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立法之完善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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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田人大常 委会通 过 了 《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该 决定 对 民事 诉讼法进 行 了多处 修 改, 建立起 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学界对公 益诉讼制度的讨论已相当深入,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学 界讨论 的成 果 , 初步 建立起 了我 国的公益 诉讼 程序框 架 , 反应 了 民事诉 讼法 与 时俱进 的品质 ,体现 了民事诉 讼法 的进 步性 。当 然, 民事诉讼法修改案只用了一个条文规定公益诉讼制度, 仅仅 是初 步建立起 了公益诉讼 程序 , 这个程 序还 存在 需要完 善之 处。 公益 诉讼 概述 ( 一) 公益 诉讼 的概念 公益是 与私益 相对应 的概 念 , 所谓 公益 , 即是指与 不特定 主 体 所 能够享用 的社 会利益 。 公 益诉讼 , 即是 指特 定主体 为维护 社 会 公共 利益而 提 出的诉讼 。一般 来说 , 公 益诉讼 包括两 种类 型, 其一是狭 义的公 益诉讼 , 主要是指 由国家机 关 以国家名义提起 的 公益诉讼 ; 其二 是广义 的公益诉讼 , 指 由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公
民事诉讼 法修正 案规定 , “ 法 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关组织” 可 以提起 诉讼 。基于 此条 的规定 , 在 我 国, 公 益诉讼 的适格 原告 即
为法 律规 定的机 关和相 关 团体。 所谓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 即是指 对
于某 一公 共利益 负有增进 、 维 护职 能的行政 机关 和检察机 关 。 就 前者而 言 , 作 为公益诉讼 原告 的行 政机关必 须对该种 公益事项 具 有法 定 的管理职权 。例 如 , 就环境 污染 事项而 言 , 对环境 保护 利 益 具有 维护职 能的 即是环 境保护 局, 因此环 境保护 局可 以作 为环 境污 染事 项的公益 诉讼 适格 原告 。 就检察 机关而 言 , 我 国宪法 规 定, 检 察院是法 律监督 机关 , 专 门负责法 律监 督事项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对于 民事诉讼 法规 定 的可 提起 公益为诉 讼 的事项 , 检 察机 关亦 可 以作为适 格原 告 。 就“ 相关组 织” 而言, 则 主要指 公益性 社 会 团体 , 如 消费者 协会 、 环境保 护 团体等 。 0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模式,有其独特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位不清晰: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时,既承担了检察职能,又承担了诉讼职能,这容易导致职能定位的模糊。

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检察机关可能过多地考虑了个别案件涉及的具体利益,而忽视了整体社会利益的维护。

2. 缺乏独立性: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这会造成在行使公益诉讼权力时受到其它利益干扰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其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3. 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证据收集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最终的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无法真正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专业能力培养,并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和办理力度,确保案件能够真正取得明显的效果。

为了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条件、程序和范围等,进一步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

2. 提高独立性: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保护,确保其在进行公益诉讼时不受到其他利益干扰的影响。

可以通过优化组织体制、完善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等措施来实现。

3. 加强协调合作:检察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因此需要强化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增加工作力度: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侦查力度,提高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确保案件能够真正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总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需要从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工作力度等多方面进行改进,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

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 中便 已作 为国家的代表 提起 诉讼 , 犯罪嫌 责任倒置” 追究 原则 。理 由在于 : 民事公益诉讼 中, 被告方 大多出于社会 强势
时效 制 度 在 我 国仅 存 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 的 设 置 目的 是 为 了 督 促 它
权 利人及 时行使权利 , 使遭受破坏的社会 秩序及时得 以恢复 。我 国现行 三 大诉 讼 法 中均 有 关 于 诉 讼耐 效 的 规 定 , 求 权 利 一 方 当事 人 必 须 在 一 要 定期 限内提起诉讼 , 否则将丧失实体 意义上 的胜诉权 。但在《民法通则 》
四 、 约 公 益 诉 讼 被滥 用 的制 度 制
我 国对社会团体 能否作 为公益诉 讼的主体 也存在几种 观点 : 如最 高 人 民法院研究室处长曹守哗和中国政 法大学教 授韩象乾认 为 , 藏 的含 义 即否定 了社会性 团体组织 的起 诉资格 ; 马德怀先生认为 , 于诉讼经 济和 防止滥 诉的考虑 , 基 应当只允许 检 察 机 关 和 相关 的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梁慧 星先 生 认 为 , 该 应
来 有 以 下几 种 观 点 : 一 , 讼 当事 人 说 ; 二 , 第 诉 第 民事 公 益 诉 讼 人 说 ; 三 , 第 国 家公 益 代 表 人 说 ; 四 , 家 监 诉 人 说 ; 五 , 殊 意 义 上 的 原 告 人 说 ; 第 国 第 特 等 等 。这 些 观 点 各 有 各 自 的 道 理 , 是 本 人 赞 同 “ 殊 意 义 上 的 原 告 人 但 特 说 ”, 说 认 为 检 察 机 关 提起 公 益 诉 讼 不是 以 实 体 权 利 人 的 身 份 起 诉 。 该 不

且 不 乏一 些 公 民具 有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财 力 、 力 。所 以 , 公 众 的权 利 意 物 在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摘要: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还被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

本文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和权力保障以及限制方面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abstract: the public welfare lawsuit currently is our country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key concern for a hot topic,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hanges range. this paper wil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the party’s fitness, and the burden and power security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limited, in order to the 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draft) formulation of beneficial.keyword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mprovement suggestions中图分类号: d91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轰动的“三鹿奶粉事件”,到2012年的“麦当劳”旧货换新装——卫生状况遭质疑、“家乐福”被曝“返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行政执法的疲软让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司法救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且不少人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视为了拯救严峻现状的“诺亚方舟”。

完善我国公益诉讼的思考

完善我国公益诉讼的思考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性等客观需 求 的推动 、人们对公共利益 的高度重视 的催化作 用 下 我 国将 公 益 诉讼 写入 了 民事诉 讼 法 中。但 是 我 国 的公 益诉 讼 存在 着 不 少 的问题 。从 现有 法 律 规定方面看 :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 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 ( 本人认 为 此规定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存在 问题 :
门, 要求提供收费厕所发票案及李刚 “ 进津费” 案 等诸多以个人名义提起 的“ 公益诉讼 ” , 虽然都与 当事人具有 “ 直接利 害关 系” , 但是一个共 同特征 就是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 旨。 我国2 0 1 3年 1月 1日开 始 正 式 实 施 的 民事 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写入我国法律中 ,迈出了 重要的一步 , 这一步有利于实现与国际接轨 , 促进 法律的现代化 ,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 义和现实意义。
殊的诉讼制度 , 因此有其 自己特殊 的诉讼规则 。
随着市 场经济 的发展 和社会 主义 民主 的发 展, 我国在经济、 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 进步。与此 同时 , 一部分企业 、 单 位和个人为 了追 求私利、盲 目追求经济效率而损 害着 国家利益和 社会利益 。从“ 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丘建东状告 电信 ,到河南葛锐起诉郑州火车站收取三角钱入 公厕案 ,到中国政法硕士郝劲松起诉铁路有关部
关键词: 公益 i 斥 讼; 民事诉讼 ;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1 0 0 6 - 4 3 2 X ( 2 0 1 4 1 O 1 . — o o 3 2 — 0 4

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

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

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摘要:现阶段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法院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判决原告败诉。

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更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关键。

本文写作重点在于,指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从现状出发,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通过梳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较之其他诉讼主体的资源优势,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民;立法完善一、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1.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第一,起诉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社会利益。

这不同于公民基于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的私益诉讼。

不要求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公民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益”、“足够的利益”就可取得原告资格。

第二,起诉的因由是公共利益受损,不仅包括已受损的利益,还包括正在受损的利益,甚至是即将受损的利益。

第三,起诉的事项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损害无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作为行为。

第四,起诉的主体是公民,公民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的现状分析1.现行法的缺失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直接规定,也没有明确赋予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资格。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被诉行政行为侵害到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公民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由及立法建议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由及立法建议
杂 。有 鉴 于 此 , 者 拟 从 民事 诉 讼 的 角 度 , 检 察 机 笔 对
依 照我 国《 宪法 》 规定 , 察机 关 是 国家 法 律监 检 督 机关 , 通过行使 法 律 监督 权维 护 公 共利 益 是检 察
机关 的神圣职 责 。曹建 明检察 长 指 出 : 察 机关 要 检
《民事 诉 讼 法 》 适 当修 改 。 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关键词 : 察机关 ; 检 民事 公 益诉 讼 ; 法律 地 位 ; 案 范 围 ; 法 建议 受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9 6 3 I l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6 4 0 ( 0 9 0 —0 6 —O 10 — 7 2 20 ) 4 0O 4
杨 三正 陈建敏 ,
( . 江 师 范 学 院 法政 学 院 , 东 湛 江 5 4 4 ; .湛 江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 室 . 东 湛 江 5 4 0 ) 1湛 广 20 8 2 广 2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群体 性 民事 侵 权 案 件频 发 . 重侵 害 广大 民众 的 合 法 权益 . 响社 会 和 谐 与稳 定 . 为人 们 普 严 影 成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生 活 的复 杂 多
样化, 群体 性的 民事侵权案 件层 出不穷 ( 比如近年来 发 生的“ 丹红事 件 ” “ 寿 螺事 件 ” “ 苏 、福 、 辛弗 事 件” 、
“ 三鹿奶粉 事件” ) 等 。所有这 些事件 发生后 , 均显现 出一个 共 同的问题 , 即受害 人 如何 通 过法 律 途径 获 得救 助?这一 问题 的 提 出, 检察 机关 提 起 民事 公 使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探索》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探索》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一种法律规范机制,起到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保护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本文将探索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实践探索。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类似规定。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探索公益诉讼制度,但发展缓慢,直到21世纪初,中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2015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为公益诉讼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实践探索在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立案难,公益机构或个人在发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一定的立案门槛和证据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遭遇受理困难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立案条件的明确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者的权利。

另一个问题是司法效力的问题,公益诉讼所获得的判决或裁定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执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公益诉讼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未来展望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法治工具,将在未来的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制度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未来,相信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工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结语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探索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精神的实现,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王彪卢大林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还未形成严密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具体制度规定太粗,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

通过分析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缺陷,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具体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14-02作者简介:王彪(1973-),男,汉族,河北阳原人,法学硕士,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及兵团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卢大林(1978-),男,湖北赤壁人,法学硕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及兵团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些有“公益心”的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将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者、经营者诉诸法院的案例频见报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问题,随着我国“三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逐渐增大,因此,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所谓的公益诉讼是指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市民均可提起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根据被诉对象(客体)或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的差异又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广义的公益诉讼处涵盖狭义的公益诉讼外,还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诉讼。

但不论如何理解,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具有生命力的根本点。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较为单一。

目前,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由环保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专业组织发起,公民个人参与度较低。

这导致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发起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应鼓励和支持更多公民个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

其次,我国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对于许多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在公益诉讼中减免或者免除一定的诉讼费用,或者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用于支持公益诉讼活动。

另外,我国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举证难题也需要解决。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多涉及到环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证据的收集和举证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公益诉讼证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最后,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尽管我国有一系列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威慑力。

总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需要鼓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参与公益诉讼,解决诉讼费用问题,改善证据收集和举证难题,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公正。

关于对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关于对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扩 大 明确 公益 诉讼 的主体范 围 关 于提 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 围, 《 民事 诉讼法 》第 5 5 条规定的是 “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 。而将众多 民间非 政府组织 和公民个体排斥在外 , 也并未明确规定检察 机关和有关社会 团体的公 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 。 应将公益 诉讼 的诉权真正赋予能保 护国家利益 、 社会 利益的民事 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 1 . 检 察机 关应 成为公 益诉 讼 的提起 主 体。 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提起公诉权 是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的职能特点的 , 也 是公益诉讼 国家干预原则中的最佳体现。 2 . 赋予社会 团体公益诉讼原告 的资格 。 社会 团体应 包括社 团法人和 社会 的公 益性 组织 ,与个人相 比, 社会 团体的人力、物力 往往更富裕 , 社团能产生更强大的效应 , 更 有益 于发挥 社会力量 去维护 国家利益 和社
结构越来越复杂 , 我们要结合线路 的基本情
况 和线路具体的跳 闸原因分析 , 必须要做好 l O k V 配 电线路 的安全管理 ,确保全网稳定 运行 。 1 . 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我们要时刻 牢固树立 “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
的思想 。要认真学 习、领会 、贯彻上级安全
是 以维护公益为 目的, 鉴于 目前社会公益维 护不力的现实 , 建立公益诉讼的奖励机制是 非常必要的。 1 . 减免诉讼费用。为鼓励更多 主体加入 到维护公共利益的队伍 中来 , 避免由于诉讼 费用 负担 问题将多数主体拒之门外 , 我们有 必要 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 适当减轻或 免除普通 公民和社 会 团体 提起公益诉 讼预 先应缴纳 的费用 , 等案件 审结后 由败诉方承 担诉讼费用 。 2 . 奖励胜诉原告主体 。公益诉讼 中的原 告往往不是为 了其私人利益 。 而是为了社会 公 共利益才提起诉讼 , 在此过程 中必然付 出 大量人力 、物力 和财力 , 所 以应 当给予 胜诉 原告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 。 3 . 合理分 配举证责任 。根据主体类 型不 同, 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对 于普 通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 的公益诉讼 , 将举证 责任分配 给占有信息资料 的被告 。 而对于由 检察机关 等国家机关提起 的公益诉讼 , 由于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唐璨【摘要】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期刊名称】《江淮论坛》【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3页(P104-106)【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管辖;程序【作者】唐璨【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罗马法最早进行了私益诉讼(actiones priva-tae)和公益诉讼(actiones publicae populares)的区分,据其规定,以保护个人所有权为目的,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诉讼为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

[1]350不过,公益诉讼尚未成为我国制定法上的词汇。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以及相关法制的设计纷呈己见。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也有的认为公益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仅指行政公益诉讼。

还有论者进一步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就是行政公诉,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公众,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问题逐步完善建议本文关键词:诉讼,公益,完善,行政,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本文简介: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构编制权力的口部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制度的保障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并在学界引起了探察轰轰烈烈的探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本文内容: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 行政机关及其给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工作人员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税制的研究应运而生, 并在科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已引起的探讨。

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 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业发展状况, 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该些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作者简介:南丽军, 东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 张献一, 东北林业大学大三文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要(一)公共利益所谓“公益”即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愈来愈广泛的关注。

当然,其公共利益的广泛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对于内涵的界定达成一致一致,相反,个人利益风险因素在内容及对象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顺利完成因此很难对其成功进行准确定义,学界对这一症结的探讨也未能达成一致。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引言: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

在比较法视野下,可以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法视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法是一种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间的比较,发现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为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定提供经验和借鉴。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比较法视角下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立法基础与目标: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和目标,可以发现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较为完备,国家对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的目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2.诉讼主体与救济范围:在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发现一些国家将其开放给更广泛的主体,如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以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则主要由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的主体来行使,缺乏多元主体参与。

此外,对于救济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与集体权益的内涵和外延。

3.法院审查标准与赔偿限额: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审查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一些国家的法院会重点考虑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的原则,并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标准和赔偿限额,以促进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其完善
法制社会
青年 与社会
论我 国公益 诉讼的 问题及其完善
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湘潭大学


湘潭 4 1 1 1 0 5)
法学院 ,湖南
要 :2 0 1 3 年 初 施 行 的 新 民 诉 法 虽 明 确规 定 了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却 引发 了新的 问题 。公 益诉讼 当事人主体 适格及公益诉


民诉 中检察机关 审判监督 程序的抗诉 权 ,是一种事后监 督 ,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 已生效 的的司法裁 判文书确有错误 时 ,才能提出抗诉。其次 ,在一套完备 的环境 民事诉 讼过程 中 ,检察 机关 并无任何实体性权利 。检察机关在诉讼 中既作 为原 告又作为监督者 ,两者身份看似 冲突 ,其 实不然。 由于 检察 机关 并不存在直接诉讼利益 ,所 以其 没必要 通过监督者 的身份来 获取诉讼利益 。其作为原告 和作 为监督 者都 出于保 护公共利 益的 目的 ,无论法 院作 出何种判决 ,都 跟其 本身 民 事权 益无 瓜葛。所以根据公共利益保护 的现 实需 要 ,应赋予 检察 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案件 的起诉权 ,建立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 事公益诉讼制度 ,使公共利 益得 到充 分的司法救济。 ( 二 )相关社会 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备用主体 不难发现 ,某类社会 团体在公共 环境保 护 、消费者权利 的保 护等 方面 ,尤其明显 的优势 ,甚至是远远优 于检 察机关 的。以美 国的环境诉讼举例 ,其 国内六 至七成 的环境公 益案 件 ,是 由非政 府组织发起 ,并最终达到公益诉讼 目的。社 会 团相对 于资金 欠充分且法律和专业技术 知识相对 不足的个人 来说 ,有着更 明显的优越性 。当然换个角度讲 ,我们 也应 加 强对社会 团体 的社会公共责任感 的落 实。 公益诉讼虽早 已成为我 国理论界和 大众舆论 眼中的热点 问题 ,但毕竟其作 为被立法明确规定 的一种 民事诉讼 制度 才 将将成型 。我 国在对其的立法规范上存在一定 的不 足 ,暴 露 了一些使 实践难 以操作的问题 ,这些 问题至少是需要进 一步 细化 ,甚 至亟待 改善的。对于这项诉讼制度能否很好地解 决 实践 中存在 的公益 诉讼问题 ,我们期待立法 和司法界 给与我 们更好 的回答 。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完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措施

完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措施

完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措施一、背景介绍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而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则是指各部门之间在公益诉讼中的合作与配合,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尚未完善,导致一些重大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本文旨在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措施。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方面的条款,并明确各部门之间应当如何协调与配合等。

2. 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因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

三、加强协作配合机制建设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联席会议,可以及时了解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各部门之间必须进行信息共享。

因此,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可以共享哪些信息,并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

3. 加强培训和交流为了提高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效率和质量,应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培训和交流。

通过培训和交流,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监督机制1. 建立监督机构为了保证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该机构应当负责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加强内部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总结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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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立法之完善来源:中国政法大学2009-5-17摘要:通过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而处理好检察机关与真正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又是解决相关立法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立法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民事诉讼立法确立公益诉讼的紧迫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也存在着一些困惑和争论,这里就对此加以探讨。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有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才有检察机关代表社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不仅具有公共性、整体性,还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给出一个范围明确的界定。

耶林说“公共利益,是一种谁都能感受得到,谁都能理解得到的非常现实、极为实际的利益……即一种能够保证和维持个人所关注的交易的安定秩序的利益”。

[1]如此宽泛的界限,当然不能令人满意。

有人定义公共利益为多数人的利益,这更不符合现代公益保护的宗旨。

因为在现代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却是为保护极少数人的利益,如美国把保护少数族裔或少数人宗教信仰的案件看做是公共利益。

同时,公共利益并不是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利益,因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等重要。

之所以要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比,更容易被忽视。

个人都知道在自己的权利受侵害的时候,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但是,公共利益却很可能出现受害者不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害范围不明确而无人起诉的情况,这就决定了它比起私人利益更需要在制度上为公共利益设置司法保护。

还有人认为,案件是否是公共利益案件,应看起诉人主观上的倾向。

如果提起诉讼是为自己的利益,就不是公益。

如王海打假,知假买假的行为,主观是为了自己,所以他的诉讼就不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相反,客观说则认为,应当从诉讼的客观效果上看是否保护了公共利益。

虽然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可以肯定,它是一种集合性的利益,该利益在现在或将来可能对每个人的生活或交易安全都产生影响,一般要根据当前社会人们的理解能力来判断,并且要有前瞻性。

比如重庆“钉子户”事件,很多人认为“钉子户”拒绝拆迁损害了公共利益;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强迫“钉子户”拆迁更可能损害了每个人对于不动产享有的利益,潜在的损害了所有不动产权人的利益。

在一定意义上,保护“钉子户”的利益其实就是潜在的维护社会公益。

舆论和法学界一边倒地认为“钉子户”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这本身就是容易导致以公共利益来反对一种未来也可能成立的一种新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往往通过新的案件表现出新的类型,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经验以及社会长远发展需要灵活决断;它需要立足于现实,更需要放眼于未来。

立法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性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并给司法以自由裁量权。

二、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可以是检察机关,但是不限于检察机关。

政府、有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也应当有提起一定范围的公益诉讼的资格。

原则上说,对于环境污染事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对于其他事件,主要应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资格。

理由有三: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个体预期利益的满足,也要关注合理的利益预期和利益的衡平;既要通过法律保障个人利益,也要兼顾公共利益。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能够为达成这个目标服务的法律制度,关注社会公平,必须通过法律展现出对所有人的平等关怀,关注困难群体的权利救济问题。

而公益诉讼就是达成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

中国已经进行近30年的经济改革,改革的思路是以效率为先,鼓励个人和企业组织进行经济创新,并通过大量的立法来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对社会公正的关注。

由于企业和个人并不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也不能随意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大量的社会矛盾出现了,特别是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社会存在不满情绪,亟待需要保障社会公平的司法制度来平息。

由于利益受到侵害的弱者往往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可能主动去解决社会纠纷,这就要求有代表社会公益的机关或个人主动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当然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予弱者或其他特殊利益群体以法律救济。

二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决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国家承担着保护社会公益的职能,要监管市场和保卫社会,许多涉及公益的立法都规定了保护弱者或弱者群体的内容,如妇女权益保障、青少年儿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环境保护,等等。

但是立法者常常没有规定法律救济措施,特别是没有规定有关受害者在没有起诉的情况下,这些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强制性法律如何得到恢复和矫正。

国家检察机关有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的责任,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上的不当行为进行矫正,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三是有国外法律可以借鉴。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两大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代表社会,可以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时,检察院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也都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则可以根据需要提起任何类型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检察官有权对涉及政府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并参加诉讼。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在制定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保护他人利益的案件,可以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

”当然,西方国家是按照三权分立来定位检察机关的性质,它实质上都是作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而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有人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不能兼有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和国家法律监督双重角色于一身,但是,按照逻辑,我国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性的司法权,应当比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更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表现。

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是被法律授权提起所有类型的公益诉讼,其范围几乎可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是其法律监督权最好的体现。

笔者主张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限于环境保护等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法律的安定性,防止以随意提起诉讼的方式干扰他人的生活。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会遇到制度上的一些问题,这里择其要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检察机关与真正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尽管传统理论要求原告应当是有关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是,我们可以扩张当事人适格的范围,通过修改或完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益团体或任何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环保诉讼)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不确定,而且往往是个体受到的侵害较小,人数众多;即使是个体的利益受到侵犯,检察机关也应当有权判断该利益是否潜在的具有公益属性而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如果真正的利益关系人也申请进入诉讼或提起了独立的诉讼,如何处理呢?从目前世界各国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基本上有三种:第一,单独提起,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和美国《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都有此规定。

第二,参与提起。

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作为从当事人支持原告人提起诉讼。

如法国法规定“:检察院在对其通报的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参加诉讼时,为从当事人。

”[2]法国法院审理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安排、成年人监护的设置与变更的案件以及个人破产等案件,还应当通报检察院。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5条则规定:“检察官应列席婚姻案件的辩论并发表意见。

检察官可列席受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的审问并发表意见。

”第三,共同提起。

所谓共同提起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与其他当事人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共同提起诉讼。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91条规定:“结婚未在主管官员前公开举行的,夫妻本人、父母、直系尊血亲和一切对此有现实与受利益的人以及检察院均得提起上诉。

”借鉴他国立法,我国检察机关在真正的权利人加入诉讼后,可以选择作为共同原告或作为辅助人继续进行诉讼。

(二)检察机关可否作被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后,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能成为被告或相当于被告的地位:一是被告提起了反诉;二是一审裁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检察机关成为被上诉人。

这两种情况都会出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否会削弱的问题。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成为民事公诉人,就是国家干预的体现,是检察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不应当禁止被告反诉或上诉。

(三)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应当限于不作为之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除对国家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外,对其他涉及个人或多数人受害的案件,即使赋予其赔偿请求权,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分配赔偿额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来处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应当陷于可能导致纷争的分配胜诉金额的矛盾之中。

所以,检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只能提起不作为之诉(停止侵害的诉讼禁令)。

胜诉后,直接利益关系人可以以检察机关胜诉判决为依据,再提起损害赔偿的给付之诉。

这样,消除了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心理负担,增加了其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信心。

四、公益诉讼的立法体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识,但就公益诉讼的立法体例有分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使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及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对违法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第二种观点主张制定公益保障法。

该观点认为,公益保障法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属社会性法律范畴。

其优点在于:(1)可以落实宪法公益保障的规定,突出公益保护的重要地位,使公益保障的客体、对象、方式、程序、原则具体化;(2)避免重复立法,减少立法成本。

第三种观点主张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规范公益诉讼,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类型。

这种观点广为诉讼法学者接受。

学者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和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的诸多版本,都给公益诉讼制度以突出的地位。

笔者以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容易接受。

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形态,无需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

现在的诉讼类型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目前,不可能增加新的诉讼类型。

所以,制定公益诉讼法或者公益保障法,不具有可行性。

但是,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公益诉讼应置于哪一部分呢?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不可能属于特别程序,应当是通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争议,有上诉和再审等审级保障;不可能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之外另行规定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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