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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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出现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盗窃行为转化成为抢劫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我国,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当中被认定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十分严谨,而且惩罚力度很大,因此,我们在具体分析共同盗窃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讨论什么是共同盗窃。

共同盗窃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实施行为包括盗窃的计划、实施,以及之后的销赃等行为。

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需要承担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犯罪分子会将盗窃财物平分,因此,难以确定某个人实际偷走了多少钱财。

从我国刑法角度来看,共同盗窃应该以每个人实际盗窃的金额来分别计算各自的刑责。

如果某一个人实际盗窃的金额超过2000元,那么他将被认定为犯有盗窃罪。

但是,如果共同盗窃的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默契,无法确定某个人实际偷了多少钱财,那么就会将所有人的刑责总和平均分配。

接着,我们来看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在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如果犯罪分子利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被害人逼不得已将财物交出,那么盗窃行为就会被转化为抢劫行为。

在中国的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盗窃的行为中,具有威胁、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导致被害人主动放弃抵抗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而其他人并不知情或没有参与,那么其他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只有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的那个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其他人只能被认定为共同盗窃罪。

但是,如果其他人在知道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后,帮助犯罪分子逃离现场,那么这些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应该全部承担刑责。

另外,如果共同盗窃的人中有多人在犯罪行为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那么这些人应该全部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其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人应该被认定为共同盗窃罪的犯罪分子。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害 致人重伤 或者死 亡 ’是 指只要 故意实施 了杀人 、 害行 为并且 抗 拒抓捕 或者毁灭 罪证而 当场使用 暴力或 者 以暴 力相威胁 的, , 伤 适 ” 意见》 明确 了 造 成 了致 人 重伤 、 亡后 果的 , 死 都应 负刑 事责任 。而 不是指 只有 用刑法 第二 百六十 七条 第二款 的规 定定罪 处 罚。 《 犯故意 杀人 罪、 故意 伤害罪 的, 负刑事 责任 。对于 司法 实践 中 才
பைடு நூலகம்
《 刑法 》 29条规 定 中的“ 盗窃 、 第 6 犯 诈骗 、 抢夺 罪” 是指 这三
种类推 解释 , 不能直接 用 于指 导实践 。要解 决实 际 问题 , 必 还
个 罪名还 是指 盗窃 、 骗 、 夺三种 具体 的犯罪 行为 ?如果 是指 须有立法 或者 有权解 释加 以规 定 。 诈 抢 罪 名, 只 有上述 三种 犯罪 才能转 化为抢 劫罪 : 若是 指具 体犯 则 倘 罪行 为 , 则包 含有上述 三种 具体犯 罪行为却构 成其他 犯罪 的也可
常 委会 法制 工作委 员会 20 年 7月 2 02 4日法工委 复字 【 0】 2 犯罪准 备 的, 以抢劫 罪定 罪 : 为人将 随身携 带 凶器有意加 以 2 2 1 0 不 行 号规 定 :刑 法第十 七条规 定的八 种犯罪 , “ 是指 具体犯 罪行 为而不 是 具体罪 名 。对于 刑法 第十七 条中规 定 的 ‘ 故意 杀人 、 意伤 犯 故 显示 、 为被害人 察觉 到 的, 接适用 刑 法第二 百六十 三条 的规 能 直 定定罪处 罚 ; 行为人 携带 凶器抢夺 后 , 在逃 跑过程 中为窝藏赃 物、
行为 ,依据刑 法是 应 当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的。 ”上文提 及 的最高检 情形 , 而是一般 的“ 以暴 力胁 迫” 的抢 劫 , 用刑法第 23条; 适 6 不显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转化型抢劫案研究:了解犯罪者的心态和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以及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改变和升级。

在这些复杂的犯罪中,转化型抢劫案是其中一种。

转化型抢劫案指的是在打劫过程中,犯罪者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使得被害人在犯罪现场进行转移财产等等。

近年来,许多专家都开始研究这种犯罪模式,并对其进行了数次分析和评估。

犯罪者的心态转化型抢劫案的特点是手段变化,这种变化背后是犯罪者的心态。

这类犯罪是由拥有一定技能和知识的犯罪者实施的,他们常常很好的了解被害人,并在袭击前搜集详细的信息。

此外,这种犯罪的犯罪者会更加倾向于暴力攻击,使被害人感到威胁,从而达到更好的控制。

影响因素许多因素都可能成为转化型抢劫案的影响因素。

这包括贫穷、缺乏正当工作,犯罪历史以及药物成瘾等等。

对于那些没有受过大学教育和已经有犯罪记录的人来说,他们更明显的会选择转化型抢劫。

理论上,他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容易寻求非法收入,因为工作和为生活收入而奋斗的成本太高了。

案例1. 纽约市的萨曼莎(Samantha)在去年夏天成为一名被害人。

当她走在曼哈顿一个繁忙的街道时,一名马戏团表演者靠近她,并告诉她前面有一条蛇,然后炫耀起来并要求她购买表演照片,从而成功地使她分散了注意力,让她的首饰被偷走。

2. 一对夫妇在一个食品店购物时,遇到了两个犯罪团伙。

其中一个人把他们的钱包偷走,然而在一个漫长的追逐战和斗殴中,这对夫妇一直试图拿回自己的钱包。

3. 卫兵们保护唐人街区内的一家珠宝店,但这并没有阻止犯罪分子将所有的珠宝逐个清空。

据了解,窃贼使用了一种无法被侦查的技术来进行犯罪。

总的来说,由于工作和犯罪活动成本过高的原因,犯罪分子总是寻找其他的收入来源。

在这一背景下,转化型抢劫案的情况不断上升,而对这种犯罪现象的调查和研究也越来越重要。

在将转化型抢劫案作为研究对象时,需要思考非法收入的渠道和犯罪者的行为模式。

了解犯罪者的行为模式和动机有助于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

最新-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精品

最新-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精品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我国刑法第269条(原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3月16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而该批复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批复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

并且由于转化型犯罪涉及转化前犯罪行为、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所以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比较复杂,存在一系列难点问题。

本文在对笔者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试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实务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奶教帧?>一、案例事实2001年11月10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滁州市东城根25号张某文家,正在盗窃院内一辆自行车时,被住户耿某某发现。

吴某某丢下自行车遛出张家,户主张某文、张某芳姐妹和耿某某追出将其围住,责问其干什么这时邻近住户曹某某路过,让张某芳报警,张即打“110”报警。

吴某某见欲跑,被曹某某拽住其衣领,吴某某向曹某某脸部猛击几拳后逃脱,后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曹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但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及犯罪形态引发不少争议。

二、问题探讨1、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本案盗窃对象是一辆价值不足千元的自行车,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犯罪性质是否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涉及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转化前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论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罪【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独立于普通抢劫罪之外、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行。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一项法律拟制之罪,法律必须严谨的设置定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的考虑因素。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对转化型抢劫罪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有的规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相关问题的处置不同。

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议。

因此,专题研究转化型抢劫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立法完善1目录一、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 (2)(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 (2)(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 (3)(三)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转化型抢劫罪之主观条件 (7)四、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 (8)(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8)(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9)五、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引言本文的写作以现实为基础,以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为主要目标,主要围绕司法实践如何严谨科学地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为中心内容而展开。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原本打算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人,在犯罪过程中意外或者故意地将行为升级为抢劫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严重的罪行,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抢劫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也就是说,犯罪人在犯罪之初是否就打算进行抢劫行为,或者是在犯罪过程中才决定将行为升级为抢劫。

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才决定升级为抢劫,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2. 犯罪行为的实质
需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证据。

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可以帮助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特别是需要对犯罪人的行为态度进行分析,例如是否有故意将原本犯罪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分析的过程,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犯罪行为的实质和犯罪行为的证据等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能够明确证明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抢劫,才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转化型抢劫 毁灭罪证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 毁灭罪证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毁灭罪证的理解
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聊聊“转化型抢劫毁灭罪证”这个事儿。

你说啥是转化型抢劫啊?举个例子哈,就好比小明本来是小偷小摸,偷了人家东西,可被人发现后,他为了逃跑,竟然暴力抗拒抓捕,那这时候他的行为就从单纯的盗窃变成抢劫啦,这就是转化型抢劫。

这多可怕呀,本来可能只是个小过错,这下性质可就严重了。

那毁灭罪证又是咋回事呢?哎呀,就好像小李犯了事,做贼心虚呀,他就想尽各种办法把那些能证明他犯罪的东西给毁掉。

比如说把作案工具藏起来或者扔掉,甚至去销毁一些关键证据,这就是毁灭罪证哟!这像不像在拼命捂着自己的小秘密呀,可纸哪能包得住火呢?
咱就说,如果是你碰到了这样的情况,你会怎么做呢?会不会也一时糊涂去做这些蠢事?
转化型抢劫和毁灭罪证,这可真是让人又气又无奈啊!这不就像是个无底洞,一旦陷进去,想要爬出来可就难喽!想想那些因为一时冲动做了这些事的人,他们后来得多后悔呀!咱可得引以为戒,别去触碰这些红线。

咱要
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坦坦荡荡地做人,多好呀!不然,等真的犯了错,到时候再后悔可就来不及啦!
我觉着呀,咱一定得明白这些行为的严重性,时刻提醒自己别走上歪路。

别因为一时的贪婪或者冲动,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平平安安、顺顺利利的呀!。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又称“文化财富抢劫罪”,是指在抢劫、盗窃或掠夺文化财富时,破坏、毁灭或非法转移到他人手中的行为。

这些文化财富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历史建筑、古董、手稿、文物等。

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故意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的人是有意识地进行这种活动的。

这种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获得钱财或满足自己的自私欲望,犯罪的对象通常是国家或私人收藏家和博物馆。

由于文化财富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因此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成本也随之增加。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式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抢劫和盗窃。

抢劫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夺取文化财富,包括强制、威胁、伤害等手段,目的在于让目标投降或者直接夺取财富。

盗窃则是指在发现艺术品、文物、古董等文化财富后非法入侵其所在的场所,进行窃取的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更加狡猾的转化型抢劫罪行形式,如化名出售、非法买卖、走私、贩卖伪造艺术品、伪造博物馆文物等。

在全球范围内,转化型抢劫罪已经成为重要的犯罪问题。

由于文化财富不可替代性和不能复制性,使得它们成为了具有极高价值的资产。

在国际上,各种组织和机构已经开始广泛的开展打击文化财富犯罪的行动。

各国政府也在逐步完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加大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打击力度。

在中国,文化财富的数量和价值都非常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贪污腐败的温床。

国家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维系文化的积极行动。

中国将文化和经济相结合,通过艺术品展览及拍卖等形式,带动文化项目的发展,留住“圈内”资源。

此外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化财富的保护工作,警民联动,加强监管和执法,切实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

总之,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威胁世界文化瑰宝的罪行,需要全球共同打击。

只有加强维护文化财富的安全,才能保证人类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

转化型抢劫罪不仅是对文化财富的犯罪行为,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破坏。

文化财富经过长时间的沉淀和积累,拥有无法复制和替代的重要价值,它们的保护和传承是全人类的历史责任。

转化的抢劫罪是怎样的

转化的抢劫罪是怎样的

转化的抢劫罪是怎样的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转化型抢劫罪虽然是抢劫罪的一种,但又与普通抢劫罪有所不同。

那么,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呢?我国刑法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上文可知,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较普通抢劫罪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只要行为人有该犯罪行为人,均以抢劫罪论处。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

”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探讨转化型抢劫罪

探讨转化型抢劫罪

探讨转化型抢劫罪摘要: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属难点,争议也颇多。

本文对转化性抢劫罪的概念、类型、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的异同、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分析、主观条件的分析、既遂与未遂标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现行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认定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对于该条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利于立法完善。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一般理论(一)概念。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目前刑法学界暂无统一定论,笔者姑且将其概括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所属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任一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特征,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由于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双重客体--财产权和人身权,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行为。

(二)类型。

转化型抢劫罪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的区别。

1、主观条件的不同。

前者: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

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后者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暴力”的使用目的不同。

前者是在先实施了犯罪行为获得财物以后,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后者先使用暴力在先,其目的是为占有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是以侵犯人身权为手段达到损害他人对所属财物的控制。

后者:转化型抢劫罪是行为人先实施其他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之后,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在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下使用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方式达到剥夺他人所属财产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研究

目录题目。

(3)前言。

(3)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符合刑法原则。

(4)二、转化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4)(一)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5)(二)转化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6)(1)所谓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

(6)(2)另一个条件就是时空条件,所谓的时空条件是指这种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

(8)(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10)三、转化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11)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12)注释、参考文献。

(13)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研究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在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属于难点,由于此罪涉及到转化前犯罪行为和转化后犯罪行为及转化条件等问题。

因而增加了实践把握这类犯罪难度。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对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分析、主观条件的分析、既遂与未遂标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现行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在目前学术界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谈论比较多,司法实践对转化抢劫的处理也很常见,笔者以下试对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当场暴力本文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在目前学术界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谈论比较多,司法实践对转化抢劫的处理也很常见,尤其在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性认定上增加了实践把握难度,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刑法的立法精神,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以及犯罪完成形态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刑法的规定应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

而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与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论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刑法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类似的情形称之为追并犯。

但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本文旨在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转化型抢劫罪作一些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对于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只限于盗窃犯,且其盗窃罪并无“数额较大”之限制,我国刑第269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件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与此相对应针对实践中的案件,也有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如蒋某,1999年2月至一农户家,盗窃人民币4元,正欲离开时,被农户主人的侄女宋某(20岁)碰见,蒋某从碗柜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宋某头部连砍数刀,宋某向其求饶,但蒋某不从。

后宋某趁机逃离,蒋某被抓获。

此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蒋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我们认为,应从立法和实践的视角对上述观点进行细致的分析。

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转化型抢劫的概念在近年来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许多人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法。

转化型抢劫是指在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思想、情绪或言语的影响,使被害人自行或被动地将财物交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然而,是否存在未遂的转化型抢劫呢?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进行探讨。

转化型抢劫源于心理学研究,它的本质是通过心理学手段使被害人屈从于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从而达到抢劫的目的。

转化型抢劫以“思想控制”为手段,常常是在行凶人身上加以施行。

在转化型抢劫中,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将财物交出来,有时候仅仅需要借助一些言辞、行为或者自己的气质等方面来影响被害人的思想,使其产生恐惧、不安、疑虑、惊慌不安等等,从而使被害人自愿慷慨解囊,将财物赠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未遂的转化型抢劫?研究表明,未遂的转化型抢劫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

虽然转化型抢劫的手法看似难以发现,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实施转化型抢劫时,受害人并未完全屈服于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发生了一定的抵制,因此,转化型抢劫往往没有真正完成。

许多被转化型抢劫嫌疑人尝试行骗时,被害人十分警惕,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意图没有实现。

这些未遂的转化型抢劫虽然没有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却给被害人带来了恐惧、不安等心理上的损伤,同时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在防范和打击转化型抢劫方面,我们应该重视预防方面的工作。

目前,社会各界正在探索有效的转化型抢劫预防和打击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次,对于潜在的受害人应该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对于犯罪嫌疑人应该加强相关法律几的监管和打击。

同时,尽可能对人群的心理素质进行提升,提高人们对于犯罪手法的识别能力,减少对于这种手法的诸如恐惧、不安等负面情绪的产生。

还有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预防其转化型抢劫犯罪。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别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怎么理解,即是否必须差不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要紧体如今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的立法本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动身,再思考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别要求数额较大,也别要求构成犯罪。

理由:既然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没有强调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关于这种转化事情就没有必要强调达到数额较大程度。

何况从司法解释看,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别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于怎么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指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峻的,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现行刑法在此咨询题上未作修改,故该司法解释仍可适用。

〔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其数额达到较大时,不管其是否犯罪既遂,都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规定多次盗窃能够构成犯罪,因此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次数多的,也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理由:刑法第269条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立法本意要求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何必须构成犯罪,尽管两高有司法解释,但是此解释是在刑法修订往常出台的,是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罪行法定原则时颁布的,司法解释违背立法本意。

别能以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的限制,就据此确信转化前的行为也别需要数额较大。

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

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

AbstractTransformed robbery is a kind of special criminal.There are many disputes about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transformed robbery in theorists.In judicial practice,different judge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ransformed robbery ' s subjective constitions,objective constitution and main elements,therefore it cause different kinds of judgement in the same case.So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transformed condition,to avoid under-punishment or upon-punishment,safegugrding judicial justice.This text integration of practice and related laws of foreign,shall be from criminal behavior,violence, “to conceal the booty ” and “distory the criminal”,subject component to make more definite view.Key words: transformed robbery ;transformed condition ;violence ;criminalntent完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探讨《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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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探讨内容摘要: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属难点,争议也颇多.本文对转化性抢劫罪得概念、类型、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得异同、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分析、主观条件得分析、既遂与未遂标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得法律规定、现行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等十个方面得咨询题作一些探讨.关键词:转化型抢劫认定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得情形,在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该条得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得咨询题.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转化型抢劫罪得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等咨询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利于立法完善.一、转化型抢劫罪得一般理论(一)概念.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得概念,目前刑法学界暂无统一定论,笔者姑且将其概括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所属财物为目得,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得任一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得特征,然而随着客观条件得变化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得行为,由于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所爱护得双重客体--财产权和人身权,符合刑法意义上得转化型抢劫罪得构成要件,刑法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责备得行为.(二)类型.转化型抢劫罪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转化而成得,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出于某种目得接着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得.(三)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得区不.1、主观条件得不同.前者: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得目得,是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得主观条件.后者主观方面只能由有意构成、同时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得目得.2、“暴力”得使用目得不同.前者是在先实施了犯罪行为获得财物以后,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后者先使用暴力在先,其目得是为占有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得行为,其行为是以侵犯人身权为手段达到损害他人对所属财物得操纵.后者:转化型抢劫罪是行为人先实施其他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之后,由于客观情势得变化,在自己主观意志得支配下使用侵犯他人人身权得方式达到剥夺他人所属财产得行为.二、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条件分析(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依照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得前提条件是行为人首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关于这一点理论界有不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得程度而非其他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得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得犯罪程度.持第一种观点得学者认为对刑法第269条得理解应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提倡得“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得要求,既然刑法第269条差不多明确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得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则对此规定不能放松行为界限,更不能另作他罪论.持第二种观点得学者认为该前提条件规定过死,假如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由于刑法得价值在于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爱护人民得利益,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不利于更好地爱护广阔人民得利益,假如因固守文字通常含义将不利于刑法习惯社会得进展,犯罪得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法律爱护得社会关系能够对法律做一个扩张性得解释.转化型抢劫罪和典型抢劫罪得行为结构仅是形式不同,而实质一致,基本上手段行为和目得行为得结合,都从主客观方面揭示了抢劫罪既劫人钞票财又侵害人身得构成特征.因此,盗窃,诈骗和抢劫行为只要达到严峻危害社会得程度,就有可能实现向抢劫罪得转化,而不需要行为必须够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得意见》中关于转化型抢劫得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得,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得5种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笔者认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得前提下不应硬性理解为盗窃,抢夺,诈骗犯罪,应将其界限放宽而定位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因为,第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属于相对得罪刑法定原则,而非绝对得罪刑法定.从相对得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来解决犯罪咨询题,是符合立法者得本意和罪刑法定原则得精神.第二,从犯罪构成特征来看,转化型抢劫罪和典型抢劫罪得行为特征仅为形式不同,但实质一致,这类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既公私财产所有权及他人得人身权利,客观上都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得方法,只只是二者在主观心理上存在事前有意和事后有意之分.但不管是事前有意依然事后有意都不能掩饰其行为得内在本质,可不能妨碍对其行为得定性.至于目得不同,也可不能妨碍定罪,因为在刑法中目得是一个考量行为人犯意表示程度得“意图或超出内在倾向”得超过得主观要素.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尽管在“不一致得构成要件”下存在差异,而导致主客观不一致,但并不违反主客观一致定罪原则,因为此目得并不是构成犯罪得必要要件.综上所述,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处罚是可行得.(二)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分析.依照刑法第269条规定可得出转化型抢劫罪得客观条件具有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之分.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得.所谓“当场”,有得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得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得地点,有得认为除行为现场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得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得范围,通讲认为“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得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得过程.”而有得学者对此观点进行了补充,认为“刑法第153条得当场是时刻因素与空间因素得统一,是对适用刑法第263条得时空限制”.笔者认为,认定当场时应注意行为在时刻上得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因此,对当场得理解是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得范围.对转化型抢劫罪得“暴力”是否与典型抢劫罪得“暴力”作“手段达到足以抑制对方抵抗得程度”得理解与表达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得.多数学者认为,本罪同典型性抢劫罪有相同程度得罪质和危害性,尽管时刻先后不同,但罪质相同,具有关联性,因此,暴力,胁迫得程度也应相同.个不学者认为,本罪一般是在差不多取得财物后施暴力,胁迫手段,即能达到目得,因而,对本罪得暴力程度应从严掌握,其程度能够轻于典型抢劫罪.笔者综合分析认为对暴力得理解不能以目得得行为和手段行为实施得先后得不同而论及,典型抢劫罪得目得是占有而且手段行为与目得行为同时实施,就认为其暴力程度强,而转化型抢劫罪目得与行为不一致就认为其作案动机恶性较轻,暴力程度就弱.(三)转化型抢劫罪主观条件得分析.刑法第269条规定,成立本罪得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得区不(如前所述).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得目得得理解,观点不一,综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所谓“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阻止非法所得得财物不让失主及他人夺回去,而不是指将赃物放在自己家或他人家里隐藏起来.“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得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得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销毁其因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而在作案现场遗留得痕迹或其他物证,书证,以免成为定罪得证据,以掩盖其罪行.从以上三种目得,行为人只要为其中一个具体目得而当场实施或以暴力相威胁得,即符合成立该罪得主观条件.(四)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咨询题,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得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得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得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得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得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得标准.具体讲来,确实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假如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确实是转化型抢劫罪得既遂,反之确实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得目得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假如是基于幸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得目得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得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爱护、操纵赃物得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幸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得目得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得标准.区分转化型抢劫罪得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得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得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得未遂.此外,暴力作用得对象不同,其情节也有差异.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针对得不是一般群众,而是执行抓捕任务得执法人员,这时,行为人侵犯得客体性质起了变化,不是一般意义上得人身客体,已转变为对抗执法机关得执法活动,关于这种情况也应作为认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峻”得一个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法律规定及立法完善(一)有关转化型抢劫罪得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69条和第267条分不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得,依照本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得,依照本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这些规定能够看出,在我国转化型抢劫罪中有两种情形,一是准抢劫罪,即第269条规定,这与前面论述得有相通之处,是转化型抢劫罪标准形式;二是拟制抢劫罪,即第267条规定,称其为拟制抢劫罪,在于这种犯罪与传统抢劫罪和标准抢劫罪行为特征有所差异.(二)现行立法缺陷.1、关于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得规定失之过严,致使打击面及打击力度过大.按现行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抢夺得过程中携带凶器得,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显然过于严苛.笔者认为,典型抢劫罪得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转化型抢劫罪也应符合这一特征.所谓“携带”,在实践中存在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亮出凶器进行抢夺,显然对被害人构成胁迫或精神强制,符合典型抢劫罪得特征,因而以抢劫罪定罪处刑是恰当得.但在第二种情况下,暗藏凶器因不为被害人所感知,因而可不能令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即可不能产生胁迫等精神强制效果,也确实是讲,暗藏凶器抢夺实质上不具备典型抢劫罪得构成要件.暗藏凶器抢夺得社会危害性实质上与典型得抢夺一样,故对这类型抢夺,应看其是否符合抢夺罪得构成要件,符合得则以抢夺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将暗藏凶器抢夺得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该行为人来讲,是加重了其刑事责任,归根到底,是有违于罪责刑相习惯原则得.2、关于积极转化型抢劫罪得规定失之过宽,导致对这类犯罪打击面过小,打击不力.依现行刑法,积极转化型抢劫罪得转化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得先前行为须已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因此,假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得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而为了窝藏、拒捕等目得而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得方法,且其使用暴力未致人轻伤,那么,其既不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和有意损害罪.然而,这类行为实质上完全具备典型抢劫罪得构成要件.其一,这类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注意:抢劫罪对侵犯得财产很多额起点得要求)及他人得人身权利;其二,客观上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以暴力相威胁)得方法.这类行为得社会危害性与典型抢劫罪得社会危害性相当,而大于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即是讲,这类行为具备犯罪得本质特征----严峻得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未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未规定这类行为应受刑事处罚,使这类行为欠缺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无法从刑事上对这类行为给予打击,失之过宽,甚至能够讲,这是立法上得漏洞.按一般逻辑,社会危害性越大,其罪则越重,其刑亦越重.现行刑法未将社会危害性大于盗窃、诈骗和抢夺罪得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显然是不合逻辑.3、从该罪主体得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来看,也是明显不合理得.如前所述,按现行刑法对特别类型抢劫罪得规定,因为特别类型抢劫罪不以行为人实施得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为转化前提,因此对犯罪主体得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与典型抢劫罪得要求一致,即年满14周岁,而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得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先前得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须独立成罪,故对犯罪主体得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与盗窃、诈骗、抢夺罪得犯罪主体要求一致,即年满16周岁.[13]如此一来,便出现了如此得局面,转化型抢劫罪与特别类型抢劫罪及典型抢劫罪同属抢劫罪,但对犯罪主体得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却不同.(三)转化型抢劫罪得立法完善.笔者认为,刑法得规定应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事相习惯原则.而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得规定,仅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而与罪责刑事相习惯原则相违背.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刑法相关条文应作以下相应得修改:将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得,依照本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携带并明示或暗示凶器进行抢夺得,依照本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将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得,依照本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得,依照本法第263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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