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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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6•【文号】法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在众多部门法中起保障法作用的是( )A.宪法B.民法C.刑法D.行政法答案: 刑法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典答案: 单行刑法3、我国现行刑法是()A.1979年刑法B.1997年刑法C.2015年刑法D.1949年刑法答案: 1997年刑法4、根据()原则,对于江歌案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保护管辖D.普遍管辖答案: 属人管辖5、面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经常使用()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必要补充。

A.单行刑法B.附属刑法C.特别刑法D.刑法修正案答案: 刑法修正案6、虽然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侵害的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B.普遍管辖原则C.保护管辖原则D.属人管辖原则答案: 普遍管辖原则7、在下列描述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性质和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是子法B.刑法是强行法C.刑法是私法D.刑法是程序法答案: 刑法是子法,刑法是强行法8、下列关于刑法基本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A.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C.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安全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9、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B.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C.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D.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答案: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10、下列哪些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着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在上例中,没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再者,如果对甲、乙完全分别按抢劫罪与盗窃罪论处,而不考虑乙在盗窃罪中的共犯关系,就不可能认定乙为从犯,因而对乙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便是盗窃罪的从犯。

例三,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解析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解析

第一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基于抢劫故意而持刀伤人,在抢劫过程中,实际侵害的对象包括了同伙,这是因犯罪嫌疑人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

[1]打击错误只要侵害的法益相同,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使对象出错也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而抢劫罪本身包含了暴力行为,其犯罪客体包括了人身权利,误伤同伙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仍应成立抢劫罪。

本案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抢劫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

因系共同犯罪,吴乙、姚乙应对吴甲在共同犯罪时造成后果负共同法律责任,三人均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样认可本案吴甲误伤姚甲致死的行为是“打击错误”,但认为同伙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上,吴甲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数个伤害行为,对不同对象的伤害行为应分开评价。

吴甲持刀刺向车工曾某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应评价为抢劫罪,而伤害到同伙的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吴甲在明知可能伤害到同伙的情况下,仍然挥刀刺向对方,造成同伙被刺伤,其主观是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同伙死亡的结果,该行为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吴乙、姚乙虽没有对同伙实施侵害行为,但本案是共同犯罪,此两人也应认识到吴甲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但听之任之,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三人均应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吴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吴乙、姚乙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犯罪嫌疑人出于一个抢劫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不同对象受到侵害,其行为的性质应分开评价,但认为吴甲误伤姚甲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

理由是:吴甲挥刀刺向车工曾某时,应想到如果掌控不好,可能造成己方的伤亡,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加上方法不当,导致同伙被误伤致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理 论 广 角
C iaS in ema e h o g ve h n ce c dT c n l yRei w o
论抢劫 罪的既遂 与未遂
付 瑜
( 宁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辽
[ 摘 要] 抢劫罪的既遂与 未遂 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休 的问题,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 的难点 。为 了贯彻 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 于 对 抢劫罪既遂 与未遂的标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 必要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 , 笔者认 为 , 抢劫 罪主要 有两种 典型形 态, 即以暴 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 ; 一 ) 以( 入户抢劫( ) 二 在公共 交通 工具 上抢劫 的( 抢劫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的( ) 三) 四 多次抢劫 或者抢 劫数额 巨大 的 ( ) 五 抢劫致人 重伤、 死亡 的( 冒充军警人 员抢劫的 ( 持枪 抢劫 的( 抢 劫军用物 资或者抢 险、 灾、 济物 资的等八种 情形构成加 重抢劫 罪。 六) 七) 八) 救 救 因 此 , 文 结 合 实践 , 本 对基 本 抢 劫 罪与 加 重 抢 劫 罪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两种 形 态分 别 予 以理 论探 讨 , 对 确 立抢 劫 罪 既 遂 与 未遂 的 标 准 , 导 司 法 实践 , 确 以 指 准 量刑 , 有所裨益。 【 关键词】 抢劫 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 节加重犯 中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1 X(09) ( —o 8 D0 A 10 9 4 20 5 c J 2 3一O 1 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 休的问题 ,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由于在司法实践 中, 对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界定 , 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 直未能作 出 明确 的规定 , 往往 导致 对相同的事实情况 , 在不同的 司法机 关 , 或者在 相同 的司法机关不 同的 时段 内, 常常作 出截然相反 的裁决 。l 了贯 彻罪责 刑相适 应 的原则 , _ 为 对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 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必要 的。 因此 , 本文 结合实践 , 对基本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两种形态分别 予以 理论探讨 , 以对确立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 , 指导 司法 实践 , 准确量 刑, 有所裨益。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王喜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山西大同037001)摘 要:转化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于何种刑法规定属于转化犯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由此产生了对转化犯的未遂状态如何认定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转化犯中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未遂状态的分析,结合对转化犯范围的考查及实务中的案例,进一步厘清转化犯未遂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转化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喜萍(),女,山西大同人,主要从事刑法学方向的研究。

一、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标准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存在以下观点:1.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因此主张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事后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既遂,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属事后抢劫未遂;若盗窃未遂,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迹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尽管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是由于没有取得财物,自然只能算事后抢劫未遂。

[1]2.应以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即使是盗窃未遂,事后抢劫也算既遂。

[2]3.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建立两种判断标准,即在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化前行为已经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

二是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

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3]4.基于犯罪目的不同导致的其他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全相同,有理由对典型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既遂和未遂。

2019年最新抢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9年最新抢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9年最新抢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7年1月19日,我国最高法针对当前在审理抢劫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制定了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可以当做是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带来这个知道意见的具体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2016年1月19日,我国最高法针对当前在审理抢劫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制定了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可以当做是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小编带来这个知道意见的具体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

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

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

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

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

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做斗争,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入手研究了抢劫罪的认定。
关键词 抢劫 罪 司法认 定 中图分 类 号: 94 D 2. 3
关 于 抢 劫数 额 巨大 的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0)216 l 10- 9(0 90- - 0 50
的范畴应该为能能造 成轻伤 以上伤害的具有威慑力的器械 关 于携带 凶器的理解, 我认为应以行为人将凶器放置在随时随地 例如: 某甲骑 自行车到超市门1 3下车 人 以数额 巨大的财物为抢劫 目标但所抢数额客观上未达 到巨大的标 能够拿到的位置既可视为携带。 在他车筐里发现 准 或 因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未 能抢 得 财 物的 , 按其 实 际取 得 的财 物 数 额 抢夺三米外的王女士的包后上车准备逃跑被人抓住, 应 酋一把。在这个案件 【如果 匕 1 1 首被视为随身携带的话则某 甲构成 量刑或按抢劫数额 巨大的未遂 犯处罚。 关于抢劫信用卡 的犯罪数额, 匕 反之则只是抢夺罪 。 在某甲抢夺的过程中 匕首在车上并没有 应 以其 抢 劫 后 实 际使 用 消 费 的 数 额为 抢 劫 数 额 。 抢 劫其 他 财 物 , 为 劫 抢劫罪 , 但 之所 以将 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 被劫取车辆价值计入抢劫 随身携带, 是他随时可 以转身拿 到匕首 以此胁迫 王女士 。 数额; 为实施抢 劫之外的其他犯罪 劫取机动车辆的, 以抢劫罪和实施 携带凶器抢夺定为抢劫罪是因为考虑到凶器对被害人起到胁迫的作 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 区分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否对被害人构 的其 他 犯 罪 实 行 数罪 并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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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 劫 数 额 巨 大 , 指 行 为 人 实 际抢 得 的财 物 数 额 巨大 , 于 行 为 足 对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探析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探析

的标准。 只要抢劫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 对被害 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加以侵犯, 不论财 物是否到手, 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 只有既未抢到财物 , 也 没有伤人的, 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
3. 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
同的标准。 抢劫罪前半段的轻伤和后半段的致人重伤、 死亡 的情况是结合犯, 其他则不是结合犯。 对属于结合犯的抢劫
果, 即完全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不论财物是否到手, 都 应视为抢劫罪既遂, 即该款不存在未遂问题。 5. 同意第四种观点中关于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第1款 ( 即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前半段) 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未 遂、 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第2款 ( 即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后 半段)不存在未遂的结论 , 但认为后半段致人重伤 、 死亡是 结果加重犯, 而不是结合犯。认为第四种观点未对“ 情节严 重” 的情况予以注意,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情节加重犯, 不存 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这些观点究竟孰对孰非?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弄清划 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而要弄清划分抢劫罪既遂与 未遂的标准, 就必须从犯罪既遂、 未遂区分标准这一根本问
抢 劫 罪 既 遂 与未 遂 的标 准 探 析
王统松 张玉萍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淮海工学院 法学系, 江苏 连云港 222005)
摘 要: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 论不休的问题, 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本文根据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论证 了枪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以及适 用问题 。 关键词 : 抢劫罪 既遂 未遂 标准
罪, 抢夺财物行为本身有可能未得逞, 但不论是否抢夺到财 物, 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罪名, 均应以抢劫罪既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研究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研究

抢劫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 , 在其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有一。其 中抢劫 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 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 , 司法实践中也 很难认定。而正确地认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 问题 , 不仅何助于司法 机关准确认定犯罪, 而且有助于科学公正地对犯罪进行惩罚。 目前刑法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 1 财产控制论 。这种观点认为 ()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 。 当以行为 人是否取得财物作 为既遂与未 遂的标 应 准。( ) 2 人身侵犯论 。这种观 点认为 ,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 的认定 , 以行 应 为人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为标志 , 只要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 , 对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 以暴力 、 胁迫或 者其 他方 法加以侵犯 , 不论 财物是否到 手 , 均构 成既遂。( ) 3 区别对待论。这 种观 点认为 , 抢劫罪是双重客体 , 根据刑 应 法的规定分别而论 , 在不同 的情况下以不同 的标 准区分既遂与 未遂。属 于基本罪状及轻刑级别 的, 以行为人是否实 际占有公私财物 为标准。但 具有第 23 6 条规定的 8 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 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后者 又区分为两种不同观点 : 其一认为, 只要抢劫行为具有其中任何一种加重 情节 , 无论财物是否到手 , 都应视 为抢劫既遂 ; 二认为 , 其 抢劫致人 重伤 、 死亡的, 是结果加重犯 。 不存在未 遂问题 ; 情节加重犯 则仍然 以是否抢 得
论述。其余七种情节则同样存在未遂 形态。事实上 , 重构成和 未遂形 加 态是两个不同层面 的问题。在加重构成犯有无未遂问题上纠缠不清的根 本原因在于 , 混淆了派生的犯 罪构成 ( 包括加 重的构成和减轻 的构成 ) 和 修正的犯罪构成 , 将它们视为相对应的概念。事实上 , 在我国刑法理论体 系中 , 派生的犯 罪构成是与标准的犯 罪构成相 对应的概念 , 正的犯罪构 修 成是与基本的犯罪构成相对应的概念 , 它们 均是对犯 罪构成依据 不同的 标准所作的彼此并不排 斥的划分 。一个犯 罪构成可 能是标 准的犯 罪构 成、 正的犯罪构成 ( 者基本的构成) 如抢劫( 修 或 , 致人轻 伤 ) 未遂 ( 或者既 遂) 也可能是加重的( ; 或减轻 的) 犯罪构成 、 正的犯 罪构成 ( 者基本 修 或 的构成 )如抢劫 ( , 致人重伤) 未遂 ( 或者既遂) 。而 且 , 司法的实际运作 从 过程来看 ,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 包括加重构成 ) 的判断与行为是否既 遂的 判断分属于定罪和量刑 的不 同阶段。行为符 合某一具 体犯 罪的构成 要 件, 其法律后果是某一罪名的成立 , 主要解决 定罪的 问题; 未遂成 立与否 的判断 , 其法律后果 则是以 法定刑为 量刑基点 的从轻 、 减轻处 罚的可 能 性, 解决的是量刑的问题。故这 七种加重情 节, 是加重 量刑的情 节, 而不 是衡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此 , 一概而 论地认为 加重构成犯 没 有未遂形态 , 全部是既 遂的观 点是不可取的 。所 以除 了“ 劫致人 重伤、 抢 死 亡的” 这一结果加 重情节之外, 其余t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 、 未遂。 笔者认为 , 对于抢 劫罪来说 , 以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 以上 后果两者之一作为既 遂的标准 , 既能发挥 刑法打 击犯 罪、 保护 社会的 功 能; 也有幂于对抢劫罪科学定罪和量刑 , U 使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 具体 情况 裁量适当的刑罚 , 更好地做到罪刑均衡 , 实现刑法的公正。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浅析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内容摘要】抢劫罪严重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

为了同抢劫罪作斗争,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在抢劫罪定罪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

如何划分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就是其中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

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划定,涉及刑法打击抢劫罪力度的大小,也涉及刑法打击抢劫罪的准确程度。

因此,该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具体犯罪的具体体现,也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抢劫罪既遂加重构成情形认定标准一、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是以取得财物为目的的犯罪,犯罪分子虽然在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财产权利仍是其主要的保护客体,所以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即使在未取得财物但致人伤亡的情况下,仍然成立抢劫罪未遂。

[1]对这一以立法目的为参照的颇为广泛的观点,一提出便有不少人表示怀疑,笔者个人也不能苟同。

这一观点片面地理解了抢劫罪的犯罪客体,错误地选择了划分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志。

另外,在抢劫罪的构成中,没有像盗窃、诈骗、抢夺罪中那样,规定“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这意味着,抢劫罪的构成中,作为财产关系的客体,虽然是必要的,但却是次要的,是否构成抢劫罪,不能单一地靠一个犯罪客体决定。

二、以行为人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为既遂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加以了侵犯,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只有在既未抢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

该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相比,更加强调划分抢劫罪的既遂形态必须结合抢劫罪本身的性质和构成特征,其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在抢劫罪的犯罪性质上,过于强调人身权利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客体确实是双重客体,即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无论是旧刑法还是新刑法,抢劫罪都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表示立法更为关注的是抢劫罪侵犯财产权利的一面。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如,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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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
再思考...
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对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已取得财物的为既遂,未取得财物的,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观点二: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
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二者之一的,即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未伤人的,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

观点三: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未遂和既遂的标准,而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节属于情节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观点四:抢劫罪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不成立结合犯,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在造成人身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成立结合犯,不存在未遂。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均不全面,第一种观点片面将抢劫罪视为侵犯财产犯罪,而忽视了其作为复杂客体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其为复杂客体,但是将抢劫罪混同为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了,忽视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

第三种观点将八种加重情节简单认定为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不符合犯罪形态对个罪普遍适用的基本理论,即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应当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个罪的认定与处罚,加重犯
罪不能离开犯罪而独立存在,且对加重情节中不加区分未遂和既遂,对造成了不同犯罪后果的被告人亦是不公平的。

例如,某被告人欲入室实施抢劫,在其刚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胁迫,逼其交出财物时,遭被害人反抗而逃离现场。

如按入室抢劫属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则应对被告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对该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第四种观点中,结合犯应指数个不同性质的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显然,抢劫罪不存在结合犯的问题。

对于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笔者认为,在考虑其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属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对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特别是已造成被害人一定人身伤害的,即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的,此时刑法对抢劫罪应侧重于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故对于其中未抢得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确认犯罪否既遂,既不能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这样,我们分析抢劫罪如下的构成要件:(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

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的主要标志;(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持有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的特点;(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四)、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在抢劫罪中,只要一般主体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在对其是构成未遂抑或是既遂的认定中,应着重对其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考察。

其次,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在于劫取财物,同时作案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较少,因此,我国刑法强调它所侵犯的主要客体通常是财产权利,把它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

所以,一般情况下,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无论是否伤人,均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我们同时应当注意到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当抢劫罪情节或者后果严重,对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的伤害,即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时,它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严重地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权利方面,法律此时已倾向于对人身权的保护,对人身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犯罪行为,于法于理应予严惩,所以,无论抢到了财物与否,都属于抢劫既遂。

再次,在刑法理论上,抢劫罪属于二行为犯,亦即其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这两个各自有独立的内涵、相互间又密切联系的部分结合组成,其中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是手段行为;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并非法占为是目的行为。

此二行为是相辅相成的,认定是未遂和既遂,不能以目的行为为标准,而只要二行为之一已完成并各自造成一定的后果,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最后,对抢劫中无论是否抢得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均按抢劫罪的既遂认定,体现了人身权利重于财产权利,符合刑法对人身
权侧重保护的立法原意
[1] [2] 。

此外,如此认定,与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加重情节并不矛盾,在量刑上也与之相衔接。

否则,抢劫罪中未抢得财物,但造成轻伤和重伤两种不同后果在量刑上差别过大,如重伤应在十年以上处罚,造成轻伤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使轻、重伤界限不太明显(如轻伤中较重的损伤和重伤中较轻的损伤)的量刑差距拉大,也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
罪,如故意伤害罪中轻、重伤相衔接的量刑幅度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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