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第5章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四)其它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或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第三条抗震性能设计(一)当房屋高度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 级高度范围内时,比较规则的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进行设计。
一般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性能目标,其总体性能目标应达到《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3.11.1条中性能水准“D”级或“C”级。
(二)其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超限大跨度屋盖工程应针对其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及预期性能目标。
其总体性能目标应不低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11.1条中性能水准“C”级。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界定(见表1)高度超限界定(m)表1注:1.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和《全国超用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组织对某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或复审的申请.并将有关技术材料送“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将申报材料交专家审阅后,初步研讨有关技术问题。
(三)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会.由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2.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4.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最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五)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审定专家组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申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并由这些主管部门批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六)建设、设计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提交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并对执行报告进行验证;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委员会办公室也可在当地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按稽查要求对有关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
(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抗震设防审查项目的管理档案。
第三条项目审查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规模和重要性,一般由结构设计、计算分析等有关专业的委员和相关的专家共五名以上组成,当场地条件复杂时.需有勘察专业的专家参加。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doc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2]372号发布日期:2002-10-8执行日期:2002-10-8生效日期:1900-1-1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建工集团:《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 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形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由省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的专家组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山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山西省作为大陆板块活动频繁的地区之一,抗震设防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抗震设防更加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是指高度超过50米或者超过地震动区规定地震烈度10度的高层建筑。
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山西省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如下:1.设计基础底面宜取距离地面最低点1.5倍以上地震烈度Z=0时的位移,或基岩的水平地震动速度设为0.12g。
2.巨型和超高厦的水平抗震稳定性应满足相应的规定。
3.通常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应满足相应的规定。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地震烈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地震烈度,是指设计地震分别以质点速度为1.0m/s、 1.2m/s、1.4m/s时的不均匀性系数为概算检查的标准。
对于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地震烈度的规定如下:1.不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6度。
2.不超过20层的住宅建筑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7度。
3.硬岩地区超过30层的住宅建筑、超过60层的办公及商业建筑的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8度。
4.中硬、中软、软岩地区超过30层的住宅建筑、超过60层的办公及商业建筑的设计地震烈度要求为9度。
三、抗震建筑物工程设计规划书编制要求抗震建筑物工程设计规划书编制要求,是指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定向防震方案编制前,必须起草详细的编制规划书,包括整个工程设计的工作时间、分工、目标及实施步骤等。
山西省抗震建筑物工程设计规划书编制要求如下:1.工程控制等级要求甲级或者乙级。
2.建设单位要对各级设计单位制定的地震烈度把握程度、岩土资料工作质量、软土改良方案、防震技术要求等核查。
3.技术质量要求要满足《基本设计规范》(GB 50078) 中震害特征值、周期等各项要求。
四、抗震设防技术措施抗震设防技术措施是指为提升建筑抗震能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地基、建筑结构、材料、隔震、减震等多方面的技术。
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附件: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凡符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高层建筑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符合以下各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一条房屋高度超过表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建筑。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构架等高度;2.表中不含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3.错层结构指楼层相错高度大于梁高或大于600mm的结构,不包括仅有个别楼层错层的情况。
第二条同时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6度和7度时,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大于40m和36m,其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高度不大于表1所列高度1/3的高层建筑,为同时具有下列四项或四项以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1.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但不大于平均值的1.5倍(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或1.4倍(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和复杂高层建筑);2.结构平面的长宽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6.0和5.0;3.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此外,当平面为工字形、双十字形等其它两侧均凹进的图形,凹进的一侧尺寸虽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但两侧凹进的尺寸合计大于Bmax的50%(8、9度时为40%);4.当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宽度b小于平面长度L的30%时,突出部分长度与连接宽度之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超过2.0和1.5;5.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6.除转换层外,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7.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注:不包括仅有个别竖向构件转换和顶部一、二层平面缩小有少量梁托柱的情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行超 限高层建 筑 工程 的建 设 时 , 建设单位应 当在 初步设计阶段 向 工程所 在地 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人 民政府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提
出专项报告 。 第六条 超 限高层建 筑工程 本 规定所称 超 限高层建筑 工 所在地 的省 、 自治 区、直 辖市人 是指超 出国家现行规范、 规程 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建筑 工程 的抗 震设 防管 理 ,提 高 程 ,
以1 万元 以上 3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 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 九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调、使用 的计 算程序 、结构计 算 单位 、设计单位应 当严格按照抗 性 能评 估等 。
第九条 建设单位 申报超 限
第八条
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 质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工程监
的抗 震设 防专项 审查 内容包括 : 理单位 承担 ,其 中建筑设计和结 违 反本规 定 ,未按照 抗震设 防专 建筑 的抗 震设防分类 、抗 震设 防 构 设计应 当分别 由具有 高层建筑 项审查意 见进行超 限高层 建筑工 烈度 ( 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 、场 设 计经验 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 一 程 勘 察 、 设 计 的 ,责 令 改 正 , 处 地抗震性能评价 、抗震概念设计、 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承担 。 主要结构布置 、建筑与 结构 的协
并将 审查结果通 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一条
单位 应 当按 照规范要求 设置地震
超 限高层建筑 工 反应观测系 统 。 第十 七条 建 设单位 违反本 规 定 ,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
专家 委员会应 当 由长期从事 并精 程抗震设 防专项 审查费用 由建设 通 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 的勘察 、设 单位 承担 。 计 、科研 、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 , 相应 的审查责任 。
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市规发[2002]1432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2]1432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要求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实行抗震专项审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第111号部令,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具体审查要求通知如下: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是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的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和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报告及有关资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在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资料报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对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应对其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及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其它审查事宜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三、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我市现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号】晋建质字〔2018〕272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8〕27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对原《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晋建质字〔2016〕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晋建质字〔2016〕69号)同时废止。
附: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8日。
(整理)有关超限高层建筑的限制制度的汇总
(整理)有关超限⾼层建筑的限制制度的汇总有关超限⾼层建筑的限制制度的汇总发布时间:2011-3-30 17:12:27 作者:⼴州御林⼯程设计优化咨询有限公司为控制⼯程建设成本,避免超限⾼层建筑的出现,当建筑⽅案平⾯草案完成时,应⽴即组织结构组设计⼈员对建筑⽅案进⾏超限⾼层建筑评定,若评定为超限⾼层,则要求建筑通过局部修正⽅案,达到不超限的⽬的。
国家相关超限⾼层建筑的规定如下:⼀、建设部发布的《超限⾼层建筑⼯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第⼆条对超限⾼层应进⾏抗震专项审查的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层建筑⼯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层建筑⼯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度和适⽤结构类型的⾼层建筑⼯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层建筑⼯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抗震专项审查的⾼层建筑⼯程。
⼆、建设部的《超限⾼层建筑⼯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的附件⼀对特别不规则的⾼层建筑作了规定。
精品⽂档附件⼀: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层建筑混凝⼟结构设计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层建筑。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4.2、3.4.3条和《⾼层建筑混凝⼟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层混凝⼟结构规程》)4.3.4-4.3.6、4.4.4、4.4.5条等。
⼆、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层建筑,主要包括: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层建筑;2、转换层位置超过《⾼层混凝⼟结构规程》规定的⾼位转换的⾼层建筑;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不同的错层、连体⾼层建筑;4、单塔或⼤⼩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底盘(裙房)⾼层建筑;5、七、⼋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层建筑。
精品⽂档注:相关规定见《⾼层混凝⼟结构规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1、10.6.1和10.6.2条等。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2。2。11基础设计概况。包括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底板厚度,承台尺寸,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持力层,计算沉降量等。
2。2。12材料。包括环境类别,混凝土耐久性、强度等级,钢筋规格、 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对于钢结构或钢混结构,应列出钢材的规格、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若要求)以及其它需要列出的设计依据(例如,对于复审工程,应包括以前的审查意见和回复等)。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时,应说明理由.
2。2.4结构特征.包括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如主体结构、顶塔楼、 裙房的高度、层高及层数,地下室的埋深、层高及层数,抗震缝,平面特征,竖向特征以及嵌固端的设置等。对于屋盖超限空间结构,应说明结构形式、跨度、节点形式、支座形式以及与下部结构的联系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 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 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 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合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进行其中 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阶段主审部门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主管 部门应征询上海市或区县工程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形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由省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的专家组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聘任或解聘。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五日内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超限高层修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第5章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四)其它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或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第三条抗震性能设计(一)当房屋高度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 级高度范围内时,比较规则的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进行设计。
一般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性能目标,其总体性能目标应达到《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3.11.1条中性能水准“D”级或“C”级。
(二)其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超限大跨度屋盖工程应针对其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及预期性能目标。
其总体性能目标应不低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11.1条中性能水准“C”级。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界定(见表1)高度超限界定(m)表1注:1.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冀建质[2014]2号文件附件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目录1.一般规定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和要求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5.建设单位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书—1—1.一般规定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的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时,除应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1.2.1 超限高层建筑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1.2.2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1.2.3 结构性能化设计的要求;1.2.4 结构计算分析的要求;1.2.5 结构抗震措施的要求;1.2.6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要求;1.2.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工程,一般都要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以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
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工程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等因素。
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应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1.3.2. 本规定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建筑师应增强抗震设计理念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要求,又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本规定体现了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抗震结构试验验证,以满足结构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4在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
当建筑方案影响结构整体和局部安全时,均应服从结构—2—安全的需要。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冀建质[2014]2 号文件附件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目录1. 一般规定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和要求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5. 建设单位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书1.一般规定1.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的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时,除应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1.2.1 超限高层建筑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1.2.2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1.2.3 结构性能化设计的要求;1.2.4 结构计算分析的要求;1.2.5 结构抗震措施的要求;1.2.6 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要求;1.2.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工程,一般都要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以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
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工程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等因素。
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应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1.3.2. 本规定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建筑师应增强抗震设计理念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要求,又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本规定体现了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抗震结构试验验证,以满足结构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4 在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
当建筑方案影响结构整体和局部安全时,均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1.5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地区,钢筋混凝土结构适用于现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二、局限性
1、高振型影响
最大层间位移与整体层间位移之比
(a) 层位移(in)
(b) 层间位移(%)
(c) 层剪力(kips)
8层剪力墙结构推覆分析与动力非线性分析的比较 (FEMA 440)
(a) 层位移
(b) 层位移(带薄弱层)
(c) 层间位移
9层钢框架结构推覆分析与动力非线性分析的比较 (FEMA 440)
强调了结构规则性对抗震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 出现了一片不规则造型的高层建筑。有些属于严重不规则 的结构,对于安全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对投资造成极其 不经济。因此,有必要重新论证建筑方案。
第二章 高度超限或规则性 超限审查内容
第2.3条 抗震概念设计和一般规则
本条相当于结构的抗震设计准则,是抗震送审文本的重 要组成部分。结构专业负责人应该把设计理念解释清楚。
钢筋混凝土结构性能设计流程框图
变形控制构件和强度控制构件
1. 变形控制构件是指预期出现塑性铰构件。例如,滞回曲 线丰满的框架梁、连梁和消能减震组件等。
① 应满足变形的需求/能力比。 ② 要求剪切屈服的延性等级高于弯曲屈服。不建议构件发
生剪切屈服。 ③ 建议参考我国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和美国ASCE 41-06的具
3. 充分肯定了体现本市研究成果的上海市地方规程, 《上海市抗规》和《上海市高钢规》。例如,按《上 海市抗规》的建议和条文,使用等效剪切刚度计算层 刚度比;实现框架-核心筒结构二道防线的概念。又如, 可按《上海市高钢规》设计高层钢结构。
4. 吸纳了已被工程实践证明、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对 设计有推动意义的成果。如允许采用厚板转换,可直 接放大地震作用实现最小楼层剪力系数等。
8. 对于静力非线性分析(推覆分析)列出了原则性条文。
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省抗震防灾办公室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概念设计,在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时或施工图设计前,应当按照现行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对高层建筑是否超限给予判别,在设计文件的结构设计说明中或者总说明中列出是否超限一览表。
针对超限高层建筑设计应当编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篇》,专篇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抗震设计依据;(二)场地勘察成果和地基抗震性能;(三)建筑平、立、剖面图;(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以及规则性判别、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和性能目标等;(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第五条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技术要点》内容对设计单位送审的高层建筑设计文件其中的高层建筑是否超限判别进行复核,并检查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对没有进行抗震设防行政审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不予通过。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初步设计结构计算书(主要结果);(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六)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当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当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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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申报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定。
第九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审查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甲级(一级)资质且至少完成过质量良好的五栋80米以上高层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按经审定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庆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竣工验收时应有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用及设计中必要的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抗震设防审查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第四条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
(二)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相应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负责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审查不严,造成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非设震设防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在建和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报补查。
对审查发现的抗震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二)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三)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四)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
(六)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七)对本规定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抗震结构,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简体结构,9度设防时一般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8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二十,6度和7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
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房屋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应采用比规范、规程规定更严的抗震措施;
(四)计算分析应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力学模型,且计算程序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对房屋高度超过规范最大适用高度较多、体型特别复杂或结构类型特殊的结构,应进行小比例的整体结构模型、大比例的局部结构模型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
(六)特殊超限高层及有明显薄弱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结构的强塑性时程分析。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的基本内容
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施工图审查首先应检查对初步(扩初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