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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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治理方法》修改对比稿

国家质检总局修改后的《认证机构治理方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治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对《认证机构治理方法》(质检总局令第141号)进行了修改。要紧修改内容体现在:

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治理方式。一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治理;三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四是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五是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六是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同时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三、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刻。一是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二是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三是认证机构需要连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

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连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四是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四、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同意社会监督。

附件《认证机构治理方法》修改对比稿

注:表中红色字体为该条款修改前的内容,带底色红色字体为修改后的内容;现条款中为空白的则表示该条款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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