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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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初探

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初探


死刑 公 诉 案 件风 险 评 估 制 度概 述
告人一 审被判处 死刑或 死刑缓 期两 年执行 的死刑案
件 ; 4) 级 检 察 院公 诉 部 门 办 理 的 被 告 人 已 被 判 处 ( 省
死 刑 公诉 案 件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是 指 各 级 公 诉 部 门
在办 理 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可 能被 判 处 死 刑 或 者 已经
访 或 其 他重 大 社 会 不稳 定 事 件 的 风险 。 ( ) 刑 公诉 案件 风 险 评 估等 级 划 分 三 死
司 法 实 践 中 , 般 用 “ ” “ 、 低 ” 划 分 死 刑 一 高 、 中” “ 来 公诉 案件 风 险 评估 的等 级 。
高 度 风 险是 指 案 件 当事 人 及 其 近 亲属 对 检 察 机关

死 刑 案 件 风 险 评 估 的 内容 如 何 确 定 ,在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 较 大 的 争 议 , 主 要 包 括 : 1 案 件 是 否 已 经 引 但 () 发 了涉检 上 访 或 其 他 群 体 性事 件 ;2) 件是 否 已经 引 ( 案 发 新 闻媒 体 的 关 注 或 炒作 ; 3 案 件 的处 理 是 否 会 引 发 () 新 的矛 盾 ;4) ( 案件 处理 是 否 会 引 起 相关 当事 人 及 其 亲 属上 访 , 否存 在 引 发 群 体 性 、 发 生事 件 等 不 良社 会 是 突 影 响 的风 险 ;5 社 会 舆 论 对 案 件 处 理结 果 的反 映 以及 () 是 否 会 引 发 网 络 、 刊 杂 志 等 新 闻 媒 体 炒 作 ; 6 案 件 报 ()
( ) 刑 公 诉 案 件 风 险 评 估 内容 二 死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

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探析死刑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

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死刑应该保留的原因分析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

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

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初探

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初探
真实 的过 程不一 定绝对 导致 审判 的正确 , 但却可 以在防止 法官滥
用 权力 的程序范 围内最大可 能保证 实现实 质真实 , 驯判决 结果的
正确性 。
基于 对被 告人 无法 在生 命权最 终铍 剥夺 的环 节即死 刑复核
程序 中行 使申辩权 的不满 , 界在对 死刑复核 程序 的研 究 中重 点 学
第 四, 诉讼 法原理 上看 , 刑 复核程序 中法 院行使 的 审判 关注 了为被 告人生命权 实施最 后救济 的辩护 问题, 从 死 极力 主张辩护 权与 行政 审批权 有着 本质 的不 同。 具体 案件审理 中 , 下级法 权 的充分行 使对复核权 行使 的影响 , 为被告 人有权在 死刑复核 在 上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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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死Hale Waihona Puke 复核程序初探 史 海 涵
摘 要 本文从 明确 死刑 复核程序 是带 有行政 审批 色彩 的诉 讼 程序入 手 ,分析 了检 察机 关基 于控 辩 平等和 权 力制衡理 论 参与其 中的合 理性 , 以此为 基础探 讨检 察机 关的公诉 身份 和诉讼 监督 身份在 死刑 复核程序 中的统一 性 , 而对检 察机 关 并 进 参与该程 序 的具体运 作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死刑 复核 检察机 关 公诉 诉讼 监督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0 ・2 -2 10 ・ 22 1 )5 160 5 中图分类 号 : 9 6 D2- 3
20 0 7年 1 】日, 高人 民法 院正式 收回 死刑复 核权 。这 属性 是肯定 的, 与其他一股 的审判程序 没有本质上 的区别 。因 月 最 它

中国死刑制度范文

中国死刑制度范文

中国死刑制度范文中国死刑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中国五千年的历史。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和特殊的社会环境,死刑制度在中国一直被保留并且严格执行。

然而,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试图减少死刑的数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死刑制度一直饱受争议。

很多人认为死刑是一种违反人权的惩罚方式,而且存在错误判决和不人道的执行方法。

此外,根据公众舆论的普遍看法,中国死刑制度并未解决犯罪问题,因为犯罪率并未因执行死刑而显著降低。

然而,支持中国死刑制度的人认为,死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

他们认为,对严重罪行进行终极惩罚是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一种公平回报。

此外,他们还提到,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改进,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判决错误和不合理判决的发生。

中国特有的法制传统和价值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中国社会对死刑制度的看法。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开展了许多措施。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查,以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

其次,中国政府开始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

例如,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判处死刑,但现在随着司法制度的,更多参与非暴力犯罪的被告人被适用更轻的刑罚。

最后,中国政府还在试图通过推进个人人权意识的普及来降低死刑数量。

通过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加强司法公正,政府希望能够减少对死刑的需求。

尽管有这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关于执行的方法。

虽然中国已经逐步了死刑方式,从枪决到注射毒药,然而,执行的细节和透明度仍然不够。

此外,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公开的数据,使得很难评估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量是否得到了限制。

综上所述,中国死刑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且在中国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普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试图减少死刑数量。

尽管有许多措施和努力,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审视和改进。

刑法中死刑适用问题的相关研究

刑法中死刑适用问题的相关研究

刑法中死刑适用问题的相关研究摘要我国的法律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死刑适用标准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表现为我国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恪守宪法适用的死刑的一般原则,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为严重的罪犯”。

结合学界的相关观点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死刑现行条款的适用,中国死刑现行标准的改进,中国死刑制度的实施以及中国死刑最终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限制死刑一、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具体规定分析(一)刑法中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死刑只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是我国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并在《刑法》第48条中作了规定。

该通则适用于所有死刑罪行,是我国适用死刑的总指南,它指出,在中国使用死刑最基本的标准是“极重的犯罪罪行”。

只有属于“极严重罪行”受害者的那些罪行才能被判处死刑,这从死刑的范围中排除了不是非常严重罪行的犯罪。

它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和适用死刑,也体现了中国刑法所载的人权观念。

(二)死刑缓刑与立即执行的标准《中国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的一般标准,以及立即执行死刑和中止执行死刑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对于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刑两年。

”无论是立即执行死刑还是执行死刑,它首先都必须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而“不一定必须立即执行”成为执行死刑的条件。

二、当前我国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一)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描述混乱刑法总则的原则阐明了适用于死刑的一般指导原则。

即:“死刑适用于严重犯罪罪行”。

但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的含义是刑法没有明确的解释。

关于学术界的解释尚无结论。

这导致死刑适用范围更大的不确定性。

许多科学家认为,该法规具有客观趋势。

我国刑法曾经规定死刑应适用于“犯大罪”的罪犯。

其中,“触犯重罪”突出了罪犯所犯犯罪的严重后果和罪犯的主观邪恶。

主观恶性越大,对社会的危险越大,惩罚也越大。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内容摘要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

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

论限制死刑的开题报告

论限制死刑的开题报告

论限制死刑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论限制死刑
一、研究背景
死刑是一种最重的刑罚,目的是为了惩罚严重罪行的犯罪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由于死刑的执行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和尊严,其使用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了限制死刑的探索和实践,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限制死刑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并分析限制死刑的方式和影响,为制定公正和人性化的刑罚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三、研究内容
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全球限制死刑的现状和趋势;
2. 限制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限制死刑的方式和实践,包括废除死刑、减少死刑适用范围、加强司法保障等;
4. 限制死刑对社会和司法体系的影响和建设;
5. 限制死刑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实践案例,对全球限制死刑的现状和趋势进行梳理和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探讨限制死刑的必要性、方式和影响。

五、预期结果
本研究将为制定公正、合理和人性化的刑罚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促进全球社会对限制死刑的认识和实践,推动人权和法治的全球发展。

死刑技术演变的历史初探

死刑技术演变的历史初探
二部分是通过放松肌肉达到麻痹心脏和 中止 肺部活动 的漠 化双呢雄双 酯 ; 三是导致心脏停止跳动的氯化钾 。 第 j
动物行 刑 、 刑 、 饿 囚笼 斩首 、 斩 、 烹 、 腰 镬 凌 刑、 埋、 桩刑、 活 木 活 迟、 杀、 射 梳洗 、 沉河 、 公 元 剥、 解 、 肢 火刑 、 烤刑 、 绞刑 、 梳 、 埋 、 、 铁 活 绞 46 7 一公 世 纪 中 炸刑 、 箭刑 、 断头 台、 南 北 朝 斩 弃市 、 驴 刑 、 头 、 木 锯 元 14 欧洲 首 、 60 轮刑 、 四马分尸 、 溺 一明末 缳 、 死 、 颠 、 殊 凿 剖心 、 刑、 火刑 、 绞刑 、 吊刑 、 活面剥 、 车裂 、 枭首 、 炮 鞭刑 、 车轮刑 、 棒诛 、 碟 烙、 烧 、 焚 活剥 、 断脊 、 刑、 以石击毙 、 刑 水 活剥 、 抽肠 、 支解
报 复、 惩罚、 规训 。但是规训并不是死刑技 术的最终形式 , 人们还在不断的探 索新的调整手段 以能够代替死刑 更好的调 整社会 的各 种利益 关
系 , 达 到协 调 发 展 的 目的 。 以
【 关键词 】 死刑技 术; 复; 报 惩罚 ; 规训技术 目前, 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 大环 境下研究死刑技 术的演 入阴部 , 由行刑者牵动 木驴游行 , 展到 清朝时期 , 在此 然后 发 木驴下 面四个 变就显的尤为重要。
17 76
美国
绞刑 、 斩首 、 凌迟 、 湿桑 皮纸类 、 枭首 、 锯头 、 木 驴刑
相仿 , 这样枪决在扣动扳机的瞬间就能完成 , 而以前时 间最快 的断头台 的速度从将犯人交给刽子手开始计算 到犯人人头 落地 , 前后 时间是 4 O 秒, 变化是显而易见的。 () 3 尺度的变化。尺度 的转变可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得出 , 第一个 案例 是法 国著名的刽子手 夏尔 桑松 , 时有一个名 叫达米 安的年轻 人 当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作者:朱晓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死刑是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

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

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一直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上对于死刑也作出了诸多的限制。

在实体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的适用罪名、罪行、对象和死刑缓期执行,在程序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审判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程序。

通过一系列规定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一方面保持了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法死刑限制死刑作者简介:朱晓征,河南省郑州市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81-02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

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

一方面,死刑剥夺生命的极刑,对于犯罪人本身具有极大的震慑力,能够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另一方面,也正是死刑的巨大震慑力,使得许多犯罪人在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更加地无所顾忌,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道路,违反了《刑法》惩罚犯罪,预防范围的目的。

目前,废除和限制死刑已经成为死刑发展的一大趋势。

我国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就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从总体来说,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步地进行限制。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体限制(一)死刑的适用罪名从1979年《刑法》开始,我国一直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这一政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

1997年《刑法》作为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符合现代刑法意义的概念,如罪刑法定原则等。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论文摘要]死刑问题是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共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死刑扩大论;一种是死刑限制论;还有一种是死刑废除论。

其中,死刑限制论是多数人支持的观点,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限制死刑分配的标准是死刑只可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据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

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死刑不具有人道性。

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凡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主要限于致人死亡的犯罪,非致人死亡的犯罪,不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死刑。

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有限性与死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的不得已性,不但使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判处死刑,即使判处也尽量不予执行。

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由对死刑的迷信与滥用转向对死刑理性认识与慎用,使死刑的价值取向真正符合刑罚的理性。

关键词:死刑限制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及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一共有68种罪名配置有死刑,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首屈一指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死刑罪名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治类犯罪、军事类犯罪和普通犯罪。

所谓政治类犯罪,即那些侵犯国家政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围,共有7个罪名可适用死刑。

军事类犯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大致类似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的违反军职罪,该两章共有14个罪名可以适用死刑。

无论是政治类犯罪还是军事类犯罪,其死刑适用的范围都远高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摘要”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该政策包括三层含义:1、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2、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3、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应切实贯彻这一死刑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刑事政策,思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可以说,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和指针,而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定化。

深入并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长期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科学的,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执政党对死刑的性质和作用的理性认识。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和“严打”斗争的进行,有学者对于“少杀慎杀”是否仍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提出了异议。

他们针对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死刑立法不断扩展,死刑适用人数骤然增多的现状,指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少杀慎杀、限制死刑”转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并将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强化死刑”。

1]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

尽管自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中确有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但据此反推我国的死刑政策有了根本变化并无充足理由。

应当说,实践中一度出现的死刑过度扩张的倾向是不正常的,它是“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的结果,而并不意味着这一政策本身有了根本变化。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这一基本死刑政策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同刑罚发展的国际趋向也是基本吻合的。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特别强调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倡导各国应将废除死刑作为最终目标,在一时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将判处死刑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我国现阶段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初探

我国现阶段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初探
的高度重视 。 在死 刑案件 中 , 证 明标准作 为检验 死刑疑 罪 人员 出现了业务素质和法治精神 的下滑趋势 。 但 的重 要 手段 。疑 罪 与证 明标 准紧 密 的联 系在 一 从 总体 上看 , 我 国死刑 量刑 标 准实施 中 , 基 本上
起, 当控 、 辩、 审三 方对案件事 实未 达到具体 的证 保证 了司法 的公正与公平 。 所 以探究我 国法制不
为严 酷 的方式之 一 , 它的制定与实施 不仅与社会
法 制建设却远远 没有跟上社会 迅猛发展 的节奏 , 就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的重要保障。死刑案件 的
故而 , 以刑法 中 的死 刑标 准 为探究 中心 , 可 以对 质量 问题 , 包括案件处理 的实体问题和办 理案件 我国法制建设起 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而本文所要 的程序 问题 。在 死刑案件 的量刑 中 , 为了防止认 探 讨 的死 刑案件 证 明标 准是指 各有 权法 院依法 定犯 罪事 实 的主体 ( 法官 或 陪审 团 ) 的偏差 与失 判决、 裁定 被告人死 刑( 包括 死缓 ) 的证 明所要达 误 , 必须对裁判者 的主观心理过程 ( 自由裁量 ) 设
重 要 途 径
D N A鉴 定 的情 况下 , 即根据 原告 的怀疑 , 先 人为 机关也依据 此 , 便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独有偶 , 在
( 三) 死刑 案 件证 明标 准是 保证 死 刑适 用 的 主地 认定尸体 为被告人 的妻子 张在玉 , 于是 司法
随着 社会现代 文 明程度 的不 断提高 , 在法 界 “ 赵作海 案” 中 ,当地 的司法机 关在无确 切 的证 内, 废 除死 刑 的呼 声不 断高 涨 , 并 且在 某种 程 度 据 , 便判定 了当事 人 的罪责 和刑罚 。诸 如此类案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

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

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死刑复核程序及其完善初探

死刑复核程序及其完善初探
… } Ⅲ “ l ; 功 能 ;完 善
年颁 布的 《 民法 院组 织法 》在 基 层人 人 民法 院依 法有 权判 处死 刑的情 况下 ,规 定死刑核准权根据不 同情况 由最高人民法 院和高级人 民法 院共同行使 。 l 5 6年以 9
极 的作 用。但 时至今 日,死刑 复核程 序在制 度 设计主 仍存在 着一 定的疏 漏,导致 其 实际 运作 状 态难 以实现 立 法的初衷 。 本文将从死
刑 复 核 制 度 的 功 能 和 现 状 等 方 面进 行 分 析 , 对 今 后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 完 善 进 行 尝 试 性 构 建 。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当 中对 于死 刑 刑 复核程序的规 定明确体 现了防止错杀 这项 功能 。在司 法实践 中, 由于 各种 主客观 因素 的影 响 ,很 难绝 对保证 法 院作 出的 死 刑 判 决 不 出 差 错 , 而 死 刑 又 是 刑 罚 当 中最为 严厉 的刑 种 ,一旦 错判 损 失无法 弥补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设 立无 疑从 程序 上 设 立 了 一 道 有 力 的 防 线 , 不 仅 有 利 于 减少 损 失 ,维 护 当事 人权 益 ,也 有利于 维 护法律 的尊严 和权 威 。 3.死刑复核 程序的统 一功能 我国 《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对死刑 案件的管 辖统一收 归中级人 民法 院行使 , 同时将死 刑复核的权 力赋予最高 院行使 , 有助于统一理解和适用死刑的法律和政策 , 也 有 利 于 I 法 院 指 导 下 级 法 院 正 确 理 解 、 级 和 适 用 死 刑 案 件 的 办 案 质 量 , 进 一 步 维
后 ,社会 主义 改造 基本 完成 ,社 会 的政 治 、 经济 形 势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据 此 , 15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97

刑讯逼供初探

刑讯逼供初探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他 刑 讯 逼 供 应 予 追 究刑 事责 任 的情 形 。 其
与 刑 罚 两 个 概 念 分 离 开 来 。 推 迟 刑 罚 尽 管 也 能 给 人 惩 罚 犯 罪 的 印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再 一 次 对 刑 讯 的 具 体 情 形 作 出规 定 , 同 时 这
象 , 是 对 于 社 会 上 其 他 人 威 慑 就 没 有 那 么 大 了 。但 是 , 造 成 的 但 他
印 象 不 象 是 刑 罚 , 象 是 表 演 。 因 此 , 罚 的 及 时 性 是 比较 有 益 倒 刑
伤、 伤、 亡 的; 讯逼供 , 节严 重 , 致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自 重 死 刑 情 导 被
杀、 自残 造 成 重 伤 、 亡 , 者 精 神 失 常 的 ; 讯 逼 供 , 成 错 案 的 ; 死 或 刑 造
刑 讯 逼 供 3 次 以上 的 ; 容 、 意 、 使 、 迫 他 人 刑 讯 逼 供 , 有 人 纵 授 指 强 具
性 。 以 及 刑 讯 逼 供 的 内在 含 义 。
在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参 加 下 , 照 法 律 规 定 的程 序 , 决 依 解 被 追 诉 者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的 活 动 l 从 定 义 中 我 们 就 能 看 出 , 际 。 实 上 刑 事 诉 讼 的 是 将 犯 罪 与 刑 事 责 任 想 连 接 的纽 带 , 有 通 过 通 过 只 进 行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才 能 是 国 家 实 现 刑 罚 权 , 使 一 个 犯 罪 分 子 得 能 到应 有 的 刑 罚 处 罚 , 无 罪 的 公 民 的 权 利 得 到 保 护 。 这 里 提 到 了 使 犯 罪 与 刑 罚 便 是 我 们 要 的 第 四 层 概 念 , 法 制 的 社 会 , 常 情 况 在 通 下 , 罪与刑罚是对立 的统一 的范畴 , 者的对立 主要表 现在 : 犯 两 一 个 是 保 护 法 益 的 方 法 , 一 个 是 侵 犯 法 益 的手 段 , , 罚 又 是 对 另 而 刑 付 犯 罪 的 工具 。其 统 一 体 现 在 : 罚 与 犯 罪 都 是 阶 级 社 会 所 特 有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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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初探
摘要:当前,死刑存废问题在学界讨论得沸沸扬扬。

笔者认为废除死刑固然是社会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但是目前,我国却是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因此笔者主张限制死刑论,本文从死刑条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法官的理性思考三方面来初步阐释限制死刑的构想。

关键词:死性限制死刑条件犯罪主体理性思考
一、从死刑条件上限制死刑
正确认定和严格把握死刑条件,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限制死刑的关键所在。

要正确认识死刑条件,仍需要坚持以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为指导。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条件的分则性规定在某些方面并未保持与其总则性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一致和连贯,偏离、背离甚至是矛盾的还比较多。

(一)就犯罪性质而言,有些犯罪的性质就没有也不可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显然不应动用死刑。

(二)就犯罪的行为方式而言,有些犯罪行为如盗窃罪,行为人采取的是不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秘密窃取,并未使用暴力或者相似手段,与抢劫相比,盗窃的行为方式显得较为轻缓。

对盗窃罪适用死刑,仅就其行为方式而言,并不能体现出与抢劫罪的区别,对行为方式差别很大的犯罪处以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刑罚,显然违反了公平的刑法理念。

但是我们可喜地看到业已通过并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对盗窃罪的死刑设置。

这无疑是我国死刑制度变革上的一次大的发展。

(三)就危害结果而言,有些规定亦不甚妥当。

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适用死刑的规定就显得与致人死亡没有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判处死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要判处死刑,那么行为人索性将人杀了,这难道不是陡增杀人犯罪吗?
(四)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可以从下面两方面分析:
1、就故意的种类而言,尽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属于故意犯罪,其认识因素差别不大,但由其意志因素的不同所决定,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比出于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显然较轻。

从法理上讲,在故意之中间接故意并非至极,而在刑罚之中,死刑则为诸刑之极。

间接故意由于其在主观上不属于至极,对之就不宜适用极刑。

2、就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而言,由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并决定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因此在适用死刑时,也必须做到死刑的适用和犯罪分子的动机及目的相适应。

二、从犯罪主体上限制死刑
(一)对未成年人禁止适用死刑
现今死刑保留国中绝大多数都禁止对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也做出了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二)对怀孕的妇女禁止适用死刑
排除孕妇的死刑适用,是基于人道主义和罪责自负原则的选择,是恤刑精神的体现。

对此,我国刑法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审判时”应该既包括法院在审理时怀孕的被告人,也包括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之前行为人怀
孕但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情况。

(三)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为抚育后代操劳一生,加之老年人体力和精力均相对减弱,活动不便,相对来说老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较为少见,因此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宽容精神和同情弱者的社会观念,也符合变通行刑的理性规定。

同样令我们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四)是否可以适当考虑对独生子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数十年来,在控制人口方面确实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现,该政策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下面试着从几个方面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违法犯罪难免要在他们身上发生。

一旦独生子女们被执行死刑,他们的父母很可能就成了无依无靠、无所牵挂的一族。

没有儿女的照顾和牵挂,就有可能发生不计后果危害社会的偏激行为。

涉及独生子女死刑的判处,不仅仅是对独生子女个人的极刑,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其父母的极刑。

笔者认为,既然我们的计划生育国策作出了限制人口增长的规定,就应该相应的在法律或者政策上给予独生子女以生命保证。

2、生儿育女不仅是为了传宗接代,更有一种养儿防老的心理倾向,这种观念在现代中国也不容否认。

独生子女上有两老,如果成家,则会更多,我们的社会福利在短时期内还不可能发达到全部养活他们的程度。

假设独生子女犯了死罪,则他们家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老人会被推向社会。

那么,谁来为他们养老?谁又能够养得起?即使有幸被收容了,但是那种鳏寡孤独的悲惨境遇谁又能够安慰得了?人若是有了精神寄托,即使那寄托的所在离自己很远,他也就会拥有希望。

反之,则很容易绝望。

人一旦绝望了,不仅是自身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

独生子女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家庭和社会角色,他们就是家庭老人的希望所在。

假设他们犯罪了,生则即使在监狱中也是希望和精神寄托,死则是希望的破灭。

三、刑事法官在死刑限制中的理性思考
(一)树立少杀慎杀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
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崇高理论。

我们的法官需要更新观念,摒弃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增加宽容心,深入贯彻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

(二)坚持死刑适用原则,努力限制死刑宣告
陈兴良等教授认为,我国死刑司法应该坚持“谦抑性”“公正性”“目的性”三原则。

应该说现在死刑宣告存在的问题是死刑适用时谦抑性、公正性和目的性考虑得偏少,而重刑惩罪的想法多了。

我们认为,只有在罪刑公正、行为人犯了极其严重之罪的前提下,坚持目的性原则,不论是从预防的角度还是谦抑性的角度都需要动用死刑的时候,死刑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适用。

(三)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努力排除外界干扰
当前的司法环境不能令人满意。

外界干扰一直是困扰死刑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之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又受制于党政机关,公正司法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要真正做到限制死刑,必须创造条件使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相对独立,少
受或者不受外界干扰。

此外,新闻舆论的干扰也是阻碍法官依法司法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邱兴隆:《刑法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4]陈泽宪:《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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