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中“死刑”相关考点的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
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
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
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
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
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总结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
总结
刑法中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很多学员感觉刑罚内容繁杂,知识点琐粹,需要记忆的内容太多,但其实,针对考试而言,是有侧重的,比如在考查主刑的内容时,死刑是比较重要的,那么今天,就将刑法中刑罚内容做个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死刑
(一)类型: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三)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缓的后果:在死缓执行期间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既没有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4如果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三、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没收财产
要求: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如果行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其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剥夺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驱逐出境对象:外国人。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一、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do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
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
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法释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死刑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时不同选项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适用条件中的时间节点判断,因此同学们应该额外注意这三类情况。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死刑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死刑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死刑。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死刑:重点注意禁止适用死刑的人员: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指从羁押时开始。
(2)怀孕:只要自被羁押时开始,发现怀孕或在此期间曾经怀孕的即视为怀孕,即使已自然或人工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1.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的,也不得适用死刑。
2.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12年)11.《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11年)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0年)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精彩链接:年终大派送,红包抢不停,司法考试辅导低至五折!【新年大派送】购买司法考试移动班赠送超值电子书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全新升级特色/精品/实验/定制班热招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75%。
(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17个常考知识点1.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3.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
{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
4.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
{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5.罪过形式之故意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
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
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6.罪过形式之过失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一、罪名和刑罚1. 罪名的构成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构成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故意,过失,主观方面的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等。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等。
每种刑罚都有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3. 刑期和罚金的确定刑期和罚金的确定是根据罪名的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考生需要了解刑期和罚金的确定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4. 缓刑、免除刑罚、减轻刑罚、中止执行刑罚等特殊刑罚缓刑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暂不执行或者裁定免予执行刑罚,适用考验期限为二年的一种刑事制度。
二、犯罪的构成和辨认1.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和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2. 同一犯罪构成的不同方式同一犯罪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犯罪方式,如故意杀人罪有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放火罪。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有关内容。
3. 犯罪辨认的方法和标准犯罪辨认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适用、犯罪认定的证明标准、犯罪认定的证据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4. 犯罪的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数罪并罚是指同一犯罪分子所犯两个以上罪,合并判处刑罚的制度。
考生需要了解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三、犯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侵犯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考生需要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包括必要性、合理性、适当性和罪责判定。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点之死刑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点之死刑死刑属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当代死刑制度包含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个层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凡是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此处不难看出我国的限制适用实行的态度。
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的立法态度:可杀可不杀,坚决不杀。
其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我国进一步扩大了不适用死刑的主体范围:(1)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犯罪人在审判的时候是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在很大的程度上能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做到“少杀”。
再则,我国死刑制度有着程序上的严格立法:依照《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执行命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才能将死刑犯交付执行。
在死刑执行前执行机关如果发现判决有可能有错误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怀孕的等情况,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48条相关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的考验结果有两种:或不再执行死刑而获减刑,或执行死刑。
死刑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在故意犯罪,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有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应当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不必等到死缓考验二年期满,在死缓考验期限内只要发现死缓犯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应立即执行死刑。
希望广大考生在考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此类考题时,要更加认真。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死刑案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死刑案件二十一、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重点关注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申诉的主体)(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题3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中,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只有 D 项正确。
二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死刑
2019法考必备考点:死刑一、死刑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1.死刑的适用(1)总则: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死刑情况: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分娩或者流产)的妇女,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2)死刑的核准程序:一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复核:立即执行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1)死刑缓期执行概述: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
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
死缓犯人最终是否需要执行死刑,取决于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2)死缓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应当判处死刑,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死缓的执行场所:在监狱内执行。
(3)死缓的结局:①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决定终身监禁)被减为无期后,可以继续减刑,但总服刑期不得少于15+2=17年。
②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之后假如再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继续减刑,但经过若干次减刑后,最低不得少于15+2=17年)③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院备案。
(4)刑期计算:死缓执行期两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犯人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或过失犯罪的,应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缓,死缓执行期间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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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中“死刑”
相关考点的汇总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一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考点。
而在刑法的重要考查点中,刑罚则是考查比较多的知识点。
今天,我们对于刑罚中的“死刑”作一个汇总,以方便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
一、关于死刑的常规知识
作为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所做出的惩罚措施,死刑是所有刑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的死刑总共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有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一直在减少死刑的数量,截止刑法修正案(九)后,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为46个。
我们国家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主要枪决和注射两种。
二、死刑的核准程序
作为刑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措施,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并不会立即生效而是需要一个特殊的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针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其复核程序是不一样的: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外,均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期执行则可以由高院进行核准。
在考试中,大家一定要记住的便是复核的机关。
三、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在中国,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即“一老一少一妇女”。
“一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则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也就是说,老人不被判处死刑是有例外情形的;“一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在这一点上,考生需要特别注意不满18周岁是指在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妇女则是指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三种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也不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二者均为死刑。
四、死缓期满后的处理情形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两年结束后,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则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则会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且情节
恶劣,则会报最高院复核后执行死刑;最后,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则死刑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注意记忆每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以上几点是对于刑法复习中关于死刑相关考点的总结,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