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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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8.14

•【字号】京高法发[2013]289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

(2013年8月14日京高法发〔2013〕289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拍卖工作,高效、透明处置涉民事执行资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拍卖工作。

第二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试点法院”)委托的涉民事执行资产的司法拍卖活动,统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凡入选市高级人民法院名单的拍卖机构可以报名参加试点法院委托

的司法拍卖工作。最终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由高院鉴拍办在报名参加的拍卖机构中随机确定。

司法拍卖财产价值较大或案情特殊、委托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高院鉴拍办可以决定随机选择三个以上的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相关规则将另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009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2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上)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交

易活动,其中包括产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等。为了规范国有产

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北京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并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提出国有产权交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

材料。

2.审核阶段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交易意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估。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所将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准备函”,明确交易条件和要求。

3.委托阶段

申请人在收到“交易准备函”后,可以选择委托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

服务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也可以自行处理交易事务。如选择委托

产权交易所,申请人需与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交易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所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和要求,对待交易的国有产

权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产权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

易价格等。公告将以媒体发布、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

5.竞价交易阶段

在公告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将递交竞价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方

式缴纳竞价保证金。产权交易所将组织竞价交易,确保竞价过程公平、

透明。竞价结果以最高价成交。

(未完,待续)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目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本次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9.07.21

•【文号】国管资[2009]246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资〔2009〕24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

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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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超完整、含文件模板)
1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 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 不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如新 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 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四部分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流程
一、准备材料 详见材料清单。 二、聘请经济会员 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三、提交材料 通过经济会员向产交所提交材料。申请登记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9:00-12:00、 13:30-17:00。 四、产交所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 五、挂牌公示 1、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为主。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 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 3、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全国性经济或金 融类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发布,并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 地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 4、产权交易机构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 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5、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 少于 20 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6、产权交易机构在报刊上登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产权转让标 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7、产权交易机构在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转让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示范文本)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示范文本)

【合同标题】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示范文本)【合同分类】产权交易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邮编:____

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

转让方经纪会员:____

电话: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邮编:____

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

受让方经纪会员:____

电话:____

鉴于:

1.甲方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____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____;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____(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____%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____;

或:乙方为____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

3.乙方为依据____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____;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通过北交所完成产权交易项目,涉及的服务费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

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0.2

1000以上10000以下0.1

10000以上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在产权交易和融资交易领域提供咨询、策划、经纪和顾问服务的专业机构,是北京产权交易所连续六年(2008-2013)十佳会员、连续两年(2012-2013)全要素综合服务奖,首批中央企业全要素综合服务特约服务机构。

经营业务范围:

经过五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大核心业务。

(一)产权交易经纪:1.交易统筹顾问服务;2.资产招商顾问服务;3.挂牌交易代理服务;4.摘牌咨询代理服务:

(二)投融并购顾问: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2.并购财务顾问服务;3.商业与财务尽职调查服务;4.财务预测与估值分析服务;5.商业计划书编制服务: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14]34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14]34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国资进场“全覆盖”实物资产“沃尔玛”悄然形成

国资进场“全覆盖”实物资产“沃尔玛”悄然形成

构中公开进行 ” 2 1 。 0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 易所被 国务 格 控 制 协 议 转 让 范 围 ,确 保 国有 产 权 进 场 交 易 ” 1年 。
院 国 资 委 授 予 进 行 中央 企 业 实物 资 产 交 易 的平 台 资 格 ,从 而 与完 善 的 制 度 体 系 、 规 范 的 交 易 平 台、 有 效 的监 管 机 制

些 “ 旧物 资 ” “ 良 资产 ” 通过 在 产 权 市 场 擦 拭 、 磨 后 , 废 、不 , 打
如北 交所鞍钢车 、内蒙古乌 拉山 电厂 关停 火 电机组 、泉州 网 竟 然 化 腐 朽 为神 奇 ,发 出金 灿 灿 的 光 芒 。
络 竞 价 售 房 等 一 批 行 业 典 型案 例 。 与 此 同 时 ,行 政 事 业 资产 、 金融 资产 、涉诉 国有 资产进场 交 易也正 在如火 如荼地 展开 ,
产 转让动态 报价 实施 办法 《 试行 )、《 》 实物资产转让 拍卖实施 交 额 3 7 2 .1万 元 , 比 评 估 值 2 2 3 .3 7 4 16 5 8 28 6万 元 增 加 了 办法 ( 试行 ) 》及 《 实物资产转让 网络竞价 实施办法 ( 试行 ) 1 4 8 7 》 5 87 4万元 ,增值率 高达 4 .8 ,充 分实现 了国有 资 2 92 %
到场 内局域 网竞价 ,再 到互联 网竞价 ,产权 交易市场在撮合 酒店 式公 寓、 写字楼 、商场 、店铺 、车库 、度 假村 、车 辆、 交易方式上 的每一 次进 步都使信 息更加透 明、参与者更加 广 家具 、机器 设备等不 断变化 的成 交项 目,频频攀升 的交易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5、组织交易签约
➢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
标的企业原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拍卖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招投标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4、交易保证金的交纳与处置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可公开发布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和处 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 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转为交易价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 签订产权交易 合同后受让 方交纳的交易保 证金按照相关约 定转为产权交易 价款
1、价款支付方 式、期限要求 2、对职工有无继 续聘用要求 3、债权债务处置 要求 4、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要求
1、主体资格 2、管理能力 3、资产规模
产权交易机构认为 必要时可要求转 让方对上述条件的 判断标准提供书面 解释或具体说明 一并公示
1、审计、评估报 告中保留意见或重 要提示 2、管理层拟受让 的披露其持股现 状及拟受让情况 3、股东、合营他 方是否放弃优先购 买权
公告期限
公告期内要求
挂牌价格调整
中止
1、首次不少于 20个工作日报刊
2、公告期内未征集 到意向受让方

产权交易数字化转型建设与实践

产权交易数字化转型建设与实践

一、前言

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成立于2004年2月,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在不断地发展中被逐步定位为“政府管理经济的市场化工具”“落实源头防腐的阳光平台”和“首都要素市场的重要建设者和运营者”。

作为全国要素交易市场的中心市场和领先机构,目前北交所已搭建起覆盖全国的市场服务体系,实现要素资源交易的“全覆盖”。但产权交易成交率、竞价率、增值率等体现市场运行效率的指标尚有提升空间。

数字化转型一方面能够显著提升产权交易机构原有的交易效率,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能够助力产权交易机构横向拓展服务领域,纵向拓展服务深度,从而实现业态重塑、流程重造、角色重定、交易重构。

在数字经济时代,北交所牢牢把握这一重要发展趋势,以新兴数字技术为依托,聚焦产品创新、服务外延、运营优化、产业链融合,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以高水平数字化转型和信

息化建设支撑公司高质量发展。二、实施背景

“十四五”时期,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国内外环境深刻复杂的变化,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但同时也拥有巨大机遇。

针对要素市场化配置,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重要文件,提出“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明确将交易所定位为“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就劳动力、土地、资本、知识技术、数据和管理等重点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这对北交所集团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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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实物资产选用挂牌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

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北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北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北交所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多次报价

第十条竞买人应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北交所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加价应为《竞价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买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交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四条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

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北交所、转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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