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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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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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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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辽宁大学615法学基础课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辽宁大学615法学基础课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辽宁大学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科目代码:615科目名称:法学基础课满分:150分民法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第二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第三节公序良俗原则第四节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民事权利与民事权益二、绝对权、相对权三、人身权、财产权四、物权与债权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六、民事责任的特征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监护人的职责第二节监护人的撤销第三节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法人的分类及其依据第三节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法人机关与代表的行为效力第五节非营利法人的特征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与要件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物的特征和分类第二节无形财产等其他客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三、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是以表示的构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第四节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其效力第五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第六节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本节包括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一节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与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案例应用第十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第二节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第二编物权法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特征和功能第二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设立第五节抵押权的特征第六节权利质押的特征和类型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分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编合同与准合同第十六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特征第二节合同订立第三节预约合同第十七章合同的效力与分类第十八章债权地位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并存债务第十九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第二十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情势变更规则第二十一章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态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二十二章转移财产权类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本节包括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二节租赁合同(本节包括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二十三章不当得利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功能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十四章无因管理第一节无因管理的要件第二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二十五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第二十六章具体人格权第一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二节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三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七章抽象人格权第一节抽象人格权的特征第五编侵权责任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与损害概念的区分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的功能第二节过错归责第三节无过错归责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一节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过错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列举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免责事由的适用一、一般免责事由二、特殊免责事由第三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第一节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高空抛物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五节监护责任的规定第六节物件责任的特殊规则第七节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附注:考纲内容以《民法典》实施后新版为参照。

侵犯财产罪专题教育课件

侵犯财产罪专题教育课件
A.有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有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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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题6: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企业 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个100元旳价格出 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 该企业造成4万元旳损失。对此,下列哪个 说法是对旳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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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题3: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
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旳一空房内,将丙
旳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逼迫丙答应
交付3万元旳要求。约二小时后,甲、乙
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
有旳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旳行为
构成何罪?(
)
刑法学 — 分论
A.抢劫罪
B.绑架罪
(1)将可移动旳财物,秘密转移到行 为人控制之下,而且脱离财物全部人或 持有人旳控制范围。
(2)经过传播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3)以牟利为目旳,盗接别人通信线
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
复制旳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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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与有关犯罪旳界线?
(1)盗窃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 价值数额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属 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旳财物,以致别人因负补偿责任而遭受财
产损失旳?
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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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2)盗窃信用卡后使用旳?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旳其他发票 旳?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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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抢劫特定财物可能构成其 他罪。
抢劫是双重行为:目的行 为与方法行为。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 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相关罪的认定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 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1)抢劫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3)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3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行为,虽未达到“数额 较大”,但情节严重的, 也适用本条规定,以抢 劫罪论处。
(3)诈骗罪成立要求数额较大。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3、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 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 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25章之三、诈骗罪PPT课件

第25章之三、诈骗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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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 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 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 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借贷、担保等),把 自己或第三人的财物交给了行为人。这种交 付使受骗者本人或第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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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系一物资贸易公司的供销员,得知一大
型商场急需一批长虹彩电投放春节节日市场后, 遂主动找到该商场负责商品采购的经理,谎称 其所在公司有一批积压的长虹彩电,因该公司 急需周转资金组织新的货源,愿以优惠价格出 售给该商场。因该公司的售价的确比市场上的 长虹彩电的价格低,双方遂达成协议。结果, 该商场后来发现买回的“长虹”彩电是假冒产 品,致使该商场组织买回的这批彩电长期积压,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三、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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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1.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 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4.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刑法课件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刑法课件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对象不
同;(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是:(1)侵犯的对象不同;(2)
实施行为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 八、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 二、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构成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财物,包
括不动产、动产;有体物、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 电话号码);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盗窃本人已被司法机关等依 法扣押的财物、或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的本人财物,均可构成本 罪侵犯的对象。
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 重的行为。
• 其主要特点是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如
砸毁、撕毁、压坏、或使财物灭失等, 数额较大也是构成要件。

•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
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 要注意划清本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 侵占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为标准。
• 七、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分论) - 二十五章起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分论) - 二十五章起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B)。

A .构成抢劫罪B.构成盗窃罪C .应以抢劫罪论处D.尚未构成犯罪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写一定的金额,到本厂会计处报销药费,累计达5000余元,某甲的行为构成了(C)。

A .侵占单位财物罪B .盗窃罪C .诈骗罪D.贪污罪3.某通信建设公司在铺设通讯电缆施工时,当地农民于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电缆线 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

于某的行为构成(B)。

A .故意毁坏财物罪B.盗窃罪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4.乙在一饭馆喝酒。

乙自斟自饮,喝得酩酊大醉。

甲见乙身边有一部手机(价值2100元),乃趁机取走,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B)。

A .构成抢劫罪B .构成盗窃罪C .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5.刘某携10万元现金去外地进货,到了目的地以后,刘某感觉携带现金不安全,于是就把钱交给当地的一个朋友黄某代为保管。

等到刘某要用现金找黄某要钱时,黄某矢口否认收到过刘某的钱,拒不归还该笔现金。

黄某的行为属于(B)。

A .诈骗罪B .侵占罪C .盗窃罪D.民事侵权6.甲乙二人晚上携带匕首潜入某超市准备抢劫,但进入超市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熟,于是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很顺利地盗得了数额较大的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A .盗窃罪B.抢劫罪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D.抢劫罪(既遂)和盗窃罪7.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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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侵犯财产罪经典案例

侵犯财产罪经典案例

侵犯财产罪经典案例侵犯财产罪在各国是被重点打击的犯罪,也是各国学者重点研究的犯罪种类。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侵犯财产罪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侵犯财产罪案例篇1: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天云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侵犯财产罪案例篇2:2009年3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驶至洙湖镇均张村后一废弃窑厂附近时,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停车,并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被害人王××的手机,后趁王二中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放在被害人王××的脖子上,向其索要现金200元。

被害人王××假称给被告人袁永兴拿钱,遂从其出租车上拿出一把砍刀。

被告人袁永兴见状拿着自己的水果刀和被害人王××的手机逃离现场。

次日下午,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拿200元钱交换其手机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害人王××的手机被追回。

侵犯财产罪案例篇3:被告人徐书兵,男,1976年8月4日生,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明塘村徐家冲53号。

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

在书的结尾部分,作者提出了预防和打击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的措施。 他建议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公安部门的打击力度,提高破 案率;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犯罪的氛围。
《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通过对这本书的 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和现实影响。书中 提出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对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 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书中还提到了一些 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如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完善法律制度等, 对于我们预防犯罪和维护自身权益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这本书让我受益匪浅。通过深入剖析这两类犯 罪,我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生活中, 我将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我也将积极宣传书中所学到的知识和理念,为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 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精彩摘录
《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是一本引人入胜的法律著作,作者通过对侵犯 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的深入剖析,揭示了这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现实影响。书 中不仅涵盖了法律条文、案例分析,还融入了作者的独到见解,使得读者能够全 面、深入地理解这类犯罪。
作者在书中明确指出,侵犯人身罪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其本质是侵犯人 权。这类犯罪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身体,更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和尊严。书中详细 分析了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侵犯人身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强调了保护人权的 重要性。
书中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的特点及其刑法适用。作者指出,侵犯财产罪的目的 是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书中对抢劫罪、盗窃罪等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刑法案例学习 第八讲

刑法案例学习 第八讲
1、犯罪客体——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A、暴力——人身权利 B、犯罪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也不能一概排除不动产。
抢劫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 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方法——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包括殴打、捆绑、伤害 等。 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有必要,胁迫随即转为 暴力 其他方法——是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用酒灌醉、 用药麻醉 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准抢劫罪
抢劫罪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 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 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一次犯罪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 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 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 行为人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 续实施入户抢劫。
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A、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盗窃枪支罪、 盗伐林木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 B、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也可以包括不动产 C、财物——有体物,无体物(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D、盗用他人电话号码打长途电话 E、偷拿自己的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算犯 罪 F、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 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应以盗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 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 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 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 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 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适用抢压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816-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

816-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考试《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一、考核目标研究生入学初试是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环节,为了贯彻教育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方针,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命题细则》及本学科特点制定本大纲。

对于本大纲所涉及考试内容,应试人员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考核内容能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能深刻领会相关知识、原理,并借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法律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二、考试主要范围【民法学】部分:1.民法总论了解:民法概念、历史、法源、功能,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民事主体分类及其意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程,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创新。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权利行使与救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死亡制度等;法人的概念与类型,法人的设立和能力制度(财产与责任、机关)、法人治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及其法律调整,特别法人制度,法人的清算等;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基本问题;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基本理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瑕疵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附款;代理的类型、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期日与期间、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基本规定;民法解释。

熟悉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与主体相关的责任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以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民法解释规则。

2.民法物权了解:物权的概念历史、物权法对于国有资产与民生保护的意义、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其他有关物权的特别法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占有的法律性质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法基本原则、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物权保护方法、所有权制度内容、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占有的基本制度内容。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侵犯财产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财产罪概述1.概念和构成(1)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2.种类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

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1)占有型。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2)挪用型。

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3)毁损型。

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

二、侵犯财产罪分述1.抢劫罪(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抢劫罪以公私财物为对象。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暴力方法。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b.胁迫方法。

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非法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认定以胁迫方法构成抢劫罪,必须注意两个条件:必须是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相威胁;威胁的目的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c.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财产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财产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财产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02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 全罪
03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 全罪
04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06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05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妨 1
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
2
第二十七章危 害国防利益罪
3
第二十八章贪 污贿赂罪
4
第二十九章渎 职罪
5
第三十章军人 违反职责罪
28.1复习笔记 28.2考研真题详解
29.1复习笔记 29.2考研真题详解
30.1复习笔记 30.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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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复习笔记 27.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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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十四章刑 罚概说
02
第十五章刑 罚的体系和 种类
03
第十六章刑 罚的裁量
04
第十七章刑 罚裁量制度
06
第十九章刑 罚的消灭
05
第十八章刑 罚执行制度
1.1复习笔记 1.2考研真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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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构成
• ⑶ 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是特殊主
体。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
• ⑷ 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侵犯 财产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具体包括三种:其一,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不法 所有为目的;其二,以挪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已有; 其三,以毁坏财物帷目的,即行为人并非意图占有财物, 而是意图毁损财物。
关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 即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 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 态的方法。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 ⒈ 这些方法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 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 力。如果不是直接针对他人身体施加影响力即没有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以抢劫罪论。 • ⒉ 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 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由被害人自己或与行为人无关的 第三者的原因而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行为人乘机掠 夺走财物的,只能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构成抢劫罪。 • ⒊ 这些方法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 占有财物而采取的。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过失使他人处于上述 状态,临时起意占有财物的,也不能作为抢劫罪论。 • 总之,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论是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 应当具有这样的一个共性,就是这些方法都致使被害人当场 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
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方法
• ⒊ 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的问题 • 暴力行为的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轻者可能无损健康或 仅仅是皮肉之苦,重者可能致人重伤,甚至致人死亡。我国刑法 对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并无限制,只要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 不敢反抗即可。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呢?即 为占有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的。这里涉及《刑法》第263 条关于抢劫罪中作为加重构成情形的“致人死亡”的理解,刑法 理论上一般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抢劫的暴力程度可以高达杀 人程度。对此,前面已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 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批复》作出了类似的解释,即行为人为 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 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刑法》第 263条的“暴力”在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既然包含故意杀 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 •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 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 一、抢劫罪 • 二、盗窃罪 • 三、诈骗罪 • 四、侵占罪 • 五、敲诈勒索罪 • 六、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 • 七、其他若干罪名
抢劫罪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 • • •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入户抢劫”的认定
• ⒈ “户”的含义及其范围 •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 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 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集 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公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 “户”。总之,这里的“户”应该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 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 室、仓库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的宅院的,进 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也视为“入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 关键点是何谓“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车和机关 单位内部接送职工的班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 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车 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 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这里之所以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外,而在大、中型出租车、 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要加重处罚,是因为该抢劫行为还危 机公共安全,而小型出租车乘坐人数有限,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 的公共安全,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些。 • 至于机关单位内部的班车,即使其乘坐数十人,也不属于法律上 所谓公共交通工具,在其中抢劫的,不能适用上述加重处罚的规 定,因为其上实施抢劫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影响力,相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较轻,后种情况下,被害人一般来 自四面八方,可能互不相识,一旦遭劫,社会影响力更广泛、可 责性更大。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 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 为以下三个类型: • ⑴ 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 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 强取型犯罪。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第三,骗取型犯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 • ⑵ 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 ⑶ 毁损罪。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
“入户抢劫”的认定
• ⒉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 这里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抢劫 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 入他人住所甚至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 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认定
• ⒊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 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 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 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加重的抢劫罪
• (一)“入户抢劫”的认 定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 上抢劫”的认定 • (七)“持枪抢劫”的认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 (四)“多次抢劫和抢劫 数额巨大”的认定 定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 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的认定 • (五)“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认定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 劫”的认定
加重的抢劫罪
•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八种法定加重情形。一般抢 劫罪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一 般抢劫罪的基础上又具有这八种情形之一的,就在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 这八种情形所构成的加重犯,既有情节加重犯,也有结果加 重犯。对这些法定情形,要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并结合相关司 法解释详细分析,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 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 定罪问题的批复》、尤其是2005年6月8日《关于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
• 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 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该“胁迫”具有两个 特征: • ⒈ 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 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 ⒉ 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 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也不属于 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了。 • 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 勒索罪区别的关键点。 •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 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 另外,同上述“暴力方法”一样,该胁迫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 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但也可以是在现场的与前者有近亲属或 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至于胁迫的方式,通常是有形有声的,也有 可能是有形无声的,可以使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的。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
• ⑴ 侵犯财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无主
物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所有权不明的财物也并非
都能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违法所得可以成为侵犯财产
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
• ⑵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公开 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 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主要有 以下几种客观表现形式: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 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 其二,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 为己有。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使财务的价 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 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 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退还而拒不退还,即不 履行退还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 • 就广义而言,侵犯财产罪属于经济犯罪,其危害结果具有经济 性。财物损失数额大小,是决定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社会危害程 度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处理侵犯财产案件,要研究 和掌握不同罪的定罪量刑的不同数额标准,并且和其他情节相 结合,综合判断。财产损失有两种具体表现:一是被害人财物 直接减少;二是被害人预期获得的财物未能获得。
“入户抢劫”的认定
•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侵入居民住宅中 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入户抢劫,就会使得因处 在封闭条件下的被害人孤立无援,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 及时发觉和救助,该行为侵犯多重法益,此时罪责更重。 • 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注意以 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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