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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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确保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整改情况的跟踪。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五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专家解读》要求,矿井为更好的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的更扎实,确实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一、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视隐患的情节轻重,按照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矿井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上级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科室、区队整改不力,存在假整改、不整改、整改不彻底、搁置整改行为的,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的,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和问题反思内容,通过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担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矿(含井工和露天煤矿)。

三、职责(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负责,参与或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上级监管部门、公司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司各部门、责任煤矿、责任人有义务配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进行问题反思,及时如实报告相关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并积极改进提升。

四、工作程序(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报告1.煤矿煤矿日常、专项、综合检查发现(包括职工日常检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汇总至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初由安全管理部门将上月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煤矿矿长审批后,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2.公司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组或部门立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统计后,3天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责1.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安全监察部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启动倒查追责程序:(1)划分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专业部室;(2)组织相关专业部室,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联合研究制定倒查工作分工;(3)检查相关记录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查现场(必要时)等;(4)分析确定重大事故隐患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5)提出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6)制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监理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煤矿安全。

第二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任务。

第五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由煤矿企业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主管、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二)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和记录,并及时整改;(三)组织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五)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整改和归档。

第八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在煤矿生产运营的全过程中进行,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流程、操作规程、人员行为等方面。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应当采取系统化、综合化和全面化的方法,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流程、人员行为等方面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和记录,明确危害程度和整改措施,并报告煤矿企业的安全主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当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班长及调度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尔后逐级上报,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调度室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来源渠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等,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隐患类别;2.事故隐患等级;3.影响范围;4.影响程度;5.整改措施;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7.整改目标。

五、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新田选煤厂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生产系统方面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6.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7.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8.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9.重点防火区,如在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10.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11.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12.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13.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14.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企业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事故发生、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全过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矿井安全设施建设,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其能够正确行使职责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煤矿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救援和伤员救治。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分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进行详细的核查和统计,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煤矿责任追究程序第十条对于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和重要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煤矿企业的集体讨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发生的煤矿事故,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矿山安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矿山安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适应当前深严细实的上级监察方式,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夯实安全基础。

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听取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等管控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总工程师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防冲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安全总监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控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安监处负责汇总各专业重大隐患,对整改治理管控情况监督检查、销号闭合管理。

4.生产矿长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及管控措施落实负直接责任。

负责组织对隐患的整改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5.回采矿长对回采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6.掘进矿长对掘进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7.机电矿长对机电、运输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8.各专业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对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安全措施编制负责。

9.各业务部室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具体负责专业重大隐患的排查、上报和措施制定。

10.各区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三、责任分析及追究1.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剖析发生根源、制定处置防范措施,界定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矿井自行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按三级责任追究考核。

集团公司、能源集团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按二级责任追究考核。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XXX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为使我矿安全管理由事故追查型向超前预防型转变,由事故问责向隐患问责制转变,进一步强化各生产单位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消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生产单位、各业务科室。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XXX矿生产经营范围发生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变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1、各生产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者。

2、各生产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各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业务监管责任。

3、安监科对XXX矿各生产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汇总、上报和考核责任。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各业务科室必须严格执行《XXX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六条凡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一律由安监科牵头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1、上级单位检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集团公司、沁秀公司及其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程序:1、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科室或上级部门将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馈给安监科。

2、安监科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3、由安监科牵头下达重大安全隐患通知单,责令其停产。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措施,并组织整改。

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供应的需求日益增加,煤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其开采量也在不断增加。

但是,由于煤的采掘和加工还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安全问题,例如煤层走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等,这些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选煤厂的生产和经济效益,并对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建立完善的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选煤厂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改善选煤厂生产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求1. 总则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总则应包括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追究责任的主体、追究责任的对象、追究责任的内容等,明确其适用的范围和限制、坚持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确保责任追究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 责任主体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包括选煤厂领导班子、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门、工会、职工代表等。

选煤厂领导班子应对选煤厂的整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各自负责的生产环节安全负责,安全生产部门应对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工会、职工代表应对选煤厂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工作负责。

3. 责任追究对象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追究对象应涵盖选煤厂的领导和职工,明确责任追究的间接和直接责任人,同时考虑到责任的连带性和推诿性,将责任扩展至居间人和合作单位,确保责任追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4. 责任追究内容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追究内容应包括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

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职责,包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职责,同时还要对事故责任进行惩处和赔偿等。

三、实施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1.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建立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管理机制,根据责任追究的不同对象和责任追究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等,以确保责任追究的有力实施。

煤矿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责任划分:直接领导责任,指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管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的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协调、督办的责任;一般领导责任,指按照职责分工,对下级管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2、严格执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上报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绝不允许瞒报。

对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认真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损失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坚持“以查促防”的原则,组织开展好矿井隐患大排查。

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大范围、大密度,不留死角,不出空档。

5、要建立安全检查责任制。

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内容、检查项目签字。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督促及时整改。

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真正达到查清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目的。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要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排查工作负总责,定期研究、检查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各有关队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要始终把矿井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7、给予有关人员处分或者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

8、在追究领导人员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施工队组给予通报批评。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注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过程控制,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五条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追究责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等手段,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责任感。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程第九条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处理优先级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考核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要定期对已整改的安全隐患进行回访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如果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明显过失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四条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____生产。

第七条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

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____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第十三条班组长要____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惠阳煤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管理,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河南煤化等上级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五凤煤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董事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时时想安全、事事为安全、处处保安全的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位,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建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各科室科长、各区队长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有关规定1、责任领导应按相关制度和现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安全防范措施及时量化分解到各个岗位,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因管理不当,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2、各级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隐患处理负全面责任。

3、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30—50元罚款。

5、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6、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责任单位、部门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7、各职能科室根据业务性质及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8、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9、领导要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

常抓不懈,要勤检查、勤问,对全公司和相关人员常年进行安全教育。

详细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把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夯实安全基础。

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1.经理(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全面掌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2.总工程师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采掘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3.安全经理负责监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并责令受威胁区域停止作业。

4.生产经理负责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对采煤、探掘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5.机电经理对机电、运输专业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6.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专业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

7.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编制、隐患上报等方面的工作负责。

8.各区队对本区队分管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4 号令)执行。

(二)重大事故隐患内容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2)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4)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5)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6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6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当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班长及调度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尔后逐级上报,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调度室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来源渠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等,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隐患类别;2.事故隐患等级;3.影响范围;4.影响程度;5.整改措施;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7.整改目标。

五、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新田选煤厂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生产系统方面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6.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7.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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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当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班长及调度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尔后逐级上报,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
调度室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来源渠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等,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五、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新田选煤厂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
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7.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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