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团发20102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
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常政办发[2010]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关心关爱劳动模范,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的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津劳社[2009]7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津劳社〔2009〕7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和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促进就业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我市在2009至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加快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认真实施《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充分利用经济危机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期,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以职业培训促进技能水平提升,以技能提升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至2010年,培训企业在职职工120万人次,培养高技能人才10万人,其中培养技师、高级技师18000名,培养30万名具有初、中级职业资格的农民工。
发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100家,建立技师研修站50个。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应利用企业半停产的间歇期和设备闲置期,制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职工开展转岗和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化能力;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可采取校企合作、企业内训、名师带徒等多种培训模式,组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储备技能人才;市重点项目在开工建设同时,对急需技能人才培训统一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在项目投产同时满足技术工人上岗需要。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号】穗人社发[2010]38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3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接收军转干部安置时,对首次按国家关规定任职(处级以下) 的非领导职数采取单列,不占用接收单位原核定的职数,由市军转和公务员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办理任职等有关手续。
该职数在军转干部晋升、调动等职务变动时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收回。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转办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2年至2005年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2年至2005年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威政办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2年至2005年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48号2006年8月24日)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市政府责成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
现将2002年至2005年市政府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公布如下:1.《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被《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威政发〔2002〕35号)废止。
2.《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1994〕72号)被《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废止。
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1993〕63号)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废止。
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威政发〔1999〕18号)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废止。
5.《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政发〔1999〕66号)被《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废止。
6.《威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威政发〔1988〕149号)被《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废止。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10年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人才享受成都市政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10年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人才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成人办发[2010]7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10年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人才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办发〔2010〕71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办法》(成委办[2003]42号),现就开展2010年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人才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范围
在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农村中,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
不超过55周岁,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二、推荐选拔条件
上述各类人才凡具备《关于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办法》第四条或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推荐:
(一)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中府〔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4〕10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3日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政府特殊津贴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06]39号)和《关于开展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选拔表彰活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9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的种类和名额本年度专家的选拔有3类:一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国务院特贴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9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人;二是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市政府特贴人员),选拔名额为5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控制在5人以内;三是“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人员(以下简称特聘专家),选拔名额为10人。
二、选拔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国务院和市政府特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按照《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贴人选,原则上从市属企事业单位历年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从此次上报的参选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择优推荐。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以及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二)特聘专家的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按照《关于开展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选拔表彰活动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可登录“中国大连”网站()查询。
三、选拔程序和时间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认真做好推荐和选拔工作,填写上报材料(详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人社部发[2010]23号-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2010年国家计划招募2万名"三支一扶"大学生。
现就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全国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服务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较好地完成了当年工作任务,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630万,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
继续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示范作用,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保障,主动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三支一扶"计划更好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辽人社[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0】8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团结和激励广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紧紧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辽宁省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方案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今年国家将继续选拔一批长期辛勤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为做好这一工作,并积极推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数量和津贴数额1、国家分配给我省的2010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控制指标参考数为82人(不含沈阳、大连两市),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3人,高技能人才9人。
2、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1、选拔范围在全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申报(沈阳市、大连市除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10]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10]63号2010年4月15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切实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创造性开展工作,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工会法》的具体体现。
支持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反映和吸纳职工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对维护职工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方式和措施。
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教育、职工住房、子女就学等规范性文件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在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书面征求同级工会意见,也可以邀请工会参与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还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工会听取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存在分歧的要加强沟通协调。
翁牛特旗关于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蒙汉授中师生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剩余待安置人员工作方案
翁牛特旗关于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蒙汉授中师生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剩余待安置人员工作方案通知通告加入时间:2011-9-26 10:35:58 wqjy 点击:68翁牛特旗关于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蒙汉授中师生和小教大专毕业生待安置人员工作方案为了落实中共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八个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内厅发〔2010〕47号)和《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全市信访工作的会议纪要》(赤党办发[2009]43号)等文件精神,在旗委、政府的缜密安排,全力推动下,在各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密切合作下,通过报名登记、资格审核、录用考试、体检和填报志愿等程序,全旗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蒙汉授中师生及小教大专毕业生首批安置人员已基本结束。
对剩余人员的安置,经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通过考录方式分年度、分批次予以安置,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安置原则(一)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
二、安置资格(一)参加2011年蒙汉授中师生和小教大专班毕业生报名登记人员(以2011年8月4日翁旗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名单为准)。
(二)2011年蒙汉授中师生和小教大专班毕业生招录考试缺考人员不在安置范围内。
(三)首次招录结束后,仍参与聚众上访,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违纪的不再具备考试安置资格。
三、安置途径所有具备安置资格人员根据本旗教育系统和其他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分年度、分批次通过考试面向基层择优安置。
2012年底前安置100人,剩余人员2013年底前全部安置完毕。
四、安置步骤(一)发布公告在翁旗教育信息网发布翁牛特旗关于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蒙汉授中师生和小教大专班毕业生进行报名考试登记的公告。
(二)组织考试由有关招录单位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体检考试合格人员按相关要求参加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温州总工会
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温州总工会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试行)(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以下称“工作者”)管理,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聘用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温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管理细则如下:第一章定岗定责第一条工作者必须在乡镇(街道)工会(以下称镇级工会)任职。
因工作需要,可以到上级工会挂职,挂职期不得超过2年。
下派到基层工会任职,可以不受2年期的限制。
第二条工作者专职专用,不从事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也逐步专职化,在编制内使用。
第三条工作者配备,按照省总工会提出的每5000名会员配备1名的要求落实,超配部分的经费由县(市、区)总工会(以下称县级工会)、镇级工会自行承担。
第四条鼓励县、乡两级工会,通过统筹协调工作者跨区域服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第二章工资福利第五条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部分构成。
其他部分最多含有以下项目: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体检、疗休养等福利。
工会会员活动经费补贴、车贴等标准,由县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除本条外,不得另设发放项目。
第六条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全市统一,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的标准确定,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参照2016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未实行新标准的地方,按照旧标准)。
新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最低档确定。
入职后,按照工会工作年限,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1年晋1级薪级工资;每满5年,提高一个岗位级别。
第七条基本工资的岗位工资套改办法。
从事工会工作5年以上(周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含本数,下同)的,套入九级岗位;从事工会工作每满5年,提高一个岗位级别。
获得省级以上工会或者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因工会工作表彰奖励的,由县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可以提高一个岗位级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3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3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津劳局〔2006〕132号)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审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间、方式(一)时间1.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统一在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内完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10年6月30日至7月20日在天津劳动保障网及主要新闻媒体发布2010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宣传报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接受审查。
3.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网上下载"栏目,下载《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表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填报;也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写后直接报送。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设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邮箱,接收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的材料及书面审查报告书。
已取得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网上经办系统电子认证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陆天津劳动保障网"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在线报送书面审查材料。
关于调整201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标准的通知郑家、乐平及中心各办公室:根据盐政发[2009]64号《海盐县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201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的文件通知精神,201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标准调整如下:海塘中心小学2010年1月26日海盐县人民政府文件盐政发〔2009〕64号海盐县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调整201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调整201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根据《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一)单位缴费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综合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合费率为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4%,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综合费率为18.3%。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5%,基本医疗保险7%,大病救助基金0.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8%。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以外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须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296元的,按1296元申报缴纳;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6480元的,按6480元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38元(含1元救助基金)。
失业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19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市政[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2006〕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单位:为做好2006年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为:义务兵接收时间截止为2006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6年4月1日到2006年5月底。
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为: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补助时间:义务兵自规定报到当月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
上述生活补助费由市、县政府发给。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7日民发〔2000〕263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强管理。
民政部、人事部要对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使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证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
三、设有人事管理部门或设有专兼职人事管理干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由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人事管理工作可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从离、退休人员中聘任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工作由被聘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原单位要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这些人员在社会团体的工作。
五、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定期向民政部、人事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紧急通知校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教电[2010]2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我校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额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校4个推荐名额。
各个单位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
已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重复申报。
2008年已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未获批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在单位的指标控制数内直接上报。
二、严格选拔范围和条件推荐的人选须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
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敬业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二)属目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年来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其取得的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得到国内或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公认。
(三)推荐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者或带头人;2、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上成果突出,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3、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为经济社会发展、保卫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高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严格选拔程序各个单位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推荐人选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将按程序组织专家评议评选出正式推荐人选,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一)以学院的名义报送的推荐函1份,推荐函中应说明人选推荐情况及公示结果。
对2008年已申报过政府特殊津贴的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必须特别注明。
(二)推荐人选情况简表(附件1)和人选情况一览表(附件2),用Word格式打印,一式2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门市201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门市201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江府办函[2009]237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门市201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江府办函[2009]23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下,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医疗临床用血100%源于无偿献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来源和用血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无偿献血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职责,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要结合2010年度本辖区临床用血需求量预测(见附件1),组织适龄健康公民和献血团体在市献血办安排的献血日献血。
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江门市直单位2010年度献血日时间安排(见附件2),组织适龄健康人员到市献血办预约安排好的地点进行献血。
二、加大无偿献血招募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组织发动工作,要深入辖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大力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以满足本辖区临床用血需求。
三、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应急机制各市、区要加强献血者应急队伍建设,至2010年底,各市、区的应急队伍中团体应急献血成员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确保突发事件或季节性供血紧张期间临床用血供应。
四、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市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基地、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加大开展农村献血宣传,加强在校学生献血教育,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将无偿献血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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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团发〔2010〕23号
关于2010—2011学年度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学生社团干部任职的
决定
校区各团总支、学生会、各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精神,紧紧围绕学校及校区党政中心工作,广泛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做出积极贡献。
经公开招聘,社联会审查,校区团委研究决定任命水产协会王锋等同学为新一年学生社团干部,任期为2010年10月——2011年9月。
希望新任职的社团干部本着以社团宗旨为总揽,以素质拓展为核心,认真务实、积极工作,全面推进校区社团文化的繁荣发展。
附:西南大学荣昌校区2010年学生社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委员会
二○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干部任职决定
抄送:校区各相关部门
共青团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委员会 2010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2010年学生社团干部名单:
1.水产协会
会长:王锋副会长:王贺(女)谭蜜蜜(女)2.书画协会
会长:刘威副会长:杜维亮段雷汉
3.养殖协会
会长:周华副会长:李王大张毅
4.动医协会
会长:方志超副会长:马光旭赵家禾(女)
5.家教中心
会长:谭忠瑜副会长:龙皓陈碧涛(女)
6.英语协会
会长:马迪迪(女)副会长:耿家昌李泉辉
7.乒乓球协会
会长:祝培琨副会长:游颖(女)胡小东
8.棋苑
会长:沈涛副会长:高飞张鼎尧
9.羽毛球协会
会长:刘欣毅副会长:徐健袁海镭
10.摄影协会
会长:高达润(女)副会长:赵巧颖(女)黄守模
11.D ancing俱乐部
会长:蒋亚(女)副会长:马丹(女)毛竹青
12.吉他俱乐部
会长:杜斌副会长:王立东李蔚林
13.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会
会长:赵亚博副会长:张振亚余春燕(女)
14.星空文学社
会长:王烨副会长:彭雪(女)陈帆
15.演讲与交际协会
会长:康德斌副会长:白云峰张巧丽(女)
16.武术协会
会长:范光亮副会长:翟永登
17.多媒体协会
会长:赵鹏副会长:吴廷朝侯雄文
18.三农科技服务中心
会长:郭峰副会长:李珮瑶(女)胡玲利(女)19.创业协会
会长:唐孝云副会长:杨尚君李娟(女)
20.草业协会
会长:郭津萍(女)副会长:郑祥陈李南波
21.食品协会
会长:韩笑哲(女)副会长:刘亚娟(女)罗银
22.华创青年社
会长:彭少静(女)副会长:雷梅(女)相颖鸽(女)23.动漫社
会长:李仑(女)副会长:杨留伟
24.日语协会
会长:张力(女)副会长:付博兴吴涛
25.网球协会
会长:盛辞弛副会长:何姝君(女)代先进(女)26.精武跆拳道协会
会长:王威副会长:段重
27.会计协会
会长:谭宗海副会长:王畅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