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
TSGD2001 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62002001-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特种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PipeUnitManufactureAppraisalRegulation(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日月162007年10目录) 1…(………………………………………第一章总则…………………………………) (1…………………………………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二第章制造) (3…………………………………………………………………制第三章造许可的程序) 6……(………………………………………………管第四章监督理……………………)(6…………………………………………第五章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则第一章总《特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第二条(适用范围)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许可项目及级别)第三条(许可方式 1。
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注:(1)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3•【文号】质检特函[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加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和申请的受理《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4个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07年初开始实施,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抓紧时间安排向相关企业进行宣传贯彻,同时做好总局委托的压力管道元件A级单位制造申请的受理工作。
省级局受理后,请及时将受理的A级单位申请书二份寄回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寄送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许可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原有组别划分有较大的变化,原5个组变为26个项目,大量的原由总局审批的许可项目委托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因此需要对各压力管道鉴定评审机构承担的评审项目在不扩大范围的前提下做相应的调整,总局对调整后的评审项目近期发布公告。
即日起,各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评审范围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各鉴定评审机构在实施鉴定评审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许可规则》第14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资料并进行审核,作为鉴定评审报告的附件同时报送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三、型式试验机构的工作范围《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已于2007年2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上述规则中型式试验品种和型式试验项目的变化,对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需要对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承担的试验项目在不扩大范围的前提下做相应的调整(见附件一)。
TSG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2007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TSGD2001-2006压力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取得了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取得制造许可。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内部分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委托审批的许可项目见附件A)。
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样式见附件B)。
第六条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
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研讨资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第140号文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并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制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于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2003年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的修改(征求意见稿)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部分修改1.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续表2.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如下:“注(11)无缝钢管中,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或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资格的企业,可生产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和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产品。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2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修改3.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前面一的修改4.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1.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1.对“表C-6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 3.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取得制造许可。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内部分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委托审批的许可项目见附件A)。
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样式见附件B)。
第六条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
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22)第1号修改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22)第1号修改单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2年第136号)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2年第136号)2022年第136号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9日附件:(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1—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2—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3—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 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修改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续表二、对“附件A”的修改(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修改为: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修改为: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修改为: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原表:修改为: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
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 2004 年 6 月组
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 4 次工作会议,历时 18 个月,于 2005 年 12 月中旬形成了《压力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 请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 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 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 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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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 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 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1号修改单
增加:“注: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计算方法参照GB/T 19285-201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 Nhomakorabea章第七条第二款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管道全面检验,应当约请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公用管道或者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一章第八条
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管道合于使用评价,即管道完整性评价,属于管道全面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价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二、附件修改内容
附件B的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编者按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规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原《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该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现将修改后的规则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体的委托项目见附件A。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样式见附件B)和许可证号。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安全注册工作,加强综合管理,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月7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所属行业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
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修改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修改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元件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提高试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修改单,以期对现行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对于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申请材料,应该要求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并强调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材料,并明确喷涂标识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此外,还应加强对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试验单位的监督,确保试验设备和方法的优化和合理性。
其次,在试验过程中,应加强对试验环境的控制,确保环境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不超出可接受范围。
比如,在试验时,要求控制恒定的温度和湿度,以保证试验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另外,还要加强对试验过程的监督,确保试验操作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在试验过程中,需要对试验数据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试验结果的评价要求进行明确,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最后,对试验报告的编写要求也需要进行调整。
试验报告应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
试验报告应包含试验的目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同时还要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描述。
对于试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进行合理的统计和比较,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的修改需要从申请材料的准备、试验过程的控制和监督、试验报告的编写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通过本修改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提高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保障压力管道元件质量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TSG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2007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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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第1号修改单
(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续表
二、对“附件A”的修改
(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
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
(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
三、对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修改
(一)对“C2 无缝钢管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1. 表“C-1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
原表:
修改为:
2.对“C2.2.5 无损检测人员”的修改
3.对“表C-3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
修改为:
4. 对“C2.4.2 无损检测设备”的修改
(二)对“C7 阀门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33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
修改为:
2. 对“表C-36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
修改为:
(三)对“C17 阀门铸件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0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的修改原表:
修改为:
2. 对“表C-62 厂房建筑面积”的修改
原表:
修改为:
3. 对“表C-63 生产工序”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
4. 对“表C-64 主要生产设备”中产品类别为“铸钢件”的修改
(四)对“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的修改。
1. 对表C-69的修改
删除许可级别A的主要生产设备中的“不小于1000t的热模锻压力机(阀体锻造),”,在其“1000kg空气锤“后加“(注1)”;删除许可级别B的主要生产设备中的“不小于500t的热模锻压力机(阀体锻造),”,在其“400kg空气锤”后加“(注2)”。
在其表下增加:
“注1:对阀体采用热模锻锻造工艺的,应当具有不小于1000t的热模锻压力机。
注2:对阀体采用热模锻锻造工艺的,应当具有不小于500t的热模锻压力机。
”
2. 增加C18.2.5条:
“C18.2.5 焊接人员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单位至少有1名持证焊接人员,持证项目应当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
主题词:特种设备规范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0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