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招警考试行测常识题库法律常识之债的概述
债的概述——精选推荐
债的概述第⼀节债的概念与特征⼀、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之间的⼀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见,我国民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之间的⼀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进⼀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他⽅则负有满⾜该项请求的义务。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有请求出卖⼈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出卖⼈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归其所有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称债权⼈,负有义务的⼀⽅称债务⼈。
⽣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损害⽽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之间的⼀种民事法律关系,因⽽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
后者仅指债务,且⼀般专指⾦钱债务。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债的特征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因管理。
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当事⼈有权向另⼀⽅当事⼈请求其为特定⾏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个⽅⾯:(⼀)债是⼀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关系与财产关系两⼤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财产关系是指能以⽽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换⾔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
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个主体移转给另⼀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关系。
第17章 债的概述
第17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1、债的概念给付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特征――与物权、人身权而言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法律关系。
有人认为,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3)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4)相容性与平等性: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5)任意性:物权的法定性(6)暂时性:物权的永恒性3、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主要的债务类型不利益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3)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知识产权等。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总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英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泄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待定行为。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4^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一)债权1•债权为请求权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
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崔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圧。
4 •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实例说明1•债权与物权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基础知识(四)
法律基础知识(四)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债的特征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有明显差异。
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债的这一特征,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一)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
债的特别担保是指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作的担保,它也是通常所说的担保。
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不同种类。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时,由第三人代负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担保制度。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项担保制度。
定金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书面合同,还要求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 (1)A、B、C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 么?
• (2)前进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根据何在?
• 2.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
古画。约定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
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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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问:
• (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 (3)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 (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
何时转移? • (5)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 (6)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 (7)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
• 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
• B.甲市外贸局
• 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 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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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A、B、C三人酒后运送货物,途中 A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 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前进公司向三人索 赔时,B、C称此车祸系A不慎驾驶所导致,因 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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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辩称该车系自己同B、C二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 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前进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 B、C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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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 1.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 请求A.其四只履、能行选向全债择部务债题人务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
•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
17 债的概述
案例
• 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一头走失的牛, 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当晚,下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 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土宰费50元。 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 甲返还牛款1000元,双方发生纠纷。
• 问:甲乙之间是否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甲应向乙返还多少钱?
三、债的要素
• 债的主体: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 债的内容:债权、债务 • 债的客体: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 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债的内容
• 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即债权和债务。
几种观点
• 一种观点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认为张 某应向停车场索赔,在不能得到补偿时才 由保险公司赔付。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不能 找到终局责任人即盗车人的情况下,应由 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责任。停车场 车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他它具有过错。第三 种观点认为还是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 责任。停车场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 任。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 他人的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 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称为管理 人,受管理或者服务的称为本人, 又称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管理他人事务
•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 理
管理人的义务
案例
原告张某于1998年5月入住某物业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 后;一直将其私人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于该小区的 免费停车场内。张某于1998年1月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辆 保险,承保人为某保险公司。1998年12月5日晚,张某照例 将汽车停放于停车场内。第二天发现车被盗。张某立即报 案。3个月后仍未能破案。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 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汽车被盗的损失。保险公司以停 车场的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备为由,主张张某先向停车场索 赔。停车场则认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负 赔偿责任。争执不下,由此成讼。
17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一笔存款,两本存折
地点:扬州市商业银行 时间:2000年3月14日 当事人:张柏巧(王军学) 事件:张柏巧将3.5万元误存入王军学的 存折中(因张柏巧不识字,每次存款都 由保安替其填写) 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
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客体 (三)债的内容
1、债权: 2、债务 (1)债务的特点:特 定性 (2)债务的构成--义务群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和平等性
债权 权能
甲为向乙追索欠款 作出的行为性质
给付 请求权
给付 受领权
债权 保护 请求权
处分 权能
第十三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一、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的债、狭义的债 我国民间和固有法中的债
名人代言广告行为在不同国家显现不同法律后果
债的法律特征
(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三)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 关系 (四)债的发生原因的多样化
债务的分类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第二节
Hale Waihona Puke 债的发生原因其 单 不 他 独 当 行 得 为 利
客 车 失 火 事 件
无 因 管 理
缔 约 过 失
侵 合 权 同 行 为
第三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以物权法和债法为主要 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是保护财产“静的安全”; 债法是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二、体系 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 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单方允诺制度
第17章 债的概述
例如: 例如: 甲和乙就一台小车达成买卖协议, 甲和乙就一台小车达成买卖协议,则 甲乙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之债。 甲乙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之债。甲乙双方 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负有一定的义务。 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负有一定的义务。
分析: 分析: 交付该车并移转所有权, 交付该车并移转所有权,为主给付义 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 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 为从给付义务; 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 为从给付义务; 为附随义务。 为附随义务。
条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 民法通则》 条规定 一方因另一方违约受损的, 一方因另一方违约受损的,应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 止损失扩大;没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 规定中, 规定中,债权人或非违约方负有的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完全债务。 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完全债务。 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
(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的内容: (二)债的内容:主要为债权和债务 1、债权 、 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权能
2、债务 、
(1)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 )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 完全债务是在法律上有完全效力的债 完全债务是在法律上有完全效力的债 务。 不完全债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 不完全债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 维护、照顾义务。债务人违反该义务, 维护、照顾义务。债务人违反该义务,仅 发生使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的后果, 发生使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的后果,不发生 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债权具有平等性, 分析:债权具有平等性,银行和乙应按照 相同比例受偿。 相同比例受偿。
引例2:甲被乙开车撞伤, 引例 :甲被乙开车撞伤,双方达成赔偿 协议:乙赔偿甲5万元 万元, 协议:乙赔偿甲 万元,甲不可再就此事 纠缠不休。后乙听医院的朋友说, 纠缠不休。后乙听医院的朋友说,这种伤 治疗起来顶多1万元就可以了 万元就可以了, 治疗起来顶多 万元就可以了,乙遂请教 律师丙,问可不可以反悔,丙说不可以, 律师丙,问可不可以反悔,丙说不可以, 但告诉乙说: 你要是有甲伪造医疗凭证, 但告诉乙说:“你要是有甲伪造医疗凭证, 故意提高治疗费用的证据, 故意提高治疗费用的证据,可以撤销这个 协议。 协议。”
债的概述
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关系不同于好意施惠关系。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自己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意思(法效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因此,行为人的允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因为未践行其允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债的关系则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的违反将产生法律责任。
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首先,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结果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者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者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
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能以货币衡量评价。
因此,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其次,债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二)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二 债的本质 债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 人们开始拥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 , 社会分工 的出现使得交换有了必要 , 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 就产生了 最初的债 。 三 债的法律特征 ( 一 )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与人身 权不同 , 无论是债权 , 还是债务 , 均可用一定的货币对债的关系进行衡量评价 。 ( 二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 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 因此 , 无论是权利主体 , 还是义务主体 , 债的主体 4 都只能是特定的 。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1
( 一 )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 系 , 受国 家法律保护 , 凡是非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民事关系 , 不属 于债 。 这种权利义务内 容 既包括债权 , 也包括债务 。 ( 二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 间的 , 也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 。
( 3 )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 物权的设 立须依法定 , 包括物权的 内 容及种类均须由法律 加以规定 ,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 称为 物权法 定主义 。 ( 4 ) 债权具有平等性 。 数个债权人与同 一债务人先后 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 , 各个债权具 有同等的效力 , 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 上的 先 后。 ( 5 ) 债权无排他性 。 债权有相容性 , 也 称无排他性 ,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 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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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章节债概述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 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 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 体称为债务人。
第十七章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的性质:①债权是财产权;②债权是请求权; ③债权是相对权;④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⑤债权具有相 容性;⑥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的的具体权能有:①给付请求权,此为债权的 请求力;②给付受领权,此为债权的保持力;③债权请求 保护权,此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④处分权能,即债权人 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 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二、债的特征
(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第十七章
[债的平等性题]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 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 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 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
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要形态: 1、 履行迟延 2、 加害履行(加害给付) 3、 受领迟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 履行主体(债务人、第三人代替履行问题)
• 履行标的(种类**:交付财物、转移权
•
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 ----质量推定、价格推定**
• 履行地点(约定,法定,推定**)
• 履行期限(约定,法定,推定**)
• 履行方式(约定,法定,推定**)
•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确时的推定**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行。 (P346)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 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P346)
关系,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
• --内容不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的实现 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给付);而物权是一 种支配权
• --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给 付) ;物权的客体是物
• --*反映的财产关系状态不同:动态;静态
• 三、关于债法的概念 • --是财产法 • --是交易法 • --是任意法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 务一方负担。 (P?)
• ---价格调整时的履行
•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 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 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 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 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 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节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一、填空题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称为。
3.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视机出卖给乙,价款1000元。
甲与乙之间发生的债为()。
A.单一之债B.选择之债C.法定之债D.连带之债2.商店对其出卖的商品实行“三包”,甲从该店购得一台录音机,甲在保证期内发现录音机出现故障,甲与该商店之间发生()。
A.种类物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劳务之债3.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与债务人D.第三人4.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
A.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B.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6.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司考题)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7.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司考题)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三、多项选择题1.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债的概述(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王某知晓该包不属自己,但未加否认,而将该包拿在手里。 王某知晓该包不属自己,但未加否认,而将该包拿在手里。 下车后王某发现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张某的名片等物, 5000元人民币 下车后王某发现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张某的名片等物,并为其行 为感到不安,便将包内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为感到不安,便将包内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便向车站询问。 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便向车站询问。据列车员提供的线索和列车 旅客登记本的登记内容,张某找到了王某, 旅客登记本的登记内容,张某找到了王某,要求王某返还提包及包 内的5000元钱。 元钱。 内的 元钱 王某返还提包并告知张某5000元已捐给灾区,张某应向募捐组织去 元已捐给灾区, 王某返还提包并告知张某 元已捐给灾区 要。 张某找到募捐组织,该组织人员告诉张某, 张某找到募捐组织,该组织人员告诉张某,捐款已全部发放到灾民 手中,如果想要,只能找灾民去要。 手中,如果想要,只能找灾民去要。 而捐款发放是统一发放的, 而捐款发放是统一发放的,发放单上并未注明哪些灾民是该笔钱款 的受益人,张某无奈,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 的受益人,张某无奈,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募捐组织 共同返还5000元钱。 元钱。 共同返还 元钱
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 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 反先合同义务, 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 方信赖利益损失时, 方信赖利益损失时,依 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 责任。 责任。 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包括相互协助, 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 知,或相互照顾,相互 或相互照顾, 保护;保守商业秘密, 保护;保守商业秘密, 诚实信用等义务。 诚实信用等义务。
17债的概述
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和要素重点:债的概念、债的性质、债的构成要素难点:债权和债务一、债的概念(一)概念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人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1 狭义的债的关系:单一性、静态性2 广义的债的关系:复杂性、动态性3与其他“债”概念上的区别民间所称之债固有法所称之债二、债的性质(一)主体特定1债的关系:债权人特定、债务人特定2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1)一般: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消极义务2)安全保障义务之例外:权利人特定、义务人特定场合/积极义务案例:2001年7月9日下午4时许,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集美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
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
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该游泳池游泳时遇险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救助而丧失生命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泳池管理人集美学校委员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告没有尽到对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原告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种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的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合同义务,即在合同的条文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附随义务,即依照合同的性质或者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对相对人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
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或者义务人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实施的行为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如果这种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常识之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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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国考还是各地省考,行测常识部分都是一个绕不开的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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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识中的高频考点——债的概述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提早做准备。
债的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无因管理主要考查的角度是无因管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
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具体指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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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述
不论是国考还是各地省考,行测常识题都是一个绕不开的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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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主要考查的角度是无因管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③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
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
二、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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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具体指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
③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④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有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被清偿的可能性。
⑤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
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与债务人的人身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也不得代位。
如退休金、养老金等。
三、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特征
①附从性
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上的附从性、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和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②独立性
保证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
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
③补充性或连带性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性体现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性体现在在连带责
江西招警考试题库<<<点这里看任保证中,不存在履行的顺序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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