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的通知(赣卫医发[2007]6号)
江西规范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健康报/2007年/5月/15日/第007版
综合新闻
江西规范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游莉 记者操秋阳
本报讯(通讯员游莉记者操秋阳)江西省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日共同制定《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各药品库区应设明显标志,其中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此外,医疗机构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个月养护一次。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药房不得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进行药品开架销售和促销宣传;不得以邮寄的方式或者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此外,该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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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7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床药师制度建设,规范临床药师执业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05〕9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任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试行)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为切实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药师工作模式,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床药师制,设置临床药师岗位,配备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临床药师应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三、临床药师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药师资格证书、在医疗机构全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临床药师应当运用系统的临床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等相关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与医师、护士建立专业合作关系,优化药物治疗方案,共同负责临床药物治疗。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卫医发[2007]251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规范社区诊疗行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中医药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和用药习惯以及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对《目录》的药物品种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参考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布的用药目录编制本单位处方集。
西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般只准选一个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剂品种,并且以国产或仿制药品为主。
中成药主要是口服剂型,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只准选择一家企业生产的一个口服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或口服液)品种。
儿科用药可在目录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剂型和剂量规格。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管理和使用药品,应首选口服制剂进行治疗、尽量减少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
四、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社区用药的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目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1: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西药)2: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中药)二○○七年九月六日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化学药部分)┌──┬──────────────┬─┬──┬─────────────┬──────┬─┐│序│药品通用名称│医│序│药品通用名称││医│├──┼─────┬────────┼─┼──┼─────────────┼──────┼─┤│号│中文│英文│保│号│中文│英文│保│├──┴─────┴────────┴─┴──┴─────────────┴──────┴─┤│抗微生物药││物│├──┬─────┬────────┬─┬──┬─────────────┬──────┬─┤│ 1│青霉素G│Penicillin G│√│20│磺胺嘧啶│Sulfadiazine│√│├──┼─────┼────────┼─┼──┼─────────────┼──────┼─┤│ 2│青霉素V│Penicillin V│√│21│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 3│阿莫西林│Amoxicillin│√│22│呋喃妥因│Nitrofuranto│√││││││││in││├──┼─────┼────────┼─┼──┼─────────────┼──────┼─┤│ 4│阿莫西林/ ││√│23│诺氟沙星│Norfloxacin │√│││克拉维酸│││││││├──┼─────┼────────┼─┼──┼─────────────┼──────┼─┤│ 5│头孢氨苄│Cefalexin│√│24│左氧氟沙星│Levofloxacin│√│├──┼─────┼────────┼─┼──┼─────────────┼──────┼─┤│ 6│头孢羟氨苄│Cefadroxil│√│25│氧氟沙星│Ofloxacin│√│├──┼─────┼────────┼─┼──┼─────────────┼──────┼─┤│ 7│头孢唑啉│Cefazolin│√│26│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 8│头孢拉定│Cefradine│√│27│甲硝唑│Metronidazol│√││││││││e││├──┼─────┼────────┼─┼──┼─────────────┼──────┼─┤│ 9│头孢呋辛│Cefuroxime│√│28│替硝唑│Tinidazole│√│├──┼─────┼────────┼─┼──┼─────────────┼──────┼─┤│10│头孢克洛│Cefaclor│√│29│利福平│Rifampicin│√│├──┼─────┼────────┼─┼──┼─────────────┼──────┼─┤│11│头孢曲松│Ceftriaxone│√│30│乙胺丁醇│Ethambutol│√│├──┼─────┼────────┼─┼──┼─────────────┼──────┼─┤│12│庆大霉素│Gentamicin│√│31│异烟肼│Isoniazid│√│├──┼─────┼────────┼─┼──┼─────────────┼──────┼─┤│13│四环素│Tetracycline│√│32│吡嗪酰胺│Pyrazinamide│√│├──┼─────┼────────┼─┼──┼─────────────┼──────┼─┤│14│米诺环素│Minocycline│√│33│制霉菌素│Nysfungin│√│├──┼─────┼────────┼─┼──┼─────────────┼──────┼─┤│15│红霉素│Erythromycin│√│34│利巴韦林│Ribavirin│√│├──┼─────┼────────┼─┼──┼─────────────┼──────┼─┤│16│罗红霉素│Roxithromycin│√│35│阿昔洛韦│Aciclovir│√│├──┼─────┼────────┼─┼──┼─────────────┼──────┼─┤│17│琥乙红霉素│Erythromycin Eth│√│36│金刚烷胺│Amantadine│√││││ylsucinate││││││├──┼─────┼────────┼─┼──┼─────────────┼──────┼─┤│18│阿奇霉素│Azithromycin│√│37│小檗碱│Berberine│√│├──┼─────┼────────┼─┼──┼─────────────┼──────┼─┤│19│克林霉素│Clindamycin│√│││││├──┴─────┴────────┴─┴──┴─────────────┴──────┴─┤│抗寄生虫病││药物│├──┬─────┬────────┬─┬──┬─────────────┬──────┬─┤│38│青蒿琥酯│Artesunate│√│41│吡喹酮│Praziquantel│√│├──┼─────┼────────┼─┼──┼─────────────┼──────┼─┤│39│伯氨喹│Primaquine│√│42│阿苯达唑│Albendazole │√│├──┼─────┼────────┼─┼──┼─────────────┼──────┼─┤│40│乙胺嘧啶│Pyrimethamine│√│43│左旋咪唑│Levamisole│√│├──┴─────┴────────┴─┴──┴─────────────┴──────┴─┤│中枢神经系统药物│├──┬─────┬────────┬─┬──┬─────────────┬──────┬─┤│44│布桂嗪│Bucinnazine│√│61│丙戊酸│Valproate Ac│√││││││││id││├──┼─────┼────────┼─┼──┼─────────────┼──────┼─┤│45│吗啡│Morphine│√│62│阿司匹林│Aspirin│√│├──┼─────┼────────┼─┼──┼─────────────┼──────┼─┤│46│罗痛定│Rotundine│√│63│复方阿司匹林││√│├──┼─────┼────────┼─┼──┼─────────────┼──────┼─┤│47│哌甲酯│Methylphenidate │√│64│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48│尼可刹米│Nikethamide│√│65│对乙酰氨基酚│Paracetamol │√│├──┼─────┼────────┼─┼──┼─────────────┼──────┼─┤│49│洛贝林│Lobeline│√│66│酚麻美敏││√│├──┼─────┼────────┼─┼──┼─────────────┼──────┼─┤│50│吡拉西坦│Piracetam│√│67│氨基比林/苯巴比妥/非那西丁││√│││││││/咖啡因(索米痛)│││├──┼─────┼────────┼─┼──┼─────────────┼──────┼─┤│51│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68│吲哚美辛│Indometacin │√│├──┼─────┼────────┼─┼──┼─────────────┼──────┼─┤│52│谷维素│Oryzanol│√│69│双氯芬酸│Diclofenac│√│├──┼─────┼────────┼─┼──┼─────────────┼──────┼─┤│53│氯丙嗪│Chlorpromazine│√│70│布洛芬│Ibuprofen│√│├──┼─────┼────────┼─┼──┼─────────────┼──────┼─┤│54│奋乃静│Perphenazine│√│71│尼莫地平│Nimodipine│√│├──┼─────┼────────┼─┼──┼─────────────┼──────┼─┤│55│氯氮平│Clozapine│√│72│氟桂利嗪│Flunarizine │√│├──┼─────┼────────┼─┼──┼─────────────┼──────┼─┤│56│艾司唑仑│Estazolam│√│73│桂利嗪│Cinnarizine │√│├──┼─────┼────────┼─┼──┼─────────────┼──────┼─┤│57│地西泮│Diazepam│√│74│倍他司汀│Betahistine │√│├──┼─────┼────────┼─┼──┼─────────────┼──────┼─┤│58│苯海索│Trihexyphenidyl │√│75│曲克芦丁│Troxerutin│√│├──┼─────┼────────┼─┼──┼─────────────┼──────┼─┤│59│卡马西平│Carbamazepine│√│76│川芎嗪│Ligustrazine│√│├──┼─────┼────────┼─┼──┼─────────────┼──────┼─┤│60│苯妥英│Phenytoin│√│││││├──┴─────┴────────┴─┴──┴─────────────┴──────┴─┤│局部麻醉药物│││├──┬─────┬────────┬─┬──┬─────────────┬──────┬─┤│77│普鲁卡因│Procaine│√│78│利多卡因│Lidocaine│√│├──┴─────┴────────┴─┴──┴─────────────┴──────┴─┤│植物神经系统药物│├──┬─────┬────────┬─┬──┬─────────────┬──────┬─┤│79│山莨菪碱│Anisodamine│√│83│阿替洛尔│Atenolol│√│├──┼─────┼────────┼─┼──┼─────────────┼──────┼─┤│80│东莨菪碱│Scopolamine│√│84│普萘洛尔│Propranolol │√│├──┼─────┼────────┼─┼──┼─────────────┼──────┼─┤│81│颠茄│Belladonna│√│85│比索洛尔│Bisoprolol│√│├──┼─────┼────────┼─┼──┼─────────────┼──────┼─┤│82│阿托品│Atropine│√│86│美托洛尔│Metoprolol│√│├──┴─────┴────────┴─┴──┴─────────────┴──────┴─┤│循环系统药││物│├──┬─────┬────────┬─┬──┬─────────────┬──────┬─┤│87│地高辛│digoxin│√│104 │复方降压片││√││││││││││├──┼─────┼────────┼─┼──┼─────────────┼──────┼─┤│88│去乙酰毛花│Deslanoside│√│105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苷│││││││├──┼─────┼────────┼─┼──┼─────────────┼──────┼─┤│89│美西律│Mexiletine│√│106 │硝酸甘油│Nitroglyceri│√││││││││n││├──┼─────┼────────┼─┼──┼─────────────┼──────┼─┤│90│普罗帕酮│Propafenone│√│107 │地巴唑│Bendazol│√││││││││││├──┼─────┼────────┼─┼──┼─────────────┼──────┼─┤│91│吲达帕胺│Indapamide│√│108 │去甲肾上腺素│Norepinephri│√││││││││ne││├──┼─────┼────────┼─┼──┼─────────────┼──────┼─┤│92│尼群地平│Nitrendipine│√│109 │间羟胺│Metaraminol │√││││││││││├──┼─────┼────────┼─┼──┼─────────────┼──────┼─┤│93│维拉帕米│Verapamil│√│110 │肾上腺素│Epinephrine │√││││││││││├──┼─────┼────────┼─┼──┼─────────────┼──────┼─┤│94│硝苯地平│Nifedipine│√│111 │多巴胺│Dopamine│√││││││││││├──┼─────┼────────┼─┼──┼─────────────┼──────┼─┤│95│氨氯地平│Amlodipine│√│112 │多巴酚丁胺│Dobutamine│√││││││││││├──┼─────┼────────┼─┼──┼─────────────┼──────┼─┤│96│卡托普利│Captopril│√│113 │非诺贝特│Fenofibrate │√││││││││││├──┼─────┼────────┼─┼──┼─────────────┼──────┼─┤│97│依那普利│Enalapril│√│114 │辛伐他丁│Simvastatin │√││││││││││├──┼─────┼────────┼─┼──┼─────────────┼──────┼─┤│98│贝那普利│Benazepril│√│115 │吉非贝齐│Gemfibrozil │√││││││││││├──┼─────┼────────┼─┼──┼─────────────┼──────┼─┤│99│福辛普利│Fosinopril│√│116 │三磷腺苷│Adenosine Tr│√││││││││iphosphate││├──┼─────┼────────┼─┼──┼─────────────┼──────┼─┤│100 │氯沙坦│Losartan│√│117 │辅酶A│Coenzyme A│√││││││││││├──┼─────┼────────┼─┼──┼─────────────┼──────┼─┤│101 │缬沙坦│Valsartan│√│118 │特拉唑嗪│Terazosin│√││││││││││├──┼─────┼────────┼─┼──┼─────────────┼──────┼─┤│102 │硝酸异山梨│Isosorbide Dinit│√│119 │25%硫酸镁│Magnesium Su│√│││酯│rate││││lfate││├──┼─────┼────────┼─┼──┼─────────────┼──────┼─┤│103 │单硝酸异山│Isosorbide Monon│√│││││││梨酯│itrate││││││├──┴─────┴────────┴─┴──┴─────────────┴──────┴─┤│呼吸系统药││物│├──┬─────┬────────┬─┬──┬─────────────┬──────┬─┤│120 │溴已新│Bromhexine│√│126 │氨茶碱│Aminophyllin│√││││││││e││├──┼─────┼────────┼─┼──┼─────────────┼──────┼─┤│121 │氨溴索│Ambroxol│√│127 │茶碱│Theophylline│√││││││││││├──┼─────┼────────┼─┼──┼─────────────┼──────┼─┤│122 │可待因│Codeine│√│128 │沙丁胺醇│Salbutamol│√││││││││││├──┼─────┼────────┼─┼──┼─────────────┼──────┼─┤│123 │右美沙芬│Dextromethorphan│√│129 │二羟丙茶碱│Diprophyllin│√││││││││e││├──┼─────┼────────┼─┼──┼─────────────┼──────┼─┤│124 │喷托维林│Pentoxyverine│√│130 │特布他林│Terbutaline │√││││││││││├──┼─────┼────────┼─┼──┼─────────────┼──────┼─┤│125 │复方甘草││√│131 │酮替芬│Ketotifen│√││││││││││├──┴─────┴────────┴─┴──┴─────────────┴──────┴─┤│消化系统药││物│├──┬─────┬────────┬─┬──┬─────────────┬──────┬─┤│132 │复方氢氧化││√│141 │甲氧氯普胺│Metocloprami│√│││铝│││││de││├──┼─────┼────────┼─┼──┼─────────────┼──────┼─┤│133 │枸橼酸铋钾│Bismuth Potassiu│√│142 │多潘立酮│Domperidone │√││││m Citrate││││││├──┼─────┼────────┼─┼──┼─────────────┼──────┼─┤│134 │雷尼替丁│Ranitidine│√│143 │酚酞│Phenolphthal│√││││││││ein││├──┼─────┼────────┼─┼──┼─────────────┼──────┼─┤│135 │法莫替丁│famotidine│√│144 │洛哌丁胺│Loperamide│√││││││││││├──┼─────┼────────┼─┼──┼─────────────┼──────┼─┤│136 │西咪替丁│Cimetidine│√│145 │蒙托石│Dioctahedral│√││││││││ Smectite││├──┼─────┼────────┼─┼──┼─────────────┼──────┼─┤│137 │奥美啦唑│Omeprazole│√│146 │地衣芽胞杆菌│Licheniformo│√││││││││biogen││├──┼─────┼────────┼─┼──┼─────────────┼──────┼─┤│138 │乳酶生│Lactasin│√│147 │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139 │多酶片│││148 │葡醛内酯│Glucurolacto│√││││││││ne││├──┼─────┼────────┼─┼──┼─────────────┼──────┼─┤│140 │溴丙胺太林│Propantheline Br│√││││││││omide││││││├──┴─────┴────────┴─┴──┴─────────────┴──────┴─┤│泌尿系统药││物│├──┬─────┬────────┬─┬──┬─────────────┬──────┬─┤│149 │氢氯噻嗪│Hydrochlorothiaz│√│152 │氨苯蝶啶│Triamterene │√││││ide││││││├──┼─────┼────────┼─┼──┼─────────────┼──────┼─┤│150 │呋塞米│Furosemide│√│153 │阿米洛利/氢氯噻嗪││√││││││││││├──┼─────┼────────┼─┼──┼─────────────┼──────┼─┤│151 │螺内酯│Spironolactone│√│154 │甘露醇│Mannitol│√││││││││││├──┴─────┴────────┴─┴──┴─────────────┴──────┴─┤│影响血液及造血系统药物│├──┬─────┬────────┬─┬──┬─────────────┬──────┬─┤│155 │氨甲苯酸│Aminomethylbenzo│√│163 │琥珀酸亚铁│Ferrous Succ│√││││ic Acid││││inate││├──┼─────┼────────┼─┼──┼─────────────┼──────┼─┤│156 │氨基已酸│Aminocaproic Aci│√│164 │维生素B12│Vitamin B12 │√││││d││││││├──┼─────┼────────┼─┼──┼─────────────┼──────┼─┤│157 │酚磺乙胺│Etamsylate│√│165 │叶酸│Folic Acid│√││││││││││├──┼─────┼────────┼─┼──┼─────────────┼──────┼─┤│158 │卡巴克络│Carbazochrome│√│166 │肌苷│Inosine│√││││││││││├──┼─────┼────────┼─┼──┼─────────────┼──────┼─┤│159 │维生素K1│Vitamin K1│√│167 │利血生│Leucogen│√││││││││││├──┼─────┼────────┼─┼──┼─────────────┼──────┼─┤│160 │肝素│Heparin│√│168 │双嘧达莫│Dipyridamole│√││││││││││├──┼─────┼────────┼─┼──┼─────────────┼──────┼─┤│161 │右旋糖酐│Dextran│√│169 │阿司匹林(80-100mg)│Aspirin│√││││││││││├──┼─────┼────────┼─┼──┼─────────────┼──────┼─┤│162 │羟乙基淀粉│Hetastarch│√│170 │维生素E烟酸酯│Vitamin E Ni│││││││││cotinate││├──┴─────┴────────┴─┴──┴─────────────┴──────┴─┤│抗变态反应││药物│├──┬─────┬────────┬─┬──┬─────────────┬──────┬─┤│171 │氯苯那敏│Chlorphenamine│√│174 │西替利嗪│Cetirizine│√││││││││││├──┼─────┼────────┼─┼──┼─────────────┼──────┼─┤│172 │苯海拉明│Diphenhydramine │√│175 │茶苯海明│Dimenhydrnat│√││││││││e││├──┼─────┼────────┼─┼──┼─────────────┼──────┼─┤│173 │异丙嗪│Promethazine│√││││││││││││││├──┴─────┴────────┴─┴──┴─────────────┴──────┴─┤│激素、降血糖、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物│├──┬─────┬────────┬─┬──┬─────────────┬──────┬─┤│176 │泼尼松│Prednisone│√│185 │格列本脲│Glibenclamid│√││││││││e││├──┼─────┼────────┼─┼──┼─────────────┼──────┼─┤│177 │泼尼松龙│Prednisolone│√│186 │格列吡嗪│Glipizide│√││││││││││├──┼─────┼────────┼─┼──┼─────────────┼──────┼─┤│178 │地塞米松│Dexamethasone│√│187 │格列喹酮│Gliquidone│√││││││││││├──┼─────┼────────┼─┼──┼─────────────┼──────┼─┤│179 │氢化可的松│Hydrocortisone│√│188 │二甲双胍│Metformin│√││││││││││├──┼─────┼────────┼─┼──┼─────────────┼──────┼─┤│180 │黄体酮│Progesterone│√│189 │阿卡波糖│Acarbose│√││││││││││├──┼─────┼────────┼─┼──┼─────────────┼──────┼─┤│181 │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190 │吡格列酮│Pioglitazone│√││││ol││││││├──┼─────┼────────┼─┼──┼─────────────┼──────┼─┤│182 │甲羟孕酮│Medroxyprogester│√│191 │左甲状腺素│Levothyroxin│√││││one││││e ││├──┼─────┼────────┼─┼──┼─────────────┼──────┼─┤│183 │胰岛素│Insulin│√│192 │丙硫氧嘧啶│Propylthiour│√││││││││acil││├──┼─────┼────────┼─┼──┼─────────────┼──────┼─┤│184 │精蛋白锌胰│Insulin Zinc Pro││193 │甲巯咪唑│Thiamazole│√│││岛素│tammine││││││├──┴─────┴────────┴─┴──┴─────────────┴──────┴─┤│维生素类药││物│├──┬─────┬────────┬─┬──┬─────────────┬──────┬─┤│194 │维生素B1│Vitamin B1│√│200 │维生素AD│Vitamin AD│││││││││││├──┼─────┼────────┼─┼──┼─────────────┼──────┼─┤│195 │维生素C│Vitamin C│√│201 │复合维生素B││√││││││││││├──┼─────┼────────┼─┼──┼─────────────┼──────┼─┤│196 │维生素B2│Vitamin B2│√│202 │干酵母│Dried Yeast │√││││││││││├──┼─────┼────────┼─┼──┼─────────────┼──────┼─┤│197 │维生素B6│Vitamin B6│√│203 │甲钴胺│Mecobalamin │√││││││││││├──┼─────┼────────┼─┼──┼─────────────┼──────┼─┤│198 │维生素A│Vitamin A│√│204 │碳酸钙│Calcium Carb│√││││││││onate││├──┼─────┼────────┼─┼──┼─────────────┼──────┼─┤│199 │维生素E│Vitamin E│││││││││││││││├──┴─────┴────────┴─┴──┴─────────────┴──────┴─┤│调节水、电介质及酸碱平衡药物│├──┬─────┬────────┬─┬──┬─────────────┬──────┬─┤│205 │灭菌注射用│Sterile Water fo│√│210 │氯化钾│Potassium Ch│√│││水│r Injection││││loride││├──┼─────┼────────┼─┼──┼─────────────┼──────┼─┤│206 │葡萄糖│Glucose│√│211 │葡萄糖酸钙│Calcium Gluc│√││││││││onate││├──┼─────┼────────┼─┼──┼─────────────┼──────┼─┤│207 │葡萄糖氯化││√│212 │碳酸氢钠│Sodium Bicar│√│││钠│││││bonate││├──┼─────┼────────┼─┼──┼─────────────┼──────┼─┤│208 │氯化钠│Sodium Chloride │√│213 │口服补液盐││√││││││││││├──┼─────┼────────┼─┼──┼─────────────┼──────┼─┤│209 │复方氯化钠││√││││││││││││││├──┴─────┴────────┴─┴──┴─────────────┴──────┴─┤│临床各科用药(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及口腔科)│├──┬─────┬────────┬─┬──┬─────────────┬──────┬─┤│214 │硼酸粉剂││√│239 │吲哚美辛栓剂││√││││││││││├──┼─────┼────────┼─┼──┼─────────────┼──────┼─┤│215 │硫酸镁粉剂││√│240 │红霉素眼膏││√││││││││││├──┼─────┼────────┼─┼──┼─────────────┼──────┼─┤│216 │高锰酸钾粉│││241 │四环素可的松眼膏││√│││剂│││││││├──┼─────┼────────┼─┼──┼─────────────┼──────┼─┤│217 │75%乙醇溶│││242 │氯霉素滴眼液││√│││液│││││││├──┼─────┼────────┼─┼──┼─────────────┼──────┼─┤│218 │2%碘酊│││243 │妥布霉素滴眼液││√││││││││││├──┼─────┼────────┼─┼──┼─────────────┼──────┼─┤│219 │3%过氧化││√│244 │利福平滴眼剂││√│││氢溶液│││││││├──┼─────┼────────┼─┼──┼─────────────┼──────┼─┤│220 │复方氯已定│││245 │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含漱液│││││││├──┼─────┼────────┼─┼──┼─────────────┼──────┼─┤│221 │聚维酮碘溶│││246 │噻吗洛尔滴眼液││√│││液│││││││├──┼─────┼────────┼─┼──┼─────────────┼──────┼─┤│222 │开塞露││√│247 │吡诺克辛滴眼液││√││││││││││├──┼─────┼────────┼─┼──┼─────────────┼──────┼─┤│223 │炉甘石洗剂││√│248 │阿昔洛韦滴眼液││√││││││││││├──┼─────┼────────┼─┼──┼─────────────┼──────┼─┤│224 │苯扎氯铵贴│││249 │可的松滴眼液││√││││││││││├──┼─────┼────────┼─┼──┼─────────────┼──────┼─┤│225 │鱼石脂软膏││√│250 │硫酸锌滴眼液││√││││││││││├──┼─────┼────────┼─┼──┼─────────────┼──────┼─┤│226 │莫匹罗星软││√│251 │羟苄唑滴眼剂││√│││膏│││││││├──┼─────┼────────┼─┼──┼─────────────┼──────┼─┤│227 │红霉素软膏││√│252 │色苷酸钠滴眼剂││√││││││││││├──┼─────┼────────┼─┼──┼─────────────┼──────┼─┤│228 │氢化可的松││√│253 │人工泪液滴眼液││√│││软膏│││││││├──┼─────┼────────┼─┼──┼─────────────┼──────┼─┤│229 │曲安奈德软││√│254 │氧氟沙星滴耳剂││√│││膏│││││││├──┼─────┼────────┼─┼──┼─────────────┼──────┼─┤│230 │丁苯羟酸乳│││255 │碳酸氢钠滴耳液││√│││膏│││││││├──┼─────┼────────┼─┼──┼─────────────┼──────┼─┤│231 │双氯芬酸二│││256 │麻黄素滴鼻剂││√│││乙胺乳膏│││││││├──┼─────┼────────┼─┼──┼─────────────┼──────┼─┤│232 │冻疮膏│││257 │复方薄荷滴鼻剂││││││││││││├──┼─────┼────────┼─┼──┼─────────────┼──────┼─┤│233 │克霉唑软膏││√│258 │西地碘片││√││││││││││├──┼─────┼────────┼─┼──┼─────────────┼──────┼─┤│234 │特比奈芬软││√│259 │复方硼砂漱口片││√│││膏│││││││├──┼─────┼────────┼─┼──┼─────────────┼──────┼─┤│235 │酞丁安软膏│││260 │口腔溃疡膜││││││││││││├──┼─────┼────────┼─┼──┼─────────────┼──────┼─┤│236 │咪康唑软膏││√│261 │酚甘油│││││、栓剂│││││││├──┼─────┼────────┼─┼──┼─────────────┼──────┼─┤│237 │甲硝唑栓││√│262 │碘甘油││││││││││││├──┼─────┼────────┼─┼──┼─────────────┼──────┼─┤│238 │复方莪术油││√│││││││栓│││││││├──┴─────┴────────┴─┴──┴─────────────┴──────┴─┤│解毒药物│├──┬─────┬────────┬─┬──┬─────────────┬──────┬─┤│263 │纳络酮│Naloxone│√│265 │氯解磷定│Pralidoxime │√││││││││Chloride││├──┼─────┼────────┼─┼──┼─────────────┼──────┼─┤│264 │硫代硫酸钠│Sodium Thiosulfa│√││││││││te││││││├──┴─────┴────────┴─┴──┴─────────────┴──────┴─┤│其它│├──┬─────┬────────┬─┬──┬─────────────┬──────┬─┤│266 │破伤风抗毒│Tetanus Toxoid│√│││││││素│││││││└──┴─────┴────────┴─┴──┴─────────────┴──────┴─┘注:1、药品名称均为通用名或制剂通用名。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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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及《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医务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的相关规定,加强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管理,参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指南(暂行)》,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培训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及《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管理,参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指南》,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麻醉药品的使用和规范化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医疗机构保管、使用、调剂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取得《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方可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岗位需要授予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
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三、培训内容及教材(一)教材:采用卫生部审定的统一教材。
(二)培训内容包括: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医院麻醉药品管理与合理使用规定;2、麻醉药品的特殊性及不良反应的防治;3、疼痛规范化处理总论和基本原则;4、急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疼痛治疗的常见误区;5、癌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四、培训对象1、经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2、具有调剂权的药师;3、医务科科长、门诊部主任;4、护士长。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赣卫医政字[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2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21个抗菌药物品种。
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江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我厅备案。
二、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三、《目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我省下发的《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1号)中所公布的《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目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省级《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于10月15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赣卫医字[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医字〔2006〕4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我厅制定了本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知情同意书、除痛病历、除痛病历册(略)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使用监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麻、精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的有效期期间内麻、精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前,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重点检查申请机构麻、精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条件并核对药学人员资格。
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3.24•【文号】卫药字[89]第10号•【施行日期】198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字[89]第10号)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剂工作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负责本院药剂工作。
在院长直接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备制剂,做好药品供应和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制、自购、自销药品。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必须配备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认真学习业务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第六条为协调、指导全院合理用药和科学管理,县以上医院(含县)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药剂部门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审定本院用药计划;制(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审核本院新制剂;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三章药剂科的组织与任务第八条医院药剂科(部或处)根据医院规模设中、西药调剂、制剂、中、西药库、药品检验、药学研究、临床药学、情报资料等专业室(科),并设室(科)主任。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赣卫医字[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卫医字〔2008〕7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管医疗机构:为着力缓解群众用药贵问题,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临床药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严格执行使用药品通用名(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编制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采购药品,所有药品的采购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药品交易系统进行,包括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三)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严格对照《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开具处方,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院内制剂处方的开具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完善处方点评制度(一)医疗机构应成立处方点评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处方点评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医师处方质量管理和合理用药管理,控制用药费用。
(二)每月定期对处方进行检查和点评,并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通报内容应详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的处方点评要涵盖本单位所有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
经研究,对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3年以上、需要继续配制的品种开展再注册工作。
现将《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已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满3年需要继续配制的,开展再注册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两个安全、一个有作为”的目标,依法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淘汰不具备配制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数据库。
从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范围凡2004年10月28日以后,经省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有效期3年届满品种,并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相应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
三、不予再注册的判定原则(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三)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四)经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如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五)再注册品种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配制范围不相符的;(六)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赣卫药政字[2011]1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2.21【实施日期】2011.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药政字[2011]10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监察厅和省药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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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7〕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8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药目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具处方时,参照本《用药目录》执行。
二、《用药目录》中药品名称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与此目录内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物属《用药目录》范围。
三、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慎用氨基糖苷药物;儿童慎用喹诺酮类药物;严格控制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除急救必须外,乡村医生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输液项目,必须遵循《江西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农卫字〔2005〕18号)的规定。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用药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乡村医生学习《用药目录》,切实加大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用药安全,对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须依法查处。
六、《用药目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制定《用药目录》,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江西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办法(22)

`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切实降低药品费用,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我厅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医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暂行)二00五年三四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合理用药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把合理用药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定期开展门诊和住院病人合理用药的评价工作,切实推进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药。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内设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由药剂、医务、院感、护理、检验、临床专家组成,在院长或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未设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医疗机构以及门诊部、诊所类的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合理用药监督工作。
第五条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和合理用药监督人员的职责和任务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细则,根据本单位用药情况提出合理用药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对各科室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公布全院及重点科室的常见病原菌及耐药情况,提出临床经验用药方案;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教,努力提高本单位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江西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文号:赣发改商价字[2004]1329号发布日期:2004-11-22执行日期:2004-1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包括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及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是指取得配制生产许可证和配制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为满足本机构临床和科研需要,因市场无供应或供应不足而自行配制的药物制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纳入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定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省级医疗机构及中央机关、部队在昌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其它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按属地原则,授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时,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核定或调整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时,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报告。
定、调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2、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通用名称及其剂型、规格。
3、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适应病症。
4、要求核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由。
5、配制制剂、销售的基本情况及市场是否有相同的药品。
如市场上有相同药品,必须同时提供相同或类似相同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
同时,须提供以下所需资料: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核定的医疗机构《配制许可证》。
2、每一制剂品种必须经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注册批准文号。
3、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制剂合格的质检报告。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赣卫医政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9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整体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是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建设。
二、各医疗机构要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应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部门的内涵建设和服务水平。
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重点加强组织机构、人员、房屋、设备、工作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新设置审批的综合医院,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本《标准》的规定,经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后方可进行登记。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在2011年6月15日前,对辖区内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至2011年6月30日仍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年度校验。
各设区市卫生局应将本辖区内检查情况形成报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厅医政处。
我厅将在下半年对全省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江西省关于药品的规章制度

江西省关于药品的规章制度
《江西省药品管理规定》
江西省药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监管,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包括了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和政策。
在江西省,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销售必须在有资质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进行,销售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对于进口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在药品使用方面,江西省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方、购买和使用药品,对于特殊药品的使用必须有相关资质和审批。
同时,对于一些易滥用的药品,江西省加强了管控和监管,防止药品滥用、患者依赖。
此外,江西省还对药品广告、宣传等方面做出了一些限制和规定,以保证药品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危害。
总的来说,江西省药品管理规定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了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保障了人民用药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优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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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
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的通知
赣卫医发[2007]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落实《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江西省行政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及配制制剂等,必须遵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遵照执行本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等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人员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药品采购、药品验收、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养护陈列管理,近效期药品管理,处方调配管理,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
用,有关人员体检、培训等。
医疗机构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药物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义务。
医疗机构应注意考察、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物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药房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设置,进行药品开架销售和促销宣传;
(二)无处方调配药品或超出核定诊疗范围使用药品;
(三)以邮寄的方式销售药品;
(四)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
(五)销售或变相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条医疗机构处方的开具、调剂和管理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性质、功能、任务和《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制定药品目录,并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
按药品通用名负责本单位所需药品的统一采购或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不得索取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不得采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和经营的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并索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GMP或GSP证书复印件;
(二)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用印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合法销售发票。
采购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逐批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采购。
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
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验收结论及验收者签名等内容。
采购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后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药品的储存、保管与养护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设置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第十七条药房、药库的库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货柜(架)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应配备保证药品质量的下列设施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摆放的设施设备;
(二)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三)避光、通风设备;
(四)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六)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常温、阴凉、冷藏和适宜的湿度条件下储存,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其中常温为0—30℃,阴凉为0—20℃,冷藏为2—10℃。
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第二十条应做好药库和药房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药房、药库温、湿度进行记录。
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调节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应定期检查储存药品的质量并做好养护记录,储存时间长、近效期药品、易潮解霉变的药品、需冷藏的药品等应加强日常养护检查,防止变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库存药品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中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二十三条库存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存放。
药品与非药品
分开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专库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专设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十五条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个月养护一次。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不得借斗、串斗,防止混药。
第五章配制制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医疗机构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具
有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设施与设备、物料、卫生、配制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其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管理按照其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江西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