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钦政办[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钦州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先后修建各类水库395座,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广大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市是全区水库移民人数较多的地级市之一,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16.7万人,小型水库移民6.8万人,合计移民及涉及人口共85.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2%,占全市农村人口的24.8%,分布在我市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县区,其中,大中型水库涉及47个镇,277个行政村,1374个村民小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水库移民的政策,着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让广大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钦政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的通知钦政办〔2022〕13号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6月份开工建设,建立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助推项目加快建设的强大合力,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斌市委常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常务副主任林海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宗义山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李从佳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副主任梁庆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副主任谢立品副市长刘孝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谢东刚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二级巡视员刘玉力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朱官来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成员:覃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何惠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黄悦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远钦市财政局局长王廷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邓敢市林业局局长杨永冲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局长王宇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经济发展局局长许明乐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局长吴意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局长韩文兵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局长陆崇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协理局长林继培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局长莫鉴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协理局长裴云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产业服务中心主任徐超然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招商服务中心主任潘承昆钦州供电局总经理赵安吉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王东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规划计划处处长王广权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机动工程处副处长刘向东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组成员章洪波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组成员徐立锋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韩静娴广西钦州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
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积极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把钦州建成北部湾临海核心工业区、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政策适用范围:(一)列入钦州市“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中的项目;(二)被确认为钦州市承接产业转移资金支持对象的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要求,在市属工业园区新办,经市政府确认给予扶持的项目。
第二章用地用海支持政策第二条用地支持政策(一)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由我市上报自治区,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其他符合本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列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所用林地指标由自治区单列安排,自治区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三)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单位或个人合作建设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等。
(四)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当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进行招拍挂。
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五)园区内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主要用于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用海支持政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市级征收部分主要用于该项目的用海建设。
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的,还享受从自治区征收部分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该项目用海建设的优惠。
第四条对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专项特殊优惠。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钦政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五)政府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而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2日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暂从以下途径(渠道)征集:(一)每年市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的2%征收;(三)污水处理企业,按污水处理费0.03元/立方米征收;(四)供水企业,按售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五)市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小水电上网电量按0.005元/每千瓦时征收;(六)经营罐装石油液化气企业按销售量20元/吨、经营管道天然气企业按按售气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七)景区景点,每张门票征收2元(减免门票除外);(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除外)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3]125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7日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权责对等、惩防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流程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分别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和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钦政办〔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雄昌市长副组长:李开创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市长梁庆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副主任成员:陈朝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戴卓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何惠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方农业市科技局副局长黄悦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远钦市财政局局长王廷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邵克权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邹满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绍平市商务局党组书记罗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局长邓敢市林业局局长谢世伦市行政审批局局长闫松银市海洋局局长龙家魁市乡村振兴局局长杨劲松市投资促进局局长韩文兵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局长莫鉴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协理局长曾铁英钦州海事局局长潘承昆钦州供电局总经理韦学敏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局长宁静钦州银保监分局局长梁智东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副行长肖利富钦南区区长宋拓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副主任郑豪斌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徐立锋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申报创建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工作,组织实施钦州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钦州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在领导小组授权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钦州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0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的批复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
划(2020-2035)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号】钦政函〔2021〕41号
•【施行日期】202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的批复
钦政函〔2021〕41号市石化产业发展局:
报来《钦州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关于审批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的请示》(钦市石化局报〔2021〕37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请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五)2007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列入关停和淘汰设备拆除工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灵山县、钦南区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企业业主、职工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争取业主和职工支持关停和淘汰钢铁落后产能工作。灵山县、钦南区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企业签订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确保关停和淘汰工作顺利推进。
(一)灵山县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建成投产,经过多年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至2006年形成固定资产11200万元。现有生产设备公称容量25吨/座电炉1座,公称容量15吨/座电炉3座,钢坯加热炉1台,Ф550轧钢机1套,Ф400轧钢机4套,Ф350轧钢机8套,步进式自动翻钢冷藏1套,制氧机1套。设计生产能力为:炼钢30万吨/年,轧钢30万吨/年。2006年7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的“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设备时间进度
所列入关停淘汰的设备,2007年底完成关闭工作。
(一)2007年10月份,开展关停和淘汰发动工作。
(二)2007年11月份,开展职工安置工作。
张文、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文、钦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1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伊里宋玉杰谭刘宽【审理法官】罗伊里宋玉杰谭刘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文【当事人-公司】钦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文【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定案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钦州市康熙岭渔光一体光伏电站(三期)项目建设》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申请立项,涉及该项目的政府信息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制作保存。
钦州市政府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载明:“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公开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议你向钦南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联系电话:xxx某某某某,【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上诉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钦州市康熙岭渔光一体光伏电站(三期)在团和村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政府信息,钦州市政府于2020年4月14日签收,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并于2020年5月23日向张文送达,超过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确认钦州市政府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钦政办[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五日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全国、全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动员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防、打、堵、截阵线,铲除传销者的居住、活动场所,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达到标本兼治目的。
二、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杏副市长副组长:邬雷鸣市工商局局长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叶爱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何成忠市监察局副局长褚之宜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日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滕林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录新市广电局副局长黄齐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宋庆生中国移动钦州分公司总经理蒲翼广西电信钦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刘忠志中国联通钦州分公司总经理伍红钊灵山县副县长张红丹浦北县副县长米德松钦南区副区长林雪梅钦北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立军同志兼任。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整治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钦政办[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确保完成2011年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肖莺子市长副组长:黄洲常务副市长成员:谢东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绍兰市发改委主任莫东培市工信委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赵志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庞才光市环保局局长谢永福市住建委主任黄乃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彭伟信市水利局局长谢强市商务局局长李磊岩市统计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刘秉涛市港口管理局局长伍红钊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主任龙拨斌市征拆办主任谭义明市征拆中心主任余德荣市招商局副局长XXX 滨海新城管委副主任梁庆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龚小林钦州供电局局长李从佳灵山县县长申汉烈浦北县县长林海波钦南区区长黎四才钦北区区长陈润良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投资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600办),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李绍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祖华(市委督查室主任)、裴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谢立品(市发改委副主任)、韦明国(市发改委调研员)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研究提出办公室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核准工作;统筹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争取工作;研究提出重大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推进方案;牵头开展投资和项目建设督查,做好投资和项目建设信息收集、汇总及分析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钦政办[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9〕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毗邻海域内建设用海涉及养殖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养殖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批准用海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并对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建设用海养殖补偿的调查、补偿、兑现等具体管理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工作。
第五条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置换海域使用权。
第二章补偿项目和标准第七条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种苗补偿费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海域使用权补偿费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权人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收益、海域使用金标准、批准使用年限、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4〕12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4〕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企业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企业方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营造全市上下服务企业、帮扶企业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困难的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为企业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化解企业发展难题的第一责任人。
凡是可以在本地解决的问题,当地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不得敷衍塞责、层层上交。
(二)集中受理原则。
由市、县区工信(经发)部门、企业服务组办公室(市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等集中负责所在地企业问题受理、登记整理、分发交办、处理解决、信息反馈等,各服务部门负责承办职责范围内企业问题的调查了解和具体处理。
(三)高效办理原则。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单一性问题由承办部门直接处理,综合性问题由县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组织会办,重大问题可报主要领导决策。
在本地无法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可呈请上一级职能部门或市企业服务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182021年广西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
182021年广西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第18套1.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时间是()。
[2分]A 2000年10月B 2004年6月C 2007年9月D 2008年5月2.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监测方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分]A对建档立卡已脱贫但不稳定户、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边缘户进行防止返贫监测B监测范围包括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2倍的家庭C监测范围包括因病、因残、因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引发的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缩减的家庭D由县级扶贫部门确定监测对象,录入全国扶贫开发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3.关于中国-东盟息港,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分]A中国-东盟息港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宽泛,集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之需求B建设内容从简朴的通基础设施逐步开展到息数据资源的同享和深层次的发掘及利用C涵盖中国与东盟息化、数字化合作的诸多方面,触及的规模广、领域宽,其建设内容种类繁多D构建构成以广东为支点的中国-东盟息枢纽,加速大数据、数字经济、智慧城市等新业态、新模式会聚,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效劳、人文交流、手艺合作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分]A 2015年11月29日B 2016年4月12日C 2017年2月6日D 2019年9月23日5.2019年举办的“中国-东盟人工智能峰会暨中国-东盟息港全球合作伙伴签约仪式”涉及总投资达()多亿元。
[2分]A 100B 200C 250D 3006.广西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线通道重要枢纽,重要农产品和有色金属产品输出地的城市是()。
A柳州B桂林C百色D河池7.不属于海南的科技城是()。
[2分]A南繁科技城B深海科技城C航天科技城D启迪科技城8.(),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七个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钦政办〔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钦州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4号)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钦发〔2016〕25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以下简称“项目其他费用”)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11〕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30%以上(含30%)的项目其他费用审查管理均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本通知所指项目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在项目开工前开展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评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测量、勘察、设计和项目开工后的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
四、本通知所指项目其他费用管理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对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的审查、监督、管理;(二)财政部门对项目其他费用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
五、项目其他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I. 背景介绍A.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概述B. 中国石化发展现状C. 发展广西石化产业的必要性II. 发展策略A. 石化园区规划布局B.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C. 加强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D. 加大对人才和科技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III. 推进措施A.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和市场机制的联动机制B. 强化政策保障和金融支持,提高石化企业融资能力C.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的发展D. 完善石化产业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石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全力推进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的发展,加强与企业沟通合作,在规划、政策、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石化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广西经济发展和国家能源战略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I. 背景介绍A.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概述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位于广西北部湾沿海经济区,占地面积约26平方公里,是广西建设现代石化产业基地和打造北部湾石化产业集群的重要支点。
园区依托广西油气资源和北部湾港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化工、轻质化工、高附加值产品和绿色化工等多种类型石化企业,形成以炼油、煤化工、氟化工、新材料和高端制造等领域为主的石化核心产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截至目前,园区已上马各类石化项目94项,总投资约720亿元,涵盖聚烯烃、精细化学品、氟化工、石油气加工等领域。
B. 中国石化发展现状石化产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尤其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石化行业的产值和利润规模在全球石油石化行业中占据很大一部分,国内涉及石化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随着国家经济和能源结构的不断升级,中国石油石化行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C. 发展广西石化产业的必要性广西地处中国西南部,也是中国与东盟沿线共同发展的重要枢纽。
发展石化产业是广西加速经济转型、提升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举措。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行为,防止因租用办公场所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力、物力浪费,保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直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租用办公场所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办公用房资源整合统筹调配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空余的办公用房中统筹调配安排。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不得向统筹调配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的市直单位收取租金。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且无法统筹调配解决,确需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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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
优惠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3]126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钦州石化产业园区落户企业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北部湾经济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所得税优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园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收费优惠。
入园企业除社会保障性收费、工本费、代中央、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其他符合减免规定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
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三条实行园区发展资金扶持政策。
设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