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中不动产抵押制度探析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践困境与法制完善一直以来,由于缺少抵押物,我国农民土地投资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力或存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很低,从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的有12. 9 %,从其他银行贷款的有0.9%。
有学者作过估算,我国尚有将近30万亿元价值的村镇住宅和100万亿元价值的土地资产因处于资产评估体系之外而沉寂在农村土地上。
如能通过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将上述潜在的农村土地资产盘活,就将大大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抵押正是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有效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而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都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些政策性文件为农村集体土地抵押融资予以了肯定,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封闭性而实现农村土地抵押,法律制度层而应提供何种支持,如何进行引导和规制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分析(一)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这种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水平。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设计,亦不能超出建立在当下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和基本利益格局,更不能脱离农民在土地权利问题上的文化观念和习惯心理。
现行立法要做的不是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形态,而应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考虑如何改革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激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权能和拓展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途径。
法国的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方式实现。
日本陆续出台了《日本农地法》,《日本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日本新农业基本法》等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以鼓励包括抵押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在担保实务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措施。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解决。
以下是不动产抵押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 权利人不同意抵押: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有权处置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能不同意将其不动产进行抵押。
解决方法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增加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例如增加担保责任人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2. 抵押范围问题:不动产抵押应该明确确定抵押的范围,包括具体的不动产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解决方法是明确抵押的范围,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抵押物评估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如果评估价值与要债主张的债权金额相差较大,可能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完全覆盖债权。
解决方法是进行准确的评估,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价值。
5. 不动产权属证明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无法提供或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抵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解决方法是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手续,并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 不动产后续权益转移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后,债务人可能会转移不动产的权益,例如出售或转让。
如果债务人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可能会导致抵押权失效。
解决方法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并在转移时进行相应的抵押物注销手续。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上述问题,并逐一解决。
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抵押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分析
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产权意识越发明显,尤其对不动产的权利愈发重视。
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不动产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完善和实际交易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引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国家对各项权益的立法和管理,也使人们对不动产抵押权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升,下面就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根据中国《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国家机关,因此不动产登记行为具体国家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记录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法定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中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结构所有权,森林,森林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海洋使用权,抵押,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不动产。
2不动产抵押的概念不动产抵押是不动产登记所包含的权利之一。
它指的是不动产作为担保进行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形式,因为不动产特殊属性,抵押人不转让拥有的对象可以达到相应的目的,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规定,抵押在登记时确定。
不动产抵押没有经过登记,抵押不发生效力。
抵押是抵押权人优先担保的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在同一财产中存在多种权利时,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所有权利,财产优先受到补偿,在其自身权利实现前,其他权利持有人无权行使权利。
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森林,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细则根据登记模式提出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分类:可不动产抵押权初始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等。
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农村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进行登记备案,确认权属和权利、任用地信息的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是国家为了有效保护农村不动产权,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然而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农村不动产登记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和有效性。
有必要对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信息不完善。
由于农村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信息的获取渠道有限,数据严重滞后落后,不少地区的土地、林地、不动产权利关系、耕地占有权争议、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缺乏统一标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缺乏统一规范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地登记制度不统一,没有共同的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数据归档和管理标准,不利于信息共享和交换。
3.权属纠纷在农村不动产中,存在大量的权属纠纷。
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不明确,记录不规范,易引发纠纷,给农村不动产的开发和利益的维护带来障碍。
4.登记流程复杂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复杂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目前,不少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繁琐,审批程序复杂,需要多次申请、多个部门审批,费用高昂,时效较长,不仅增加了广大农民的经济负担,也降低了农村不动产登记的便捷性和效率。
5.技术设备滞后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着技术设备滞后的问题。
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条件限制,登记工作使用的设备、技术与城市有较大差距,不仅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也限制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化的发展。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解决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去数据化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整合各级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信息、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土地利用信息等,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一、概念定义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
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
(二)一物多抵的风险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
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
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
(三)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
(四)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抵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金融机构对抵押贷款的安全性而建立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以下是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一些内容:1. 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设立通常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在不动产抵押交易中的各方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 抵押法律条文:不同国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可能会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抵押的法律效力和程序。
2. 登记主体:- 登记机构:不动产抵押登记通常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该机构负责处理和管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务。
- 权利主体:抵押权利主体通常是抵押权人(通常是贷款方或金融机构),贷款人在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依约行使抵押权。
3. 登记程序:- 申请和审批:抵押权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申请通常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
- 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权利变动得到正式记录。
4. 登记内容:- 抵押标的:抵押登记记录了抵押的具体不动产标的,包括房地产、土地等。
- 权利限制:登记中会明确抵押权人对不动产的抵押权利,包括金额、期限等限制条件。
5. 登记效力:-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起到公示作用,使得第三方能够知晓该不动产已被抵押,降低不动产被重复抵押或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 法律效力:抵押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确保抵押权人在不动产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6. 登记费用:- 登记费用:不动产抵押登记可能涉及一定的登记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通常由相关法规或登记机构制定。
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
在具体实施中,各国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的制度和流程可根据各地法规而有所不同。
我国涉农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最新)
摘要: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正在向市场化经济进行转型,其农业产业化起到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而其中,在进行农业产业化时,贷款则是其重要的施展方式。
然而,目前我国的涉农贷款在供给与需求上却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这对我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本文简单分析涉农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给予系统的分析,从而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涉农贷款问题措施目前,随着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结构的有效调整,我国的传统农户信贷在某种程度上对资金需求逐步增加。
我国在开展三农工作时,我国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其经济上的帮助。
但在涉及到信贷款问题上,由于我国的一些银行常常会选择那些具备着大规模、高发展、前景好的大型企业,因此,对于基础农村中的那种具备着规模小、效益低、受季节制约、高风险等自发性经济与小户型经济体式,银行从自身的安全性利益来考虑,往往对涉农小额保证类等贷款投放相对较少,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基础经济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涉农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一)资金需求率的增长过快目前,通过我国对农业发展的大力支持,使得我国农业的产业化速度提升了,还使得我国的传统农业越加的像经济农业靠拢了;现阶段,农村中的许多基层组织在对其农业经济进行扩大化发展时,常常会利用委派代表、经济合作、统一购买等方式来达到目的,进而帮助农民在以往的分散性经营方式上向规模性经营方式过度。
其中,农村开展这种规模性的经营方式对其农业发展的产业化会起到非常大的推动效果,然而这在扩大就业和对农村的劳动力进行转移时更间接加大了其对涉农贷款的资金需求。
(二)涉农贷款的供给不足现阶段,由于国家金融机构的改革,以及对其风险管理的意识渐渐强化,这便使得银行对农村的涉农贷款业务中的资金供给的增长比例相对减小了,特别对是规模小、效益低、受季节制约、高风险等自发性经济与小户型经济体式贷款往往审慎介入。
而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对风险管理的手段规范化,这便使得一些基层的银行在信贷问题上面的审批时间及要求增加了,甚至上收审批权限,特别是在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的投放力度相对其他经营性贷款有所递减,这便使得涉农贷款问题进一步恶化了;虽然我国开设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但是由于一些政策、设施、结算手段等原因,使得其无法将应起到的作用展现出来。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不动产抵押是担保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措施,通常指的是将不动产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以保障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抵押可能涉及到一些常见问题,包括抵押物的选择、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的优先顺位等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担保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抵押物的选择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物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借款人往往要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贷款人则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是否足以覆盖借款金额。
在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的稳定性: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其价值是否稳定,是否易于变现。
比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动产比较稳定,而工业用地、农田等就不太稳定。
2.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的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价值要比市场价值略低一些,以防止市场波动对抵押物价值的影响。
3. 抵押物的质量:抵押物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抵押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抵押物的稳定性和价值。
二、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抵押登记手续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办理,程序较为繁琐。
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不动产的权属证明,以证明借款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2. 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贷款合同,以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3. 抵押登记手续费:抵押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成本之一。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才能确保抵押权的效力,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才能得以保障。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抵押权时,需要确定各抵押权的优先顺位。
一般来说,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顺位较高,先办理的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
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 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先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现状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业务之一。
然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评估体系不健全: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抵押物处置难: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较大,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 金融服务滞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难以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农业产业链不完善:农业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不健全,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抵押权的实现。
3. 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4. 金融服务体系落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落后,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降低法律风险。
2.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该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然后从现状分析、影响因素、对策、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建设等方面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深入探讨。
在总结了研究的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现状分析、因素影响、对策、风险评估、监管机制、启示、未来方向、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质和农民的相对薄弱地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农村土地资源的碎片化和流转难度加大了土地抵押品的评估和定价。
由于土地资源分散,有些地块可能小到无法独立进行经营,这就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土地价值的评估难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存在着多地共有、权属争议等问题,这使得土地抵押品的法律风险增加。
由于农民的融资需求较大,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不足,导致对于土地的评估和监管不到位。
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可以为改善农村土地融资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其存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评估其风险,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通过本研究,旨在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目标做出贡献。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存在的问题作者:宫斌来源:《山西农经》2020年第06期摘要:近年來,我国对“三农”问题愈发重视,对农业类的商业银行贷款也加大了开放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同时商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也存在很多问题。
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三农”发展。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6-0155-02;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43 ; ; ; ; 文献标志码:A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涉农贷款是以抵押贷款为主的金融业务,这种理念在业内根深蒂固,要想在短时间内有所改观,还较为困难。
随着我国农业不断发展,农业与金融领域的合作不断加深,不同群体对银行涉农贷款的多样性需求逐渐提高,促使我国商业银行的涉农贷款向着多样化方向发展[1]。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涉农贷款的产品定位存在偏差在涉农贷款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国情、商业体制、传统经营理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对其涉农贷款的定位还不够明确,在涉农贷款的经营理念上还存在偏差[2]。
近年来,随着涉农贷款在我国兴起,商业银行已逐渐认识到了涉农贷款对银行发展的重要性。
但是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还是以存贷款的利息差收入为主营业务。
涉农贷款只是作为银行一般业务的补充,在业务发展上不够重视,阻碍了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的发展[3]。
同时,商业银行在涉农贷款多样性的延伸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在很多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定位上还存在很大的偏差。
我国商业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发展理念方面,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忽视了涉农贷款的利润计算和产品设计。
当前,商业银行的很多涉农贷款仍是不收费服务,随着当前人工费和工作量的增加,劳动成本也随之增加。
但无偿服务导致银行的收益没有增加,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员工办理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使得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得不到提升,不利于涉农贷款的可持续发展[4]。
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保护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财产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不动产领域中,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可以保护个人或企业的不动产财产安全。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方式,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
这种登记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抵押担保,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助于防止债务人恶意变卖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如果没有抵押登记,债权人将难以得到抵押担保,可能会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2. 提高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度借款人的不动产资产已经抵押给了债权人,在返还借款的过程中,借款人更有动力提前还款,以免抵押物遭到变卖。
3. 有助于对不动产财产进行管理通过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人们对不动产的抵押情况有了准确掌握,就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不动产财产。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也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需要鉴定登记人的身份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需要对登记人进行身份鉴定,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 完善抵押登记的资料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需要将相关的证明材料齐备,以便资料审核和备案登记。
3. 需要进行登记费用的支付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还需要负责支付登记费用,费用的多少与不动产的抵押价值有关。
总之,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障人们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这项登记,债权人可以从实质上得到债务担保,借款人也可以有效保证财产安全。
因此,不动产抵押登记彰显着其重要性和深远影响。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有效性探讨——关于银行房地产抵押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有效性探讨——关于银行房地产抵押的思考第一篇:关于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有效性探讨——关于银行房地产抵押的思考关于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有效性探讨——关于银行房地产抵押的思考一、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如何确定的探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前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依据该授权性法律规范,不同的地方政府作法不同:有的地方政府只规定了一个登记部门,有的地方政府则规定了两个抵押登记部门。
《担保法》第36条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则要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即其中任何一者办理了抵押,则视为另一者同时抵押,但没有规定其中一者办理了登记之后,另一者必须同时办理登记。
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只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登记,还是只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到两个部门同时登记?在地方政府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单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无法给出答案。
在实际的房地产抵押中,银行一般只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登记,而不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当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有时会发生土地使用权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抵押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同一宗土地上存在两个抵押权人,这不仅会使银行抵押权的行使受阻,而且还会大大降低抵押财产的受偿率。
为预防借款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抵押给不同的银行,依法确保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有效性,保证抵押财产的受偿率,笔者认为:1、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新增贷款,应当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登记,并同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保证银行对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其他贷款,原则上也要同时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操作困难,可以先行只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抵押登记,但应视具体情况降低抵押折扣率,并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否等问题给予时时关注。
法律视角的“两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
法律视角的“两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摘要: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实践来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基本上是以基层政府出台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认可,但在法律层面上面临较大制度障碍。
建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或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先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执行部分修改的法律。
关键词:两权抵押;法律;修改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并提出试点工作要取得法律授权。
本文从西安市高陵区的具体实践入手,探析制约当前“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制度因素,期望能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高陵实践高陵①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2011、2012年先后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区”;2012年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区”和“完善土地权利制度、促进土地统一登记试点区”;2014年被农业部等13部委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点区,被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确定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区;2015年被国土部确定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区,被农业部等3部门确定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区。
高陵率先实施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高陵模式。
2010年以来,高陵地方政府出台了《高陵县土地流转管理办法》、《高陵县土地流转抵押登记办法》、《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府贴息办法》等文件,制定了土地流转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作规则。
随后,高陵开展了“四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的登记颁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农村地方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殊性质,其抵押融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难题。
本文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抵押融资。
一、引言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经济差距的缩小,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也日益凸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可以为农村经济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推动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然而目前存在的多种问题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难以顺利实施,限制了这一潜在融资渠道的发展,亟待解决。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无法最终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之间流转,不具备最终转让的能力。
2. 不完善的产权证明:农村地方上已存在的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无法有效抵押,需要进一步改进土地产权登记与抵押系统。
3. 稳定性不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途和性质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贷款风险。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分析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如下问题:1. 资金渠道单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缺乏多种融资渠道的选择,无法满足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
2. 风险难以控制: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稳定性和产权登记不完善,导致抵押物价值难以确定,增加了贷款风险。
3. 目标引导不明确:缺乏相关政策和措施,无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的目标和方向。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了农民融资的重要途径。
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为人们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许多问题。
不清楚权利质押的合法性、抵押物合法性以及担保的方式等问题。
2. 风险隐患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利用权不明晰,抵押价值不稳定,造成了银行和农户双方的风险。
3. 利益博弈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中,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些银行非法强迫贷款和农户逃避债务的问题。
4. 管理监督不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乱象,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抵押贷款,严重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土地抵押权利和抵押登记流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依据。
2.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活动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严格把关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流转。
3. 加强双方信息透明应加强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户的风险识别和素质素养,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意识,不断改善双方合作关系。
4. 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加强舆论监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农村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规范和保护农村房地产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登记流程复杂、信息不对称、缺乏统一标准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研究。
一、问题分析1.登记流程复杂由于我国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对滞后,导致农村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包括权利确认、测绘和审批等环节。
这导致了登记效率低,耗时长,增加了群众的办理成本。
2.信息不对称目前,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土地流转、承包权确认不实、面积信息不真实等现象。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登记数据的不准确性,增加了登记管理的难度。
3.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地域差异和行政管理的不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缺乏统一标准。
这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混乱,影响了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对策研究1.简化登记流程为了解决农村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简化登记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可以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公开透明。
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减少不动产信息的篡改和伪造,保障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统一标准管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可以建立不动产统一标准管理机制,制定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通过统一标准管理,可以避免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标准差异,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推进,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抵押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获得经济资本,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在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土地抵押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抵押问题涉及到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尤其突出。
在过去,中国农民很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只能拥有承包经营权。
然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使用权。
这样一来,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可能的选择。
不过,中国的土地抵押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尤其是在土地法律框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难以接受土地抵押。
此外,政府的干预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案例1.河北省沙河市:沙河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土地资源十分丰富。
2019年3月,沙河市发布了《沙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办理程序。
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资产的流动,有利于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
2.浙江义乌:义乌是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是全国闻名的中国小商品城。
自2018年起,义乌市开始试点农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并在2019年正式实施。
通过土地资源共享的方式,农民可以借助土地进行贷款,获得更多的资本,从而扩大农村经济和农村储蓄基数,提升农村人均收入。
3.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市是云南省下属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滇南地区,是一个以茶叶生产为主的农业县。
2019年5月,普洱市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融资的意见》,指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
此举有效促进了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
三、未来展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领域。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思考【摘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法律约束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分析了其在法律约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操作流程以及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等对策。
这些对策旨在解决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约束问题,推动其良性发展。
通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加强法律约束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将取得更好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法律约束、对策思考、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监管、风控措施、发展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法律约束,使得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研究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及其对策,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分析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约束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法律约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和对实际操作流程的观察,探讨如何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操作流程以及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以应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难题。
最终旨在总结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法律约束及对策,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解决农村地区资金周转困难、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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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担 保 的 法 律 限 制
根据 我 国《 物权法 》 14 的规定 , 第 8条 耕地 、 自留山 、 自 留地 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 用权 ,即以家庭承包 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 包经 营权不 得作 为抵 押物 , 过招标 、 通 拍卖 、 公
行 适 当 限制 也 是 非 常 必要 的
关键词 : 涉农 贷款 ; 动 产 抵 押 制 度 ; 村 金 融 ; 不 农 法律 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F 3. D 48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5 4 ( 0 1 0 — 0 8 0 1 7 — 6 6 2 1 )5 0 6 — 2
件 :首先 ,转 让方为有稳 定 的非农 职业或稳 定的收 入来
源; 其次 , 了保 障集 体经 济组织 的集体 利益 , 让 必须 为 转
经过发包 方 同意 : 最后 , 受让方必 须具有从 事农业 生产经
规定 ?现 行法 的规 定对涉农 贷款规模有 哪些影 响?如何 在制度建 设层 面予 以改进 ?这些都是加 快农村金 融制度
建设 中所 要解决 的重大 问题 。
一
营的能力 。③ 同等条件下 , 本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 优先 权 。 四, 第 土地 承包 经营权抵 押担保债权 期限不得 超过土 地承包期 的剩余期 限 。 五 , 第 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抵 押依法 签订 书面合 同 , 在合 同中明确双方 的权利 义务 .
定、 财产 权益 归属清 晰 、 险能够 有效 控制 、 用于 贷款 风 可 担保 的各类 动产 和不动产 , 都可 以试点用 于贷 款担保 。 基于 贷款安全性 考虑 ,金 融机构首选 贷款担保 物 主 要为不动 产 .我 国现行法对农 村不动产 作担保物 有哪些 .
提供信贷 的金融机构不 能取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土地承包经 营权 ,只能拍 卖、 变卖土地 承包 经营权 , 且转让 对象应 当符 合实质性 条
涉农 贷 款包 括农 户贷 款 和农 村 企业 及 各类 组 织 贷
款 。 从央行发布 20 年涉农 贷款专项统 计结果来 看 , 09 各 项 涉农贷款均 在加速增 长 ,但是 受担保物 的限制及担 保
机 制的制约 , 农村 融资难 问题 并没有从 根本上得 到解决 。
制 的不断改革 ,我 国农村社 会保 障体 系的不 断建立和 完 善, 农村 市场经济 不断发展 , 民对 土地 的依 赖程度逐 渐 农
减 弱 , 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押 的限制应逐 步放开 。但 是 , 对
对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设 定 抵 押 进 行 适 当 限 制 .可 以 防 止 土
为加强对农业 中长期信 贷支持 ,中共 中央关 于推进农 村 《 i T 改 革发展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及 国务 院关  ̄2 0 年 促 09 “ 扩大农 村有效 担保物范 围” 。央行和银监会 联合下 发 的
或者其 他方式 流转 。 同时 ,中共 中央关于推 进农 村改 革 ” 《
发展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也提 出了允许农 民在 自愿有
( 发 f 0 8 2 5 ) 强 调 , 则 上 凡 不 违 反 现 行 法 律 规 银 20 ]9号 亦 原
地 承包经 营权 抵押权实 现后 。土地 的用途被 改变 .具 体 . 而言 。 作如下 限制 : 一 , 可 第 明确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用于 抵 押的原则 , 即平等 协商 、 自愿 、 有偿原则 。第二 , 规定土地
涉农贷款中不动产抵押制度探析
王 艳 萍 ( 宁金 融 职 业 学 院 , 宁 沈 阳 1 0 2 ) 辽 辽 1 1 2
摘
要 : 行 农 村 不 动 产 抵 押 法 律 制 度 的 缺 失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涉农 贷 款 的 增 长 , 而 影 响 了农 现 从
村 金 融 制 度 建 设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户 房 屋 、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权 均 可抵 押 , 亟 需 明确 可 行 农 农 林 但 的 法律 规 制 在 扩 大农 村 有 效 担 保 物 范 围 的政 策 导 向 下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具 有 可行 性 , 时 进 农 同
融通农 业发展 资金 , 决农村 融资不 足问题 。 解
可认 为 . 村宅基地使 用权 可以合法形式 流转 , 禁止 向 农 但 城镇 居 民转让 , 同时 , 物权 法》 14 《 第 8 条及 《 担保 法》 3 第 7
条 明确规定 . 宅基地 使用权不 得抵押 。 然而 , 在法律 、 政 行 法规 未禁止抵 押的情况 下 , 户房屋作 为《 农 物权 法》 10 第 8
《 农村 土地承包 法》 3 条规定 :通 过家庭 承包取 得 第 2 “ 的土地承 包经 营权 可 以依 法采 取转包 、 出租 、 换 、 让 互 转
条规 定的 “ 建筑物 ” 可以作为抵 押物 。 , 宅基地 和房屋 一体
相连, 那么 , 融机 构就农 户房 屋实 现抵押 权 时 , 金 如何 处
我国现行立法 对宅基地 使用权是 否可 以转让 的规定 并不 明确 , 合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 和相关政 策 的规 定 l 综 ll
开协 商等方式取 得 的荒 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可以作为抵 押物 。 物权法 的立法原 意是既要做 到保护耕 地等农 民最 ② 基本 的生产 和生活资料 ,又要通过 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 押
承包经营权抵 押权实现 后 .不得 改变土地所 有权性质 和 土地 的农业 用途 。第 三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抵押权 实现时 ,
! 进农业发展农民 增收的若干意 见》两个文 件中 先后提出
u 。 《 于 加快 推进 农 村金 融 产 品和 服 务方式 创 新 的意 见 》 u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