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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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当合同签订⼈双⽅不能就合同履⾏达成⼀致时,就会产⽣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了诉讼时效这⼀概念。

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家解答。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实施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起超过两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般都规定为“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1、有明确的书⾯书⾯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未按时付款的,另⼀⽅可从次⽇起主张对⽅⽀付逾期付款利息;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明确表⽰拒绝付款之⽇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督促债务⼈及时付款。

根据⼀般交易习惯,在买受⼈收到货物当时没有付款的,除⾮事前有约定,否则出售⼈不可能意识到买受⼈有不付款的意图,也不可能知道⾃⼰的权利被侵害;3、以⽋条的形式起诉的,若⽋条上写明付款⽇期的,按照写明的⽇期第⼆⽇起开始计算;没有写明的,则随时都可以主张付款,诉讼时效从债务⼈明确表⽰拒绝清偿⽋款时开始计算,同时起应当⽀付逾期付款利息。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

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

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以下是 6 条关于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1. 证据要齐全呀!你想想,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怎么能证明人家欠你钱呢?比如合同、送货单、对账单这些都得准备好,就像战士上战场要有充足的弹药一样!比如说,你跟对方签了合同,上面明确写了货物数量和价格,这就是重要证据呀,可别弄丢咯!2. 主体得明确啊!你得知道到底该告谁对吧?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好比射箭得瞄准靶子,不能乱射一气呀!如果是个人欠你钱,那你就得告那个人,如果是公司欠的,那得找准主体告公司,可不能搞错了对象,不然不就白费劲了!3. 诉讼时效要注意哦!别以为欠了钱啥时候去要都可以,那可不行!过了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可能就得不到保障啦!就像食物有保质期一样,过了就不新鲜了。

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时效是三年,那你可得在这三年内去主张你的权利呀,别拖拖拉拉的!4. 管辖权也很重要哇!你得知道该去哪里打官司呀,不然瞎跑可不行!这就跟找对门一样重要。

要是管辖权搞错了,那你的案子可能就立不了,多麻烦呀!比如说,合同里约定了在哪里打官司,那就得按约定来,不能想当然地随便找个地方。

5. 诉求要明确合理呀!你不能乱要呀,法院可不是菜市场,可以随便还价。

明确自己到底要对方还钱还是要其他的,要得合理,人家才会信呀!就像你点菜,你得想好点什么菜,不能瞎点一通。

比如你要对方还钱和利息,那你就得算清楚到底是多少,别算错了哦!6. 找个好律师帮忙呀!这可关乎你的案子能不能赢呢!律师就像你的军师,能给你出谋划策。

你自己不懂法律,可别瞎折腾呀!好律师能帮你找到关键点,让你的官司打得更顺利。

你想想,要是有个厉害的人在你身边帮你,是不是心里更有底了?总之,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可不是小事,一定要认真对待,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条标的物为⽆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信息产品,当事⼈对交付⽅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收到约定的电⼦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仅以增值税专⽤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不认可的,出卖⼈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完整性的范畴,故应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是其实现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前提,而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故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评析: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本合同由甲方(借款方)、乙方(贷款方)与丙方(抵押方)于[签署日期]签署。

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第三方抵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目的1.1 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根据合同条款提供借款。

1.2 丙方将其合法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以保障乙方的债权。

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2.1 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将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金额支付给甲方。

2.2 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不得将借款用于其他未经乙方同意的用途。

2.3 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借款金额支付之日起计算。

借款到期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及还款方式3.1 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年计算。

利息应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计算,并与本金一同偿还。

3.2 还款方式包括:3.2.1 分期还款:甲方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每月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日期为每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 一次性还款: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3.3 所有还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抵押物4.1 丙方将其合法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抵押物的估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技巧

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技巧

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技巧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

如果在上述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债权,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就将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帐龄即将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

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

我们追款,应该多给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件并尽量说服债务人签收确认,异地的可采用电报以便有据可查,并力争让债务人多写书面的欠条或还款计划,既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又为诉讼准备了充足的证据。

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应收款,力争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条,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

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

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

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

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

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

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对某些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丛杰田丽丽张伟波【审理法官】丛杰田丽丽张伟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民【当事人】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民【当事人-个人】陈新民【当事人-公司】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佳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佳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志民金佳琳郭丽娟【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新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中天公司返还8㎡入户花园购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自被上诉人知晓8㎡入户花园面积已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套内面积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御龙湾小区部分业主就“送8㎡入户花园”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自2015年开始陆续提起诉讼,能够证实小区业主及业主推选的代表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故上诉人中天公司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证明拍卖合同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撤销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中天公司返还8㎡入户花园购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上诉人中天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刊登了“首付8万+送8㎡入户花园,提前入主御龙湾”的内容,没有明确广告内容终止时间。

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三一重工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情介绍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与陈某于2004年5月28日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某购买三一重工砼泵一台,价格为38万元。

付款方式约定为:首付13万元发货,余款在2004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

陈某于收货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了货款,但剩余8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三一重工于2011年7月22日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将陈某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8万元及违约金1.9万元。

陈某于2011年9月19日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高飞律师代理其与三一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飞律师自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陈某的陈述,了解到2004年10月,陈某购买的砼泵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其与三一重工售后及时取得了联系,但三一重工派出的维修人员未能及时赶赴现场修复设备,造成陈某购买的设备停工月余,给陈某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

但因时过境迁,陈某对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未保留任何证据。

陈某还提到,自2004年12月之后,三一重工就再未向其要求过支付货款,也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催款通知。

通过陈某对该案的叙述,高飞律师敏锐的发现了本案的焦点问题,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则三一重工的所有诉求都应当被驳回。

同时又了解到,委托人陈某之所以至今未支付剩余的8万元货款,是其认为剩余的货款应当冲抵自己的损失。

委托人陈某也表示,其没有恶意逃避债务,但应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即在适当扣除自己的损失后,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梳理出委托人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后,高飞律师先后两赴长沙应诉。

2011年10月13日第二次开庭,原告代理人出具了证据,证明原告曾先后四次向被告陈某送达了催款通知书。

高飞律师在质证时,首先发现原告已过了举证时效,法院规定的举证时效是2011年10月9日,而对方是2011年10月12日才用传真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点可从对方提供的证据右上角的传真日期中证实。

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一、什么是买卖合同纠纷一、什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买卖交易产生的一种纠纷,例如逾期支付货款、逾期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纠纷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一方一般需要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书面的买卖合同证据。

书面买卖合同本身是买卖合同纠纷较核心的证据,它记载了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依据。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提供已经支付了货款的证据,卖方则需要提供已经提供了货品的证据。

如果卖方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不认可的,卖方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3、货物检验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据。

如果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及货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方可以提供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已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4、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

比如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等。

二、买卖合同一般有什么纠纷法律常识:买卖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纠纷:1、解除买卖合同的纠纷;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纠纷;3、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纠纷;4、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纠纷等。

买卖合同答辩状(通用4篇)

买卖合同答辩状(通用4篇)

买卖合同答辩状(通用4篇)答辩状篇1答辩人(一审原告):深圳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深圳市联系电话: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商丘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电话:因被答辩人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了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1、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事实非常清楚。

按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辩人才向被答辩人发货,即交易采取现款现货。

被答辩人诉称,根据约定,如果货款没付清的话,答辩人也不可能发货。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说辞是对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曲解,明显不符合常理。

而且,先发货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辩人的请求先行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对被答辩人并无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习惯。

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这种信任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明显违背正常逻辑。

再者,被答辩人本应当对其已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并未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主张无法成立。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被答辩人诉称数额不清,就是意欲抵赖欠账之事实,这与被答辩人之前拒不对账是有极大关联性的。

因被答辩人早有预料答辩人会追讨欠款,在答辩人传真对账单要求被答辩人对账时,被答辩人屡次以各种理由不予回传对账单,以达到抵赖欠款之目的。

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有双方的订货单、、货运单,又有双方的对账单,所有业务往来手续均完整齐全,答辩人保存了双方业务往来的所有凭据,虽然被答辩人没有回传对账确认欠款数额,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答辩人的欠款数额3、被答辩人诉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最晚一批货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呀!我今天来跟您讲讲关于这个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儿。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情况。

咱都知道,诉讼时效这东西就像是一个时间的小闹钟。

在买卖合同里呢,它是有规定的时间限制的。

过了这个时间,就好像是这事儿已经过了它该被拿出来说的最佳期限啦。

就好比是水果有它的保鲜期一样,这个诉讼的事儿也有它的时效期。

我和对方有这么一个买卖合同。

当初我们确实达成了交易,这一点我不否认。

可是呢,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或者是按照正常的交易应该完成的时间算起来,到现在呀,这时间已经过去好久好久啦。

就像一阵风,吹走了好多日子,这诉讼时效早就像那飞走的风筝,已经飘远喽。

二、我的合理不知情。

我呀,一直都在过着自己的小日子,每天忙忙碌碌的。

我可不是那种故意去躲着什么事儿的人。

在这个诉讼时效过了的这段时间里,我真的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对方要追究这个合同相关事情的消息。

要是我早知道他有意见,在诉讼时效还没过的时候,咱们或许还能好好商量商量呢。

可现在,这就像是突然有个人从多年前的老箱子里翻出一件东西来说事儿,我都有点懵圈了呢。

三、对方的懈怠责任。

对方呢,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采取行动。

您想啊,这就好比是自己种了一棵小树苗,在小树苗刚有点歪的时候不扶,等到小树苗都长成大树,歪得很厉害的时候才想起来要去扶正它,这时候已经很难啦。

他自己在应该主张权利的时候没有去做,这可不是我的错呀。

他要是在诉讼时效内哪怕给我个消息,哪怕是来和我吵一架,我也知道这事儿还没过去呢。

可他就这么一直没动静,这怎么能全怪到我头上呢?四、对公平的考量。

法官大人呀,咱们得讲个公平公正不是吗?如果这个时候还让我去承担一些因为诉讼时效过了而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对我可太不公平啦。

我一直都是本本分分做人,按照我当时对合同的理解,按照时间的推移,我以为这事儿早就过去了。

要是现在因为这个突然又要我承担很多东西,这就像突然在我平静的小湖面上扔了一块大石头,会把我的生活搅得乱七八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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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

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公司,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

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

3个月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甲公司去函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20万元。

乙公司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

甲公司未允,去函要求乙公司至迟到2013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

乙公司未答复。

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

2016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

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

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期间为3年,截止时间是2016年1月10日。

涉及知识点:诉讼时效与期间2.假设乙公司在2013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了质量担保。

涉及知识点:诉讼时效与期间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

这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因为诉讼时效到2016年1月10日到期,权利人甲公司并未在2016年1月10日前通过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而是一直未予交涉,所以诉讼时效已过。

但作为权利人,甲公司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如果乙公司愿意清偿的,甲公司可以接受。

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

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

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购销合同过了三年能起诉吗?在商业交易中,购销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有些人对于购销合同能否在一定时限后起诉存有疑问。

那么,购销合同过了三年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十五条规定了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在两年内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将予以中断。

然而,购销合同在这方面并不属于一般债权,它有着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源自我国的《合同法》。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品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后的四年内,都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对对方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购销合同过了三年后,仍然可以起诉。

然而,虽然法律规定了四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顺利起诉也要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合同的有效性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果购销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无效,那么即使时效尚未届满,也难以起诉成功。

因此,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也需要纳入考虑范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将被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而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连续一年未进行诉讼行为,诉讼时效将终止,债权人将无法再行使权利。

因此,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受限于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

例如,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三年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这意味着,在商品质量纠纷中,购销合同的诉讼时效将受到《产品质量法》的特殊规定限制。

综上所述,购销合同过了三年后仍然可以起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购销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为四年。

已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已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已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诉讼时效是指针对特定法律行为或法律纠纷的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到期,被告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法院名称: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关于(案件名称)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被告姓名),特此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并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诉讼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行为或法律纠纷),诉讼时效期限为(具体时效期限)。

经核实,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我作为被告有权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二、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实和证据。

1. 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具体时间),而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应为(具体时效期限)。

2. 经过仔细核实和计算,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且没有任何特殊情形或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

三、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一旦诉讼时效已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以来被动地承受诉讼的困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作为被告请求贵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诉讼时效已过,同时希望法院依法维护公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仅为一份可能的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范文,具体答辩状内容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建议在起草答辩状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合同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合同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合同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一、合同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二、合同诉讼应向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综上所述,虽然合同的签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合同纠纷的产生还是有很多,起诉是最后一种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有一定的时效的,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2016-02-25尚格法律人作者:甘国明来源:小甘读判例阅读提示: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中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裁判要旨的整理。

主要问题包括:侵权行为延续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举证责任承担、“付款交货”诉讼时效起算点、海上运输承运人代理人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债务人在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认定及对担保人的影响、金融资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催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证券赔偿案件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累加计算”赔偿金诉讼时效起算点、代位权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等。

1.侵权行为一直延续的,不能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诉讼时效。

——齐某某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被告人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某某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某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某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显然不能成立。

1 2.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当事人,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承担举证责任。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虽然于当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成都市正式发行,但刊物的影响和发行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认为刊物出版后,社会公众都应该知道所刊载的内容,从而把刊物的出版发行时间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于被告杂志社无法证明彭家惠在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原告举证是在2000年4月其他亲属接到一封读者来信后才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鉴于彭家惠当时已年过九旬,又没有文化,她的主张更符合情理,应予认定。

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页眉可删)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在我国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应详细的书写双方的身份信息、案件情况、诉讼请求,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这类案件的原告因积极的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

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买卖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王__,男,__X年X月__日生,汉族,军人被答辩人:吴X被答辩人:吴X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本案发生在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是指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权利或请求解决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期限如下:一、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为:自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三年。

三、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1.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三年。

2.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了履行期限但未约定履行地点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的三年。

3.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但是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请求解决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的三年。

四、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者终止。

1. 中断: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包括:起诉、调解、仲裁、裁判、执行等中断方式。

2. 终止: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终止的情况包括: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请求解决争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或者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等。

五、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意义和注意事项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注意履行期限: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

2. 注意时效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过期失去诉讼权益。

3. 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应当了解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和终止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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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篇一:买卖合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基本案情】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

原告杨军提供了三份供货材料,其中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元)。

”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

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

XX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伍仟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

XX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5303元,胡建国”。

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

【案件焦点】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即被告曹甫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

XX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原告杨军请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XX年2月12日前。

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XX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

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

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

杨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供应饲料,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因此,上诉人杨军上诉称,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由于双方对于货款未约定利息,所以在权利人杨军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诉人依法应于上诉人杨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自XX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至于被上诉人曹甫锋称其已经支付货款的答辩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XX)信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杨军货款220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X年12月20日开始至货款还清为止)。

【邹超律师总结】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篇二: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作者:吴行政日期:XX-12-20 17:40:30 点击:335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

在XX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

子光公司遂于XX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

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

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XX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随时要求冯兆江清偿欠款,冯兆江也应当及时清偿欠款。

因为欠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冯兆江出具欠据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与冯兆江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日期。

因此,一审法院将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主观臆断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是完全错误的。

在欠据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20年内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子光公司在XX 年4月26日起诉冯兆江,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根本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XX)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改判冯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冯兆江承担。

被上诉人冯兆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法院裁判要旨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在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子光公司没有向冯兆江主张过权利,冯兆江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冯兆江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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