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一、背景
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
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
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05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定国家立法制度的法律,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该法规定了立法应当遵 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中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 的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同时也是规范性文件制 定和备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在现有政府层级的基础上,可以 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 等参与审查,以丰富审查主体, 提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
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信 息沟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审 查效率。
强化对地方人大备 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推动全系统的协调发展。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局法规科备案。
第三条局政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科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局法规科备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保证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组成员共同制定,必须经过党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经过党组讨论后报党组书记审核,最后经党组书记签发。
(三)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
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分为正式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
1、正式备案:指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为规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责任等方面。
一、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性文件、命令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颁布机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备案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文件内容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影响范围的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暂缓备案、修改后备案和不予备案等。
3.备案登记:备案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并向行政机关发放备案号。
三、备案要求
1.合法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不得有悖于上位法规定。
2.合规性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治原则和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3.科学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不得违背科学规律,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
四、责任追究
1.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员。
2.对于违反备案审查制度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修订或废止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恢复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几个问题
案例二:某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实践
• 开展评估工作:该省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每个文件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 • 反馈评估结果:该省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提高。 • 总结评价:某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评估工作,该省发现了许多文件中存
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原则
合法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
、决定和指示。
民主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广泛征 求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民的利益 和需求,保障公民参与权和表达权 。
公开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公开透 明,制定过程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保障公民知情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度,导 致公众对文件的制定过程和内容不了解,难以提 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
目前,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渠道有限,往往只能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 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缺乏对公众意见的回应机制
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对公众意见的回应机制不健全,导致公众意见 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回应和处理。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 案审查的几个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登记存档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进一步审查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机关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文件、 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初步审查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 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 的决定。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保密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等信息。
05
制度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
01
负责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国务院
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法制机构
02
协助国务院办公厅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
制度完善建议与措施
建议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明 确审查范围、程序、监督机制等。
建议强化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行严肃处理,强化惩戒效果。
建议提高审查质量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查水 平和专业素养,确保审查质量。
建议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查效率,建立电子 化备案系统,方便查询和监督。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当前某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面 临着诸多问题,如制度不够完善、审 查范围较窄、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 力量不足等。这些问题制约了该市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某市可以 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例 如完善制度建设、扩大审查范围、统 一审查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 同时还可以借鉴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先 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本市备案审查工作 的整体水平。
拓展审查范围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 审查范围,将更多类型的规 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 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 指导,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 依法行政、规范用权。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中,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突出 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通过引 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 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案例三
背景介绍
实践经验总结
为了加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 管理,某部门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 制,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该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流程和标准 ,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同 时,通过开展定期培训和宣传教育, 提高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 能力。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使其能够准确判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
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几个
问题
□ 徐平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两个具体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笔者结合福建省地方立法情况,试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问题做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含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备案审查?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由于国家机关的权限不同,它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我们从以上规范性文件的释义可以看出:(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国家机关;(2)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3)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或称普遍约束力;(4)由于制定机关的权限不同,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既不同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仅对内部职工发生效力的规章制度,也不同于行业协会、学术团体、自治组织等制定的仅对会员、成员发生效力的章程、规约。
监督法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了总的规定。什么是监督法所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呢?从该章规定看,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引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对象、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1. 背景
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众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合法,确保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2)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政透明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内容,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三、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1. 对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批复、意见、文件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档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
制发规范性⽂件是⼀种抽象⾏为,⼀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规范性⽂件⼀旦实施,危害的不是⼀个⼈或者⼏个⼈的利益,⽽是影响到⼀个⽅⾯、⼀个系统、⼀个地区,会在⼀个较长时间,损害成千上万⼈民群众的利益,甚⾄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对规范性⽂件进⾏备案审查,是对权⼒进⾏制约的⼀种有效⼿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
⼀、界定规范性⽂件的审查范围是开展备案审查⼯作的前提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执⾏中还是暴露出审查的范围过⼩的问题。在《监督法》实施之前,⼀些省、⾃治区通过⽴法将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决议和命令上,个别省、⾃治区还将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种⽂件。这些审查范围的扩⼤,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省、市均未将党政联合发布的⽂件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件列⼊审查的范围。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审查制发⽂件的主体、审查⽂件内容
等⽅式来确定规范性⽂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从制发主体看是否属于⼈⼤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常委会、政府及其⼯作部门、⼈民法院、⼈民XX院和下⼀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关制发的规范性⽂件应由⼈⼤常委会(⼈民代表⼤会)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因为本级国家机关由⼈⼤及其常委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使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单⼀制国家机构的⼀项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故⽽上⼀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件。⼆是受政府委托⾏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和协会组织,如城管办、⼯商联、⾏业协会等。其制发的不适当的⽂件应视为规范性的政府⾏⽂,可由⼈⼤常委会决定责成政府撤销或部分撤销。根据⾏政法的理论,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应由政府对其⾏为负责,⽽这些机构或组织不是由⼈⼤及其常委会产⽣的,故⽽由⼈⼤常委会责成政府撤销。三是在联合发⽂中,发⽂主体有上述两种主体之⼀者,均可撤销,或责成政府撤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董高群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善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的客观需要。监督法实施以来,这项制度有序推进,稳步发展,成效明显,但也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否包含合宪性审查,如何实施
1.从世界各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来看,合宪性审查不等同或者包含于合法性审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不同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千差万别、各具特色。比如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形成了由司法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中,不仅最高司法机关有审查权,地方法院也有审查权;不仅审查合宪性,也审查合法性。同时,这种审查仅限于附带性审查,即以争讼为前提,所审查的仅限于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比如英国,因为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形成了代议机关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由宪法性法律、惯例、判例组成。法律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由议会(不包括地方议会)审查。其中,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依赖于议会本身在法案审议程序中的自我监督;对行政立法主要通过备案、批准和审议等方式进行审查[2]。比如法国,由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演变而成的由独立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一种事先审查,它在法律通过之后颁布之前进行。审查分为两大类:一是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审查才能公布实施的立法,即各类组织法和议会规则;二是应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会议员的请求。两类均不涉及具体案件。对于行政立法,议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法院均可以审查,其中,行政法院可以确认行政立法无效[3]。比如德国,与法国类似但有所不同。德国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有三种:一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所适用的法律合宪性问题,必须中止审理,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二是联邦、州政府或者联邦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申请合宪性审查;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团体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政府侵害,在穷尽了所有其他救济手段后,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4]。我国采取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上述林林总总的合宪性审查方式虽有不同,但一般而言,合宪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 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 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 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 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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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
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
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根本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
8、什么是“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
答: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是指谁将受到发布文件的规定的约束,事前是不知道的,不特定的。任何一个人(单位),只要从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就成为了这个文件的约束对象。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0、批复、答复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答:一般的批复、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如果有些批复、答复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2、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
答:不具有。
13、一般认为,适用期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答:3个月以上。
1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哪些事项?
答:1、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已经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或者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而采取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此,类似行政强制这样重大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4、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的事项。限制或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益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来直接规定或赋予的,因此,规范性文件无权来限制或处分这些权利。
5、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规范性文件曾一度成为“乱收费”的源头之一,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巧立名目(如基金、会费等),为了局部的利益,往往超越权限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才能制定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设定。
6、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设定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无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增设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有哪些?
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授权组织;制定权限是指制定主体只能在《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4、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有:
答: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以上这些机构因为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所以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16、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怎样认定?
答: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