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是指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需要,同时也考虑了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水平。
标准的设定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要限制恶臭污染物的排放,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通常会规定恶臭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方式等内容。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排放检测,确保其排放达标。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也可以减少人们对恶臭污染物的接触,保护人体健康。
在制定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水平。
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避免因排放标准过严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提高标准,推动企业采用更加清洁、环保的生产技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总之,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保障的重要举措。
各国应该加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推动企业改善生产工艺,减少恶臭污染物的排放,为人民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同时,企业也应该提高环保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通过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我们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希望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建设美丽地球作出积极贡献。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引言本文档是针对恶臭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的标准,旨在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众健康。
恶臭污染物主要指排放出的具有刺激性、难闻气味的气体、液体或固体物质。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3.定义3.1 恶臭污染物:指具有刺激性、难闻气味的气体、液体或固体物质。
3.2 恶臭阈值:指人类感知到的、由恶臭污染物引起的最低浓度。
4.排放标准4.1 恶臭源的界定4.1.1 企业需对可能产生恶臭的设备、过程和物料进行识别和界定,并编制恶臭源清单。
4.1.2 清单中列出的恶臭源应根据排放强度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4.2 恶臭排放的控制要求4.2.1 恶臭源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降低恶臭排放的浓度和强度。
4.2.2 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装置封闭、气体净化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
4.3 恶臭排放监测4.3.1 恶臭源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3.2 监测方法和频率应根据恶臭源的特性和排放强度确定。
5.惩罚措施对于不符合本标准的恶臭排放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6.附件附件1:恶臭源清单附件2:恶臭排放监测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恶臭源清单:企业编制的详细清单,列出可能产生恶臭的设备、过程和物料。
2.按照排放源的强度和危害程度分类:根据恶臭源排放的浓度和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将恶臭源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
3.排放强度:指恶臭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的浓度或排放速率。
4.气体净化设备:用于去除或降低恶臭污染物浓度的设备,如活性炭吸附器、烟气脱硫装置等。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用来规定和限制工业、农业等各类源头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环保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
恶臭污染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感官上不适或不愉快的异味物质。
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可以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恶臭物质的种类和浓度限制:规定了具体的恶臭物质种类和其在排放中的浓度限制。
不同种类的恶臭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有差异,因此需要区分对待。
2. 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措施:规定了恶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限值,并指出必要的控制措施,如使用净化设备、改善工艺等。
3. 监测和报告要求:规定了排放单位应当进行恶臭污染物
的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4. 处罚:规定了对于不达标排放的惩罚措施和相关的行政
处罚。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限
制恶臭物质的排放量,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它也推动了相关行业和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 名词术语3.1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4.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5 标准的实施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 引言恶臭污染物是指在工业生产、废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恶臭气味的排放物质。
恶臭气味不仅给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不适,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生活质量,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恶臭污染物的危害恶臭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气、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这些污染物中含有硫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物质,会产生刺鼻、难闻的气味。
长期暴露在恶臭污染物环境中,人们会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呼吸困难、呼吸道感染等健康问题。
3.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如下:3.1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工业废气是恶臭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国家规定工业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硫化氢:每立方米不得超过10ug/m3;•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不得超过5ug/m3;•其他恶臭物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标准。
3.2 生活垃圾处理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味,为了降低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国家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氨气:每立方米不得超过50ug/m3;•硫化氢:每立方米不得超过20ug/m3;•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不得超过10ug/m3。
3.3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是恶臭污染物的另一大源头,国家制定了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氨气:每立方米不得超过30ug/m3;•硫化氢:每立方米不得超过15ug/m3;•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不得超过8ug/m3。
4. 检测和监管为了保证工业、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场所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监管。
采取抽样、送样等方法获取恶臭污染物样品,对样品中的恶臭物质浓度进行分析,确保其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23修正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恶臭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质量,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恶臭污染物的定义和来源,并提出制定相应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2. 恶臭污染物的定义和来源2.1 恶臭污染物的定义恶臭是人类嗅觉系统对某些化合物的感知,通常伴随着令人不适的气味。
恶臭污染物是指那些能够产生恶臭并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合物。
2.2 恶臭污染物的来源恶臭污染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工业排放:包括化工厂、炼油厂、造纸厂等工业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
- 农业活动:包括畜禽养殖、垃圾填埋等农业行业的排放。
- 城市生活: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等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恶臭气体。
3. 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3.1 保护环境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它们不仅会导致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还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
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监管和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2 保障人类健康恶臭污染物对人类的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
长时间暴露在恶臭污染物中会引起呼吸道疾病、头痛、恶心等症状,并对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助于保障人类的生命健康。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和要求4.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明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以确保排放的恶臭气体符合环保要求。
这些限值应基于科学评估和调查结果,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经验进行制定。
4.2 监测与评估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明确监测与评估的要求,包括监测方法、频率和报告要求等。
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可以帮助相关部门监督企业的排放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4.3 处理与处罚措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要明确相关的处置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以推动企业改善排放状况。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 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2 标准值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5 标准的实施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GB 14554-93代替GBJ 4-73批准日期1993-07-19实施日期1994-01-15(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是指具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化学物质,它们能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面将介绍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1. 恶臭污染物的定义恶臭污染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能够通过嗅觉感知并产生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化学物质。
这些化学物质通常来自于工业废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不同源头。
2. 恶臭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恶臭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一定的影响。
恶臭污染物会使环境空气质量下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长期接触恶臭污染物可能导致眼睛、鼻子、喉咙等呼吸道疾病,并且对某些人群可能会引发过敏反应。
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为了控制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恶臭污染物的限值排放标准会对恶臭污染物的浓度进行限制,通常以某种特定的化学物质作为标准指标,例如硫化氢、甲硫醇等。
限值的设定需考虑空气质量标准、生活环境噪声等因素。
3.2 排放源控制要求排放标准还会对不同源头的恶臭污染物进行分类,并制定不同的控制要求。
例如,对工业废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不同源头,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恶臭污染物的排放。
3.3 监测和处罚机制为了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测和处罚机制。
监测系统可以对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而处罚机制则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促使其改善排放行为。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控制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减少了恶臭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们的影响。
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借助这些标准,我们可以有效地控制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GB14554-93 1993-07-19实施)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 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GB14554-93)(一)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订本。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 名词术语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4.1 分级本恶臭污染物厂界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
4.2 值4.2.1恶臭污染物厂界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三级中相应的值。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值4.2.2恶臭污染物排放值,见表2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值5 的实施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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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代替GBJ 4-73
(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4.2.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5标准的实施
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6.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 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 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 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 测定
标志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
GB 14554-93
代替GBJ 4-73
(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