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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杰、石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杰、石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杰、石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4【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2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杰;石磊;赵晓娜【当事人】任杰石磊赵晓娜【当事人-个人】任杰石磊赵晓娜【代理律师/律所】林歧召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吕珊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歧召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吕珊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歧召吕珊【代理律所】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杰【被告】石磊;赵晓娜【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上诉人石磊、赵晓娜应偿付上诉人任杰借款本息数额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上诉人石磊、赵晓娜应偿付上诉人任杰借款本息数额的认定。

任杰针对一审法院未支持的2013年5月23日、2019年6月27日的借款提起上诉。

就2013年5月23日10万元的借条,石磊认可收到任杰给付的现金。

就2019年6月27日4万元的借条,任杰、石磊一致认可4万元系2013年5月23日10万元借款至该日的利息,据此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6.56%(4万元÷10万元×365天÷2226天),故除一审判决的数额外,石磊还应偿付任杰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为4万元,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6%进行计算)。

刘畅、王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畅、王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畅、王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畅;王秀芳;李建秋;贾伟;青岛烟青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畅王秀芳李建秋贾伟青岛烟青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畅王秀芳李建秋贾伟【当事人-公司】青岛烟青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邢新暖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綦鲁彬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邢新暖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綦鲁彬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崇斌邢新暖綦鲁彬【代理律所】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畅;王秀芳;李建秋【被告】贾伟;青岛烟青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畅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数额认定。

在(2016)鲁0283民初7638号案件中,刘畅虽已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及该案诉讼费、代理费共计560586元,但刘畅在该案中系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其系以债务人身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非因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而代替青岛烟青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1:18:11刘畅、王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6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秋。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洪杰、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洪杰、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洪杰、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洪杰;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董洪杰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董洪杰【当事人-公司】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林山东宪越律师事务所;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于海燕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林山东宪越律师事务所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于海燕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林袁国伟于海燕【代理律所】山东宪越律师事务所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董洪杰【被告】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一、长安房地产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二、律师费应否支持;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长安房地产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二、律师费应否支持;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孙慧王波民间借贷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孙慧王波民间借贷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孙慧王波民间借贷裁定书
利害关系人孙xx称,历下法院以相关案件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利害关系人孙x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xx楼xx单元201户房屋(证号:青房地权证字第xx号)。

利害关系人孙x以自己不是涉案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任何关联,且未有司法文书确定孙x与被执行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存在债权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历下法院相关案件民事裁定书,并对涉案房产予以解封。

申请执行人xxx辩称,相关案件民事调解书,确立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及张xx存在欠款x万元并产生了逾期还款违约金。

历下法院查封了张xx的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王x、孙x的房产,所查封的房产未超标的额,因公安机关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因此所查封房产待公安机关处置,不同意解封。

本院查明,20xx年x月x日,本院作出相关案件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欠申请执行人xx截至20xx 年x月x日欠款x万元,并达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 日前全部还清的协议,同时约定了逾期不履行,被执行人按剩余款项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xx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

本院x月x日追加张xx为被执行人,因张xx与王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日,给王x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王x在接到
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人xx履行对被执行人张xx的到期债务x万元。

本院于20x年x月x日,查封了王x之妻孙x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证字第xx号),但未追加孙x为本案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孙x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对青房地权证字第xx号房产予以解封。

张文利、刘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文利、刘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文利、刘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3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陈晓静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文利;刘华芳【当事人】张文利刘华芳【当事人-个人】张文利刘华芳【代理律师/律所】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刘兴国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张吉青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刘兴国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张吉青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彪刘兴国张吉青【代理律所】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利【被告】刘华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张文利与被上诉人刘华芳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张文利与被上诉人刘华芳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不仅需要款项给付,还需具有民间借贷合意。

首先,本案上诉人仅提供了转账记录,并未提供借条。

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刘芳华并没有明确表示出向上诉人张文利借贷的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上诉人张文利提供证人证言拟证明因被上诉人刘华芳向上诉人张文利借款,证人按照上诉人张文利的指示将款项转账给被上诉人刘华芳,但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文利与刘华芳之间的款项性质。

最后,结合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诉人张文利在给青岛中汇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负责人刘怡的微信中写明“7月5日我以个人名义垫付给刘华芳阿姨20万,20万是我从李自强跟朋友那借的钱垫付给的刘华芳”,张文利系为公司向刘华芳垫付款项,因此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刘华芳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合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

刘庆、徐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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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徐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庆;徐艳【当事人】刘庆徐艳【当事人-个人】刘庆徐艳【代理律师/律所】郑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孙道骋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沈显武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郭成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孙道骋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沈显武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郭成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霞孙道骋沈显武郭成海【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庆【被告】徐艳【本院观点】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成立云易购公司并聘请上诉人担任该公司的营运总监,双方约定年薪为50万元,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30万元,尚欠20万元,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018年2月2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母亲伍桂金账户转账30万元,其后,被上诉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上诉人催收,能够证明该借款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支付30万元系工资及欠付20万元不足以反驳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一审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正确,应予维持。

孙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1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华王晋刘玉清【审理法官】宋丽华王晋刘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超;王翔【当事人】孙超王翔【当事人-个人】孙超王翔【代理律师/律所】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允正马春晓【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孙超【被告】王翔【本院观点】上诉人孙超提交的证据为法院判决,不属于证据类型。

本案双方讼争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孙超与王翔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王翔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王翔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应向上诉人孙超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讼争的焦点问题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查,2019年1月,上诉人孙超分两次向王翔转账共计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委托理财”。

上诉人孙超主张起初系其委托被上诉人王翔进行理财,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本院认为,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孙超与王翔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且在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王翔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翔明确表示“你的资金实话一时半会没有办法归还到你,但是我愿意承担之前的承诺,担起责任”、“你的资金,我愿意以个人借款的方式,承担亏损”,即王翔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了还款的意思表示。

鲁倩倩、马玉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倩倩、马玉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倩倩、马玉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2【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倩倩;马玉翠;马成业【当事人】鲁倩倩马玉翠马成业【当事人-个人】鲁倩倩马玉翠马成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鲁倩倩【被告】马玉翠;马成业【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鲁倩倩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马成业与鲁倩倩系夫妻关系,鲁倩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马成业之间财产独立,故原审判决鲁倩倩在其收取借款的范围内与马成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鲁倩倩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马成业、鲁倩倩均认可鲁倩倩将其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交与马成业使用。

根据一、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马成业长期使用鲁倩倩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作为案涉借款往来账户使用。

本院认为,马成业与鲁倩倩系夫妻关系,鲁倩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马成业之间财产独立,故原审判决鲁倩倩在其收取借款的范围内与马成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法有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2元,由鲁倩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19 05:13:26鲁倩倩、马玉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74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倩倩。

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同和与隋希玲、颜秉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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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同和与隋希玲、颜秉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7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同和;隋希玲;颜秉伟;秦晓艳【当事人】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同和隋希玲颜秉伟秦晓艳【当事人-个人】丁同和隋希玲颜秉伟秦晓艳【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于健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健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健【代理律所】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同和【被告】隋希玲;颜秉伟;秦晓艳【权责关键词】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同和递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以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形式,批准丁同和缓交案件受理费11800元至判决前。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丁同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须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是至2021年8月28日,丁同和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丁同和撤回上诉处理。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1:47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同和与隋希玲、颜秉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70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崂山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29号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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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武、杨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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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双方虽然不涉及案外人青岛东方金岸投资有限公司,但合同约定青岛东方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催收。

现青岛东方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原审驳回黄佳武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黄佳武可待刑事案件作出认定结果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5:23:5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借款涉及案外人青岛东方金岸投资有限公司、王明波,公安机关因其涉嫌刑事犯罪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于侦查期间,本案需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确定案件性质,故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行驳回黄佳武起诉。

崔萍、李文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萍、李文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萍、李文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萍;李文皓;青岛泰鼎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崔萍李文皓青岛泰鼎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萍李文皓【当事人-公司】青岛泰鼎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学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高飞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学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高飞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学森高飞逄燕军韩堃【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萍【被告】李文皓;青岛泰鼎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泰鼎公司与李文皓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泰鼎公司与李文皓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本案中,李文皓持有加盖泰鼎公司真实公章的借款人为泰鼎公司的借款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主张其与泰鼎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要求泰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该公章由泰鼎公司会计即崔萍加盖,同时,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证明泰鼎公司通过崔萍对外存在大量借款,且录音证据中泰鼎公司也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借款,并未否认系公司借款,由此可以认定崔萍加盖泰鼎公司公章的行为,应由泰鼎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泰鼎公司与李文皓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至于崔萍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经泰鼎公司同意,借款的用途等,属于泰鼎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系泰鼎公司与崔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本案的债权人。

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张跃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张跃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张跃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张跃进;李记常;张继富;青岛贵府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张跃进李记常张继富青岛贵府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跃进李记常张继富【当事人-公司】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贵府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斌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徐健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司英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斌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徐健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司英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巩涛王斌徐健司英杰【代理律所】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跃进;李记常;张继富;青岛贵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借款人是否有误问题,上诉人的原控股股东李记常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即自己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时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予以确认,从该份证据出发,原审法院认定李记常和上诉人为共同借款人并无不当。

虽然之后被上诉人还与上诉人签订过担保合同,作为一名未受过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的普通人,要求被上诉人清晰区分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和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点强人所难,要求上诉人反复作出还款承诺,更加符合常理,且被上诉人并未放弃要求上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

李晓、徐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徐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徐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立杰张仁珑张馨月【审理法官】王立杰张仁珑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徐锦【当事人】李晓徐锦【当事人-个人】李晓徐锦【代理律师/律所】朱彬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杨奕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宝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彬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杨奕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宝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彬杨奕楠王宝森【代理律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晓【被告】徐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李晓偿还徐锦借款485000元并支付利息有无不当;二、一审不予调查案外人江苏德澄水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有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书证证据不足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李晓偿还徐锦借款485000元并支付利息有无不当;二、一审不予调查案外人江苏德澄水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有无不当。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晓于2017年1月31日向徐锦分别出具金额为8万元的《还款协议》和金额为45万元的《借款借据》,结合徐锦与李晓之间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李晓欠款的事实,一审根据《还款协议》和《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李晓在出具《还款协议》《借款借据》后向徐锦转账的金额判决李晓偿还徐锦借款485000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闫磊、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磊、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磊、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磊;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福香【当事人】闫磊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福香【当事人-个人】闫磊杨福香【当事人-公司】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淑光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淑光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淑光闫文刚岳晓帆【代理律所】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闫磊;青岛西海联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福香【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闫磊于2017年3月17日向杨福香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其借杨福香25万元,该借条对闫磊具有法律约束力,闫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合杨福香在一审中提供的其与闫磊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杨福香与西海联胜公司会计韩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约定月利率3%的利息,也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用于西海联胜公司。

邰艳丽、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邰艳丽、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邰艳丽、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3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邰艳丽;刘杰;青岛天方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坤泽盛实业有限公司;杨亚芳【当事人】邰艳丽刘杰青岛天方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坤泽盛实业有限公司杨亚芳【当事人-个人】邰艳丽刘杰杨亚芳【当事人-公司】青岛天方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坤泽盛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咸密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胡春胜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郭昕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咸密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胡春胜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郭昕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咸密胡春胜郭昕【代理律所】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邰艳丽;刘杰;青岛天方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坤泽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亚芳【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息数额以及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可以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邰艳丽与杨亚芳自2015年7月10日开始发生借贷关系,而天方佑公司是邰艳丽的一人公司,且2016年6月13日天方佑公司即针对邰艳丽的借款出具了担保函,故对于借款协议的形成过程及款项由来均知情,一审法院认定天方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杰与邰艳丽曾经为夫妻关系,其虽抗辩其签字的借款协议未实际履行,但是刘杰及其担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息数额以及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张海云、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海云、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海云、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亚梅冷杰张馨月【审理法官】张亚梅冷杰张馨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海云;石静;青岛佳和锦虹包装有限公司;崔俊玉;青岛永鸿达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海云石静青岛佳和锦虹包装有限公司崔俊玉青岛永鸿达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海云石静崔俊玉【当事人-公司】青岛佳和锦虹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永鸿达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崇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崇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崇【代理律所】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海云【被告】石静;青岛佳和锦虹包装有限公司;崔俊玉;青岛永鸿达包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海云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上诉条件,因此,本院对张海云的撤回上诉请求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海云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上诉条件,因此,本院对张海云的撤回上诉请求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海云撤回对被上诉人石静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张海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28:16张海云、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2民终69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云。

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3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滕玉萍;李倩;乔义星【当事人】滕玉萍李倩乔义星【当事人-个人】滕玉萍李倩乔义星【代理律师/律所】李若寒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纪政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若寒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纪政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若寒纪政逄燕军、韩堃【代理律所】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滕玉萍【被告】李倩;乔义星【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滕玉萍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6 01:05:02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33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寒,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乔义星。

审理经过上诉人滕玉萍因与被上诉人李倩及原审被告乔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滕玉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赵书凤、孙滢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书凤、孙滢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书凤、孙滢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麻丽【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麻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书凤;孙滢淇;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丰【当事人】赵书凤孙滢淇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丰【当事人-个人】赵书凤孙滢淇王丰【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晓东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沈蒙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王宇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东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沈蒙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王宇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东沈蒙王宇【代理律所】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书凤;青岛市喜盈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丰【被告】孙滢淇【本院观点】因赵书凤、孙滢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

涉案的款项由王丰、孙滢淇向赵书凤支付,亦是由赵书凤向王丰、孙滢淇支付利息,故王丰、孙滢淇赵书凤签字确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取得涉案债权及抵押权,赵书凤该项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5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当事人-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晨曦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朱睿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潘宇宁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晨曦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朱睿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潘宇宁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晨曦朱睿潘宇宁【代理律所】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洪波;徐宗;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不动产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认定;二、本案的借款是否已经还清,管廷森、宋瑞珍、青岛福港船务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三、本案利息起算点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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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青岛民间借贷一、最新境况:2012年5月份,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宣布暂停办理青岛民间借贷业务,这无疑给火爆的青岛民间借贷市场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让我们疑惑的是,中央政府重点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民间借贷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背景下,缘何青岛民间借贷市场会如此的“独树一帜”?说起来,青岛民间借贷市场起步较早,发展到今天已经初具规模,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国内众多省市的金融市场纷纷学习汲取青岛的成功经验并逐步引进青岛民间借贷模式的时候,青岛的民间借贷突然叫停着实让人费解!据统计,正常情况下青岛民间借贷市场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高达百亿元,涉及的中小企业更是多达数千家,而这些中小企业多数因为融资数额小、成立时间短等原因不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待见,是民间借贷市场给这些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近几年,由于青岛民间借贷市场的成功,青岛的民间借贷在贷款市场上的占有率在慢慢的提高。

据统计,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青岛的银行贷款业务数量明显减少。

但银行贷款业务并不会在短时间内改革,所以民间借贷的优势还是会继续显现。

近期的青岛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这样小的波动,在大的经济环境背景下,未来的民间借贷规模将会继续扩大,到时的民间借贷应该会更加的合法、合理,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成为像银行贷款业务的正规融资方式。

二、基本情况:2003年底青岛第一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青岛五色土公司成立以来,我市民间借贷服务业便拉开了蓬勃发展的序幕。

在此后五年间,岛城民间借贷服务业无论从机构数量、融资额度还是在规范程度、社会影响力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在朝着规范健康方向发展的征途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

五色土成立后的短短五年时间,岛城民间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由最初的三两家猛增到近百家,其中比较大的借贷公司有五色土、诚信德、百众惠、润邦、荣美、海润、银福源、瑞银等,每年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融通资金由几百万元跃升为几十亿元,以青岛民间借贷服务行业联盟成员为代表的服务群体倡导诚信、规范操作,有力地促进了民间借贷服务业可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发展状况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06年至2010年,青岛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

特别是在2007年、2008年、2009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08年的案件数量比2007年增长了102%,2009年又比2008年增长了62.8%。

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08年盼涉案标的比2007年增长近10倍,2008年至2010年间每年的涉案标的均逾2亿。

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23.6%、32%、21%,几乎占据了民商案件的三分之一。

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额总量是巨大的,交易活动频繁,并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

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债务人融资难导致民间融资盛行。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加之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家不断采取银根紧缩政策,导致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便只好向个人甚至地下钱庄进行小额借款,其利息有的远远超出了银行贷款利息,高利贷问题就在此衍生。

二、是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在已发案件中,借贷手续瑕疵多,有担保抵押的少。

还有的在办理担保手续时,未向担保人说明相关风险和责任,特别是一些专业放贷的中介人员,为保成交易甚至故意隐瞒担保风险,引起借贷纠纷日益增加。

另外,目前还出现担保人重复担保、虚假担保或无履行能力的现象。

三、是出借人明确要求借款要有教师或公务员进行担保。

由于抵押担保等方式涉及抵押物的评估等事项,较为复杂,而教师和公务员均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般均明确要求借款人找教师或公务员对借款进行担保,而此种借款行为一般均存在“高利贷”行为,借款人很难按期偿还借款,如债权人找不到其下落,便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调查分析1、从资金的主要来源来看,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亲朋好友,其次是银行类等金融机构。

调查者所能接受的借款利率基本上都在月息10‰以下,虽然利率高于银行,但如果在可接受范围内,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2、与银行等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的优势主要在于手续简便、方便快捷,鉴于民间借贷存在不规范化,因此民间借贷容易引发纠纷,同时信用风险高导致利率太高,给借贷者造成很大的偿还压力。

3、调查者所能接受的贷款利率为月息百分之十以下,借高利贷的人位置少数,可见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高。

4、调查者普遍认为民间借贷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法为政府监管、引导,还有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

所以国家应该加强宏观调控,还要有效利用市场机制。

5、五、青岛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及典型公司1、五色土”模式抵押贷款简介:五色土模式的民间借贷,类似于国外的抵押银行,既是一种投资形式,又是一种融资渠道。

主要是通过五色土牵线搭桥,促成投融资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通过引入不动产抵押作担保,化解投资者的放贷风险;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急需资金者的融资难题。

五色土融资模式,与当前的其他融资渠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速度快。

从相关手续受理至全程办理完毕,三五天就可以拿到贷款;二是方便。

只要用本人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即可办理;三是成本低。

1.2%左右的月利率,比银行略高,但远低于典当及其他民间借贷利率,典当的月利率是2.5%-3%;四是资金利用率高。

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有利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充分利用资金,充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五色土模式民间抵押借贷可为企业、个人提供从几万元到数百万元的融资额,该模式已日益成为众多急需资金者选择的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

2、典型公司----民泽小额贷款公司(1)、公司简介: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报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型地方金融服务机构。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山海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沙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瑞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六位自然人共十三家股东共同成立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公司经营范围:在黄岛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3)、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者,创业者,和一般自然人.(4)、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国家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借贷利率不超过官方利率的4倍之内受到法律保护的)(5)、贷款期限和金额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和需求从几天到一年不等,灵活掌握,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6)、贷款操作流程A:贷款咨询---客户可以上门或通过电话向我公司咨询贷款业务。

B:贷款申请与受理--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证明或贷款相关资料到业务部门申请贷款。

C:贷款调查--客户经理进行深度调查,评定风险等级。

D:贷款审查与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相关手续,否决的,给予明确答复。

E:贷款发放与收回--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按期结息,贷款到期收回。

六、青岛民间借贷与银行利率对比分析从这间民间借贷的利率分布与浦发银行的利率分布的对比,我们可以特别清楚的看到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基本上是维持在银行利率的二倍之上。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还只是官方提供的平均利率,跟实际操作的处理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为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现实操作中,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是特别正常的,因为借款人急需要一笔资金来缓解当时的资金压力;而且银行的放贷时间一般都是在三周以上,程序特别复杂。

这样就给这些民间借贷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由于民间借贷公司的利润率是特别大的,现在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到社会存在很多各种形式上的民间借贷公司。

六、对青岛民间借贷的利弊分析(1)、利处(一)、民间借贷起到优化资源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因民间借贷双方信息相互较为了解,由于信息优势使放贷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

2011年全国工商联调查称,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其中,民企在过去3年中,有近62.3%是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

而且多数民营企业初创时期,民间借贷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起到了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可起到的作用。

(二)、民间借贷有利于转移银行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联系较为密切,便于对借款人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在当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另辟了一条融资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起到了转移与分散银行借贷风险作用(三)、民间借贷是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的重要途径。

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需求旺盛,但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管理贷款的发放,使许多中小企业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

在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满足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时,他们自然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民间融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起到拾遗补缺作用。

(四)、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形式灵活,风险收益对称的特点正好适应了市场需求。

民间借贷操作简单,期限比较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等融资时不同期限的要求,在风险收益方面,民间融资的收益和风险之间基本是正比关系,收益能够更好地体现风险,这些特点适应了市场需求。

(2)、弊端一方面较容易形成“金融二元结构”,影响区域性的金融生态建设。

由于对民间借贷市场如何发展和规范,目前仍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对非法融资的惩处也不十分清晰,或力度有限。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壮大,民间借贷手续逐渐规范,并趋于理性,民间借贷逐渐向生产领域延伸,民间借贷有可能形成有别于正规金融的规模庞大的灰色金融组织体系,特别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情况,民间借贷向企业集团融资延伸,容易形成区域内的“金融二元结构”,影响金融生态平衡和建设。

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不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引发非法融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有广阔的市场,淮北市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发展迅速,自2006年以来民间借贷组织成立了27家,主要是给投融资双方提供交易平台。

调查显示,由于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业务没有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受利益驱动,一些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存在违规融资和放贷现象,民间中介组织隐藏着较大非法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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