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法律论文|试论“性骚扰”
主观上,被侵害人有自己的主观切身感受。对这种感受,要提出证据,证明侵害人的行为不但存在,而且已对自己造成了伤害。
/ Y/ Z M+ t9 ]! ^& c k! R" a 客观上,结合性骚扰的具体行为,一个正常人对该行为的评价,避开受害人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评价该行为是否有侮辱人格或性骚扰。如果一个女性能举证证明诉的侵害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在该证据能够被认定的话,侵害人的行为很可能就构成了性骚扰。3 s+ K e* l d$ \
五、关于性骚扰的证据问题。+ K- }& X9 g" Y* Z0 Z
处理性骚扰案件,难就难在证据上。性骚扰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和侵害人在场,具有隐敝性。而往往性骚扰是在受害人无准备,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从而使受害人受性骚扰后举证困难。鉴于性骚扰案取证的艰难,也有专家、学者提出这种案件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种观点一提出,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2003年5月1日,《南方都市报》转发了新浪网署名火雨的文章:《性骚扰调查怎能实行举证倒置》。该作者的理由是:一、性骚扰可以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凭借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能力,搜集有关证据绰绰有余";二、性骚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男性权益产生了隐性的威胁,男性在这些案件中将明显处于不利的位置。% f8 p; n0 c4 o" R) W+ f7 |
性别平等与反性骚扰管理制度
性别平等与反性骚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性别平等,促进员工之间的和谐工作环境,并遏制和处理性骚扰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任何岗位和人员,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外聘人员等。
第二条定义1. 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权益及待遇上享受同等对待的原则。
2. 性骚扰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为基础,通过言语、行为、动作等方式造成他人不适、羞辱或压迫的行为。
第二章原则与责任第三条性别平等原则公司坚决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实现男女员工在雇佣、晋升、薪酬、培训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第四条反性骚扰原则公司不容忍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对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将采取零容忍的严厉态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上级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必需示范遵守性别平等原则和反性骚扰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并及时处理性骚扰投诉,并供应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第六条员工责任每位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性别平等原则,自动创建和维护一个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同时,假如发现有性骚扰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举报。
第三章防备与培训第七条防备措施公司将订立并实施一系列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培训计划,以加强员工对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规定的了解和遵守。
第八条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发布性别平等政策和反性骚扰规定,并通过内部通讯、会议、培训等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性别平等的认得和理解。
第九条培训计划公司将订立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培训计划,并会定期进行培训,以提高员工对性别平等和反性骚扰的认知度和应对本领。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十条投诉渠道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确保员工能够安全、便捷地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投诉性骚扰行为。
第十一条投诉程序被性骚扰的员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投诉。
公司将对投诉进行保密,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调查与处理1. 调查程序公司将在收到性骚扰投诉后,快速启动调查程序,并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和隐私保护。
中国劳动法中的性骚扰治理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性骚扰治理规定一、性骚扰的定义和危害性骚扰被广泛认定为一种侵犯个人尊严、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对性骚扰的定义,它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其他社会环境中,以言语、动作、姿态或其他不受欢迎和冒犯性质的方式,针对某人的性别,构成对其带有威胁、敌意或侮辱的攻击。
中国劳动法中也明确了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和治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员工免受性骚扰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促进男女员工之间平等相处。
二、劳动法中的性骚扰管理制度1. 禁止政策中国劳动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和处理与职工无关的非作业活动干预职工生活并影响到职工身心健康等违背申报人权利自由原则的行为。
其中包括禁止雇主或其他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2. 预防措施除了对性骚扰的明确禁止,劳动法还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反性骚扰政策、教育培训员工和提供途径投诉等,以减少或消除性骚扰的发生。
3. 投诉机制中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了对于受到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员工保护措施。
该条款要求雇主有责任向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并建立起内部投诉机制。
同时也规定了举报者受到不正当报复时,可向仲裁机构举报并寻求赔偿的权利。
4. 处分和追究责任劳动法第95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损害后果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管理层的责任。
三、现实中劳动法对性骚扰治理的空隙与挑战1. 法律意识不足尽管劳动法对性骚扰行为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员工可能对自身权益和相关法律了解不到位。
这种缺乏法律意识使得不少受害者难以及时举报性骚扰行为,从而给侵犯者带来轻易逃脱的机会。
2. 投诉机制存在问题虽然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投诉机制,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并未真正做到有效设立和维护。
一些员工担心举报后遭受报复或影响晋升机会而选择保持沉默。
职场性骚扰法律责任与赔偿
职场性骚扰法律责任与赔偿在职业生涯中,性骚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性骚扰案件的增加,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
雇主和员工都有责任确保一个安全和尊重的工作环境。
本文将探讨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一、性骚扰的定义和形式性骚扰通常被定义为以性别为基础,对他人进行不必要的、不受欢迎的言语、行为或动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性骚扰形式:1. 言语性骚扰:包括恶语、粗口、性暗示等。
2. 非言语性骚扰:例如侵犯个人空间、挑逗、性骚扰的手势等。
3. 职场不当性关系:涉及权力滥用、强迫等。
二、法律责任性骚扰被认为是一种违反职场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对于性骚扰行为的责任将由法律来界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性骚扰的定义和规范也有所不同。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性骚扰行为有明确界定,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美国,性骚扰行为被认定为就业歧视,这是禁止的。
如果受害者提出投诉,雇主将负有责任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如果调查发现性骚扰成立,受害人可能获得赔偿。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对于性骚扰罪行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赔偿问题赔偿是性骚扰案件中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
对于性骚扰受害者而言,赔偿既是一种补偿,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这包括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创伤、身体伤害等。
伤害程度越严重,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2. 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性骚扰可能导致受害者的工作能力下降,甚至丧失工作。
因此,赔偿金额可能包括工资损失、失业补偿、医疗费用等。
3. 鉴于性骚扰行为的性质,法庭通常会裁定雇主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作为对受害者的惩罚和警示。
然而,赔偿并不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唯一办法。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最佳方式是通过职场教育和意识提升。
雇主应该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职场行为规范,并提供培训机会,使雇员了解性骚扰的严重性以及如何预防和应对。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在现实⽣活中,对⼥性进⾏猥亵、骚扰的⾏为是⽐较多的,对⼥性进⾏猥亵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最轻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强制猥亵会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的性骚扰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性骚扰有哪些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性骚扰】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利⽤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的认定1、⾏为的主观⽬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为者实施性骚扰的⾏为的主观⽅⾯必须含有性的⽬的,⽽这种⾏为⼜是为被侵害⼈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为。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场等⼤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为⽅式的认定从⼴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对妇⼥也是⼀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种性侵犯⾏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或举动,包括⾝体接触、⾔语、图⽂展⽰、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笑话、评头论⾜、展⽰⾊情图⽚、刊物及⽤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迷迷的眼光、性姿势、⾝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是⾏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为;⼆是员⼯在为单位⼯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之间的性骚扰⾏为。
第⼀、⼆类情形可以总称为⼯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在我国,⼥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
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与判例分析
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与判例分析导言性骚扰案件是当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正确认识和解决性骚扰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判例分析的角度,深入探讨性骚扰案件的相关法律解释和典型案例,以期给予读者更加清晰的理解和认识。
一、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国,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法律条文解释为准。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人身权利民事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该解释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定义,即指在劳动、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活动中,以言语、文字、图像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霸凌、骚扰等性行为。
此外,该解释还明确了性骚扰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标准等内容。
二、性骚扰案件的判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骚扰案案情描述:李某在公司中多次对同事小王进行性骚扰,包括言语上的侮辱、恶意传播欺凌和骚扰性的行为。
判决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解释,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了巨大伤害。
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他人的人身尊严,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庭判决李某赔偿小王精神损失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2. 案例二:张某教师性骚扰案案情描述:张某是一名中学教师,多次对学生进行言语上的性骚扰,并试图利用职权进行进一步的骚扰行为。
判决分析:法庭判决认定张某对学生进行了严重的性骚扰,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教师作为学生的教育者和保护者,其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此类情况,法庭通常会判决侵权方支付高额赔偿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总结与展望性骚扰案件的司法解释与判例分析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了解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性骚扰案件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对性骚扰的认识,并为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同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判例中的相关原则和逻辑,引导相关当事人遵循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为相关判决提供司法依据。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指引性骚扰警情在公安民警⽇常接处警中较为常见,现将性骚扰⾏为的认定标准、常见问题、注意事项及治安处罚法律适⽤指引、参考案例归纳整理如下,供⼴⼤战友学习参考:⼀、性骚扰⾏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利⽤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为的构成?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就是“违背他⼈意愿”,因此在受害⼈明确同意或者⾃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为⼈和受害⼈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为进⾏时,表⾯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性骚扰⾏为,我们认为受害⼈事后表⽰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的意愿。
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度进⾏判断,⾏为⼈⾃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为的表现⽅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语、⽂字、图像、肢体⾏为。
⾔语性骚扰是⽣活中最常见的⼀种性骚扰⽅式,在⼯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下流语⾔挑逗和暗⽰等即属此类;⽂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字;肢体⾏为性骚扰,属于⽐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为⽅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录像、图⽚等⾏为。
问题3:性骚扰⾏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性骚扰⾏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笑话、爆粗⼝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
严禁性骚扰行为规章制度范本
严禁性骚扰行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公平、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确保员工在和谐、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章:定义1. 性骚扰:指以性为目的或者性别为特征,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言语、行为、动作或其他性接触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压力、攻击、恐惧或者负面影响。
2. 权力性骚扰:指在工作环境中,利用权力或地位对下级员工或合作伙伴实施的言辞、行为、动作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禁止性骚扰行为1. 言语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不当调侃、挑逗、侮辱、恶搞、形容身体特征等言语行为,以及传播不当言论和笑话,触犯他人的性别底线。
2. 非言语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盯视、注视、色眯眯的眼神、传递不正当信息或图片、暴露自己的身体部位等行为。
3. 身体接触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触摸、摩擦、抓取、拥抱、握手等不适当的身体接触行为。
4. 电子性骚扰:指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平台等电子媒体进行言语、图像或其他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章:权力性骚扰行为1. 干预个人隐私:对下级员工进行私人生活调查、跟踪等侵犯隐私的行为。
2. 工作机会歧视:以性别为由,对员工的晋升、调岗、加薪等工作机会进行歧视。
3. 胁迫或恶意威逼:以工作关系为借口,要求他人提供私人服务、性接触等,或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威胁,迫使他人与其发生不适当的性关系。
第五章:处理程序1. 报告与调查a) 被性骚扰的员工有权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和描述。
b) 公司将全力保护投诉人的隐私,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
c) 调查结果将及时告知投诉人,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惩罚措施。
第六章:处罚措施1. 对于性骚扰行为者,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a) 扣除绩效奖金;b) 停职审查;c)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宣传和培训为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和遵守本规章制度,公司将定期组织关于性骚扰防范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性骚扰意识和应对能力。
性骚扰的责任构成及法律规制
性骚扰的责任构成及法律规制作者:张群杨磊陆辉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性骚扰事件频发,中国的性骚扰问题也日益严重,但是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
各国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表明确立雇主责任制度来填补这一空白点是不可阻挡立法潮流。
我国也应当结合国情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作场合性骚扰;侵权行为;雇主责任、“性骚扰”一词源于美国,法学界关于这一词汇的创一直有较大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是美国女法学家麦金侬首次提出。
其实,早在1975年法学教授林·法利就提出了这一概念。
当时美国一位大学教授不断向其下属提出性要求,这一行为使对方无法忍受,最终辞职。
这一事件引起了林·法利的关注。
因为这与他的研究课题不谋而合。
法利和他的团将这一现象称为…性骚扰‟。
1979年,凯瑟琳·A·麦金侬在一篇题为《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交换骚扰”。
性骚扰行为在中国引起关注大概是自轰动一时的“水门事件”开始。
中国的首例性骚扰案件是2001年,陕西省一位30岁的女职工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领导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法院认为该案尚属法律的空白点,但最终还是予以受理。
但是经过两年的审理,法院以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两年后,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在海淀区法院尘埃落定,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但是,同年,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不出所料,原告制胜的重要原因是她保留了录音及书信等重要证据。
同样的案例,反观美国。
90年代影响最大的性骚扰案当属三菱汽车公司职工针诉三菱公司一案。
该案被视为《民权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性骚扰案。
就业委员会曾先后接到该公司斤30名女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调查中发现近千名女职工曾有过这种遭遇。
在法院的调解下,三菱公司和就业委员会达成了340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承诺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护女职工。
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检索
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检索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4.上述法律法规不涉及性骚扰具体定义,有类似定义的为北京市相关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5.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和安全设施第二十八条禁止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迫使妇女从事违背其意愿的活动;禁止以宣扬隐私的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
职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协助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性骚扰管理制度范文
员工性骚扰管理制度范文员工性骚扰管理制度目录一、引言二、背景和需要2.1 背景2.2 需要三、定义性骚扰四、责任和义务4.1 雇主责任4.2 员工责任4.3 管理责任五、举报机制5.1 举报渠道5.2 举报程序5.3 举报保密性六、调查程序6.1 调查流程6.2 调查程序6.3 调查结果七、违规处理7.1 纪律处分7.2 民事责任7.3 刑事责任7.4 后果预警八、培训和教育8.1 定期培训8.2 防止复发九、监督和评估9.1 监督机制9.2 评估机制十、总结一、引言本员工性骚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为了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预防和解决员工之间可能存在的性骚扰问题而制定的。
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二、背景和需要2.1 背景性骚扰是一种违反人权和就业法律的行为。
它不仅侵犯受害者的尊严和自由,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性骚扰还会对整个工作环境和团队氛围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2.2 需要鉴于员工性骚扰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员工性骚扰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该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员工的权益,预防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和解决已发生的事件,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和谐和积极的工作氛围。
三、定义性骚扰本制度对性骚扰作出以下定义: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或与工作相关的场合,因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怀孕状况、年龄、肤色、民族、宗教、残疾或与以下情况相关的其他因素而产生的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性语言或性暗示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受害人的工作环境,且可能对其工作机会、经济利益、职业发展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四、责任和义务4.1 雇主责任雇主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和实施员工性骚扰管理制度,并向所有员工宣传和普及;(2) 提供安全、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性骚扰事件;(3) 确保性骚扰举报者不会受到打击报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4) 确保调查程序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并及时处理投诉;(5) 针对性骚扰行为,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并预防再次发生。
性骚扰保证书范文
性骚扰保证书范文尊敬的XXX单位组织领导人及全体员工:我,(您的姓名),在此郑重承诺,将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并郑重签署此保证书以表明我的决心和态度。
一、承诺内容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单位组织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性骚扰行为。
2. 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发表、不传播任何涉及性骚扰的言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活动。
3. 不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话、网络、肢体等形式的性骚扰。
4. 积极支持和参与反性骚扰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尊重、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违约责任1. 若我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2. 我理解,一旦违反承诺,可能会受到单位组织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3. 若我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我将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三、保证期限本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限为长期。
即使离职或岗位变动,本保证书依然有效。
四、其他1.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组织留存,一份由我本人保留。
2. 本保证书的解释权归单位组织所有。
我以我的名誉和职业道德,郑重承诺以上内容,愿为创建一个尊重、和谐的工作环境贡献力量。
保证人姓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单位组织名称:__________性骚扰保证书范文(1)尊敬的(公司名称)管理层:我,(您的姓名),特此签署本《性骚扰保证书》,以确保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1. 对他人的外貌、性取向、性别、年龄等进行不恰当的评价或评论;2. 发送或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图片、文字或语音信息;3. 未经他人同意,进行身体接触或亲吻等亲密行为;4. 对他人的性生活进行窥探、讨论或传播不实信息;5.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歧视或羞辱。
二、本人承诺如发现他人受到性骚扰,将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公司或相关部门报告。
防范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定
防范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定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防范性骚扰行为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性骚扰是指以言语、动作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非法侵犯,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和身体的伤害。
针对这一现象,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公民免受性骚扰的困扰。
下文将重点介绍我国防范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尊严,强迫其他女性接受不良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轻度以上者可以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追究刑责。
三、劳动法和职业道德准则除了刑事责任之外,在工作场所中针对性骚扰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尊严、民族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于虐待、歧视、侵犯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性劳动者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此外,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准则,在其中也包含了反对性骚扰的原则。
例如,医生要遵守医德,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律师要尊重客户,并避免任何可能引起对方困惑或不适的行为。
四、教育机构及校园相关规定在我国的教育领域中,针对防范性骚扰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发展变相交往关系或进行其他形式诱奸学生。
而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明确规定校内教职员工必须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对学生进行不合理的特殊服务和行为,包括性骚扰。
此外,教育部近年来还出台了一系列详细的文件和规定,明确禁止校园中的性骚扰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加强对性骚扰问题的预防和打击。
五、民事赔偿除刑事责任之外,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
关于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
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
例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
“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防范性骚扰、性侵害普法知识
防范性骚扰、性侵害普法知识一、定义:目前国际上关于性骚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里所指的性骚扰是指除去强奸等性暴力犯罪外,有性意涵的、不受欢迎的导致严重后果的动作、手势、语言及图文展示。
它的实质是侵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
被骚扰对象:男女老少皆有可能,但以女性居多,我们这里主要讲的就是对女性的性骚扰。
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L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2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3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三、性骚扰可能产生的后果:L对于被骚扰的人来说,对她工作、生活、心理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可能造成被骚扰者抑郁或自杀。
4 .对于骚扰者来说: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可能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害者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IOl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1:闫某的丈夫与齐某系同事关系,闫某通过其夫与齐某认识,齐某本人也已结婚。
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齐某用自己的手机向闫某的手机发送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8条,该内容系齐某专门针对闫某编写的。
上述短信给闫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家庭关系。
闫某在接到上述短信后,曾用短信警告齐某停止上述行为,并于2004年1月1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此事曾传唤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齐某对此事予以认可。
闫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认识性骚扰和性侵害
在任何场合下,通过直接的身体接触,如触摸、拥抱、亲吻等,对他人进行不 适当的性行为或侵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自主权和尊严,是一 种严重的性骚扰形式。
03
性侵害的定义和类型
言语性侵害
01
言语性侵害
指通过口头或书面言语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不
适当或冒犯性的言语、性暗示、下流笑话、粗俗语言等。
加入支持组织
加入相关的支持组织,与其他受 害者相互支持,共同寻求正义和
保护。
06
案例分析
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例
总结词
工作场所性骚扰通常表现为言语上的 不当行为、肢体上的侵犯以及权力滥 用等。
详细描述
某公司高管经常对女下属进行言语上 的挑逗和侮辱,甚至在办公室内对女 性员工进行身体上的接触,严重影响 了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工作效率。
开展专业培训
对警察、教师、医护人员等特定行业人员开展预防和处理性骚扰和性 侵害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此类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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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性侵害
身体性侵害
指通过身体接触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强制性行为、性骚扰、性虐 待等。
身体性侵害的常见形式
包括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等环境中,对他人进行身体上的侵犯,如强奸、性骚扰、性 虐待等。这种行为可能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影响其身心健康。
身体性侵害的预防
预防身体性侵害的关键在于建立安全的环境,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侵害的认识 和警惕性。同时,个人也应该学会保护自己,遇到性侵害行为时及时报警并寻求帮助。
社交场合性骚扰案例
总结词
社交场合性骚扰通常表现为不适 当的身体接触、言语调戏以及恶 意玩笑等。
禁止性骚扰与歧视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性骚扰与鄙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确保全部员工享有平等的权益,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维护企业形象和员工的尊严,特订立本禁止性骚扰与鄙视行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涉及的全部工作场合及相关环境,包含办公地方、会议室、餐厅、员工培训等地方。
第三条定义1.骚扰行为:指以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性取向等个人或群体特征为依据,对他人进行威逼、羞辱、恐吓、恶作剧、冷落或使其感到不舒适的行为。
2.鄙视行为:指以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性取向等个人或群体特征为依据,对他人进行不公平对待、区别待遇或否定其权利的行为。
第二章禁止性骚扰行为管理第四条禁止性骚扰行为的范围对于任何员工,以下行为都将被视为禁止性骚扰行为: 1. 不受欢迎的性骚扰,包含但不限于言语、视觉、书面、非言语、电子等形式;2. 含有性暗示、性挑逗或贬低性别的言论;3. 传播或呈现不雅、淫秽、庸俗、性暗示等内容的图片、视频、文字等;4. 对他人身体进行不适合的接触、打闹或性骚扰; 5. 利用职权、权力或地位进行性骚扰; 6. 任何可能令他人感到不舒适、侵害他人敬重自己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措施1.禁止性骚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理。
受骚扰的员工可以向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特地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
2.公司将对申诉进行保密处理,确保申诉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3.公司将尽快进行调查,并采取必需的措施确保调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如证明存在性骚扰行为,将依照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条款对涉事员工进行相应惩罚,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5.公司将供应必需的支持和保护,确保受骚扰员工的权益得到维护。
6.对于恶性、重复的性骚扰行为,公司将采取更加严格的纪律处分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禁止鄙视行为管理第六条禁止鄙视行为的范围对于任何员工,以下行为都将被视为禁止鄙视行为: 1. 凭借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性取向等特征对员工进行不公平评价、限制、鄙视。
法律知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
法律知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性骚扰是一种常见的性别歧视和性侵犯行为,涉及到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和尊严,给受害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虽然性骚扰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其隐蔽性和对受害者恐吓的影响,很多性骚扰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性骚扰的定义、认定和惩处措施,旨在增强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和打击力度。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为目的、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不良行为或者言语,对他人实施的无欲望且非自愿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样,可以是非礼、双关语、色情玩笑、猥亵、性骚扰电话、网络骚扰、性侵犯等。
二、性骚扰的认定1、就业场所的性骚扰在职业场所,性骚扰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威胁或暴力,他人以此来胁迫性行为或关系;另一种是非法行为,他人执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不雅行为或言语。
2、教育场所的性骚扰比较常见的是教育工作者或职业学生不当的言谈或举止。
一般包括言语上的挑逗、性暗示或者身体上的接触,包括手、脚或身体紧接着他人身体的动作等。
3、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公共场所是指人多、活跃的地方,比如地铁、公共汽车、街道、商场等。
在公共场所,性骚扰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触碰、嘲笑、恐吓、侮辱等。
三、惩处措施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立案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在已经有了一些针对性骚扰的惩罚措施,如刑法、个人隐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等。
刑法对性骚扰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故意侵犯他人的肉体、性骚扰、猥亵儿童等,其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个人隐私保护法也规定了明确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如未经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或者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等,均会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则对性骚扰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应该如何处置,如何保护受害人等。
与之前的法规相比,新的反性骚扰法理论上可以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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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孙雪颖
[案情]
在一起纠纷中,方某(女)与郑某、陈某三人原系同事关系。
某日晚间,方某的手机突然收到郑某手机号发来的短信,内容淫秽,原告当时就短信内容质问,郑某称是陈某借用他的手机发的短信。
方某丈夫知道此短信内容坚持要和方某离婚。
方某将郑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评析]
此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厘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认定短信性骚扰的行为性质
《应用汉语词典》对性骚扰的定义是以某种利诱或威胁手段迫使对方顺应自己的性要求,包括猥亵的言语,对异性身体某部分的碰触使被骚扰者感到尊严受到伤害的任何行为。
性骚扰的表现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非身体接触的性骚扰,又称言语性骚扰;二是身体接触的性骚扰;三是环境性骚扰。
短信性骚扰,显然属于第一类。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性骚扰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那么,本案中短信性骚扰具体侵犯了哪一类权利呢?笔者认为短信性骚扰属于典型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公民的名誉权是否收到侵害,应当看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行为而导致减低。
就本案而言,原告方某与同事郑某或陈某并不存在短信所指向的暧昧关系,因短信内容导致方某的丈夫对其评价降低,方某个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
二、准确把握本案中侵权责任主体
本案中,原告方某认为两被告属于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短信并非自己发送,不属于共同侵权,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短信性骚扰侵权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被告对收发人持异议的处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手机所有人将手机借给他人或被盗窃后由他人发送短信,对此,除非所有人有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否则基于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手机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郑某虽然辩称该条短信系同事陈某借用自己手机发送,但对于己方知情并不否认,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借用手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二人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双方最大分歧所在。
一般侵权行为之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但实践中,名誉权被损害实际上是受害人的才干、人品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并且主要是评价人内在的一种心理活动。
从举证的角度讲,受害人要证明自己名誉受损往往很困难。
有鉴于此,针对不同的损害结果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关于社会评价方面。
侵害名誉权行为只要为第三人知悉,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是明显的,对此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即可。
本案中,两被告发短信行为为原告丈夫知悉,夫妻产生信任危机,通过一般人的认知推定即可,不需原告证明。
二是关于精神损害方面。
名誉受到侵害,受害人往往伴随着愤怒、悲伤、暴躁等等,严重的还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
本案中,原告也提供了病历、心电图测定申请单、挂号发票作为证据,证明因短信内容导致自己精神抑郁、血压升高的事实。
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短信性骚扰行为已对方某本人精神、身体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法院对于方某要求两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认为原告要求给付50000元的赔偿金过高,斟定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