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下三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八条
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 质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工程监
的抗 震设 防专项 审查 内容包括 : 理单位 承担 ,其 中建筑设计和结 违 反本规 定 ,未按照 抗震设 防专 建筑 的抗 震设防分类 、抗 震设 防 构 设计应 当分别 由具有 高层建筑 项审查意 见进行超 限高层 建筑工 烈度 ( 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 、场 设 计经验 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 一 程 勘 察 、 设 计 的 ,责 令 改 正 , 处 地抗震性能评价 、抗震概念设计、 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承担 。 主要结构布置 、建筑与 结构 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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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管理工作 。
第四条
超 限高层 建筑 工程
的抗 震 设 防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的 抗 震
措施 ,确保 超 限高层建筑 工程达
到 规 范规 定 的 抗 震 设 防 目标 。
第五条
在抗震设 防区内进
并将 审查结果通 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一条
单位 应 当按 照规范要求 设置地震
超 限高层建筑 工 反应观测系 统 。 第十 七条 建 设单位 违反本 规 定 ,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
专家 委员会应 当 由长期从事 并精 程抗震设 防专项 审查费用 由建设 通 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 的勘察 、设 单位 承担 。 计 、科研 、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 , 相应 的审查责任 。
[整理]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建[2003]7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特制订《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规定,以及现行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规定中明确应专门研究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抗震加固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超限高层建筑予以判定,在初步设计阶段由初步设计主审部门征询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专家组成,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应当自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初步设计主审部门。
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
•【公布日期】2002.10.28
•【字号】市规发[2002]1432号
•【施行日期】200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规发[2002]1432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要求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实行抗震专项审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第111号部令,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具体审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是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的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和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报告及有关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
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资料报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对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应对其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及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其它审查事宜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7.09
•【字号】沪建建[2002]460号
•【施行日期】2002.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46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抗震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抗震管理工作,并应健全抗震管理机构,配备抗震管理人员。
二、建设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确定设计地震动参数。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
(一)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抗震设计内容,由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二)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抗震鉴定单位编制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须由抗震管理部门备案后,作为改、扩建与加固设计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4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2003年3月9日建质[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
建质[2015]67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 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
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五)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 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 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 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 (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 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 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对复杂的连体结构,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施工), 确定是否补充不同工况下各单塔结构的验算。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 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 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 楼板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结构 分析,材料不同时还需适当考虑阻尼比不同的影响,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部位。 (十)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 (十一)应合理确定结构的嵌固部位。 第十二条 关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一)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 性能目标。即在预期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结构、 部位或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按规范的设计参 数采用,当安评的小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规范规定较多时,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 数进行调整。 (三) 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 限承载力复核。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 复核,同时受剪截面满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 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最新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
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最新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以下简称《抗震规》)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超限审查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de)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de)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de)特别不规则(de)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de)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de)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de)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de),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de)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de)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de)错层结构,塔体显着不同(de)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de)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de)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de)建筑结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最新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
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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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申报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定。
第九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审查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甲级(一级)资质且至少完成过质量良好的五栋80米以上高层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按经审定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庆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竣工验收时应有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用及设计中必要的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抗震设防审查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第四条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
(二)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相应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负责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审查不严,造成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非设震设防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建和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报补查。对审查发现的抗震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二)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三)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四)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
(六)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七)对本规定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抗震结构,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简体结构,9度设防时一般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8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二十,6度和7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