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监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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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盘指南
一、前言
为规范本事务所审计业务过程中监盘程序的执行,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等相关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释义
1本指南所称监盘,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项目的信息,通过观察、检查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的盘点过程及相关信息,以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2审计人员在实施监盘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三、监盘决策
1审计人员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监盘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同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
2原则上审计人员必须实施监盘,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实物资产对财务报表不重要,若不实施监盘,应在裁减审计程序时对不实施监盘的原因作详细说明。
如果认为监盘很可能无效或无法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监盘的内容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对下列实物资产实施监盘程序:
1现金、银行存单、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存货、生物资产、工程物资;
2重要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监盘的内容包括:
1了解上述被盘点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内容、性质、资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了解与资产相关的内部控制;
3评估与资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4查阅以前年度的资产监盘工作底稿;
5考虑实地察看资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资产;
6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7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资产盘点计划。
以上程序的执行应结合被盘点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可以与其他审计程序相结合,也可以将一些程序作必要的裁剪、合并。
五、监盘的范围
在审计现场工作日,针对实物资产的重要性,确定盘点范围,通常提请被审计单位对现金、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存货、生物资产应进行全面盘点,审计人员实施监盘程序。
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抽取的样本实施监盘。
六、监盘程序的实施(不含存货)
1了解实物资产的保管制度和责任人,选择适当的盘点/监盘时间。
如现金、银行存单、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等应利用业务较少的时间(如刚上班或临下班)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盘点,应在通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后立即实施。
2要求客户盘点前需取得盘点日当日或上一日的实物资产记录;上一日到报表日间的资产变动记录;盘点日当天未入账的单据。
3实物盘点应由被审计单位的人员执行,审计人员应观察盘点的全过程,当盘点过程中存在疑问或程序执行不当,可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盘点结束后应要求保管人、财务负责人在盘点现场对实物盘点结果进行确认。
4通过合理的检查程序确认资产变动记录的准确性,核实未入账单据的可靠性,确认盘点日到报表日实物资产的变动情况,通过计算获得报表日实物资产的数量,与报表日账面记录核对。
七、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要求不予盘点的处理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要求对实物资产不实施盘点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当分析管理当局要求不实施盘点的原因,主要包括管理当局是否诚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
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实物资产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因素。
审计人员其次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1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合理,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实物资产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无法实施监盘,审计人员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不予盘点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可以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划分。
属于主观原因的,审计人员应该视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风险为高,按照程序2执行;属于客观原因的,审计人员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程序1执行。
八、附则
1本指南仅适用于审计中的鉴证业务,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监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可参照本指南办理。
2本指南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3本指南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各种类型盘点模板(供参考,可依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1库存现金监盘记录表
2银行存单监盘记录表
3应收票据监盘记录表
4有价证券监盘记录表
5投资性房地产抽盘记录表
6固定资产抽盘记录表
7在建工程实地检查记录表
8生物资产监盘记录表
9存货监盘
专业技术委员会
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