 政策和措施 . 时发现和解决工作 中出现的新情 况 、 及 新
下, 提高认识 , 高度重视 , 加强领 导和内部工作协调 , 同时注重
部 门协调配合 , 积极稳 妥的做好农 民工工作 。
二 、各地在认 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5号 文件 和我省的实施 意见 中 要将 有关解决农 民工 问题 的政策措施 纳入本 地 区的 “ 十一五 ” 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 目标 中 , 在实施“ 五五” 普法 中 , 将农 民工作为劳动保障工作 的重点宣 传对象。严格执行工资 支付制度和劳动合 同制度 , 加强劳动 保障监察 执法 。同时切实 做好 以下 1作 : =
( ) 好 农 民 工就 业 服 务 和 培 训 一 搞
牵头 省级三方主管 领导 具体负责, 相关业务处负责 同志参 加
的 “ 四川省推进 劳动合 同制度 实施三年行 动计划联 席会 议 ” ( 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 , 为保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 ,省劳动保 障厅 已 将 此项工作纳人年度 目标下达给各市 、 , 州 即完成劳 动合同签
第三阶段 (0 8年三季度 ) 自查 自纠 , 20 : 抓好整 改。
开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 、 督促基层工会参与本单位劳 动合
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帮助 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 监督本单位的劳动合 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 各级企业
联 合会/ 企业 家协 会要 切实作好企业经营者 的思想政治 工作 . 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 范劳动合 同制度 ,大力加强劳动 合同基础管理 . 努力创建劳动关 系和谐 企业 。
六 、 织 工作 组
关 于转发《 于贯彻落 实国务 院 关 关 于解决农 民工 问题的若干 意见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川 劳社 办『0 6 4 2 0 ]1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 于贯彻落实 国务 院关 于解决 关
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 [0 6 1 ) ( 20 ]5号 转发 给你们 , 同时提 出以下意见 , 请结合 当地实 际, 一并 贯彻 执行 。
障
验。 扩大工作效果 . 确保 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圆满成功。
方 申请评价。
2 . 、 各市 州验 收。各市 、 州收到辖县 、 区) 市( 上报的 自评材
料后 . 及时组织相关部 门进行抽查验收 。 3 . 省级评价表彰。各市 、 州三方将本地区三年行动工作开 展情况总结上报省级三方 ,并按要求推荐三年行 动工作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 , 省级三方按 一定程序抽查核实后予 以表彰。 在上述 四个阶段 中.各地应把劳动保障宣传 和监察 作 贯穿始终。在不同的阶段 , 可根据 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不 同的工 作重点 。
各级劳动保 障部 门要具体负责实施 三年行 动计划的组织
协调 、 政策指 导 、 咨询服 务和监督检 查工作 , 加强对 本地 区劳 动合 同制度实施情况 的动态 监管 和统 计分 析 。指导工作有效
2 . 专项监察 。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 日 常巡视检查 中 劳动合 同制度执行差的企业和群众举报反映劳动 合同问题 多 的企业开展专 项监察 ; 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 和薄弱环节 . 中 集 力量 , 开展专项 整治 活动 。
问题 . 增强工作 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要及 时总结 、 推广典 型经
劳
劲
度。
像
1 、 区) . 县( 自评 。各市 、 ( 完成前三个 阶段任务后 , 市 县 区) 要对范围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劳动合 同实施情 况进行 评 价. 在评价认定 达到预期 目标后 , 以书面形 式 向所在 市 、 三 州
1自 自 . 查 纠。企业对开展实施劳动合 同制度情况 自 。 查 对
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补签 ,对劳动合 同制度执行不 到位
的 予 以 纠 正
2监督检查 。 . 各级三方联合有关部 门组织人员分组赴各 地 和企业 , 检查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 3完善统计 。 . 各级三方要 紧密配合 , 在调查摸 底的基础上
同时 ,各级三方要动员和争取社会各 方面对三年行动计
划的支持 , 国资 、 与 建设 、 工商 、 税务 、 监等行政 管理部 门和 安 妇联 、 共青 团等组织 紧密联 系 , 协调配合 , 充分 发挥各 自作用 , 合 力推进劳动合 同制度顺利实施。
( ) 三 深入 调 研 , 动 工 作 推
订情况三年行动计划的年度 目标 , 各市 、 州也要对三 年行动计
一
( 加强领导 , 一) 落实责任
、
各市 ( 劳动保 障局要 在当地党委 、 州) 政府 的统一 领导
各级 劳动保 障部 门、 工会和企业联合会/ 业家协会要充 企 分认识劳动合同在协调 劳动关 系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
法权益 中的重要基础性作 用 ,把推进 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作 为 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 和谐 社会 的重大举 措 ,进一步增强责任 感和 紧迫感 , 加强领导 , 明确责任 , 集中力量 , 重点 突破 。为切 实把三年行动计 划落到实处 ,建立 由省劳动保障厅 主要领 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