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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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G320190101)(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19年1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实物资产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金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金所网站进行发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金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金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自产权转让信息在北金所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3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六条北金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实物资产转让的,应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向北金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招投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挂牌期满产生三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并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非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招标人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中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产权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中招标机构指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由招标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挂牌期满,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的,北交所与转让方在确定采取招标方式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机构。

第七条转让方应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并在北交所备案。

《委托招标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及招标机构名称、住所;(二)招标标的名称、数量等;(三)招标的时间、地点;(四)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三)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四)标前澄清与答疑;(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开标;(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实物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实物资产拍卖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根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拍卖公告期;(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五)拍卖的时间、地点;(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北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下称“该项目”)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前向北交所递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实物资产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知悉并遵守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实物资产转让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实物资产转让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竞价平台——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北交互联”,https://)组织竞价,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北交互联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北交互联帐户,登录北交互联,参与竞买活动。

若竞买人尚未注册北交互联帐户,该竞买人通过资格确认后,将同步获得北交互联初始帐户。

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北交互联了解相关操作指引。

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标的转让底价,即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 14,000,000.00 )。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本次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4号)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2-03-02 16:38【打印】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重要实物资产包括转让方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等。

(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对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实物资产确需在所出资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同时,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实物资产内部调配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实物资产转让涉及上市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实物资产转让的程序(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转让方应当按照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履行实物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方案。

实物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四)确定转让方式。

实物资产转让可以采取动态报价、拍卖及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本次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管理人作为出卖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五条是否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及网络拍卖方案,由管理人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网络拍卖方案,经人民法院许可。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公告期;(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全覆盖。

我市产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有效地将防治腐败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诚信、规范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充分发现各类意向受让人,形成了有效的市场竞价机制,避免了暗箱操作,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推动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市国资委在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在切实做好规范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高度,做好产权交易市场化工作,确保应进必进的同时,推动其他经营、非经营性资产进场交易”的工作要求,逐步加大了创新领域的探索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通知》,在全国率先出台。

《通知》结合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实际需要和3号令实施的有关经验,深化细化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严格了实物资产转让要求,明确了实物资产转让程序,强化了实物资产转让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重要实物资产的范围;规定了实物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制定转让方案、确定转让方式、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交易凭证出具及价款支付等相关程序;要求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指导所属企业规范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并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实物资产选用挂牌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第五条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论述(doc 9页)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论述(doc 9页)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论述(doc 9页)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通过北交所会员中的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四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竞标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竞标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竞标流程一、申请资格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均可参与竞标。

2. 竞标主体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递交文件1. 竞标主体需准备齐全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竞标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业绩介绍、财务状况报告等。

2. 申请文件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和组织,确保准确、完整、合法。

三、评审1. 评审由专业的评审团队进行,包括产权交易所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

2. 评审主要依据竞标主体的资质、经验、技术实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 评审过程中,竞标主体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配合评审团队的工作。

四、结果公示1. 评审结束后,产权交易所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2. 公示期内,其他竞标主体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产权交易所将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调整。

3. 公示期结束后,产权交易所将正式公布竞标结果,并与中标主体签订合同。

五、合同签订1. 中标主体需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与其签订竞标合同。

2. 合同内容包括交易所服务的范围、期限、费用、责任等条款,双方需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六、履行服务1. 中标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为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咨询、评估、拍卖等。

2. 中标主体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并保证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七、监督检查1. 产权交易所有权对中标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服务质量、信用状况、资质变更等方面,中标主体需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总结:北京产权交易所竞标流程包括申请资格、递交文件、评审、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行服务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竞标主体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准备齐全的申请文件,接受评审团队的综合评价,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与交易所签订合同并履行服务。

产权交易所有权对中标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流程严格规范,有利于保障竞标公平公正,提高交易效率。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物资产交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物质财产。

第四条:实物资产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五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实物资产交易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进行,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六条:实物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协商交易、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各方在一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通过报价方式进行交易的方式。

第八条:协商交易是指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交易的方式。

第九条:拍卖是指交易各方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方式。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条:实物资产的交易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披露、交易、确认等环节。

第十一条:公告是指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行为,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报名是指有意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主体按要求填写相关报名表,申请参与交易的行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是指交易所对报名交易主体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参与资格、交易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四条:披露是指交易所将资产的详细信息向交易参与方公开的行为,目的是让交易参与方有充分理解和评估资产的机会。

第十五条: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报名参与交易的交易主体,通过竞价、协商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实质性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确认是指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包括确认交易的有效性、确定交易价格等。

第四章:交易费用第十七条:交易所对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主体收取相关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名费、交易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交易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交易所制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明示。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63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二)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三)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二)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对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及产权交易相关行业机构的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四)认定产权经纪人的会员资格;(五)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六)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七)统计本市产权市场交易情况;(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行使下列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二)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四)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八)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应当制定会员章程,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会员大会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负责召开。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0.2
1000 以上10000以下
0.1
10000 以上
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

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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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实物资产选用挂牌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
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北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

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

北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北交所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多次报价
第十条竞买人应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北交所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

每次加价应为《竞价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买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交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四条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
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北交所、转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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